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庭上最后用英语怎么说辩诉的时候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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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最后辩论阶段是公诉人说完公诉词然后被告,辩护人说完,最后的辩论时围绕什么辩论,可以提问被告人吗
致爱丽丝xdZN3
到了辩论阶段~就公诉人跟辩护律师进行PK 不可以再提问了~所以在审讯阶段把所有问题问完尤其重要
哦哦,您的意思是,公诉人开始针对被告人何辩护的这些问题,公诉人开始和辩护人辩论,但是不能再和被告人说话了是吧?就是主要我想知道是不是不能和被告人说话了谢谢
公诉人提起公诉
然后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接着被告可以针发表自己的观点~
但是不可以再提问了~
除非得到法官的批准才可以补充提问
哦哦,您的意思是像上边的步骤完后就不能再提问了,就得是公诉人和辩护人辩论了,也不用被告说话了是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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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确实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但我们都认为无罪的判;总结一句,全面深入的理解罪行法定原则是公诉人法庭;2、以科学的刑法解释理论指导法庭辩论;公诉人法庭辩论时常常有在事实已经查明的基础上就行;保行为的可预测性,又不排除在个别时候超越立法愿意;例1、去年江苏南京被舆论吵得沸沸扬扬一个案件,犯;例2、某检察院起诉了一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例3、刑法262规定:
确实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但我们都认为无罪的判决是公正的,为什么呢?此案寓意深远
总结一句,全面深入的理解罪行法定原则是公诉人法庭辩论的精髓。
2、以科学的刑法解释理论指导法庭辩论。
公诉人法庭辩论时常常有在事实已经查明的基础上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展开法理意义的辩论。控辩双方常常对法律文本的具体含义各持己见,由此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可见对刑法文本如何解读,以怎样的科学方法去解释刑法文本对法庭辩论意义重大。一方面,罪行法定视野中法律文本的制定被要求以明确性为原则。就是说法律的用语应当明确,应当明确的告诉人民成为刑罚可罚性对象的行为是什么?明确应当以通常的判断力者能够认识、判断的程度为明确的标准。但是我们都知道无论立法者智慧多高,立法技术多完善,都不可能使法律文本圆满无缺,法律文本源于具体事实高于具体的规范性,和他始终落后于现实的滞后性,以及文字的多意模糊性,使个案事实永远充满了变数。对刑法文本的解释是文本与个案事实的连接点,通过解释文本才可能成为活的规范。刑法解释理论博大精深,有刑法解释的立足点的问题、有目标定位的问题、有解释方法选择的问题、有解释规则的问题。刑法解释的目标这次到桂林参加高检组织的公诉案件质量培训班,北大的梁根林教授就刑法解释理论讲了一整天,使我受益非浅。最后教授告诉我们刑法解释的最高境界就是“抱着正义感,怀着常人心,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我也认为: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不能超过文字含义所具有的最大边界,不能使一般人对其行为后果无法判断,解释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公正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公正,更是对社会的公正。刑法解释的目标应该定位在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本质上考察立法意图,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立法宗旨;只有在这种立法意图无法认知或对现实情势所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的场合,才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根据法律精神,确认合乎客观需要的法律含义,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范,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在保障人权和保卫社会两个方面的使命。其中,对于立法意图的探寻是基础,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探寻法律精神是补充。既探询立法的愿意,确
保行为的可预测性,又不排除在个别时候超越立法愿意,与时俱进的解释刑法文本。对解释方法的选择应当遵循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逐一适用的原则。刑法解释的规则应该符合形式逻辑、适当允许扩张性解释,禁止类推性解释、符合生活逻辑规则结合生活中的常情常理。以上的这些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精神我认为应该灵活运用到公诉人的法庭辩论中。
例1、去年江苏南京被舆论吵得沸沸扬扬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组织多名男性为男性同性恋者提供有偿性服务。组织者是否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最后下定决心把案件起诉到法院。假设在法庭上辩护人拿出一大堆的专家意见说,卖淫仅包括女性向男性提供有偿性服务,你公诉机关怎么能对“卖淫”一词作这样的类推解释呢?既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我们怎能定组织卖淫罪呢?我们怎么答辩。这里争论的焦点就是对刑法文本中“卖淫”一词应该怎么解释,对同性恋怎样看待。同性恋中国古已有之,不少的古典文学著作甚至历史典籍中都有同性恋的记载,在当今世界同性恋在东西方都不少见,大多的人都对其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北欧一些国家甚至承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德国柏林市长就是同性恋。既然我们承认和宽容同性恋的存在,就不能无视提供有偿性服务中既有异性性服务、也有同性性服务这一客观存在。所谓“淫”是我们对性行为和变相性行为的一种贬义的称谓,所谓“卖”就是有偿交换的意思嘛。卖淫一词所可能的最大语境含义既应当包含女性对男性,也应该包含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这是我们仅运用文理解释就可知的结论。文意解释包括字面解释与语法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与词句语法结构,来阐释法律的意义与内容。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普通语词或词组,而且在普通语言中是明白的,那么除非有充分理由作出其他不同解释,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作出解释;如果可供选择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那么则采取系统的解释方法,结合具体语境选择最合理的意思。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专用名词,那么就应当从专门含义的角度进行理解。文意解释的特点在于严格参照法律文本,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文本的本身含义。我们对卖淫这一普通词语作这样的扩张性解释,并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并不违背社会生活的常情常理、更不违背立法者的初衷。
例2、某检察院起诉了一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他伙同他人绑架同学勒索财物,然后亲手将人质杀死。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法庭上辩护人信心百倍、胜券在我作如下无罪辩护:刑法239条明确规定绑架他人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已绑架罪处死刑,但刑法17条2款明确规定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不包括绑架罪,所以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人作了这样的答辩: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在他把先要杀的人绑架回来勒索财物,然后把他杀害却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不是明显荒谬了吗?(这不等于告诉那些人…)刑法不是我们嘲弄的对象,刑法不是规避法律的天堂。绑架罪把杀害被绑架的人规定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前提是行为人构成了绑架罪而言的,立法者认为此时对杀人的行为没有必要单独评价只要直接定一个死刑就达到了罪刑均衡的原则。现在实施了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的为未成年人他不构成绑架罪,但他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只需要评价他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就可以了。刑法17条2款明确规定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时我们理解刑法17条2款的含义时就应该结合刑法232条、239条作体系性的解释,系统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上下文,以及将法条放置在整部法律中甚至整个法律体系中加以整体性的理解与把握。法典中的每一个条文字句,都紧密地交织在法典完整的体系中,构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其内部的各规定应当推定为互相联系,彼此协调。例如在法典编纂过程中,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许多法律条款必须与其它条款相互补充,才能组成完整的规范。所以,必须从联系、整体的角度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不能断章取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体系的完整和协调,否则就会形成法律条文的相互矛盾或者前后脱节。由于刑事立法上犯罪构成规定具有概括化、类型化、程度化的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系统解释是仅次于文意解释运用较多的解释方法。
例3、刑法262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就在于是以卖还是以收养为目的。现实中有人没儿子想要儿子想疯了,他乘人不备偷了一个或抢夺了一个婴儿回去自己养,这能否定拐骗
儿童罪。如果起诉,律师肯定说:拐骗拐骗是要骗,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为成年人脱离家庭,我的当事人是偷怎能构成此罪呢?此时我们对“拐骗”二词应当怎样理解才符合法律的精神呢?罪行法定原则下的明文规定不可能包含所有的犯罪具体形式,它只能规定某种行为性质的最低标准。入罪判断“举轻以明重”是一个原则,就好像数额巨大构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理应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理应构成犯罪。对偷盗婴儿自己养的行为就应该运用“举轻以明重”。何况法律是为普通人制定的法律不是为“神仙”制定的法律,法律不能违背生活中的常情常理,14周岁以下的为成年人有的能够被骗,有的如1-2岁的婴儿他没有认识能力不会语言沟通他怎么可能被骗?要想达到犯罪目的只有乘人不备,抱起就走,这就是拐骗儿童罪。在拐卖儿童罪中刑法就明文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此时我们探寻“拐骗”一词在刑法文本中的真实含义时就应该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并结合生活常理。这样就完全可以驳倒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官的有罪判决。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所追求的客观目的(法律精神)进行解释。当我们对法典条文存在疑义时,应以法典所追求的目的来断定法典的意蕴,在罪刑法定框架内对法条作出扩张解释、缩小解释或者补正解释。这些解释方法应当是综合起来运用,只有各要素的功能被充分地发挥,才能完成法典意蕴的发现工作。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刑法仍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就是运用目的解释方法适用刑法,对其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而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立法精神应当惩治并且能够通过刑法解释解决的问题,一般都是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适用刑法,对其加以惩处。再如,刑法第403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证券会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有上述行为的能否构成犯罪?因为证券会从性质上说是事业单位,但实际上其履行了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是中国的国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社会体制下,完全的形式主义是行不通的。因此,司法人员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
根据立法精神对该种行为定罪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以“罪无明文规定”为托词,只会导致罪刑法定的错误实践。当然,这一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常委员的立法解释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以上三个例子都是运用刑法解释理论定罪(入罪)的案例,对刑法也不能任意解释定罪,超越法律用语的逻辑含义去定罪就是滥用刑罚权。比如:刑法规定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有一天某成年男性被拐卖到非洲某橡胶园当奴隶,我们对拐卖者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吗?我们无论如何运用刑法解释的理论方法,也不能把男人解释为女人。把拐卖男人以拐卖妇女罪定罪,或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如果我们这样定罪,就是对刑法的类推解释,就是法官造法,这和刑法解释的宗旨是违背的。
3、对纷繁的刑事法学派理论以唯我所用的精神指导法庭辩论。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主旨是围绕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在展开,定罪辩论是法庭辩论的基石。定罪辩论的直接依据是刑法文本,但是每一条刑法文本的背后却是大量的刑法理论在支撑着它、充实着它、完美着它。在法庭辩论中纯熟地运用刑法理论将极大的提高辩论的说服力、增强辩论的说理性,从而使法庭辩论如醇香美酒,愈久谧香。但是刑法理论、刑法学派汗牛充栋,多不胜数,同一刑法问题不同的学派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某一问题立法者有明确的立场那好办,如果立法者的立场大家也争论不休时,法庭辩论中如何说理就更为重要了。我的观点就是,平时尽量掌握各种学派的理论,出庭公诉时为捍卫指控对学派理论唯我所用,这不失为一辩论策略。
有这样一个事例:2010年东部沿海一个检察机关起诉了一个海关工作人员,指控他徇私情放纵走私,情节严重,触犯了411条构成放纵走私罪。同时他又收受走私分子的巨额钱财,又指控他构成受贿罪。一审辩论时律师提出放纵走私和受贿是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二者具有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受贿一罪判处。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时出庭检察人员从刑法学派关于牵连犯的各种理论比较出发充分的阐明了对牵连犯数罪并罚的依据,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他在辩论中是怎样运用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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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
作者:丁俊涛  时间:     浏览量 256  评论 0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 第一部分& 证据质证
&&& 一、如何组织证据:
&&& 1、方法
&&&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 2、形式
&&&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 1、质证准备
&&&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 2、质证技巧
&&&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 证言;
&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
&&&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 1、文字表达技巧
&&&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 2、语言表达技巧
&&&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 1、先声夺势法
&&&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 3、设问否定法
&&&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 4、间接否定法
&&&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 5、以退为进法
&&&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 6、后发制人法
&&&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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