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议会君主制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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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1-4章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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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源头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古雅典的城邦民主制第一节 古代雅典城邦民主制一、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形成古代希腊位于爱琴海区域,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中各岛屿和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沿海地带。城邦制度是古代希腊社会的基本结构。城邦即城市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民主,是由希腊语的人民和统治派生出来的。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决定国家大政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的政治制度。雅典民主制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的典范。雅典民主制的经济基础:雅典城邦和斯巴达以及其他希腊城邦一样,都是奴隶制国家,其民主是依托于奴隶制经济而存在的,因为只有奴隶劳动才能为奴隶主阶级参与政治提供所必需的财产和闲暇时间。雅典城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构成: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对雅典全体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是开放的。国家的法令,政策和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由公民大会批准,公民大会的决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五百人会议不过是执行公民大会意志的附属机构。早期的雅典基邦是由世袭贵族与自由民中的工商业者和农民三个等级组成的。梭伦改革主要有三项重要的内容:1 在经济上,颁布“解除债负令“。此外还推行一系列发展工商业措施。2 在社会结构上,以财产而不是按血亲划分社会等级。按新宪法,全体雅典自由民,不论贵族还是平民,一律按财产多寡分为四个等级。3 在政治上,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提升公民大会的作用。 意义: 它是平民反对贵族寡头斗争的一次胜利。恩格斯认为:它揭开了雅典政治改革的序幕。“而且是以侵犯所有制揭开的”。这样,雅典的城邦制度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国家公民的权力和义务,是按照它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日益遭到排斥,民族制度遭到新的失败。它为奴隶制城邦民主制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它改革后,分成三个政治派别:平原派,海岸派和山地派。公元前508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梯尼当政,进一步推进了雅典的政治改革。改革内容有:1 以地区原则划分的新选区替代了按氏族部落组成的旧选区。公民权的认定取决于所居村社机构的登记。2 以五百人会议替代以前的四百人会议,从此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并执行公民大会决议。3 建立“陶片放逐法”制度。它规定公民大会有权通过投票决定放逐被认为是危害国家的分子。&& 意义:它的政治改革结束了雅典平民反对氏族贵族斗争的长期过程,确立雅典奴隶制城邦民主制,完成了雅典由氏族社会向国家的历史过渡。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获得高度的发展。二、雅典民主制的内容和特征。它作为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的“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其内容和特征表现在几个方面:1、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根本的在于他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是雅典城邦民意普遍表达和集中的最高形式。 主权在民,是雅典城邦民主制的核心特征。2、官吏产生的途径主权在民原则在雅典是通过公民的轮流执政来体现的。第二个特征是直接民主。3、监督官吏的制度表现为城邦公民集体对官吏的监督和制约。4、法庭产生及司法审判制度另一个特征是贯彻“法治”原则,实行以法治国。14三、雅典民主制的意义作为古希腊民主的典范,雅典民主制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浣的影响,后世的民主实践可以超过它,但无法绕过它。(1)雅典民主制首创的主权在民的原则成为西方民主实践遵循的政治学的基本原理。雅典人的观念中,最高 权力属竽政治共同体中全体享有政治权利的人,掌握权力的人根据全体的委托行使权力,因此主权在民的这个“民”不是指生活在城邦中的一般民众,而是指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雅典的“公民”和“公民权”的概念非常发达,现代政治学上的公民的含义正是来自雅典。(2)现代西方政治制度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是通过公民政治参与来实现的,雅典民主制无疑包含了公民政治参与,是最早的经验和启示。第一,雅典民主制的一个内容是:城邦全体公民都有选举权,担任公职。雅典公民轮流执政,雅典公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这意味着雅典有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存在着朴素而真实的平等。现代西方公民投票就是一种来自雅典的最古老的参与方式。第二,但是雅典的直接民主是在人口和地域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才能实珩,这是它的局限性,现代西方的代议民主制正是对雅典民主经验分析总结的结果。(3)雅典民主制崇尚法治,主张法律至上,受全体公民委托行使权力的人必须按照明确的委托行使权力,必须按照明确的法律行使权力。雅典民主制确立的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今天仍被视为宪法学的经典,仍有效地指导着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分工。总而言之,雅典民主制是西方政治制度的活水源头,是西方民主实践的思想摇篮。第二节 古代罗马的政治制度一、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发展古罗马是以罗马城为中心逐步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传统中的王政时候,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实行过的政体有军事民主制,共和制,元首制和君主制等。(一)古罗马氏族社会的解体和向城邦的过渡意大利是古罗马的发源地。从传说 的罗慕路斯村到共和国建立的这一历史阶段称为“王政时代”氏族(10)——库里亚(10)——特里布公元六世纪,罗马第六王塞维,图里乌的改革:一是在社会结构上把全体罗马居民,不论贵族还是平民,按其财产划分为六个等级,作为征兵和纳税的基础;二是在组织形式上设立以百人队为单位的森杜里亚大会。(二)古罗马政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王政时代是罗马从氏族向国家的过渡时期。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军事民主制公元前509年王政时代结束,到公元31年,罗马历史称为共和时代。这个时代的政治制度的发展主要贯穿两条主线:一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另一条是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和对外扩张。它决定了罗马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一是土 地问题;(中心)二是债务问题;三是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的问题。罗马帝国的历史从公元前30年屋大维击败安东尼,把埃及并入罗马版图起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历经五年世纪。分两个帝国君主制二、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内容(一)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特征是军事民主制。主要内容有:1、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主要解决罗马公社生活中的最重要的事务。2、元老院,即长老会。有权预先讨论向库里亚大会提出的重大问题。3、王,或译勒克斯。他主要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二)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新老贵族连连袂执政,全体罗马公民有限参与的寡头民主制。政治制度的内容:1、人民大会。存在两种形式:1 森杜里亚大会即百人队大会。2、特里布大会。(平民大会)3、元老院。它控制着罗马的最高权力。在共和国的政制中,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1)执政官。共和国的最高行政官吏,由两人组成。(2)独裁官。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由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6个月。(3)行政长官。是负责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4)监察官。每五年选举一次,任期为18个月。(5)保民官。共和国高级官吏具有共同特点:1 除外独裁官等特殊职位外,所有的官吏都是经人民选举出来的;2他们是没有报酬的;3 他们任职是有限期的;4 他们之间所作的决定必须一致通过,即使有一个成员反对也会使事情停顿下来;5除独裁官,监察官和保民官外,所有官吏都要对任职期间的行为负责。(三)帝国时代的政治制度它实行军事独裁统治。根源有三:一是土地私有制运动造成的贫富极化趋势愈演愈烈,一方面导致贵族和富有者进一步垄断政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参政的经济基础。二是罗马对外扩张形成一支强大的队伍,服役的军人本是各等级的有产者和自耕农。三是共和国晚期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深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统治。帝国的军事独裁统治先后采取三种体制:1、元首体制(奥古斯都体制)。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监察官,保民官等机构仍然存在,奥古斯都本人通过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当选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会的“首席公民”。他避免使用“国王“的名义,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同时还建立一套与共和制政权并存的元首制新机构,如1 元首的专员督办;负责罗马城的粮食,给水,消防和道路修筑。2 元首的“御前会议” 顾问团,也是元老院准备议程的机构。3元首的“内务府”。管理元首办公室和宫廷内务的助手侍臣,掌管文书,档案,内库,司法等。他们比元老院和其他官员有更大的干政权。 帝国的实质在于行省。它的治理分元首省和元老院省。2、四帝共治体制&&即帝国划分为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帝国的最高权力归戴克里先。四帝共治体制下元老院的政治权力被剥夺,所有的全国性问题不再交元老院讨论,所有与共和制的政治权力相关的行政职位都成了荣誉称号,全部国家权力集中到了君主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手中。公元284年,官廷卫队首领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为帝,用君主取代“元首”而成为帝国帝王的称号。罗马进入正式的君主制统治时代。帝国分四部分:四个统治者 统治:两名称“奥古斯都”由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充任,两名为“凯撒”,由加列里阿和君士坦西充任。帝国的最高权力仍归戴克里先。
283、君士坦丁体制
公元323年,他废除了四帝共治制
它是彻底的君主专制体制。所有高级军政官员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了惟一的法律。商国的官僚机构空间扩大,官阶严整,品秩尊贵,职级分明。三、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意义首先,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其次,古罗马共和体制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混合政体就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因素的政治形式。 波里比阿和西塞罗对罗马共和制的理论总结在西方民主制度建设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三,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的最宝贵的遗产之一。&&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适应于公民内部的,维护债务奴役制的,同时也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务进行一定限制的法典。)万民法主要是通过行政长官或其他高级高吏的司法实践创制而成的,是在各个不同民族的人民扩大贸易交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案例法和商法的特征。《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是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私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程序法,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拿破仑法典》被恩格斯称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古罗马氏族社会解体和向城邦过渡的必然性:在古罗马,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并在伊达拉里亚和希腊文化的影响下,社会经济有了显著进步,家长制家庭便逐渐从氏族中分化出来。有些富有家庭以及在氏族战争 中形成权势的家庭逐步形成贵族。贫困破产和地位下降的家庭往往依附于贵族门下。&&平民人数不断增加,在经济和军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政治上受排挤,受摆布和受歧视的地位越来越不能忍受,他们要求形成中的罗马城邦国家按照财产多寡,而不是按氏族门第来确定其管辖下的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氏族制度也越来越表现出它不适应罗马统治和扩张的性格。 上述原因必须导致古罗马氏族社会解体和向城邦的过渡。古罗马政治政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一般分为王 政时代,共和时代和帝国时代。王政时代是氏族制度现国家的过渡时期。氏族成员把自己组成一个紧密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按军事组建起来的,是军事化组织。在共同体内部,氏族成员一律平等,民主地决定共同体内部的事务。因此 ,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军事民主制。&&共同时代全体罗马公民不论财产多少都有公民权,也有参政的机会,但真正进入权力中心的只是平民阶层中占有较多土地的富有者,他们成为罗马的新贵。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新老贵族联袂 执政,全体罗马公民有限参与的寡头民主制。&&
共和国晚期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统治,同进,由于面对人口增殖的压力和对土地财富的巨大需求,征服和对外扩张日益加剧。骑士的兴起和职业军队的形成为军事独裁提供了条件。因此,帝国时代其政治制度为军事独裁制。第三节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制与自治城市一、中世纪欧洲封建君主制的形成封建君主制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
国家里的国王是整个封建等级制的最上级,是附庸所不能撇开不要的最高首脑。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动,封建君主制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等形式。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出现于9-13世纪,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等级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国王依靠中小领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开始实行等级(议会)君主制,设立等级代表机构,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其目的是削弱大建设主的权力,把立法,司法,军事,税收铸币等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专制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和全部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君主真正成为一国之君。分封采邑制:公元5世纪开建立的法兰克王国在墨洛温王朝时实行的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式。采邑(意为恩赐)是连连同居住在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农民过去对国家履行的赋役,现在全部转移到采邑主手里。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封建领主也附庸之间以土地关系为纽带形成臣属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各个等级依照一定的契约关系享有较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国王 和百姓,领主和封臣都共守一种契约。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某种义务。如一人违约,义务就中止。而各个等级只与自己的领主和附庸形成相互依存的契约关系,有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说法。教权和王权既彼此合作又相互抗衡的政治互动是推动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他们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和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王权由松散趋于集中,由软弱趋于专横,代表了西欧政治发展的历史趋向。二、封建君主制的历史演变(一)封建割据君主制国王与大领主之间的这种松驰的主从关系是它的核心。他们之间始终存在强化王权与限制,削弱王权的斗争。(二)等级君主制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称为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39(三)专制君主制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内 市场的形成使封建欧洲内部的资本主义因素迅速成长,新兴市民阶级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统一国家的立法,司法和币制,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无阴地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二是大部分封建贵族希望从工商业的发展中获得额外的收入,他们关心创造发展贸易的有利条件,主张中央集权,扩展国家版图,促进海外贸易。
同等级君主制相比,他的特点:第一,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几乎完全丧失;第二,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体系,取消了封建贵族世袭官职和与国王分庭抗礼的贵族机构。第三,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英——星室法庭)三、中世纪欧洲的自治城市自治城市的特征:1 是自由,即它的居民是自由人,而没有农奴。2 是司法独立,即城市有不受领主司法权干预的独立的法庭,市民只能由自己的司法机关审判,这们便使市民从领主法庭重复混乱的审判下解放出来。3 是有一部保障城市和增和安全的城市法,即由城市习惯汇集而成的关于婚姻,继承,债务,抵押,借贷等一系列适合工商业生活方式 的规定。(一)自治城市的形成1 生产的发展是自治城市形成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技术的复杂化,手工业的专业化程度逐渐提高,更多的行业脱离乡村的家庭副业和庄园手工业形态集中到城市。这又刺激了产业和贸易的繁荣;2 工商业的发展使商品货币关系逐渐在城市扎根,当货币成为普遍的交换手段以后,社会对货币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封建贵族购买物品也不得不寻求货币来源,这反过来又动摇了封建体系对城市控制;3 工商业的发展造就了一个市民阶层,他们日益松驰或割断了对土地的依赖,实现了与土地的分离,城市居民的人身自由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来的。(二)自治城市的政权组织形式自治城市最大的特点是自治性,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自治(指城市摆脱领主司法权和传统法律的束缚,成立自己的法庭,制定符合商业关系的法律程序)。另一个是行政自治(即通过选举产生议会和公职工人员,组织行政自治机警,建立独立的税收财政系统来实现自己对城市事务的管理。城市的自治性质决定了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城市政权组织形式。它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大批行政官员和代表人。自治城市的居民为取得自治权而斗争的两种形式:1 诉诸暴力,举行起义,成立公社。2谈判妥协,由封建领主或国王赐予特权证书,获得成立公社的权利。自治城市对西方民主制发展的意义:1 虽然自治城市在总体上还不能完全摆脱封建政治的制约,但是,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来的市民阶级在扩大商业交往,追逐利润的道路上毕竟迈开了历史性的一步。2 中世纪的城市是寄生于封建体系内的一个异数,它的内在性质使它与主体体制若即若离,时而妥协,时而抗争,终于在封建乡村社会中出现了市民社会,自治城市市民社会是中世纪通往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桥梁。
自治城市的典型形态是城市共和国。四、君主专制制度与现代民族国家制度民族国家是在欧洲中世纪晚期出现并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普遍形成的“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民族国家,是指建立起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特征:第一,它是独立和统一的,即完全自主和领土统一;第二,它实行中央集权制,并通过中央集权和发展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联系而消灭了“一切古老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从而使自身成为惟一的权力源泉,成为国民政治忠诚的惟一对象;第三,人民主权取代王权成为国家的中心与基石,统治阶级的政权的合法性来自全民族的认可,统治阶级的利益通过全民族所有公民的政治参与而具有民族利益,民族政权的外观;第四,具有共同的政治文化和民族语言;第五,具有统一的民族市场。(一)君主专制制度促进民族国家的形成随着西欧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自治城市资本主义商品货币关系的萌芽,新兴的市民阶级逐渐崭露头 角。这个阶级为了确保与扩大自身的经济利益,迫切要求打破封建割据的政治局面,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建立统一的稳定的政治秩序。显然,历史赋予这个时代的中心任务是:加强君主在国家范围内和社会生活的权威,以国王的世俗统治取代罗马教皇的精神统治,建立一个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同样,处于封建诸候割据势力与罗马教权双重夹击下的国王也希望摧毁这两种势力,特别是摧毁教权对王权的限制和剥夺,实现国家的统一。于是,共同的需要使市民阶级与王权结成联盟,与这两种势力展开斗争。在这一斗争中,两个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个文艺复兴运动,另一个是宗教改革运动。文艺复兴在思想上直接批判以罗马教会为代表的封建制度,提出以人性代替神性,以人权代替神权,以个人奋斗代替宗教宿命,以世俗的此岸世界代替神圣的彼岸天堂,沉重地打击了基督教的普世主义。宗教改革则瓦解了罗马教会的一统权威,建立了服从世俗王权的民族教会,促进了民族意识的增长。当宗教不再成为人们的最高主宰,当诸候政治日益衰微,人们就把自己对教延或地域的情感和忠诚转移到世俗王权。这样,到16世纪一些独立的主权国家相继出现,开始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新兴市民阶级在与王权结盟扮封建诸候割据并最终确立世俗王权对国家的统治地位后,再不能容忍获胜了王权“以奴役和掠夺报答它的盟友”他们决意取代王 权而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也就是要对王 朝国家进行资本主义的改造,建设民族国家。因此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全民族挑战王权,对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特征45君主国家的建立可以视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的开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成为民族国家正常的国家政权形式。(二)君主专制国家作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成的意义王权的进步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促进近代主权国家的建立。在与封建割据和罗马教廷的斗争中,王权最终取得了作为最高主权的地位,以王权为中心建立起不受约束的权感性机构。它提供了一种政治权威,促进了国家的一体化进程,使国家成为一个统一的政治体系。二是促进整体的民族利益的发展。以王权为中心的统一的主权国家逐渐摧毁了地方利益,形成超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之上的国家利益,国王也成为国家利益的象征和代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国王能从国家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在君主专制时期,各国都以重商主义为国策,大力开拓海外贸易,发展国内工场手工业,扶植资产阶级的经济活动。&&专制王权作为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一种中间形式,对资产阶级的上升,民族国家的建立,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四节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变迁一、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背景:启蒙运动和产业革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斯宾 诺莎,密尔顿,霍布斯和洛克等。
人权 社会契约
洛克 议会主权说和分权学说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对西方民主制形成的历史作用有:(1)从17世纪开始,启蒙运动的思潮席卷西欧大陆,启蒙思想家从“人的眼光”出发,以“天赋人权”为旗帜,以理性,自然法,社会契约为理论武器,向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宗教和神学世界观发起进功。人权是所有启蒙思想家普遍重视的基本问题,在论述人权问题时,启蒙思想家认为个人权利也要受到约束,这种约束就是社会契约。几乎所有的启蒙思想家都以社会契约作为国家和政治制度学说的核心。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由契约而产生的政府和法律的宗旨在于保证人民的自由。洛克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议会主权学说和分权学说。启蒙运动的一系列观点冲击了封建主义的王权和神权,为法国大革命和随后而来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高潮 奠定了思想基础。(2)在封建专制统治的合法性被启蒙运动逐渐侵蚀的同时,工业革命先从经济结构,接着从政治结构最终把封建社会政治形态送进历史的坟场。工业革命除了使以往的社会技术基础发生质的变化外,第一,它摧垮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工业——城市为主体的经济体制;第二,引起社会阶级结构的深刻变化,各类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在寻找自己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第三,使得工业资本家成产资产阶级中的主体;第四,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动,一个总趋势就是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政策上,立法上推行自由主义改革,实行男子普选制的国家逐渐增多,结社自由给各利益集团成立自己的政党提供了可能,于是政党政治盛行起来,政党的代表和公民个人在代议制度下参与竞选,多数党组阁,反对党,在野党和非党议员都有发表政见的权利。从国家体制上看,意味着以政党政治和代议制度为特征的现代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确立。二、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它是从西欧的君主专制制度中孕育,发展起来的。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促进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建设和传播,改革,革命和内战则构成了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的苦干重要环节。(一)英国议会君主制的产生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君主的权力不仅受到宪法的限制,而且还受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及议会权限的限制。作为政府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它不向君主负责,而向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君主是国家的虚位元首,是国家团结统一的象征。它是英国王权,贵族与资产阶级三大力量长期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旧贵族与王权的斗争,除了造成国家的割据局面以外,重要的成果《大宪章》(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议会光荣革命先后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为严格限制国王,枢密院和上院的权力,以及使下院逐步成为权力中心提供了法律保证,在制度上开始了从绝对君主专制向议会君主制的转化。18世纪初以后,英国又逐渐形成国王不参加内阁会议,由国王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织内阁等一系列宪法惯例。此后,王权日益衰落,谇会权力不断提升,到19世纪30年代,议会取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国王丧失了原来的各项实权,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近代议会君主制终于确立起来。(二)美国议会总统的建立美国议会总统制是美国独立战争 的直接结果。以新英格兰地区为中心,形成了统一的市场,统一的文化,到18世纪中叶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族,即美利坚民族。《印花税法》《汤森法案》
“波士顿倾茶事件”成为美国独立战争 的导火索。1775年4月,独立战争打响。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告北美各殖民地脱离英国而独立。,大陆会议通过具有宪法性质的《邦联条例》。1781年3月,条例正式生效,美利坚合众国正式诞生。由13个州组成,帮称合众国。1781年10月,英战败。1783年9月,英美在巴黎签订和约,英国承认美国独立。 1787年宪法,使美国从一个松散的邦联过渡到联邦制国家。53(三)法国议会共和制的形成法国大革命开始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创建自己的政治制度的历史。它最重要的成果是按封建特权,消灭等级制,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1793年雅各宾派政府颁布共和宪法到1814年拿破仑退位,法国历经革命恐怖,热月政变,拿破仑称商,波帝王朝复辟等事件。56三、现代西文政治制度的发展(一)传统代议民主制的衰落其原因:第一个原因与垄断代替自由竞争有关。垄断的趋势要求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这表现为通过消弱议会的传统权力来加强政府的地位和作用,这就导致了议会权力的虚化。2 更深刻的原因: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科这技术高度发达,社会化大生产日趋复杂,政府只管“法律和秩序”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越来越大,客观上促使议会和政府权力的此消彼长。3 从政治上说,传统代议民主制越来越不能表达人民意愿,不能代表公民的利益,议会政治成为“政党议会政治”,从而消弱了议会在政治社会化的功能行政集权民主制:西方国家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后,特别是战后,权力结构的重点向行政 方面转移,行政 集权日益突出,同时,国家的政治结构仍然保留着代议民主制的议会制度和公民普选制度。共同参与民主制:共同参与民主制从民主的形式看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即由人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使公民对所有公共事务都直接参与是不现实的。因此,共同参与民主制只能是理想上最好的民主制度,在现实社会条件并不能成为最好的政府形式。行政集权民主制和传统代议民主制的异同点:共同点:国家的政治结构都保留了代议民主制的议会制度和公民普选制度,其政治制度的本质是一样的。不同点:代议民主制以“议会主权”为基本特点,即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然后由议会决定把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哪些党派或个人,由他们来统治人民。行政集权民主制以“行政集权”为基本特点,即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越来越大,议会已经从属政府,不是政府向议会负责,而是议会向政府负责,议会权力虚化。
共同参与民主制提出的背景:1 行政集权民主制并不是对议会政治危机的匡补,而是议会政治危机的表现,议会权力下降和行政权力的扩大必须导致“国家巨人症”官僚主义盛行,与公众日益诉求的民主相矛盾,70年代以后,反国家主义思潮要求限制政府权力的呼声越来越高。2 西方各国开始加强议的传统权力,除监督,限制政府的权力外,影响政府决定以及在整个政治生活中更广泛地社会因素越来越重要。为什么说共同参与民主制只能是理想上的最好的民主制:这是因为:1 主权在民的原则本质上要求人民亲自参加统治,它不但对专制政治的否定,也是对代议民主的精英政治的否定;2另一方面,妨碍直接民主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面临的规模过大问题,人民不得不委托一部分人代行权力。第二章 西方民主制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和意义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是近代西方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成果。在此之前,君主主权论和议会主权论为是新旧两个政治时代的路标,人民主权论则是对君主主权论的彻底否定和对议会主权论的批判改造,而确立了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最早提出近代主权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早期资产阶级统治思想家让,布丹。它第一次确立“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把主权视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主权是指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掌握主权的人或会议称为主权者。主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基本特征:第一,它是绝对的,即它是至高无上,不可分割的。主权高于任何权力,不受任何权法律约束,因为主权者就是法律的来源;第二,它是永恒的,即它不受时间,任期的限制,主权者生命有限,主权却是永久的;第三,它是不可转让的,即它是非授予的权力,主权者可以任命官吏,但被任命和被委托的人不是主权者,同最高权力派出生的权力可随时由主权者收回。霍布斯是17、18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反主权理论用于论证君主主权的重要代表人物。议会主权论的重镇是洛克。“政府解体和革命”的思想&&它成为后世分权论和权力制衡论的一个宝贵的思想源泉,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真接来源于他社会契约论。它的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否定霍布斯把君主主权视为社会契约之产物的看法,同时也反对洛克认为只要政府忠于职责,社会的授权就使人民丧失权力的观点公意:即“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中转让的,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公意构成主权。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论证,贯穿了他关于公意的整体性的思想。按他的观点,人民主权的几个原则:1 主权是至高无上的。2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3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4 主权是不能代表。人民主权对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影响:卢梭的人主权论第一次以如此完整的形式,如此彻底的精神打开了法国近代历史的大门,深刻地影响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他坚持人民主权的绝对性,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极大地鼓舞了大革命时代的政治先驱者。法人《人权宣言》,1791年和1793年宪法的条文留下了卢梭的一系列政治原则。他的人民主权论原则中所提出的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以及政会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受人民委托并接受人民监督和政府成员是人民公仆等观点,都是他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的体现,是西方政治发展史上最具反抗精神的思想精华。67人民主权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革命成功后的不同的含义: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民主权是动员人民起来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民主权则成为资产阶级政主会标榜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当代,人民主权作为一种昨日的政治资源仍然被资产阶级国家所利用,这是因为,统治阶级据此可以因时度势进行权力再分配,使统治阶级这一部分和那一部分,近斯 和长远的利益不断进行调节和平衡,以防止一部分有产者对另一部分有产者的专横,防止掌握和行使权力者被权力腐蚀而导致政府腐败,再不能发牢挥“总资本家”的作用。二、政府合法性的根据社会契约论对政府合法性的意义:它的第一个意义在于它把政府的来源与政府的合法性联系起来,运用唯心观揭示了社会(自然状态,公民社会等)先于国家(政府),国家来源于社会,从而社会决定国家这样一些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个意义在于进而把政府的目的与政府的合法性联系起来。政府合法性指政府是不是和为什么应该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和忠诚。自然状态: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国家产生以前的状态。政府合法性问题实际涉及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契约论和启蒙学者的观点:人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国家和法是人的需要的产物,人的本性自然构成了国家和法的本质,因而国家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天赋人权论所揭示的人民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反抗权。真正有意义的是财产权(是解释资本主义历史运动的最具有直接和实质性的因素)和自由权。财产的私人占有和自由支配是自由资本主义的灵魂。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72资产阶级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关于限制政府权力的不同内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鼓吹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认为应尽量减少国家和政府对社会和个人的自由 的干预,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开始把国家当作自由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主张减少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通过政府的干预和努力使人们享受所谓积极自由。三、人民主权对当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影响它影响了西方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奠定了当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卢俊是法国大革命的灵魂。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1793年宪法被视为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特色的一部宪法。1875年宪法遂成为法国现代宪法的蓝本。78第二节 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议制原则一、代议民主制的产生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它相对于直接民主制而言的。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代议制产生的历史条件:第一个历史条件是民族国家的形成,人口和疆域的扩大,实行直接民主制失去了历史和客观条件:第二个历史条件是资产阶级用商品经济摧毁了封建制度政治特权,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即市民社会,从而为资产阶级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和民意基础。代议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相比的优越性:第一,代议民主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第二,代议民主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摧毁封建政治特权的产物,因此代议民主可为财产权、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这些“资产阶级权利”提供牢固的保障。第三,代议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第四,代议民主是程序民主(因为在不同的利益人群中,没有规则和程序,就无法以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又因为先出的代表是以不同利益为背景和取向的,在必然发生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没有共同的程序而要代表人民行使最后控制权是不可能的,因此,议会民主又是程序民主),它通过各级代表机构和代议程序对民意进行过滤,筛选和归并简约,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成分,避免政府的决策受大众一时情绪的影响和支配。&& 82二、代议民主制理论密尔是19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它的贡献之一认为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国家的职能并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国家不能以为只要不立法就可使它的公民自由,立法可以成为创造,增加机会和使机会均等的手段,自由主义无须对上经加以限制。他确立的“好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一是政府的统治必须有助于增进被统治者的好的品质,即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二是政府必须利用它本身存在的好的性质来实与正当的目的,即政府行为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的含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要遵从多数人的意志。一个政府治共同体必须有“大多数人的同意”才可能成为一致行动的整体,否则无法议决。“保护少数”原则即代议政治中要保持代表性和广泛性,少数也应该有适当的代表。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在战胜少数人后,可以无视少数人的意见,取代少数人的代表权,否则民主便蜕变为多数人的暴政。三、代议制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作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它体现了现代民主的三个原则:第一,人民主权 或主权在民原则。 第二,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第三,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会议和政务公开原则。从理论上说,代议制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中最富有政治智慧和思想之一。从实践上说,代议制是民主共和制最好的政治形式。近代欧美的宪政史上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推翻专制君主统治,为建立 代议制政府而奋斗的历史。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无论是诉诸人民暴力的国家,还是采取和平妥协的国家,无论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几乎都把建立代议制政府作为革命的目标。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代议制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的封建主义的神秘的权力观,打破了传统的政治权力和职位的终身制和世袭制,为资产阶级在其内部的权力更替过程中实行和平移交,使资产阶级的统治保持相对稳定作出了重要负责。作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代议制不仅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要,反过来也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它是一个历史过程,它的地位不会一成不变,而是随着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91第三节 民主制度权力机构中的分权制衡原则从立宪君主制分权论到共和制分权论最古老的观念之一。分权制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权制衡是指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制衡。随着国家规模的发展,它还应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国会上院与下院之间,行政 系统与司法系统内部之间的纵向权利制衡。广义的分权制衡除国家的三种权力的制衡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如利益集团,媒体,政党等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分权即权力分立,是指国家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制衡: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体制实行分权制衡的实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体制分权制衡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它通过权力运用的分散性和多样性,向不同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和政治党派提供争得部分权力的可能性;它是调节平衡资产阶级内部矛盾,规范约束资产阶级政党竞争的政治平衡器。因此,从本质上说,分权只是资产阶级内部这一集团和那一集团之间的权力要配,而不是资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以外的阶级之间 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分权制衡原则反对封建专制的历史意义: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到巨大的历史作用。在代议民主制和分权制衡机制下,资产阶级内部数服从多数的共和权力代替了个人意志至上的君主权力,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结束了君权的不可分割性与不可制约性。当资产阶级把主权在民,代议制,三权分立这些原则用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法治型政治便取代了人治型政治,封建专制再也无存在基础了。三权分立: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掌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中,这样做既可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又可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衡,从而使这三种权力有条不紊,协调配合地行动。二权分立:洛克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实际上均属于行政权,因此他所划分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称为二权分立。孟行斯鸠是以系统和完备地阐述分权制衡原理而享有盛名的。他的贡献在于正确地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 权力不被滥用是政治自由的最重要的条件。
把政治自由与法律结合起来,把政治自由与权力制衡结合起来,这是他留给西方民主制度建设最宝贵的思想遗产。
99 政治文化是指人们对政治的认知,情感和态度。二、政治制度中的三种分权制衡模式(一)美国模式美国分权制衡呈现的特征:1 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虽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国会的法案只有当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2 从行政和司法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但是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但是,法院也拥有制约总统的力量,法院掌握司法审判权,它可宣布总统的行政 立法违宪,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3 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看,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国会通过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法院必须执行,但是,法院也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一旦某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它就不再被执行;4 除了以上三个权力外,美国政治生活的交错重叠的分权制衡关系还广泛地存在于联邦的各个领域。(二)英国模式(由于发展途径不同,历史文化传统,虽也有三种不同的权力机构,但政治结构不像美国那样具有明确的三权分立的特征,而是以稍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和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制度)英国分权制衡的特征:1从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这两种权力几乎是融合的。首先是人员上的重叠。据不成文宪法,政府大臣必须全部由立法机关成员担任。第二,议会授权政府立法。第三,在法律上,虽然下院最终控制着行政机关,但是执政党领袖可以通过其议会党团中的督导来控制本党议员的投票,只要政府得到议会的信任,它就能在立法中控制议会。同样,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和倒阁来牵制行政机关的权力。 2 在司法和立法的关系上,律师可以竞选议员,但一旦晋升为法官,便不得再担任议员。法院受了议会立法的约束,但不受议会决议的约束。 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与立法的密切结合。
105(三)法国模式五八年建立的第五共和国是法国民主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继承了第三,第四共和国政治体制的一般原则,如主权在民,代议政治,三权分立,人权法治等。它出时也具有许多有别于第三,第四共和国的一些新的特征:1、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宪法规定,当政府与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第三,第四共和国总理也曾拥有这种权力,作为平衡议会倒阁的手段,但在议会制条件下,总理所拥有的这种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第五共和国宪法则为总统行使这种权力开了方便之门。虽然他在行使这种权力以前也要同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商,但可以不受他们的意见的约束,单独采取行动。使总统在在对付政敌和制服议会方面获得了有效的强有力的武器。
宪法规定,总统享有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第四共和国时期,总统并无这种权力,公民投票也仅于修改宪法未获得议会通过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在新的政治体制下,总统不仅拥有这种权力,且还把投票的内容和范围加以扩充,从修改宪法到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方面。通过公民投票权,总统越过议会,直接取得公民对政府重大内外政策的支持,从而强化了总统的权力中心地位。宪法还赋予总统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权力。此外,总统选举方式也由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的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变为由大选举团选举产生,因而减少了议会的牵制。62年通告公民投票又将总统改为由普遍直接选举产生,大大加强了总统的地位。2、政府权力和地位的提升。3、议会地位和作用的下降 4、建立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咨询体系。 监督机构为宪法委员会。咨询机构是经济与社会委员会。三、分权与制衡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历史进步性:与资本主义前的政治制度相比,资本主义国家中实行分权制衡机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第一,在代议民主制和分权制衡机制下,资产阶级内部少数服从多数的共和权力代替了个人意志至上的君主权力,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结束了君权的不可分割性与不可制约性。第二,当资产阶级把主权在民,代议制,三权分立这些原则用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法治型统治取代了人治型政治。(2)局限性:它是为作为统治阶级的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第一,它通过权力运用分散性与多样性,向不同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和政治党派提供争得部分权力的可能性。第二,它是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矛盾,规范约束资产政治竞争的政治平衡器。因此,从本质上讲,分权只是资产阶级内部这一集团与那一集团之间的权力分配,而不是资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以外的阶级之间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大与多元民主政治的出现相并重,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新特点。第四节 民主制度运作的法治原则一、法治思想的来源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有论述在资产阶级革命结束后,法治成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核心特征。法制:意为有关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一套设施和制度,其重点落实在法的强制性,法的合法性和法的技术性方面。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国的《大清律》。19世纪英法学家戴雪在《宪法精义》中法治的特征:它指出,法治包括三个既不相同但又互有关联的概念:第一,法治意味着着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与专制权力的影响相支立,并且排斥专制的存在,特权的存在乃至政府裁量权的存在;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说意味着所有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院实施的国家普通法;第三,法治可以被当作表达一个事实的公式,即宪法的法律,属于宪法法典组成部分的法规,在由法院加以界定并实施时,它们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个人权利的结果。法治国:依法而治的国家通常称为法治国。 它发轫于德国。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典的自然法学说,形成于盛行的宗教神学意识形态中。
在中世纪神学法学体系中,自然法的地位是崇高的,明确的面明是非常稳定的。阿奎那是中世纪最有代表性的神学家之一,他极其崇奉法律,认为法律并不来源于人为的因素,而是出自上帝的理性。他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教皇革命的意义:一是导致近代国家的诞生,尽管是以一种悖论的形式——教会本身——出现的;二是导致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产生。118西方法治的概念:1、法治缘起于自然法学说,奠基于自然法的契约论之上,保护“人与生俱来的诸项权利”是法治的根本使命;2、法治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即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民众,更以法律约束统治者,从而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3、法治当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但更强调所依之法必须“合法”,它包括正义一类的内容在内。4、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发现的自然法则,因此法治重视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法治原则在法理上的两种观点的内涵:在当代西方社会,对法治原则背后的法理逻辑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纯粹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必由国家制定,在国家的立法权之外不存在其他法律渊源,法律的效力来自国家惩罚违法行为的权力。纯粹法学只回答法律是什么,它怎么样,而不它应当怎么样。法律是否合乎正义,那是正义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法治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第二种是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人们不仅应该研究法律是什么和怎么样,而且更应该过问法律努力要做什么和将成为什么。强调法律的原则应合乎正义,凡是与共同善相抵触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法律,恶法非法,非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评析西方政治制度中法治与正义的关系:关于法治与正义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纯粹法学否认法治与正义之间有关系。认为法律摆脱了道德与政治价值判断,纯粹属于社会技术问题。正义是一种相对的观点,把法律与正义混为一谈,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原则应合乎正义,强调法律是有目标的事业,应根据正义原则协调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非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尽管围绕着法治与正义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总体倾向是主张法治本身首先应该是正义的。这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主流。同时应指出,虽然总的倾向是法律应符合正义,但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家对正义的理解和解释的角度和程度是不同的。中世纪神学家认为正义是上帝的意志,启蒙思想家认为正义是人类的理性,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等。总的来说,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的正义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和现实利益,从本质上讲,法治符合正义意味着法治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价值观。试析西方法治形式合理性与实质非合理性的矛盾:1、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马克斯。韦伯分析社会结构所提出的一对概念。形式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因素关系判断,实质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判断,前者主要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预见性,是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后者则被归结为考虑某种特殊的目的和后果所具有的意义,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2、西方法律的法的形式合理性保证了司法对于每个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社会调节手段,伦理道德对社会的调节作用被法律所吞噬,无论什么性质,什么范围,什么程度的争端都诉诸法律,诉讼多,法律多,律师多,已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景观。资本主义卷 入了以手段支配目的,以形式合理性支配实质合理性的过程,实质上是由形式的合理性走入了实质的合理性。3、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形式合性是为既存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服务的,作为最大限度的形式合理性,先决条件的契约自由在似乎是一种中立的制度,但实际上决非中立,它有效地保证了经济特权群体使用其超经济能力的机会,从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看,实施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结果就是经济上的特权群体,从市场交易中扩张了他们的权力,而那些经济上的弱势群体从这种形式上“平等”的“合理”的秩序中得到的好处是微乎其微的。4、西方司法实践中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性之间的紧张性质不仅反映了冲突着的不同价值之间的对立关系,而且也反映了利益相悖社会阶级之间的对抗关系。&&合理的法律产生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统治和走上政治舞台,其基本内容反映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和现实利益。所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无非是为了保护富人和特权群体的利益及价值观,即使法官在形式上能够不偏不倚进行判决,其实质内容也可不能是公正“合理”的。&&&&分析法治与民主共和政体的关系:(1)法治与民主政治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和一切其他形式的政体相比,民主政治是最适合、也是最需要法治的政体。没有法治,民主就容易蜕变“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暴政”在形式似乎是遵循“多数人决定论”,但事实上多数人的意志往往是由统治个人或集团的专断意志所操作和控制,它既不能理性地表达和维护多数人的真正福祉,也专横地剥夺了少数人的应有权利,而法治正是可以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2)没有牢固的民主制度结构,也很难有可靠的法治。在一个缺少经过普选产生的代表机关的国家,在一个权力中枢相对封闭的国家,在一个人治色彩浓厚的国家,公民很难对现行的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和完善拥有平等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定权,因而无法迫使,监督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在西方民主制度中,法治为民主提供有力支持,法治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支持了民主秩序。(4)民主也为法治提供了坚强的保证,民主制度下的立法方式由于具有普遍的参与性,广泛的代表性和严格的程序性,从而提高了法律的质量,公民对法和执法的有效监督,又是维护法治的根本途径。三、实行法治的原则法治原则的观点:第一,法律必须是普遍和公开的。法律的普遍性含有两个内容:一是法律的适用不是针对某些特定人群,而是所有的人和一系列相同的事物,即不分性别,出身,种族,信仰,文化程度,地域,场所,这意味着不能选择性地立法和执法。二是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如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尊严等等,它们都是不因时间,地点而变化的永恒法则。第二,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内容有:1 公民不分性加紧,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享有权民投票权;2 随着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的废除,少数民族和有色人种开始享有同白种人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也可可平等地参与竞争政府的公职,担任公共机构的职位和职务;3 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法,任何人没有法外特权;4 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艰险普通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第四,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主要内容包括:1 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2 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3 为保证法官审判独立,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务不受侵犯。&&132第三章
选举制度第一节 选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与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它产生于奴隶制国家。 在西方历史上,古希腊城邦政治和古罗马王政及共和政治中的选举活动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一页。&& 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伴随着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逐渐确立,是资产阶级经济与政治力量兴起并不断发展的结果。&& 中世纪选举市民代表的方法为后来的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经济。二、现代选举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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