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优先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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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八年级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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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定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家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因此由于学生上学和放学所乘坐的车辆经常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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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校车出事的太多了,直接关系到小朋友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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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透视我国校车安全与发展
作者:陈菲 杨维汉 邹伟
  除了&坚固外壳&还要&制度严格&
  目前,我国很多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也在逐步对校车制度进行探索。浙江省德清县采用&财政投资、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管理&来实施校车专用制度。此外,还有专业机构组建校车公司、政府购买服务的&无锡模式&,政府监管、财政补贴、规范社会车辆运营的&宣州模式&等。
  这些地方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具体做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用实实在在的投入和严格科学的监管来落实安全承诺。
  资金投入是安全保障的前提。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建华说,解决校车安全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校车具有公益性,制造标准高,售价高,且运营时间短、里程少,人均运营成本高于其他客运车辆。因此,需要从设计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税费征收、日常运营等多个环节研究优惠扶持政策。同时,地方财政还应对中小学生乘坐校车予以补贴,减轻家庭负担。
  此外,条例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等都做了专门规定。比如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等。校车驾驶人应当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犯罪记录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大学教务处处长张凤宝说,安全绝不仅仅只是车好就行,&硬件&保障只是提高校车&安全系数&的一部分,校车监管、执法等高标准的运营管理,才是确保安全的关键。
  校车安全网络需&共同织就&
  校车在我国起步较晚,包括责任主体的明晰,安全和管理服务等都比较滞后。对此,条例对政府部门的责任予以了明确界定,避免校车安全管理&权属不清、责任不明&。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我国对义务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非常正确,也十分必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才能互相协助,共同为儿童营造&安全的流动校舍&。&王敬波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表示,条例规定既有牵头负责的责任主体,也有部门责任主体。一旦出现校车安全事故,就知道应该追究什么人的责任。
  在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王敬波也认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是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管理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交通环境。
  &校车安全确实不是政府能够一揽子管理起来的事情,也要强化家庭责任。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比如家长发现超载等问题,就应该第一时间举报。这个责任是全社会应该承担的。&赵晓光说。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说:&学校老师要承担孩子的教育责任。家长和孩子享用校车服务的时候,要有安全责任意识。如果教育、交管、安监等部门能够真正各司其职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老师、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良好的校车交通环境,就能够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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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校车需要存在的地方是哪里
交通比较拥挤的大城市
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
发达不发达地区均应普及校车
没有必要运营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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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他()题库系统分析,
试题“针对我国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相似的试题还有: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日前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预防和避免儿童各种意外伤害,特别要加强校园治安、消防安全和校车交通安全工作。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做好校车工作。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党中央制定校车安全条例说明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谈谈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如何加强自身安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山西校车事故,7名初中生死亡;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19名幼童遇难;11月26日,辽宁校车事故,35名孩子受伤……针对上述一系列校车事故,温家宝总理心急如焚:“校车安全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我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也就是说,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日,河北省教育厅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加强自有校车管理和集体出行安全管理。【提出问题】(1)威胁校园安全的因素有哪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析问题】(2)国家为什么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决问题】(3)请你分别从社会、学校、学生自身三个方面谈谈如何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近段时间,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导致无辜学生死伤。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1)校车安全事故频发,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国务院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力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某校在学生中开展了“安全教育大家谈”的社会调查,以下是部分调查情况:(3)请你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谈谈青少年该如何加强自我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政府网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政府网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7997字 投稿:孙濃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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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日10:06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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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10日电 中国政府网今日消息,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
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
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
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
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 【2】 【3】 【4】 【5】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
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
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
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
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
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
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
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
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
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
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
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
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
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
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
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
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
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
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
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
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
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
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
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
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
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
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
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
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
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
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
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
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
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
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
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
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
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
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
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
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
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
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
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
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
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
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
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
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
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
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
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
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
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
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中国政府发放校车安全条例 可与公交同享优先权
时间: 14: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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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校车》。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政府网今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府网今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
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
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
条例对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
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
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
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
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
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
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
驶资格。按照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
校车。考虑到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
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以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
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需要有一个过渡期。本条例施行后,用于
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
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编辑: 贺璐
人民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赵艳红)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答: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
■问: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条例的制定如何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确保立法质量?
答:这是条例起草工作必须把握好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起草部门的有关报告上批示:要继续努力,毫不松懈,边征求意见,边修改完善,为人民利益和孩子安全,不断提高条例的质量。起草部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努力抓紧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近年来,教育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0多个省(区、市)和40多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及其实施经验为起草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起草部门对
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门还搜集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立法作为研究参考。
二是广泛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部门向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到一些地方重点是农村地区调研,实地考察校车运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先后召开10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了21个省级和45个县(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校车提供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家长、公安交警、校车司机的意见。并将起草出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问: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将公众意见梳理汇总,通过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许多意见的观点各有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出发,更加全面地研究考虑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
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问: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请问条例
为什么要对这些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作出规定?
答: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
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
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
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
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1】 【2】 【3】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问:条例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时,还作了例外的规定,请问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
答: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按照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鉴此,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还就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校车的通行安全保障,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责任编辑:杨成)
法制日报:校车安全管理,立法只是开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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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其中规定,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3月29日中国网)。
不必讳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执行,会面临着种种利益博弈。不论是学生就
近入学,还是校车安全管理,都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一项制度,如果不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价值,就会在执行中遭遇各种推诿,难以真正从纸面走进生活。事实上,这些年,很多曾经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制度,在执行层面也曾经带给公众巨大的失望。比如,当初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很好的执行,原因就在于相关配套制度迟迟未能完善。
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了,那么,也就必须迅速启动配套制度建设,必须强化相关执行力度,来让这项制度及时发挥效率。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执行来说,现在,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问题上,政府和学校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背后既涉及公共管理问题,又涉及到诸如择校费之类的利益博弈;在校车安全由谁来监管的问题上,教育、公安、质监等等部门职责到底应该如何厘清;而赋予校车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同样会带来很多权利与利益的新矛盾。这一切,都必须通过相关配套制度,来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责任,使公共利益迅速实现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最大价值,只能通过有效执行来体现。如果制度不能执行,就会损害公众对制度公信力的信仰。公众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抱着极大的期待,如果这项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恐怕有多少期待最后就只能变成多少失望,最终影响到法制的权威性。因此,现在面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迅速做出反应,厘清自身要承担的责任,来积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时调配人力、财力、物力,来平衡这背后的利益博弈,同时,还应理顺相关监管体制,铲除可能出现的“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沉疴痼疾,彻底杜绝执法不公,权大于法、法律执行难等等现象。
从这个意义讲,《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也仅只是一次开始。在校车安全得到制度赋权之后,如何让这项制度获得普遍的信仰,如何让这项制度在现实中不打折扣的得到执行,对相关职能部门与学校来说,又是一次新的考量。
(责任编辑:赵艳红,杨孟辰)
校车运营将获税收优惠 李丽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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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抵扣办法
□ 去年财政已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
□ 地方占公共财政收入比例超中央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戴柏华8日做客中国政府网,就2012年财政预算报告的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戴柏华说,2012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今年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带动就业和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实行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
——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在部
分地区和行业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抵扣办法试点,研究完善粮食、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税收政策。出台支持校车运营、中小学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试点实施办法中,将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明确作为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低税率。对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范围,出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通过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等方式,鼓励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等产品的进口。
有网友问,关于预算外资金社会上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政府还有大量资金游离于预算外,一种说预算外资金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到底哪个说法是真的?
戴柏华解释说,2010年6月,财政部制发《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自日起,中央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自日起将全部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相应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据初步统计,2011年中央约60亿元、地方约2500亿元原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有网友问,财政部如何解决现在不少基层政府财政比较困难的问题?
戴柏华表示,近年来,中央财政着力理顺政府间收支关系,切实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自2007年以来,地方财政收入占比逐年提高。2011年全国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37万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5.13万亿元,地方本级收入5.24万亿元,分别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总量的49.5%和50.5%。这是自1999年以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首次超过50%。
(责任编辑:赵艳红,杨孟辰)
统计局局长:数据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腐败
作者:李蕾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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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表示,“打假”是统计系统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在局务会议上称,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是对政府公信力最大的影响,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统计系统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
马建堂表示,统计人员参与数据造假或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的,都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严肃处理。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继续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打击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
据记者统计,这是今年以来马建堂第四次公开强调预防和严惩统计数据造假行为。今年2月14日,马建堂发表公开信,要求企业对任何暗示、授意甚至强令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并积极进行举报。
为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从今年2月18日起,全国70万家“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数据中心或国家认定的省级数据中心报送统计数据。马建堂在接受访谈时曾表示,不用层层汇总,将避免数据可能存在的造假干扰。
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3月份设立曝光台,首次曝光重庆永川区和山西河津市干预企业独
立上报数据、涉嫌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其中,重庆永川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要求企业直报
数据前,先将数据报给地方部门,经审核评估后,方可上网报送。
在众多的措施下,各地上报数据造假依然频繁发生。日前,有媒体调查发现,目前全国
仍有不少市、县、区通过成立“统计改革小组”或印发文件的方式对企业直报数据采取行政
干预。甚至有地方政府正在运作与直报数据并行的另一套汇总数据,实施数据双轨制。
对此,马建堂称,绝大多数地方支持企业独立上报真实数据。但是仍有个别基层政府机
构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于不顾,以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
被曝光事件
2月21日,重庆永川区政府被曝印发文件要求企业直报数据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方可上网报送。
3月20日,山西河津市统计局被曝个别工作人员向企业发送数据资料,要求企业按此
数据报送。
4月6日,甘肃玉门市政府被曝发文要求企业联网直报报表须送审后再上报。
4月6日,福建建瓯市被曝发文要求企业送审报表数据通过后,才能网上直报。
国家统计局4次表态
今年2月14日,马建堂发表公开信要求企业对任何暗示、授意甚至强令企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并积极进行举报。
2月18日起,全国70万家“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统计数据。马
建堂表示,将避免数据可能存在的造假干扰。
4月6日,有媒体报道《经济数据造假?地方政府设置事前审核》,马建堂对此作出批
示,再次强调各地不得干预企业数据上报,确保企业真实、独立上报统计数据。
马建堂近期在局务会议上称,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坚决惩治
和积极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首要任务。
数据造假影响经济决策
“这种现象太普遍了,调研时就能看到。”中国社科院宏观经济研究员袁钢明表示,各
地数据造假的情况较多。他认为,特别是在经济状况不好的地区,达不到经济目标,为了政
绩就会发生数据造假,做出一份漂亮的数据单。
“2009年,全球经济危机时这种现象很普遍,今年这种情况又开始多了起来。”袁钢
明表示,数据造假的危害很大,数据会影响决策部门的结论,如果数据不准确就会影响经济
“地方统计局是小兵一个,没有自主权。”袁钢明指出,国家统计局严厉表态对数据造
假情况的影响不大,很多权力部门都在统计局之上,从体制上来看,各级统计局归相应的政府管,要跟政府保持一致,所以数据造假情况难以避免。此前马建堂也表示,不排除个别地
方,可能由于政绩观不太正确,对数据有些干扰。(李蕾)
坚决制止行政干预企业独立上报数据
来源:中国信息报
4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文章《经济数据造假?地方政府设置事
前审核》。报道中提及少数几个地方政府因担心经济数据“不好看”,采取各种方
式对企业联网直报数据进行干预。此前,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曝光了重庆永川区
和山西河津市两起干预企业独立联网直报统计数据的典型案例,引起了很大的社
实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建设统计四大工程,摒弃了传统的层层汇总方式,有效杜绝了中间干扰,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是一项功在
当代、利在千秋的革命性变革,此举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赢得了广
大企业的理解配合。但不可否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实仍有个别基层政府机
构,置国家法律和制度于不顾,以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这是一种典型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当头棒喝,坚决予以制止。
法律法规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绳。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人都必须敬法畏法、遵法守法。2009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特别规定了领导人员“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
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
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
击报复。国家统计局曝光的两起典型案例和《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的情况,
涉及的虽然只是个别地方,但涉嫌干预企业独立真实填报数据、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是决不能容忍的。
统计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是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不仅关系到统计工作的生命,关系到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依据是否坚实,更关系到党风政风是否廉洁纯正。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任何在联网直报中弄虚作假、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行为,都是一种不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的反映,不仅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损害了政府统计的公信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我党一贯坚持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不仅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而且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以数谋私”的腐败行为。
为确保联网直报数据质量,国家企业一套表制度强调,要切实尊重维护企业独立上报真实数据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纵容、要求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企业上报的联网直报数据,要切实做到“两个坚持”、“两个杜绝”: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出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坚决杜绝政府统计机构代替调查单位上报数据,坚决杜绝政府统计机构自行修改企业原始数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个别地方在联网直报过程中顶风违法违纪的案件,国家统计局进行了严肃查处和果断曝光,清楚地表明了统计部门敢于亮剑、坚定捍卫统计法尊严,让统计数据的生产过程更加规范、透明,统计数据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坚强决心。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经过两年多来艰苦卓绝的努力,目前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已进入正式实施阶段。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一定会不断迈上新的台阶,统计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经济数据造假?地方政府设置事前审核
《21世纪经济报道》肖明北京报道 记者发现,目前全国仍有不少市、县、区通过成立“统计改革小组”或印发文件的方式对企业直报数据采取行政干预。
“问题太明显了。”4月5日,湖北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看到本报记者发送的多个地方政府文件后,不由得发出感叹。
今年国家统计局推行统计改革,从2月18日开始,全国70万家“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在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平台上,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数据中心或国家认定的省级数据中心报送统计数据。
改革最大的变化在于地方企业的数据不经过地方政府直接汇总至国家统计
局,不过,部分地方政府亦由此担心经济数据“不好看”,开始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干预。
此前,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分别在今年2月、3月,查处了重庆永川区和山西河津市干预企业独立上报数据、涉嫌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其中,重庆永川区人民政府印发文件,要求企业直报数据前,先将数据报给地方部门,经审核评估后,方可上网报送。
不过,记者发现,目前全国仍有不少市、县、区通过成立“统计改革小组”
或印发文件的方式对企业直报数据采取行政干预。
甚至有地方政府正在运作与直报数据并行的另一套汇总数据,即实施数据双轨制。叶青告诉本报记者,所谓“数据双轨制”,明显有数据作假的嫌疑。“否则搞两套数字干什么,明显的有特别的目的。”叶青说。
记者从企业了解到,部分国有企业的确存在多套数据,以房地产为例,就有分别供建设部门、统计部门,以及自己行业内部研究的几套数据,而最真实的数据是内部研究的数据。
至于提供给建设部门和统计部门的数据,有房地产企业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统计方法不一样,“数据打架”一直存在,但是各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用途,比如北京市建设部门公布的房价降幅,就比统计部门公布的降幅要大。“各取所需,各有所用。”上述人士说。
本报记者从地方政府了解到,随着国家统计局今年启动统计数据直报工程,目前地方政府随之出现新对策——要求企业在上报数据之前,接受各个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组织,“做好数据衔接”,之后方可给国家上报。
甘肃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月中旬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就指出,“联网直报各项报表上报前要报送分管部门审定,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联网直报目录和时限要求进行录入直报,确保统计直报数据真实,来源可靠。”
工业、能源、商贸、农林畜牧的数据采集、审核和监测工作均要求与该市工信局、能源局、商务局、农牧局配合,每月月底前与市统计局衔接后,再由企业通过联网直报系统录入上报。房地产、投资等数字,分别由住建局、房管局、发改局负责,要求于每季度末、每月25日前分别与市统计局衔接后再由企业上报。玉门市还成立了数据直报工作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
一位统计系统专家认为,玉门市的上述做法与重庆永川类似,即明确指出数据要先经过地方统计局审核后,再上报国家。“国家统计局搞数据直接报送国家的工程,就是为了避免地方干预,现在是地方明确要求审核干预。”这位人士说。
本报记者了解到,提前审核企业上报数据的情况在地方区县非常普遍。有的县市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提前审核企业上报的数据,但是也提出要“做好数据衔接”工作。
福建建瓯市统计局、经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联网直报企业在纸介质报表数据送审通过后,才能正式进行网上直报,确保纸介质报表报送的数据与联网直报报送的数据完全一致。”
新疆伊犁州统计局提出“做好工业数据衔接制度”,确保企业、统计部门同期数据一致。
湖南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数据质量审核与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历史数据的衔接,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如实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防止数据大起大落。
另有某省统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能源专业企业一套表数据质量的通
知》提出,进一步加强基层数据审核,将审核重心前移。
数名受访统计部门的人士指出,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数据审核,是指在数据上报之后,再进行审核,如果地方统计局把事后审核,变成事前审核,则存在程序不合规的问题。
“企业的统计数据直报后,如果现在直报的数字真实且偏低,则可能意味着地方的面子很不好看,所以地方要求,,做好衔接"。但是怎么,,衔接",是不是有问题,需要研究。”叶青说。
地方GDP总和(地区生产总值)高于全国GDP数据的问题被诟病已久,亦导致国家统计部门的经济数据公信力备受质疑,为了解决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国家统计局改变过去地方数据层层汇总的方式,推行数据直报。
不过,改革刚刚推开,在短期内似乎仍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一些地方甚至提出要搞数据双轨制。
福建漳州市统计局发布《关于企业一套表工作领导分片挂钩联系制度的通
知》就指出,下一步要认真研究原有报送方式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两种方式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预案,确保“双轨制”成功并行。
新疆伊犁州统计局也提出建立数据上报双轨审核制度,要求“做好工业基层表、汇总表的双轨对比审核,确保州直工业数据双轨运行的衔接性”。
叶青表示,实施数据直报后,再搞另一套数据意义不大,如果地方明确提出搞“双轨制”,“意图到底是什么”?
以畜牧业的牛羊存栏数上报为例,地方企业直报数字如果与原来相比差距太大,将导致全国的产羊、产牛大县的地位变化,原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市县可能将被取消优惠。
此外,地方企业上报的经济数据后,可能使得地方政府的“GDP”成绩受影响,影响地方官员考核。这也是地方政府纷纷提出搞数据双轨制,以及要数据提前审核的原因所在。
有国家统计部门的人士建议,国家可以考虑取消地方统计部门,铲除地方数据造假的土壤。“目前国家统计局的地方调查队,已经对物价、居民收入等进行直接采样,其它的工业、商贸、农业等数字,其实也可以交给国家统计局地方调查队来审核,与地方政府脱钩。”
叶青认为,目前地方发布的一些文件,为下一步国家查处地方统计违规提供了依据。统计部门应查处一些典型案例,避免统计违规作假的情况再出现。
此前,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指出,下一步将建立包括统计失信、统计违法的企业名录。在统计上失真的、严重失真的、弄虚作假的企业名单和国家的征信系统连在一起。这样,如果企业造假,信誉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责任编辑:王思翔)
企业产值谁说了算?
18: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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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圳市敢于公布“负增长”迥异,多地仍在执拗地维持着数据的飘红。据记者调查,发现数据造假不但不见式微,反有蹿及多地之势。
多地普遍采取的方法与山西河津数据造假方式大同小异,其造假的核心是,由当地统计局或经信局提前制定数据,然后交由企业填报。“企业一套表”制度并未能在源头上扼制住数据造假的猖獗状况。
3月29日,记者的邮箱里,收到了一份题为“3月产量和用电量”的邮件,发件人是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正是这份邮件,曝光了某地统计数据造假的细节。
一份举报邮件
上述邮件,标注了当地企业当月详细产值、销售产值和用电量,其中,产值和销售产值中,细分为同期累计和本期累计的具体数。
邮件要求,产量及用电量根据单位情况填报,每月财务状况表于次月3日后在一套表上填报,要求营业收入与销售产值一致;产量与产值表于每月27日到邮箱查看返回数据,并
在网上直报。
据当地一些企业统计人员向记者印证,每月27日,他们都将收到当地经信部门发来的
数据,然后按此在数日后进行联网填报。为了印证这一说法,记者与当地一家运输企业取得
联系。该公司统计员向记者转发了当地经信部门制定的数据,情况与记者收到邮件的内容类
似。该统计员说,当地经信部门和统计部门联手,对企业的产值进行干涉,每次给出的指定
数据,都与自己企业的实际产值相差悬殊。比如按照今年3月的实际情况,公司只有50多
万元的产值,但是统计部门给出的上报数据为150多万元,多出了100多万元。她称,去年
公司实际产值与上报数据差得更多,实际只有500多万元,当地统计部门最终上报的产值数
额超过2000万元。
半月前,国家统计局曝光了山西河津统计造假的案例,经查,河津市统计局个别工作人
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某些企业发送数据资料,要求企业按此数据上网报送。国
家统计局认为,上述做法干预了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违背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制度
规定,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记者采访多地统计局工作人员时了解到,由统计局指定数据的造
假方式非常普遍,“我们都是这样操作的。”一名地方统计局人员说。
变味的数据审核
实际上,这种“数据由统计部门说了算”的造假方式,在地方上已是见惯不怪。
4月1日,记者获得了东北某市2011年四个季度的能源数据反馈统计,这些数据反馈
的对象是市辖之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在这份所谓的反馈表中,翔实地标明了每家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情况,尤其
重要的是,补充材料中,还规定了企业产值的具体数额,比如上年同期综合能源消费量、工
业总产值(当年价)、电力消费合计、本期综合能源消费量、本期工业总产值等等。据当地
统计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些数据是每个季度企业填报的一个标准,总体上只能增不能减,通
过这种方式保持数据的稳定。
记者采访该市多家企业的统计人员了解到,与文前记者所调查的地方造假略有不同的
是,当地统计局是直接给企业发传真“反馈”数据,而不是邮件。虽然更为隐蔽一些,但是造
假路径基本相似。一家制衣公司的统计员向记者表示,“我都不关心数据的高低与否了,反
正统计局给什么数我就填什么数。”
清明节前的一周里,是各地统计部门最忙碌的时间。按照要求,3月份的统计数据要在
这段时间进行联网直报,即由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但是,根据记者的调查,在企业填报数据的过程中,当地统计局的“审核”成了最为重要的工作环节。“某企业已上报
完毕,请审核。”这是地方统计系统内部的常用句式。统计部门将数据提前下发之后,企业
最终的填报,还需要统计部门予以“把关”。多位企业统计人员及地方统计官员介绍,这么做
就是要确保统计局规定的数据准确无误地由企业进行联网直报,每个数据都很重要。根据企
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要求,联网直报需要企业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报送,地方统计部
门只能在线审核、汇总数据,没有改动数据的权利。
然而,这样的审核已经变了味,当地统计部门指使企业从源头上造假,如此保证行政干
涉数据的最终实现。
都是GDP考核惹的祸?
3月30日下午,东南某县统计局一名工作人员给记者打电话说,刚刚领导指示,要求
统计数据翻倍增长。据了解,当天省里相关统计官员去该县调研,指出当地的经济数据拖了
市里的后腿,市里要求一定要争取省里靠前的排名。
该统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己刚刚汇总本市限额以上的企业,统计发现增长的幅度
为-25%,原因是有三家当地很大的企业今年停业了。她无奈地说,“现在的数字都是微型企
业在撑着,但越到后面就会越离谱,上报的数字是一个月几百万的业务,不是在大城市的话,这绝对不可能。”
经济数据增长排名的做法,在该省始于去年10月份。在她看来,正是这一事关地方“脸
面”的问题,使得当地竞相追逐榜单上面的成绩。同时,在今年新增的服务业企业一套表的
联网直报中,由于当地事关“七项考评体系”(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环保、固定资产投资等),地方上不得已造假。
这位地方统计局工作人员坦言,如今的统计工作独立性不强,极大地受到行政干涉,最
终演变为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单”。从更高层面上来看,由于统计数据失真,真实反映经济
情况的可能性亦减弱,对决策部门研判整体经济形势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
今年在全国开始启动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初衷是杜绝“注水”统计数据的产生,但
根据记者的调查,该制度实施以来效果并不如意。
3月23日,国家统计局在全国召开企业一套表视频工作会议,会上,国家统计局划下
四条红线,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即地方统计部门绝不允许碰“不入库不出数”、“不得
代报”、“不得代为修改”和“不得要求企业按给定的数据上报”这四条红线。
目前,包括北京、广东等地在迅速落实这项会议精神,上海也总结了全市“一套表”工作
阶段性成果和存在的不足,研究相关改进措施等。
在3月28日举办的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国家统计局党组纪检组长罗兰强调,要在今
年重点检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范围的企业数据上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代填代报、干
预企业独立上报等行为。
记者了解到,国家统计局要求各地在4月底完成对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自查,以推动
这项制度的良好实施。
有地方统计官员认为,杜绝数据造假的根本在于改革干部考核方式,淡化GDP在考核
中的分量,建立一种科学的政绩观。
(编辑: 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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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强调微观分析 多地严防数据造假
日 16:37:56 手机看新闻
统计日程表,下周一即本月9日将公布3月CPI,13日则会公布一季度GDP等经济数据。为了加强对统管理,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近日特别前往浙江和陕西调研经济形势。
研中,马建堂特别强调要分析从中小企业经营中所透出的经济信号。他在浙江调研时表示,微观分析是的基础,通过微观分析可以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支撑和依据,可以见微知著,及时发现一些影响全性问题。
日经济新闻》曾在近两个月密集报道关于地方统计数据造假、干扰数据真实性等问题,据了解,各地统在运用约谈、加强统计管理等多种办法,保证“一套表”改革顺利进行。
对中小企业调研
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发布了3月份中国制造业PMI数据为53.1,个月回升,并触及11个月以来的高位。而同日公布的汇丰PMI却仅为48.3,不仅低于2月份的终值49.6,数2009年4月以来的次低点。
银行宏观分析师李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述情况很大程度上是两个版本PMI采样有差别所导MI中大企业较多,而汇丰PMI则主要关注中小企业。
计分析不能就数据论数据,还要追根求源,深入分析引起数据变化背后的原因。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注重宏观分析,也要注重微观分析。”马建堂在调研中强调,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查研究作为提高科学分析能力和准确研判经济形势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示,既要及时监测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深入分析主要行业的发展状况及走势,又要调研一些有中小企业,努力从个别中看出普遍性,从微观中把握宏观走势,不断丰富和深化对宏观经济发展的认识,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关键信息。
巴巴是全球最大的网上交易市场,搜集了小微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大量有开发价值的数据资料。该企业调研时说,这些数据信息是政府统计获取真实准确数据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补示,政府统计在如何为企业和个人做好保密的前提下,更好地开发和利用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服产生的海量、宝贵的数据信息,是需要各级统计部门认真研究和切实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 严防数据造假
分析的基础来源于数据真实。为保证数据真实性,今年统计局全面实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统计体制落地。但在此期间,山西河津等地却被曝出地方部门干预企业真实数据上报的事件。据《每日经济新闻》,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广东、湖北等多地统计系统都在加强部署,严防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受到干扰。 底,广东省统计局向全省各市、县、区统计局下发了《关于重申在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中必须坚守“四的紧急通知》,提出要认真核查库内调查单位的真实情况,按要求及时清理已关停并转的企业,严格按理要求申报企业入库,严禁弄虚作假;在企业报送数据前,不得对企业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不得以任求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市统计局也在工作部署中强调,统计要坚持“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坚持由企业自己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出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数据被干扰和美化的情况,湖北省统计局还特别指出,将进一步加大对干预企业独立上报真实数据、在表联网直报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涉嫌干预企业独立真实填报数据、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计机构非法代填代报企业联网直报数据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省统计局领导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湖北省统计局党组会议结束后,已就2011年统计年报和2月月报统计数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约谈了有关市州统计局主要负责人,要求举一反三,认真整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记者 胡健 编辑: 季建明 绍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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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上网 理性发帖*
发布时间: 15:48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马文婷)记者昨天从国家统计局了解到,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带领调研组深入浙江、陕西两省调研经济运行情况。马建堂指出,统计分析不能就数据论数据,还要追根求源,深入分析引起数据变化背后的原因。
马建堂指出,微观分析是宏观分析的基础,通过微观分析可以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支撑和依据,可以见微知著,及时发现一些影响全局的苗头性问题。
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依然复杂多变,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各级统计部门要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强统计分析,努力提高科学分析判断形势的能力。
(责任编辑:Chasj)
统计局与中采联争PMI主导权相互掐架
掐架或因数据公正性
作者:肖中洁
来源:东方早报
08:43:00 【大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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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从2005年开始便一直称PMI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和中采联共同合作编制。图为国
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采联)在2012年新年伊始就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掐上了架”。
国家统计局官网称“委托”中采联发布PMI 中采联痛斥“不合事实,不负责任”
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采联)在2012年新年伊始就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掐上了架”。
中采联昨日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头条位置赫然发表声明,否认官方PMI是由国家统计局调查并委托物流协会发布的,并强调“中国PMI调查是由我会率先研究、倡导发起、主导推动、不断完善建立起来的”。
PMI是国际上通行的宏观经济先行监测指标体系之一,对国家经济活动的监测和预测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市场上有两个PMI,一个是国家统计局和中采联联合发布的(编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说法),被视作“官方PMI”,另一个则是由汇丰中国发布的,被视作“民间PMI”。前者的调查对象偏重国企,后者偏重于中小企业。
中采联强调
PMI调查主导权
此次事情似乎源起于1月6日国家统计局发的一则新闻稿。
当日,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发布一则新闻稿,由国家统计局下属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解读和PMI毫不相关的企业景气指数。但新闻稿中有“记者”的一个提问:“由国家统计局调查并委托物流协会发布的12月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显示比11月有所回升,如何理解这两者之间方向上的差异(编注:企业景气指数2011年四季度是较三季度回落的)?”
正是这一表述,引起了矛盾。
中采联昨日在声明中强调,“中国PMI调查是由我会率先研究、倡导发起、主导推动、不断完善建立起来的”。
中采联随后具体介绍了官方PMI的“前世今生”,力证上述观点。
据中采联声明,早在2002年,中采联就对PMI给予密切关注,针对如何建立中国PMI调查体系,开展了深入研究。
日,中采联正式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了建立PMI统计调查制度的报告(物联科(2004)58文),并起草了调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提出借鉴国际上由非政府机构组织调查并发布PMI指数的经验,由中采联组织调查和发布中国PMI指数。
“这得到当时统计局主要领导充分理解、大力支持,认为我会研究与建立中国PMI体系,做了一件好事,很有意义,并提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调查,可利用国家统计局已有的企业调查渠道,支持PMI调查工作开展,指数发布、分析、解读工作等由我会负责。”中采联说。
最后中采联称,“(国家统计局)文中‘记者’所说,PMI调查是由国家统计局委托物流协会发布,不符合基本事实,不尊重历史,是不负责任的。”
PMI数据中间调查过程由国家统计局完成
但结合中采联声明和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的介绍来看,PMI调查在具体调查过程中应该也确实得到了国家统计局的大力支持。
国家统计局在日首次发布PMI数据时曾介绍说,该数据是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采联)共同合作编制完成的。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负责数据的调查采集和加工处理;中采联和中国物流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分析、商务报告的撰写以及对社会发布。
据早报记者昨日进一步了解,目前PMI在具体制作过程中,主要是中采联利用国家统计局的渠道向受调查企业发放问卷,随后问卷的收集、去除季节性因素的处理直至生成数据,都由国家统计局完成。中采联在收到数据后可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如果有问题将和国家统计局沟通,但如果没有问题则开始对数据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向社会发布。
“PMI的生产过程两头是我们做的,中间的调查过程是由国家统计局来完成的。”中采联副会长蔡进蔡进昨日也坦言,国家统计局确实在调查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
事实上,上述合作过程在昨日中采联的声明中也有体现。但中采联似乎对“委托”二字很“耿耿于怀”。
而中采联昨日也语气强硬地在声明中说,目前该会已有几千家采购会员,完全具备自行组织调查的基础条件,有能力保证PMI各项工作的连续性,保证PMI公正性、客观性不会受影响。
“掐架”原因缘起数据公正性?
问题是,一直都默认国家统计局所说“联合发布”的中采联和国家统计局缘何突然掐上了架?
对此,蔡进昨日在面对早报记者“是否可能是国家统计局相关人员笔误”的提问时说,“统计局有个别人看到我们的PMI数据做得好,就搞出些小动作,但这对中国PMI数据的影响很不好。”
何谓“影响”?蔡进称,“1月6日以后,国内外许多用PMI数据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媒体对我们提出了质疑,认为如果PMI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来做的,有可能根据宏观经济数据进行了调整。这对PMI数据的公正性和中采联的声誉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站出来做一个回应。”
事实上,中采联曾在声明一开始便对此次事件评论说,“上述文章被媒体转载,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多议论和猜测。我会也陆续收到各方面的质询。为避免对PMI调查与发布工作造成混乱,对PMI和我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我会发表郑重声明。”
但昨日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指出,恐怕也不能就说如果给统计局做PMI数据就会影响公正性,对此说法持保留意见。
对于中采联的声明,国家统计局新闻处工作人员昨日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此声明,但现在暂时没有回应.。早报记者曾多次拨打国家统计局相关部门电话,但至截稿时未能联系到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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