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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公开的意义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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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电脑防火常识
电脑元件对温度,湿度,化学作用等高度敏感,一旦失火,由于电脑及其它附属设备本身价值昂贵,会造成严重损失。其次,由于电脑本身的特性,若灭火剂使用不当,即使是火被扑灭,电脑及其附属设备也会受到灭火剂的破坏,成为一堆废物。另外,电脑控制一个庞大的系统,一旦失火,指挥机构失灵,会殃及整个系统,损失会更大。因此,电脑的消防安全更应重点突出一个"防"字。   1,选址,设计,装修必须严格遵照消防的有关标准。除考虑电力,水源的供应外,还应考虑自然环境,远离各种污染源,燃烧爆炸,雷区等电脑中心设计,一般不宜超过五层建筑,禁用木板,塑料制品,机房的耐火等级要达到一,二级,重要部位应为一级耐火标准。   2,设备安装,线路布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由技术专家,正式电工设计和安装。   3,要有严格消防管理制度,杜绝火种进入,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的破坏。在这方面首先应该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教育,使他们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另外,进入电脑中心,尤其是进入重要的机房(室),必须严格检查,杜绝火种及各种隐蔽火源入内;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大型电脑中心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和保卫部门领导下进行日常消防工作,每年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此外,电脑中心应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
舟山市公安局当前位置: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依据《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发放对象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
  二、办证流程
  (一)提交申请。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提交申办材料,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进行人像采集,核对《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也可通过互联网信息采集平台(网址:)如实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预约办证时间和地点。
  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代办居住证的,另需提供用工单位负责人或出租房屋业主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与被代办人关系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二)受理审核。申办材料提交后,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应及时受理审核,首次办证予以免费。
  1、材料受理。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当场制发《湖北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2、信息录入。对符合要求的,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将流动人口信息录入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人像信息,人像检测比对合格、身份核查比对属实的,经受理人签字确认后,系统现场打印《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湖北省居住证受理回执》。
  3、核查比对。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组织社区民警、网格员、协管员上门入户调查,核实申办人身份信息和居住处所。情况属实的,由社区民警(社区民警直接受理的除外)和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后上传办证信息。
  4、网上签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上传信息,对信息准确、全面且人像合格的予以签发,并上传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制发《不予办理居住证告知书》,居住地派出所及时告知申办人,并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
  (三)制作证件。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负责接收制证信息,按期保质完成证件制作、验证、登记等工作,并将居住证寄至县级公安机关。
  (四)发放证件。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将居住证分发至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社区民警、网格员、协管员通过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对居住证进行读卡校验后,通知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领取居住证。发放居住证时,应当收回《居住证受理回执》,并将证件发放信息维护到系统。
  三、工作时限
  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点受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材料后,在7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信息采录、身份核查和证件制作、发放等工作。
  (一)受理单位在打印《湖北省居住证受理回执》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入户调查、信息审核上传等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受理单位上传的制证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签发工作;
  (三)省公安厅制证中心收到制证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分发和寄送工作。
  (四)县级公安机关收到证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到相应派出所或受理点。
  (五)派出所或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及时发放给申办人,做好发放登记。
  四、其他业务
  派出所或受理点负责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变更、签注、休眠、激活、注销、挂失、补证、换证等业务。
  (一)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
  1、居住地址和签发机关变更。居住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供新居住地址的房主证明和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办理变更登记。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后,登录居住证信息系统对其居住地址进行变更,使用读卡器对居住证芯片进行读写,同时使用签注机对居住地址进行擦写。签发机关变更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2、主项身份信息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发生变化或持证人相片发生变化影响识别的,持证人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供已作有效项目变更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居住证。
  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核对持证人提交的《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直接在湖北省居住证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
  (二)有效期签注
  居住证有效期为证件签发之日起连续12个月,在有效期截止前10日内,持证人应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对居住证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进行签注。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三)居住证休眠、激活
  居住证有效期满未签注的,其居住信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持证人持证签注或登记的,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激活原证,证件有效期从签注或登记时间起计算,其居住证无需更换。休眠状态时间不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四)居住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居住证》注销:
  (1)持证人离开居住地3个月以上的;
  (2)持证人死亡的;
  (3)在居住地已登记常住户口的;
  (4)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5)按其他规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五)补领、换领居住证
  居住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办证人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由受理单位按照程序办理。
  (六)居住证挂失
  持证人丢失居住证的,可就近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办理居住证挂失业务,居住证使用功能即行中止。持证人找到居住证的,可以办理居住证解挂业务,居住证恢复使用功能。
  (七)居住证有效期限计算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其证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持证人自证件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时间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
主题词:省厅 印发 湖北省 居住 办理工作 工作规范 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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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安规〔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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