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华路鲜花店293号瑞宝服饰经济纠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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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夏英与林邦利、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第二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全文】CLI.C.2255476
林夏英与林邦利、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第二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夏英。
  委托代理人:麦健巨,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邦利。
  委托代理人:万超,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坚,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第二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李家裕,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月圆,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林夏英与上诉人林邦利、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第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瑞宝二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林邦利经营的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厂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日,位于海珠区瑞南路边四横11号三楼的海珠区双林制衣厂发生火灾,火灾随后波及四楼的益林服饰厂等,火灾过火面积2200平方米,起火原因为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厂内发生线路故障所致,灾害成因为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厂内发生线路故障起火后,把堆放在电线下方的制衣成品引燃并向四周蔓延所致。火灾发生后,广州市海珠区益林制衣厂委托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其火灾现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该厂因此次火灾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94200元。之后林夏英要求林邦利、瑞宝二社赔偿损失未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厂成立于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经营者为林邦利。日,林邦利将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厂转让给案外人毛琳辉,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厂名称变更为广州市海珠区圣泉制衣厂,投资人变更为毛琳辉。广州市海珠区益林制衣厂成立于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经营者为林夏英,该厂于日注销。
  在本案诉讼中,林夏英提供了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火灾损失报告书,以此来证明其制衣厂因此次火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林邦利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瑞宝二社认为林夏英的具体损失与瑞宝二社没有任何关系,故其不发表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林夏英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交通防火大队出具的《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火灾事故报告》,主要内容有,日4时45分,位于海珠区瑞宝街瑞宝二社四横路11号三楼的双林时装厂发生火灾,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火灾成因的认定:1、该厂堆放成品的地方和车间没有作防火分隔,致使发生火灾后,火势在车间中快速蔓延,烧毁了大量的制衣设备,加大了火灾损失。2、该厂厂房没有安装合格的消防栓设备,火灾发生后,由于水压不足,不能有效进行扑救,消防队必须从东晓路市政消防栓接驳消防水加压扑救,增加扑救火灾的难度,延长了火灾的扑救时间。2、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致使发生火灾后,在东北风的吹动下,瑞南四橫街11号的火苗把相邻12号三楼、四楼制衣厂的车间也烧着,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1、消防安全制度没有落实,值班人员没有定期巡查,而是在办公室中睡觉,致使火灾发现时已呈现猛烈燃烧状态,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有利时机。2、厂房没有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栓,只是在楼顶设置水池,利用水池的压力供应给每层的消防栓箱,这样的消防栓系统没有泵房加压供水,也没有水泵接合器,基本起不到扑救火灾的作用。3、厂房在建设初期没有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致使厂房与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足,厂房与厂房之间的窗户互相正对,加快了火灾蔓延的速度等。林邦利、瑞宝二社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另外经查:海珠区瑞宝二社四横路11号的《集体土地房产证》的持有人为瑞宝二社。日,林夏英与瑞宝二社签订《厂房协议合同》,约定,林夏英向瑞宝二社租赁厂房一幢,位于瑞南路边四横11号4楼,租赁期限为三年,日至日;租赁期内,瑞宝二社向林夏英提供用水、用电方便,水费由林夏英支付,瑞宝二社提供水电设施到该厂前、表后等设施由林夏英自行安装使用及维护,如管理不善损坏厂房设施,一切修复费用由林夏英方负责;租赁期内,林夏英为该厂安全用电及防火工作负责人,搞好环境生生,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其后果一切由林夏英方负责…等。之后,林夏英在此开设了广州市海珠区益林制衣厂。
  林夏英在原审中诉称:林夏英是广州市海珠区瑞宝二社四横路11号四楼广州市海珠区益林制衣厂投资人,林邦利是原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厂投资人,由于林邦利经营的制衣厂于日发生火灾,波及林夏英经营的益林制衣厂,造成林夏英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广州市海珠区双林制衣厂火灾事故报告》认定了林邦利、瑞宝二社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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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民终15362号
本院受理上诉人庄俊聪、陈旭彬、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第四经济合作社与林凯浩、陈南生、陈炳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定于日8时45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吕宇凰)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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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3153750
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东伟、温观生,均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李致祥,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阳、陈汝山,分别系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新滘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致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钜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伟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咏梅。
  原审第三人广州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坚。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咏虹,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斯婷。
  委托代理人王泽,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加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加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瑞宝经济联合社(下简称瑞宝经联社)、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新滘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瑞宝公司)、广州市钜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钜海公司)、广州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寿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下简称海珠区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广州市海珠区工业总公司(甲方,下简称工业总公司)、广寿公司(乙方)与瑞宝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开发“瑞诚”商住楼项目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在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复字(号)文批准的115631平方米建设用地中,划出约36亩土地兴建“瑞诚”商住楼(下称“本项目”),可建楼宇建筑面积约55000平方米,本协议所指的建设用地是指173亩中,地处东南角东临东晓南路,南与晓港湾交界的约36亩用地;甲方同意将上述规划红线内约36亩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全权交给丙方实施开发建设,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开发本项目,由此产生的权益权归乙、丙方所有,乙、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参与分成,并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本项目的开发建设采取乙方投资,丙方出地的形式进行合作,所得物业权均按5:5比例双方进行实物分成;共有的楼房取垂直分配,其中丙方分得75%的铺面,乙方分得25%的铺面, 住 宅部分各得50%面积;由于丙方比乙方多得25%的铺面,经乙、丙双方商定,由丙方以住宅面积补偿给乙方的办法,补偿标准为丙方的2平方米九层以下住宅建筑面积调换补偿给乙方换取乙方的1平方米铺面建筑面积;为了充分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在顾及小区整体利益的原则下,乙、丙双方通过努力尽可能提高本项目的容积率,如超出2.28容积率,由此所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双方同意按乙方60%,丙方40%的比例分成;乙、丙方同意楼宇的核算面积,以该楼宇竣工后的实际测量面积为结算依据;乙方负责按5:5的分成比例标准将本项目的应交建筑面积交丙方使用,其中,75%的铺面建筑面积(超出的25%的铺面建筑面积,由丙方按2平方米九层以下住宅建筑面积换1平方米铺面面积的标准调换补偿给乙方)划归丙方所有;乙方负责先行垫付丙方应负担的有关费用(土地出让金、策划促销广告费、销售、产权及契证税费);丙方同意乙方代收丙方物业售楼款,首先支付由乙方先行垫付的有关费用,扣完为止,余款全部划拨丙方所有;本项目全部建成的施工期限(含验收完毕)预计为18个工作月,全部工程分二期实施;乙方除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建设项目未能按期、按协议执行,甲、丙方有权没收乙方在本项目中已产生的经济利益;如丙方违反协议,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则由丙方加倍赔偿给乙方;等。
  日,规划部门核发穗规地证字(1997)第4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载明用地单位为工业总公司和广寿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R2),用地位置为海珠区南洲路瑞宝村以南地段,用地面积为22187平方米(其中道路1782平方米);等。
  日,工业总公司(甲方)、广寿公司(乙方)与瑞宝公司(丙方)签订《“瑞诚”商住小区补充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经互惠友好协商于1996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瑞诚”商住小区协议,已按正常程序进行各项工作;考虑到红线图的变更,以及按市《关于七层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的通知》规定从日开始执行,因此造成乙方增大成本减少实用面积等原因,乙、丙方双方协商同意,超出容积率2.28部分,按乙方占80%,丙方占20%比例分成;但乙方在交付丙方的全部物业时必须按市“关于七层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的规定”交付物业;“按乙方60%、丙方40%的比例分成”应予取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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