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仓库处罚制度的特殊性和请示报告制度的关系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摘要: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及时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立案负责查处本区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07:17:46 |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处罚投诉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投诉举报制度
1、投诉举报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3、投诉举报方式分为来人、来电、来函等。
4、投诉举报记录要求登记详细并及时呈报领导批准。
5、对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举报人要求了解情况的,应及时告知。
6、投诉举报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要求告知投诉人或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7、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及其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全体人员必须全面、正确履行餐饮、保化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明确相应责任的制度。
2、各级领导、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制度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各执法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制定有关制度,切实保证人人尽职尽责。
3、各级领导、各科室对本制度所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不得推诿。
4、食安所行政执法责任:
(1)及时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立案;负责查处本区食
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2)依法对全区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
(3)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2、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4)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
(2)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4)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5)其它。
4、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理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十四、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为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本制度所称负责督察,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局有关科室对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的行政执法行为、执法质量等进行监督,监察和指导。
3、本局实行层级督察制度。
4、督察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公正执法;
(2)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滥用职权或拘私枉法;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
(4)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及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5)行政执法错案是否及时得到纠正,有关过错人是否受到应有的追究;
(6)其它。
十五、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1、对跨地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实行协查工作制度。
2、协查分来人、来函协查和去人、去函追踪调查两种。
3、协查工作应专人负责,《协查函》应专册登记。
4、对来人、来函协查的案件,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准,及时协助查处。需回函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天时间。
5、所发《协查函》应同时报市局一份备案。
6、所有协查函件、调查材料应留档备查。
十六、错案追究制度
为切实保证“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管理体制的实施,维护监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办案程序。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
2、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超越和滥用职权,拘私舞弊者,案情不实而结案者或错误的封存、暂扣,长期拖延不结案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和其它原因造成错案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3、逐级追究错案责任。凡发生错案赔偿案件的,经查实,由案件直接经办的领导及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产生重大错案赔偿后果的,根据错案的情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和费用,并可给予政纪处分,吊销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收回执法证件,给予政纪处分等。
十七、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区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执法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统计报告系指市局要求县(市、区)局按月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系指在日常监督检查、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有关工作动态。
2、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各类报表。
4、各类报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5、对检查及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重大案情,应及时反馈,及时研究、及时查处。
十八、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1、罚没物品是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根据《食品安全
法》及相关法规,对监管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先行保存物证、查封扣押的物品器械等物品。
2、罚没物品设专门仓库,实行专人、专帐,并分别建立专用帐册管理。
3、执法人员罚没物品,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品转交仓库,不得私自存放,挪用。
4、保管人员要根据执法人员交付的“物品清单”、清点核对罚没物品数量,并登记造册。
5、对罚没物品要严格管理,不准任何人私自挪用、损毁、截留罚没物品,不得私自退还。
6、罚没物品销毁、应填写《销毁假劣物品凭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及特邀代表签字方可实施。
7、罚没物品处理完毕要及时填写罚没帐。
8、对解除查封扣押,先行登记的物品,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当在15日内退还。
十九、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与监督检查相对人见面,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至少有2名监督人员方可进行监督检查。
2、说明监督检查的理由和任务。如果是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或违法案件,可不预先通知,到场后根据情况检查。
3、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事实要提取证据,要求相对人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并写明日期。
5、所取的证据、笔录,必要时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或责任人再核对无误后签名并盖章(单位公章)。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开列“物品清单”。必要时应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进行抽样。
7、监督检查及抽样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填写“监督意见书”。
二十一、规范文明用语
接待来访用语
1、您好!请坐。
2、您请喝水!
3、请问您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忙?
4、对不起,您所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所分管的业务,我把您介绍给有关部门好吗?
5、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还需要研究以下,请您不要着急,过几天我们给您答复,可以吗?
6、谢谢您对我们的理解!
7、您请慢走。
文明执法用语
1、您好,我们是XXX单位执法人员,请看,这是我的执法证。
2、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将对贵单位的XXXXXXXX进行现场检查,希望得到您的配合。
3、这是我们检查的现场笔录,请您过目,如与事实没有出入,请您给签个名。
4、请您把有关情况给我们如实地介绍以下可以吗?
5、确保食品安全是我们共同的事业,您的配合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业的贡献。
6、根据我们对贵单位的检查,还有一些情况我们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必须请您到区食药监魏都分局去一趟,按法定程序接受询问。
7、按照法律程序,今天我们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您,请您在送达回执上给我们签个字。
8、我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希望您能够理解与配合。
9、您对我们的处理有什么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
10、感谢您的合作!
服 务 忌 语
1、请勿打扰
3、有意见,找领导
4、你不懂我们的办案方法
6、有什么事,快讲
7、我不管这事
8、你们不配合,我要罚款
9、喊什么,等着吧
10、不是给你讲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11、我就是这工作态度
12、这事不好办,以后再说
13、这事我管不着
14、你问我,我问谁
15、怎么搞的,把你们领导叫来
16、我只管检查,其他我不管
17、已经下班了,明天再来
18、不要辩解,快交罚款
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十项制度 07:17:04 |
关于下发《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十项制度》的通知
根据《明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督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赔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等十项基本制度。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明光市环保局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制度
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采用组织培训和鼓励自学的方式进行。组织培训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和执法资格培训为主,以单位组织和自学为辅。
2、法规学习可以与机关学习,党组织学习有机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整合学习资源,提高学习效果。
3、监察支队和监测中心每月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以执法讨论、案例分析和法规的学习为主。
4、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里统一要求的“普法”学习和法规测试,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学法、执法水平。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培训的结业证应当送本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作为申领或注册行政执法证件的主要依据。
6、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在取得学历证明后,根据局里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7、没有正当理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定执行。
二、案卷评查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2、环境保护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3、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4、案卷的形成由各执法主体单位(部门)负责。
5、行政许可案卷应备份以下内容材料供评查: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备;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6、行政确认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确认申请;申请是否属于环保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做出的确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是否出具文书并告知申请人;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7、行政登记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对于要求行政登记的申请是否有纪录;对于申请是否有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8、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9、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收费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0、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查证;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是否进行处罚,是否按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1、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2、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复议主体是否合法;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三、持证执法制度
1、现场执法人员必须两名以上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2、向执法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3、查清违法事实,必要时采样取证,掌握违法证据,填写统一表格;
4、讲明处罚的法律依据,宣布处罚结果,下达处罚通知单;
5、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罚:⑴警告;⑵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⑶罚款;⑷没收违法所得;⑸执行限期治理、限期关停;⑹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处罚;
6、要求执法相对人签字;
7、按处罚的适用程序做好法律文书的报批、通知和执行;
8、各执法单位负责结案归档,做好案卷的收集和装订。
四、法律文书程序制度
(一)行政许可文书程序制度
1、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通知书等文书,依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受理和送达的具体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的环境保护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承担。
2、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进行行政许可审查,并依照法定形式制作准予许可决定文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3、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载明被许可人全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定依据和条款、被许可人法定义务和权利、申请人和行政许可部门的法律责任、生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文书制作日期。
4、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或姓名、不予许可的理由、法定依据的出处和条款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审查承办人员工作代码、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文书制作日期。
5、需要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及时通知受送达人到窗口直接领龋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和窗口工作人员签署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后归档。
6、不予许可决定文书的副本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送本部门有关机构备案。
(二)行政处罚文书程序制度
1、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一般应由执法机构2人以上进行。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应由提供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名;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由证人、当事人盖章或签名。拒不签名的,应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2、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单处或者并处公民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由现场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法人员应于处罚终结后次日,填写“结案登记表”。
执法机构应于处罚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登记表”、“结案登记表”连同案件查处过程中收集的所有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制成卷宗。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于行政处罚意见审查结束、由环境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执法机构的案件调查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执法工作人员负责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获取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整理后,交负责案卷卷宗人全面接收归档。
五、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检查,受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的检举或投诉。
3、行政执法监督的一般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调解)、行政确认(证明)、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履行法定职责及与其他相关执法机关互相配合情况;行政执法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遵纪守法情况;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的督查令责成或上级部门指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4、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监督应当全面审查下列事项: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处罚罚款决定与收缴分开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执行情况;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出现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2、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认定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受局委托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局法制股提出意见,视情况轻重,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认定后,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下列行为有过错时应追究: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行政处罚不使用有效罚款收据的;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使用或者损毁扣压财物的,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5、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有过错需进行追究时,适用将市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通知过错责任部门。
过错责任部门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通知书》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法制股,由法制股提出意见后交局长审查,一个月内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告知处理结果。
6、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局法制股负责分别报滁州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7、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完全由于执法人员主观行为造成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并处罚。
七、赔偿制度
1、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2、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国家补偿和民事赔偿不属于本制度所列。
5、行政机关确定受理机构,受理请求赔偿申请书,履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6、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确认后,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机关作好应诉准备。
7、行政赔偿费支出后,局机关实行行政追偿,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及考评细则;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对本系统或部门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
2、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3、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机构、单位填写《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执法岗位人员填写《行政执法岗位评议考核表》,并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议:检查或者抽查有关台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现场督察行政执法情况;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上级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分管局长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单位和责任人的自评意见提出评议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长会议讨论确定。
法制工作机构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或受委托单位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
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也可以记实性。
4、考评内容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效能、参加法制培训和行政执法形象四类内容。⑴四类考核内容综合评定全部为优秀的,应当定为年度考评优秀等级;⑵四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应当定为不合格等级。⑶除本条⑴、⑵项和本制度第5条的规定外,可以定为合格等级。
5、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⑴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⑵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⑶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的;⑷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⑸被投诉或被查实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⑹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6、对评议考核结论为优秀的机构或者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单项奖励。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或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个人评议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或有本制度第5条所列情况的,收缴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为确保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地发挥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依法行政作用,依据《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管理制度》(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0]第2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49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文件。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各内设职能工作机构负责专业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有关直属单位协助起草,文印前,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同意后,按照公文管理规定签发。
4、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适应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3)符合环保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4)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5、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发布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十、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1、局根据《环保法》的授权,考虑到环境监察的现场性和环境监测具有专业性很强的数据监测工作,委托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执法。
2、局在委托前,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对被委托单位进行主体资格审核。
3、被委托的机构必须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书,委托书签定后,随有关资料报市法制办审核,经合法性、必要性资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委托法定职责。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二级机构实施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工作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07:17:40 |
司法行政工作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村司法行政工作室干警职责: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1、依法调处重大疑难纠纷; 2、指导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3、定期组织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排查调解纠纷; 4、及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突发性纠纷的调处工作;
二、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三、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村司法行政工作室职责:
一、 协助司法所管理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罪犯;
二、 协助司法所对刑释解教人员帮助和教育;
三、 传达贯彻和落实司法所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和部署,及时调解辖区各类民间纠纷,遇有重大疑难纠纷迅速上报司法所 ;
四、 协助司法所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五、 及时联系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群众。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人民调解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所指导下进行工作。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村民委和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村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是首调解责任人,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司法所反映;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五、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明,细心疏导,清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七、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盖章)后生效;
八、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工作室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排查工作,一般每周排查一次。应当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
2、接受当事人申请及其他机关委托调解的,应及时调处,重大及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3、紧急、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出现时,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事态,疏导情绪。
4、对属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事态紧急的应当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司法所及其他部门。
5、司法行政工作室工作人员处理纠纷时应全面了解情况,灵活多样运用各种调解形式,力求定争止纷,做到案结事了。
咨询接待制度
1、工作室人员负责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周到;重要事项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
2、解答问题必须依法、合情、合理。
3、对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群体性纠纷、易激化矛盾应及时向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反映。
4、对一般问题及时依法解答,复杂问题在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1、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
2、严格考勤制度,遇到突发事件必须保证联络畅通;
3、咨询要依法解答,对于无法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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