英国至尊皇权 零点和议会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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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皇权与议会权力的演变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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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权力的规律——英国政治体制向中国宋明两朝演变(3)
& 权力的规律——英国政治体制向中国宋明两朝演变(3)
(一箭清风)
君主制存在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根据政体之宗旨把政体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类,正义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非正义政体包括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并分析各种政体的优缺点后,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
古罗马西塞罗也说:“一个人统治最佳,如果他是公正的”
(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但正因为纯粹的君主制依然有其潜在的缺点,容易因国王的个人原因而滑向暴君制,所以,西塞罗同时主张认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者结合的政体形式优于其中任何单独的一种政体形式。
而文艺复兴时期的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也认为君主制最好,但也必须是混合君主制,才能即确保君主制的优势又能避免暴君制的危险。
于是,就会出现对君主制进行权利划分和权利制衡的政治思想。
人类社会权力的划分,大体分三种:立法、行政、司法,如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中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古罗马的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所提出的建立在元老院(议事)、执政官(裁断)、平民大会和保民官(司法)三者之间的权力平衡,也体现了这种分权思想。最后由18世纪孟德斯鸠确定了最后定义,并认为应该三权应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
16世纪,都铎君主与枢密院与议会,构成权力核心三角,其权利构架和平衡大体与金雀花时期类似,权力运作模式也与金雀花一致。国王与议会共享国家立法、司法最重要的权利;而枢密院以君权的辅佐机构出现,所以又与国王一起拥有行政权;所以,国王是议会一员,又是枢密院长官。但英国还有项单独的权利,就是对外权,这由国王单独掌控,由国王裁断对外战争与和平、联盟的决定。所以基于这种现实,17世纪著名洛克的《政府论》,就将三权分立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而将司法权归并到立法权内。
都铎权利划分两类:混合划分和职能划分,混合划分如立法权拆成两部分,立法权之否决权(否或决)归国王;立法权之参议、决定权归议会等,也就是立法过程由议会掌握,但所立之法是否通过则由国王决定。职能划分则是具体的某项、完整的权利划分,如税收权、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权归议会等;召开和解散权归国王等。
都铎的决策体制是,国王掌握枢密院人事任免权,国王选定枢密院人选后,由枢密院代理国王全权行国家政务,当遇到重要国务及立法,则由国王不定期召开议会解决,经议员选举后汇集开会,国王因只有立法否决权所以无需参与立法过程,而由枢密院代理国王统筹、参与议会全过程,议会决议通过,则交由国王审核,对法案进行“是”或“否”的裁决。通过则议案结束,不通过,则再议或修改议案,也或者议会继续上报直到国王屈服,议案一旦通过确立,则国王再无权擅自修正议会法案。
在司法监督方面,因君权和议会分享立法权,所以也就相应体现出在制度设计中必须让议会与君权都具有相互的监督权,而枢密院是君权的派生机构,于是议会也相应增加对枢密院的监督权,所以,议会同时对国王和政府具有监督权。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任何一方拥有全部立法权而专制独裁。于是,在立法过程中,议会上下院之间、国王和议会之间、议会与行政机构之间都构成权力牵制。
这套政体,实际上也正是1688年以后所谓“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决策构架,时间从亨利八世政府改革开始算起到1832年后虚君制建立大约300年。
中国宋明的政治体制核心构架,宋为皇权、宰辅、监察三极;明为皇权、内阁、六部、监察四极构成(但嘉靖和万历中期内阁相权侵夺六部职权,而为皇权、内阁、监察三极构成)。
宋明政治制度,以皇权代天理政,而宰辅(宰相、执政、枢密院长官等数人构成的权利中心)或内阁又代皇权理政;监察,则全权负责监督皇权与行政系统的相权以及六部。(监察的作用,在宋为御史台;在明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一直常为国人疏忽。它的作用犹如古希腊选举“法律卫士”来保管法律文本和监视百官纲纪一致,而在宋明,则甚至包括对皇权言行的监督,所以监察系统在宋明两代的作用及其巨大,它往往是皇权和相权之间是否平衡的最重要砝码,也是确保朝政公论的最重要机构,两者的差别是明代之监察力度大于宋代,为多极化趋势,宋之御史台为中心发散型扩展到对朝廷内外的全部监督而对皇权负责,而明代则是将宋之御史台被分割为都察院和分属六部蹲点监督的六科给事中,属于分散而后集中对皇权负责)
宋明权力划分,很明显的就是指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事实上中国自古使然),只是明之划分更细。宋明权力划分,依然如英国般属于混合划分:如立法权可分为立法参议权、立法决定权和立法否决权,其中立法参议权最为广泛,所有朝廷官员都有此项权力;而立法决定权只在以相权为核心的宰辅群或内阁手中;而立法否决权却只有皇权才能拥有。可以说所有重要权力另外如人事、外交都归入立法权而行混合分权,都由皇权与相权划分,其他官员则只有参议权。职能划分如司法监督权,在宋归御史台所有,在明归都察院和六部给事中。用意是脱离行政、立法系统、免受行政力量干预司法公正。
这种权利划分混合与职能权利结合的划分意义,在于核心权利永远不会掌握在某个人、某个部门手中,但这却不叫权力分散,权力分散的意思,若以立法权来比喻,就是立法参议权、决定权、否决权都几方人共有,但这种权力分散将可能导致乱七八糟而政事乖张的结果,所以应极力避免。
混合权利与职事划分的用意,也如18世纪创立美国联邦制的汉密尔顿所述:“具体分权方法是从某个权力范围内取出一部分,交予另两个部门,或者在一个部门的权力之上设立由其他部门行使的限制手段,使后两个部门能够对前一个部门的权力及其行使过程有所牵制,并对抗其可能的侵犯。”显然,汉密尔顿的分权思想就如宋明这般的是混合与职能结合的权力划分。(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权利运作程序:宋明皇权虽名义上拥有独断相权人选的权力,但宋明事实中的用人程序却显得和谐民主,在宋朝为上届宰相提名推荐而皇权裁定、或皇权提名、宰相建议而皇权首肯,独断现象极少,也或是皇权服从朝野公论择相。宰相选定后,相权就开始全权代理皇权,除皇权认为重要的职事必经由皇权过目,其他权力几乎可皆归相权所有,甚至包括对皇权私生活的掌控所谓“事无不统”。而在明代,皇权作用甚至更少,维持皇权最重要的已经不是立法否决权,而是人事任免权,然也只限于六部长官和内阁,但皇权对内阁六部人选上,虽则初期有皇权特简(钦点),而中期内阁控制六部后则相权染指或掌控六部人事任命。而对首相任命,也变成基本只是廷推、会推、甚至连枚卜(抽签)都有,皇权步步削弱无疑。
在国家重要议事上程序上,英国是在议会,议员由选举产生而临时集会,但在中国,自古以来都是政府官员以“百官集议”制参议于天子朝堂,这就是中国式议会。乃至乡野草民如果有独到见解也可以奏章上表朝廷,所以相比较英国更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在皇帝与宰相共同监督下决议,百官、民间皆有参议权,但裁决权归皇权与相权。次级要务则由宰辅群体自行商议解决而无需上报皇权批准。而皇权一般不参议,而仅提问和做决断。此用意为避免阿谀皇权的行为以影响公论,且避免以皇权错论而立法,否则不容易修改,如果相权立法错误,则可以皇权名义下诏重新立法或罢免宰相以示宰相对错误负责,所以出于此意,皇权一般不参与立法参议过程。
所以,在如此严密的权利划分和制衡下,立法和行政对皇权的制约性是很明显的,流传甚广的宋朝太祖熏笼之典故,很多人应该耳熟能详,太祖命后苑作造熏笼,数日不至,太祖责怒,左右对曰:“事下尚书省、尚书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复依,方下制造”
并说“此是自来条贯……乃为陛下罩孙设,使后代子孙若非理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马永卿《元城语录》卷上)不说这条是对宋朝皇权受权力制衡的很好证明,而制定这条法律,宋太祖竟然不知道,岂不说明宋朝皇权已经至少将部分立法权否、决权都交由相权裁定而不需经过皇权了么?
北宋神宗年间的曾任御史台官员的赵抃在《清献集》清晰地记录了权利运作程序:“凡废置予夺,(君主)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而后见之施行。如有未当,给、舍得以缴驳,台、谏得以论奏。是以天下为天下,不以一己为天下,虽万世不易可也。”(《清献集》卷13)这里的信息是天子裁定一事,需经三关:第一关与宰辅群体商议;第二关要经过门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审核;第三关要经过御史台的审核。虽然这是元丰改制后议事程序的复杂化,后来南宋因军国需要,政体经过精简改革,但总体依然需经两府、御史台审核。所以,这就是一种明确权力制衡的政治精神体现。
而明代的权力运作,最正规的还是皇权召大臣面决施行“讲官、台谏,班列左右,众议而公驳之”。也即最正规的运作方式一如宋朝,多极参议、并以中立公论决议,这是中国历代一种最佳决策模式,就不赘述了。这里需要额外指出的是自明皇权大隐于朝后的最高裁决权的运作,如何即无皇权参与、又要保证公正决策、又要保证太监和内阁不至于滥用私权是核心问题。而如何使用批红权就是关键。所以首先,批红权不能将之理解为皇权以此操控国是的权力,下放的批红权也不意味着操控国是权力的下放太监。这是不同概念,因批红权就是分为两部的“否”和“决”的权力,而太监掌握的只是“决”,即只是同意权和知情权,真正起闸门水龙头作用的
“否”权却应永远在皇权手中(虽然大多数情况只是形式而已,因这个否的目的大体只是用来保护内阁决策不被太监侵犯)。如此分割否决权,则即可避免太监以否定权弄权,而当太监觉得不妥不敢批红的,则上奏皇权裁定是否用否定权,这才是批红的本意,这是权力之间的分极细分而又极其严密的制约。也就是说,决策权归内阁、同意权(知情权)归宦官、否定权依旧在皇权手中。这样的好处就是谁也做不了乱(包括皇权)且皇权也不必总浪费时间打对号了。嘉靖万历两朝虚君数十年而阉人绝患,与此不无关系。可以说如果不是后来阴差阳错党争导致的阉党上台而控制内阁,以及熹宗愚昧将否定权也下放,遂使魏忠贤控制所有决策权与否决权而阉祸横行数年,刘瑾之后绝不应再有阉党乱国。
所以,笔者以为,从上述中英君权演变来看,两者的权力规律呈同一性,君主制下的中央集权的性质,是将君权与议会、政府乃至整个国家捆绑起来后,君权代表国家退居政治幕后、而以政府、议会代理君权治理国家,这是中央集权下的君主政治的法理前提。并以权力划分与制衡原则进行权利运作,以确保君权制不至于变质为暴君制。这就是君主立宪制的实质和必然走向虚君制的规律。(君主立宪制有实权但受法律制约,虚君制无实权,两者不可混淆)
中英不仅是权力规律,连君权思想也有其接近的成分。中国皇权思想因是代天行道的思想,所以,君权往往除了维持政府统治外,还必须兼顾天下民生立场而以此监督政府的立场。这是种政治伦理,如西汉董仲舒说“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而天是什么,天就是为民行天道:“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这就是中国的皇权存在的法理基础。所以,国学大师钱穆说:“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政权,无论汉、唐、宋、明都是无私权力,私立场,私背景,它的立场背景便是全国人民,便是全社会……”(《历代政治得失》)
都铎之前的英国虽然存在“君权神授”的思想,但因一直处于罗马教廷与国内教会的强大势力影响下,英国还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再受贵族因素的制约,所以君权既不能大则也不能小了。所以,英国君主的政治的伦理立场是不明显的,直到亨利八世脱离教廷,彻底打击教会势力宗教改革后,成为一个政教合一者之后,之前教会治理、引导人民的宗教立场就归到了君权下转化为政治的伦理立场;再则上自都铎起,君权强大的基础是由崛起的资本主义、中产阶级支撑,而不是因封建地主与国王经济基础一致性达成统治联盟,因而都铎的君权因代表了更广大的社会基础而在英国史上留下了最离经叛道的进步性,而为后世所不及,基于中央集权下的英国的君权也因而才能真正开始具有立场于人民的政治伦理立场,并在政治生活中有着越来越明显的体现。
于是,当代西方的君主之所以大多能“统而不治”而成为担任礼仪性国家元首、慈善性社会工作的角色,正是因为君主制的“天下”、“人民”伦理立场,使其最终成为君主制的最后归宿。相信,中国汉唐宋明的君主制也一定遵循这个规律。我们此处不提中国之游牧政权,在于我们必须将不以法律和人民立场的暴君制与我们的君主制严格区别,这是我们要讨论君主制实质的前提,否则,真相永不见天日(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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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英国内阁,议会,上院,下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英国内阁,议会,上院,下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08-11-16 & 发布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政府负责制摆明了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即从与主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必须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这一关系提供议会监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负责制的各项要点又直接构成议会监督制度的内容。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显示下述特点。第一,集体负责制日见收缩,个人负责制表现活跃。第二,政府负责制多以说明制这一形式呈现出来,而辞职制这一刚性负责形式却受到抑制。 现代英国崇奉政府统治能力的宪政取向导致政府负责制走向今日式样。然而,现代式样的政府负责制对议会监督的能力、效果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 1.政府执政依赖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现代英国政府安身立命之本。为信任原则指明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来源和权威的基础。现代英国政府权力再大,权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单方面意志的结果,而是获得议会的认可,来自议会信任。现代英国政府权力的此种来源进而又限定了政府权力的性质,即它是依议会意志而行使的对社会的治理权,而不是专制权力。 信任原则体现了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的从属关系。从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支配议会的时间,控制议会。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则最终毫不含糊地显示了政府与议会谁主谁从的关系:政府的执政资格“最终取决于它能否维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届议会之下必须停止执政。 现代英国政府可否继续执政,由平民院采取下面两种明确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种决定。第一种:首相明确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举行表决。平民院的此种表决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第二种:领衔反对党领袖明确地向平民院提出对政府的谴责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谴责案举行表决,仍以简单多数形成其态度。无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只要表决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继续执政;只要否决对政府的信任,或通过对政府的谴责案,政府便要么辞职,要么提请国王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 2.政府对议会的两种负责形式 现代英国政府仍然以两种形式对议会担负政治责任,即集体负责制和大臣个人负责制。 过去提到集体负责制时说“内阁集体负责制”。以现代英国的情形看,内阁集体负责制已经扩大为政府集体负责制,即不但内阁组成人员,而且政府全体大臣座位集体向议会负责。 现代英国政府对议会担负的政治责任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大臣们集体决定政策。在这方面,集体负责制又有四个要点:政府全体成员参与制定政策;政府全体成员在公众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开支持政府集体决策的大臣应该辞职;内阁讨论过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须集体辞职。 现代英国大臣个人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事项包括:大臣个人行为(含私生活);其所领导的部的各项决策;其所领导的部的管理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就所领导的部的工作对议会负责,这已成为现代英国大臣 不可推委的职责。有人统计,现代英国大臣面前的职责有六项:创制政策、筛选政策建议、为本部争夺预算经费和立法时间、管理部务、就部里工作对议会负责、在公众面前代表政府。这六项职责中,唯有就部务对议会负责这一项是大臣必须履行的职责。 对于现代英国议会而言,大臣负责制是它借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唯一渠道。英国标准的宪政观念是:文官对大臣负责;大臣对议会负责。 三、现代英国议会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在构成方面的特征在于:它由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共同组成。我将其概括为两院三方。两院指平民院和贵族院;三方指国王、平民院和贵族院这三方。 在宪法理论上,现代英国国王既是国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脑。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以前,行政权属于国王,故国王是政府首脑。宪政革命以来,并没有一项立法剥夺国王的行政权。实际担负政府首脑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确定为政府首脑。所以,理论上,国王仍然是政府首脑。但是,在宪政实践中,国王只是国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脑。首相实际上占据了政府首脑的位置。 英国宪法史上,国王是议会的组成部分。现代英国宪法仍然保留了国王的这个特殊角色。作为议会的组成部分,国王的职责是签署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不过,国王的签署权现在仅仅象征现代英国立法程序仍然体现两院三方这个宪政体制。实际上,现代英国国王已经失去运用其签署权控制、制衡议会两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决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国议会的龙头。议会三大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平民院与国王、贵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并独享立法的决策权。它与贵族院分享对政府的质询权,并垄断对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权力。政府只对平民院负责。 贵族院是英国议会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途径的根本特征在于:完全否认选举原则。通过继承爵位,或者通过国王封爵,这是现代英国贵族院成员产生的两个途径。贵族院的贵族分为两类: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世俗贵族又包括:继承的世袭贵族、首代世袭贵族、终身贵族、司法贵族。世袭贵族们的爵位分为五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终身贵族相当于男爵。不过,在贵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礼仪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权。 英国国王已经从封建制的宪法机关变成资本主义的宪法机关。同样,英国贵族院的性质也已实现了这一转变。 总的看,贵族院依法享有的权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权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后经过修正的《议会法》的规定,贵族院的职权可概括如下:第一,无权否决平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第二,对平民院通过的延长议会任期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第三,对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权力。 四、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的组织结构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部组织结构的建设既必须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须顺应现代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这种服从、顺应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积极主动。不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议会普遍积极、主动地服从本国宪政制度的需要,顺应民主科学效率的普遍要求来建设各自的组织结构。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建设过程表现出一个特点,即人们深切地意识到了宪政制度、民主科学效率要求这两大力量多么强烈地支配着平民院的组织结构的形状。另一个特点则是,英国熔权制下的宪政取向与民主科学效率要求似乎既强烈冲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监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会的极端重要性 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尔逊在其名著《国会制》中这样指出美国国会两院各常设委员会的极端重要性:“年会中的国会只是展出的国会,委员会会议室中的国会才是工作中的国会。” 与美国国会恰恰相反,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全院大会的重要性压倒其它议事单位,全院大会决定一切。就英国议会而言,只有开会中的平民院全院大会才是议会。可以从全院大会承担的职责、拥有的权力这两方面来认识全院大会的重要性。 全院大会的广泛职责 平民院全院大会所担负的职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院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另一类为全院大会的专有职责。 与其它议事单位分担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会与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常任委员会相继审议法案。其中,全院大会决定着平民院对各项法案的原则态度(是接受并予以深入审议,还是否决);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负责对法案进行细节审议。这里,全院大会的重要性无须多说。第二,监督方面。全院大会同与政府部门对口的特设委员会相继地完成若干监督工作。特设委员会负责具体跟踪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全院大会就特委的报告予以审议、表决。第三,院务管理方面。平民院设有若干委员会管理该院的助理及服务部门,全院大会根据这些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 专有职责 平民院的若干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会独家承担。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发表政策声明;只与全院大会举行非立法辩论。平民院对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头质询、政府的即席答复已成为现代英国议会最具魅力的监督活动,这一活动只由全院大会进行。 全院大会的权力 一个现代议会的议院内通常存在全院大会、委员会等多种议事单位。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仅仅存在分工关系,议事权力并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个议事单位即全院大会。 有的议会的议院内,这多种议事单位之间不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权。以立法为例,有的议事单位对法案拥有第一级淘汰权、绝对修正权(即对法案从原则到技术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权);另外的议事单位对法案也拥有绝对修正权,并拥有该院内的最终否决权。这样,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权的各议事单位之间便结成级别关系,从下而上地构成第一级议事单位、第二级议事单位,等等。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内便存在这样的多级议事结构。 显而易见,多级议事结构中的全院大会的权力受到分割,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则握有全部决策权。故而,多种议事单位中全院大会的权力大于多级议事结构中全院大会的权力。 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内只存在多种议事单位而无多级议事结构,全院大会握有全部决策权。以立法为例。常任委、特常委对法案仅有相对修正权,无权淘汰法案。对法案的绝对修正权、绝对否决权全部集中于全院大会。唯全院大会可以对法案作出实质性决定。 在监督方面集权现象也相当明显。部门特设委员会只能追踪政府各部门以向全院大会报告情况,全院大会才有权作出决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须在全院大会上提出,在全院大会上辩论,在全院大会上表决。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监督手段也由全院大会垄断。例如,对大臣和首相的口头质询便只能在全院大会上进行。 所以,无论从所担负的职责,还是从集中的权力看,全院大会在平民院的多种议事单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对全院大会时间的支配 现代英国政府、反对党和后座议员必须通过支配全院大会的开会时间,才能具体地享受和行使其宪法权力。 政府的支配办法 现代英国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会时间的60%左右。那么,它是依据什么来支配全院大会的大部分时间的呢?平民院议事规则规定,全院大会必须审议四种“政府事项”,即政府法案、政府动议、政府要求议会批准受权立法的动议、大臣声明。每年,政府正是借这些事项向全院大会提出法案动议和声明。 现代英国议会每年审议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进政府的普通议员(俗称后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简称政府法案。财政法案属于政府法案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会提出几种形式的动议,以引起全院大会就所动议问题进行辩论。第一种为“独立动议”,即不依附于全院大会的其它议程而独立提出的动议。此种动议通常表述明确的意见。议会的每次年会上,政府必定提出两项独立动议,即就女王演说提出动议、就预算提出动议。每次年会开幕之际女王向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演说(即议会开幕辞),宣布政府在本次年会的内外政策和立法规划。紧接着,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会提出动议,引起全院大会对女王演说举行为期6天的辩论,实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开辩论,并予以表决。每年政府财政大臣向全院大会提出预算报告后,也必动议全院大会就预算安排举行4—5天的辩论。除此而外,政府还就某一政策领域动议全院大会围绕政府的政策举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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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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