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报名?啥研究生什么时候报名啊、

今年的普通话考试是什么时候啊?如何报名啊?是不是谁都可以考呢?我在郑州上学的,还有一年就毕业了
今年的普通话考试是什么时候啊?如何报名啊?是不是谁都可以考呢?我在郑州上学的,还有一年就毕业了
我想考这个证,可是一点准备也没有,对这个还没有多少了解,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谁能帮帮忙呢?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学校有的报的啊
我们是学校统一组织报名的
我们学校不组织啊
普通话考试一月一批,三到四个月出证,在中晋雅帆教育培训报名。详情可联系我
12年下半年12月份就有一次普通话考试,你可以直接去南工业大学普通话报名点报名,一般情况下,只要有需要普通话证的人员都是可以报考的,普通话考试非常简单,你在报名点咨询后所有担心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了。而且此报名点最快15天就可以拿证了……想要了解联系方式可在百度直接搜索“官方河南工业大学普通话报名点”就ok了。
如果我不上学的,也想考普通话考试,可以么?如果可以,我又该怎么样报名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资格考试领域专家盛泽哪里学自考好啊?自考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自考培训班怎么报名? - 咨询培训
发布企业信息上无忧商务网B2B信息平台
吴江广电教育培训学校
咨询电话:1
首页 >企业资讯盛泽哪里学自考好啊?自考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自考培训班怎么报名?
盛泽哪里学自考好啊?自考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自考培训班怎么报名?
吴江哪里学自考吴江自考报名时间吴江自考培训班
吴江哪里学自考吴江自考培训班
吴江自考培训(大专)-南京财经大学·财务与会计专业
苏州著名职业培训基地-广电教育集团下属的吴江广电自考培训中心是由江苏高教委员会批准、指定的大型自考助学机构,是苏州市最早从事自学考试的辅导单位,是苏州最正规、最专业、规模最大的自考助学机构。
【考试报名】考试日期:每年4月和10月正常考试。每年1月和7月各有一次增加考试。
【考试地点】由江苏省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吴江唯一考试地点:吴江实验初中,一考到底(具体地址以考试通知书为准)。
【报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两张、1寸蓝底照片2张、2寸蓝底照片2张。
朋友们有要提升学历要考一建二建,考职称,考会计证的抓紧时间咯,,,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的或者想学叉车电工学习其他技能的都可以咨询我哦,今年的成教免考名额已过,明年名额预定中,名额不多,抓紧时间!!优势项目一年制自考签约,人力资源师二级,三级,每年五月,十一月考试,通过率高,有需要的朋友抓紧时间了,,当然也欢迎诚心交朋友的,加入QQ群咨询电话。&
无忧商务网新概念作文大赛在什么时候?怎么报名啊。具体形式怎么样_百度知道
新概念作文大赛在什么时候?怎么报名啊。具体形式怎么样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卖一本萌芽,上面有报名表。
本文仅为新概念大赛征文启事,报名必须填写7至11月《萌芽》杂志刊登的报名表...第九届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定于日起开始启动。 “新概念”旨在提倡...
其他类似问题
新概念作文大赛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注册化学工程师,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在哪里考?都考些什么啊?
注册化学工程师,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在哪里考?都考些什么啊?
还有啊,化学工程师和化工工程师到底有区别没?
您好,这是很全面的资料,您可以从中得到答案,之所以没有摘录句子,是怕破坏文章的完整性,断章取义的发生,2007年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的感言:虽然我从很多地方都有看到这个答案,不过还是谢谢你~!
其他回答 (1)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化工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化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化工工程中型项目5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四)化工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资格考试领域专家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注会证什么时候开始报考呀?在哪里报名?
共有 3 位网友向您献上回答啦, 对答案满意?赶快给出你的好评,感谢他们吧!
报考时间:每年注会考试一般在4月份开始报名。
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关于会计的其他考试:
从业资格: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初级职称:持有从业资格证书,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职称: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报考时间:每年注会考试一般在4月份开始报名。
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关于会计的其他考试:
从业资格: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初级职称:持有从业资格证书,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职称: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另外还有注税、注评等报名都有很长的工作年限要求。
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应考人员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7年6月起陆续回答应考人员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kj@ ;审计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sj@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cw@ ;经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 ;税法科目问题请发送至examsf@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
(二)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7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3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应考人员注意事项
1.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2.应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应考人员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2008年全国注会报名工作正在进行中。。。
不知道你在哪里参加注会考试。你可以看一下:
2008年全国注册会计考试信息大全 :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大家还关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考研什么时候报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