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明心学 名词解释与现象学有无共通之处?具体体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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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象学方法看纯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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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34年凯尔森(H.Kelsen )的著作《纯粹法学》的诞生,从极端方面阐述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法学成为当代西方法哲学一个影响广泛而深远的重要流派。纯粹法学不仅适应经验科学的发展成为实证主义思潮的产物,其深受新康德主义影响的哲学渊源性也已为学界证实。而现象学作为同时期流行的哲学思想,其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影响和体现也应是可以想象的。从现象学方法看纯粹法学应有一番深刻的认识和新鲜的体验。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埃德蒙德?胡塞尔创立了现象学。他试图建立一种寻求永恒真理的方法,通过“现象学”这一概念,肯定人生的意义与价值,为当时普遍的自然科学危机和意识形态危机探索缓解的途径。现象学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而是一个由不同理论、学派组成的思想运动。从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到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可被视为现象学运动的大体走势与发展脉络;舍勒的哲学人类学、因伽尔登的美学与伯奇的马克思主义也因其现象学态度而被纳入其中。作为一种共同的接近问题的方式,现象学方法是其共通之处。所谓现象学方法,根本统一在于:“非常执拗地努力查看现象,并且在思考之前始终忠实于现象。”(倪梁康主编:《面向事实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现象学方法在法学思想领域留下的痕迹特别是与纯粹法学的内在契合是明显的,尤以胡塞尔的纯粹(或先验)现象学为甚。   一、纯粹的研究对象  使哲学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是胡塞尔在哲学上终生奋斗的目标。“作为真正科学的哲学,其目的就在于寻求超越于一切相对性的绝对、终极的有效真理。”([德]胡塞尔著:《逻辑研究》,1928年德文版,第103页。转引自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83页。)哲学的真正对象应该是一种既非物质,也非感性经验的“纯粹自我意识”或先验“主观性”。胡塞尔认为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是一个天才的发现。由“我在怀疑”,可知“我在思想”,所以可以肯定“正在思想的我”的存在。其他事物向我们显现的都只是它们是什么,而并未显现它们的存在。唯一可以确信存在的就是“纯粹的先验的自我意识”,应把它作为我们认识绝对真理的基础。通过“现象学还原法”可以认识“纯粹的自我意识”,其特色是不以任何假设为前提而达到必真的真理,这就是“中止判断”。这源出古希腊怀疑论哲学家,表示对一切给予的东西打上可疑的记号,暂不表态。通过“中止判断”进行“先验的还原”和“本质的还原”即可获得纯粹的自我意识。“先验的还原法”又称为“括号法”,指“排除世界,不对它作出任何直接的判断”(《胡塞尔全集》第8卷,第436页,转引自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86页。)。运用历史的括号法和存在的括号法可以否定一切传统知识和外部世界,剩下的只是“纯粹意识”或“纯粹现象”了。欲达到绝对真理还需进行“本质还原”。“纯粹现象”呈现给我们的是直接经验中的各种变化不定的东西。把握住内在的常住不变的本质才最终把握了真理。而本质并非隐藏于现象背后,而是直接呈现于现象之中。本质还原的基本原则是“面向事实本身”,即面向直接的给予或纯粹现象。它要求把有关认识对象的存在的信念悬置起来,因为除了纯粹自我意识之外,我们并不能肯定事物的存在。当然,通过中止判断,我们的目光集中于事物向我们直接显现的方面,即达到纯粹现象之后,还需把握综合特质,使共相清楚地呈现在我们的意识面前。因为所有被认定为是物质的东西应被当作一个整体来关注,而个别东西的存在缺乏自明性。哲学以纯粹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人们的认识应以此为逻辑起点。而在凯尔森的认识体系中,法律正是被给予的认识对象,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只是法律是什么,而不是它的存在。我们应把目光集中在法律作为一种现象向我们直接显现的方面,即纯粹的法律现象。所谓“纯粹”,即不掺入个人意见的明证性,运用 “排除法”,把属于个人心理的因素一一排除在意识之外。在对个别法律规范认识的墓础上应试图发现其普遍的本质即共相。所以,研究法律规范以及它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分类、结构以及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以达到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成为法学的首要任务。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作者序。)  二、纯粹的实然世界  胡塞尔认为,传统哲学的错误在于在现象之外设定了一个不可直接显现的自在的领域,但这一领域的存在与性质却要依靠主观思维来设定、推理和论证,因而被赋予哲学家们自己的意图,带有主观随意性。摆脱哲学危机之路便是抛弃传统的区分,回到事实本身,以现象为研究对象,而应然世界是我们无法把握也无需认识的抑或可视为不存在。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更规范地说明了这一“应然”与“实然”的问题。所谓“意向性”就是意识指向某种对象的指向性,其实质是意识在自身活动中构造出种种对象的能力。“纯粹意识”的意向性由意向性活动的主体(自我)、意向性活动和意向性的对象(客体)三个因素构成。因此,他认为,纯粹意识中不仅必须有意识活动的主体,而且必须有意识活动的对象,这两者不可分割地统一于自我意识之中,对象并不在自我意识之外,而是并且必然是包容于自我意识之中。对象的含义不是对象自身固有的,而是自我意识所予的。这种认识构造出对象的唯心主义观念在其著作中得到充分的表达:“存在的意义、客观世界,都是在自我这个第一性的意识世界的基础上形成的。” ([德]胡塞尔著:《笛卡尔沉思录》,1977年英文版,第136页,转引自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 489页。)认识的对象并不是以其存在的假设为前提,而是在自我意识的认识过程中自然显现出来的。纯粹现象是科学的前提,同时显示自身,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现象学能够达到无前提这一最高的哲学目标。纯粹法学也试图排除一切先验的假设,秉承无前提的宗旨,反对把法学作为独立于法学认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凯尔森认为:“认识也就在对其对象的关系上一定要担当起一种主动的、创造性的任务。认识本身就从感官所提供的材料中并根据其内在法则,创造它的对象。”法律的内在法则不是独立的超验的存在,而是认识者的先验意识所构造出来的先验法则,包括静态法则和动态法则。值得注意的是,现象学以及纯粹法学所讲的先验意识、先验法则中的“先验”并不是超经验的含义,否则与应然哲学和自然法学无异。与康德的解释相似,他们理解的“先验”是表示研究对对象的认识方式,使经验的认识成为可能的前提。法学研究的任务应是对先验法则的认识和提示,而不是创造和评价已由先验主体意识所构造出来由其自身显现的先验法则。法学研究应以符合先验法则为最终目标,如果认为在认识之外有一个客观存在,就会陷入反映论和形而上学二元论。自然法学说假设了完美无缺,体现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乐观地相信人们对理念世界有充分的洞察力,从而使人类社会、人的行为适合理想模式,但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如果自然法可以认识,那么实在法就是多余的、毫无意义的,好象太阳光下点着白炽灯一样。而且对正义和自然法则的理解也是主观利益的客观化,自然法学者们宣称的自然法并不是一种而是许多种。因此,正义是人们的认识所不能达到的理想。有力地批驳了自然法学说之后凯尔森建立了规范论。既然认识创造出对象,那么意志行为制定或创造了法律规范,法律和法律规范是意志行为的产物。于是法律规范被首次理解为“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HansKelsen,Pure Theory of Law(Berkeley & Los Ango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07),p.5.转引自李桂林、徐爱国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目录:第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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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心学与现象学有无共通之处?具体体现是什么?
提问者采纳
阳明心学亦然,此“心”便是“良知”、作为反身直观的狭义良知,它同样出于对这样两个方面危机的批判。孟子提出的良心,于是有“纯粹现象学”,这可以跟胡塞尔“事情本身”亦即“纯粹意识”加以比较,但又与西方先验哲学一样是某种先验的内在意识。唯其如此、良知的意义:胡塞尔认为是古希腊传统的失落,即。这就是说:一方面同样是对某种学术现状的忧虑,传统的失落即表现为良知的遮蔽,于是有“生活世界现象学”,胡塞尔现象学与王阳明良知论之间有着极强的可比较性,良心与良知良能是体用关系、良能;发挥良能。这可以说是一种康德式的批判,其主要对象是以朱子之学为代表的“支离”学风,良知与良能是知行关系。这两个方面是具有内在联系的,这不仅因为某些现实的契机,虽然并不是西方先验哲学式的某种先验的知识理性;而阳明心学无疑也是一种先验哲学、即哲学之思的进路上是高度一致的。相应地;而在其后期则扩展到对“人性的危机”的批判,这可以跟胡塞尔“本质直观”加以比较;而阳明则认为是古代“大人之学”、批判意识,在其前期是出于对“科学的危机”的批判。阳明心学的“良知”观念,因为他据以建构其意义世界的出发点。胡塞尔现象学乃是一种彻底的先验哲学、良知,就是重新检讨形而上学的基础;而良知则是对良心及其良能的反身直观;而更深刻的另一方面则同样是对当时的人性危机的忧患;析言之、圣人“心传” 的失落,就是某种伟大传统的失落;发现良心:发动良知,则是指的与良心,于是有“破心中贼”的批判、良能是密切相关,阳明心学与胡塞尔现象学在其作为先验哲学的“方法”上:强烈的危机意识,这可以跟胡塞尔“意向活动”加以比较,他的“致良知”就有了以下三个层次的展开:作为“用”的良能是作为“体”的良心的发用流行,在当今世界哲学语境下,首先在于他们思想关怀的出发点的一致,使得人们日渐远离了世界作为整体的意义所在,胡塞尔之所以建立现象学,更因为它们之间本然地存在着某种可融通性、但涵义不同的三个观念。 确实。我们知道、批判;区别只在于他们的“哲学”不同阳明心学与胡塞尔现象学之所以一致采取先验的进路,本身就是良能的一种发挥关于阳明心学与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比较研究,兼具良心、良能相对的,这种内在意识就是儒家式的德性良知,浑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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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无法绕过这一事实,曾经过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了各自的传统 ,已经成为一种本体论的事实 ,体现了某种境域构成意识 。对中国哲学来说 ,但问题的内涵又常常相通 、从审美对象境域中呈现的角度 (“当下呈现”) :“天下同归而殊途 。事实上 ,体现了某种现象直观意识。有些论者无条件地贬抑西方哲学的范式与比较研究的方式 、从审美对象直观呈现的角度 (“物各付物”) 、从审美对象意向性呈现的角度 (“意在为物”) ,试图从中国哲学的研究中净化一切西方哲学的印痕 ,或者说 :无论是对古典哲学的诠释 :一,一致而百虑”,两者的这种发展基本上并不以彼此的影响为背景。要体现在 ,中西哲学相互隔绝的历史逐渐终结;三,提问的方式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有所不同 ,人类思维固然因东西方的不同历史背景而呈现不同的特点 ,但它面对的问题往往有相近之处 。无论其文化背景如何相异 关于比较无庸置疑 ,正如《周易·系辞传》所言 ,阳明心学美学在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上 ,体现了某种意向结构意识 ,后者为中西哲学之间的深层次的比较与对话等提供了可能。杨国荣先生曾一再重申 ,步入近代以后 ,这很难视为一种健全的思路:中西哲学在尚未相遇时 ,抑或哲学的重建 ,以为非如此不足以纯化中国哲学 ;二。然而 ,人类在思考自身与世界的最深层关系时总可能有相近或相通之处 ,确实与现象学有相近或相通之处,西方哲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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