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造价一级机电和水利部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分开注册吗?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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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造价工程师和水利部监理工程师同时挂在两家单位行吗?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0:47:56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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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及非住建部_注册各种考证挂靠指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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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强烈建议把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部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合并!!!_百度知道
强烈建议把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部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合并!!!
如果具有其中一项强烈建议把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部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合并,大刀阔斧进行行政改革的时候,希望为我们这些造价人员简化一点重复的考试!现在正是国家简政!、放权!,可以只考实务一科进行增项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通俗点讲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该项工作的,该职业资格就应该 ...
你懂个屁呀,这里说的造价师只是建设部的,人家水利部难道还要用你建设部造价师不成??就算取消建设部造价师,也是不影响其他行业造价师执业,所以啊你还是回家好好学吧
举个例子:
& &&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
根据建设部第158号令,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 &另外甲级、乙级都有造价师人数要求。
实话说:北京人事考试网的造价师链接已经改成水平考试了。
1、取消的几个证书法律依据都是《……暂行规定》,比如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等,法律依据只是暂行规定!而造价师的依据是“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另外2006年的建设部150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更是明确的部门规章法律”看见了吗,不是暂行规定!----链接:
所谓的法律依据,我的理解应该是设立这个资格的依据,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不是部门规章。已经取消了准入的执业资格,设立的依据都没有到这个层次。
当然了,法律依据这个概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还可以再探讨。
2、与注册造价师感觉上最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被取消了,这一点是最扰乱人心的,实质是发改委取消了资产评估师但是仍然保留着注册价格鉴证师,从名字上感觉价格鉴证师应该包含资产评估师内容,所以取消资产评估师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重复了,并且价格鉴证师比资产评估师范围更加广泛。注册造价师如果取消了,谁来代替造价师的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链接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第一个是重复的问题。根据楼主的逻辑来看,现在保留的价格鉴证师和房地产估价师,内容上也是有重复的部分的。
其实,注册资产评估师被取消,是因为它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而不是和价格鉴证师的业务内容重复。
第二,楼主提供的链接我看了,点击左上角的 首页,可以看到上一层内容。
其中的第五条是
5.此次公开汇总清单不是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固化,国务院审改办将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国务院审改办2014年3月
3、建设部建造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时间由3年改为5年,一个人最多同时注册2个专业,5年内最多可以变更2次企业,注册时要求提供社保资料,从这些办法来看是为了治理挂靠,但是不可能取消建造师!
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造师不可能取消,也不太可能取消资格准入。
但是,这三条法律都没有提到造价师的事情。也就是说,造价师并没有设立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造价师在目前来看,并不是按照法律层面的依据设立的。
因为设立依据的层次不同,所以不能把造价师和建造师并列起来。
4、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的工料测量师和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都是实行了上百年的造价师和建造师制度,在建设行业是不可能取消这2个专业性极强的证书,最多是换汤不换药由协会去管理注册。
国外的制度我们了解的不多
但是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
建筑行业最有专业性的,应该是结构师,建筑师和设计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啥的)
5、安心看书备考吧,别想那么多了。
看书学习总归是好事
但是也不能只顾低头拉车,不顾抬头看路吧。
希望大家都有好成绩。
当然了,骂人的那些人,也希望他们也有个好成绩
成绩,是最能用来打脸的工具了。
其实我也很担心,但是昨晚我全文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后,/view/216bdc ...
建筑法提到从业资格的,就三条。这三条里,没有提到造价工作。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通俗点讲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该项工作的,该职业资格就应该 ...
举个例子:
& &&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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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很对。
只是有一点,
应该顺带看看建筑法12、13两条。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其根本目的就是取消某些部门没有法律依据而私自设置的就业门槛,斩断有关部门灰色利益链条。
先好好学习,考过了才是王道,其他的后一步再说,毕竟掌握这些知识对工作是有帮助的
本帖最后由 g206203 于
13:13 编辑
& && &&&通俗点讲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该项工作的,该职业资格就应该取消;其根本目的就是取消某些部门没有法律依据而私自设置的就业门槛,斩断有关部门灰色利益链条。
& && &&&那么如何理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该项工作”呢?
& && &&&举个例子:
& &&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其中,《建筑法》就明确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没有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根本不能从事该项工作,如果取消了造价师、建造师、监理师,那么”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没有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是不能”从事建筑活动的“。
& && &&&现在有些人对国家政策一知半解就拿出来秀,真是不知天高地厚!!这些人主要是些新闻工作者,他们看不惯挂证拿外块的,就希望国家取消这些证,其实他们对建筑行业一无所知,因噎废食是简单粗暴的,也是绝对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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