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苏省事业单位2014年小学一年级学籍网上系统关闭了吗

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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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4〕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为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相关业务的办理,现就当前部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业务办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籍注册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从日开始进行学籍注册,由学生所在学校对已来校报到且信息校验合格的学生,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注册并获得正式学籍。所有学段各年级学生(含休学状态学生)均需要进行网上注册。信息未完成校验的学生将作为问题数据,问题数据的学生不能进行注册。
  二、跨省转学及招生
  1.符合本市转学相关规定转入上海的学生,必须提供准确来源信息以及全国学籍号,转入学校核查无误后由学校在平台里进行操作,待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调档成功后生成本市学籍,如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须由转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或属首次从境外来华就读确无全国学籍号的,由各区县教育局每月20日汇总后报市教委。
  2.从本市转出到外省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学校均需为学生提供全国学籍号,个别具有本市学籍但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学生如需办理转出本市,由所在区县教育局为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学校及所在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在平台内进行相关操作。
  3.外省市毕业年级学生到本市就读的,由招生学校或转入学校在平台上按跨省招生流程操作。本市初中和高中起始年级跨省招收外省市学生需要求学生提供准确来源信息以及全国学籍号,招生学校核查无误后由学校在平台上进行跨省招生操作,待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调档成功后生成本市学籍。
  三、特殊教育学生信息采集
  2014学年起,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全部纳入本市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其中起始年级学生按新生录取要求操作,非起始年级学生由所在区实行统一导入。各普通学校须在平台上及时记录随班就读学生的状态。
  平台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信息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信息须与本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中学生信息保持一致。
  四、照片采集
  本学期起,小学起始年级、各学段毕业年级(小学五年级、初中九年级、高中三年级)以及由外省市转入的本市在籍学生将试行网上采集照片,采集的学生照片将用于电子学生证及毕业证书制作。本次采集的时间为日至12月29日。
  采集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登陆&上海市电子学生证应用系统平台&,点击学生照片采集入口,进入&学生照片上传平台&。根据提示按要求上传照片即完成采集。采集完成后小学一年级学生将按成功上传有效照片的先后批次制作电子学生证。具体采集要求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照片网上采集试行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小学生照片网上采集试行要求
  一、采集对象和时间:
  1.小学起始年级新生(2014年暑期已按要求上传有效照片者不再采集)。
  2.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
  3.无照片其他年级学生。
  二、采集时间:
  日&12月29日
日&11月21日
小学起始年级新生
日&12月29日
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
日&12月29日
无照片其他年级学生
  三、采集方式:
  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登陆&上海市电子学生证应用系统平台&后,点击&学生照片采集入口&,进入&学生照片上传平台&。上传分为&家长上传&和&学校上传&功能,每一个学生的照片只可由家长或者学校老师成功上传一次,不可重复上传。已成功上传照片的学生,可重复登陆查看照片信息,但不可重新上传照片。
  &家长上传&功能:登陆&学生照片上传平台&,选择&家长&窗口进入,输入学生学籍副号、姓名、验证码(系统自动生成),校验通过后进入上传系统。
  &学校上传&功能:系统将为每所学校统一生成注册码,并通过区县下发到学校。学校老师可按照本校对应的注册码,选择学校名称登陆平台进行实名注册、设置密码。注册登陆后,平台会根据所登录的对应学校信息,显示出该校所有的新生或毕业生的学生数据。学生数据中每一位学生对应的基本信息后会显示该生是否有照片。
  四、照片要求
  照片须为学生本人近期标准免冠报名照,背景色为淡蓝色,照片尺寸为272x354,分辨率为300DPI以上。
  不可上传胶印翻拍照、风景照、大头照、手机自拍照等非标准报名照片。
  五、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接听时间:每周一至周六8:00&20:00(国定假日除外)。推荐阅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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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14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 新生入学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合理划定各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并至少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15天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第六条&&&&&&&&&&&&&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须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
义务教育实行新生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
第八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辍学。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规模,控制班级学生数。
新生分班遵循均衡配置的原则,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兴趣班等。
三、 学籍建立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学校须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修改学籍信息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四、 转& 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五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六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即时办理。
第十七条&& 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五、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若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仍需要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六、 评价奖惩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学校教育评价因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小学考试(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须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
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三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项目测试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
学籍档案不记载学校处分信息。
七、 毕业升学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
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凡未在当地取得应届初中学籍的学生,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学生,服刑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以注销学籍。
八、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辍学等,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九、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新民网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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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小学生开办“电子学籍”
  本报讯(记者封葑)今年9月1日新入学的小学一年级新生,都将拥有一个19位的,终身不变。9月3日,记者从二经二小学了解到,一年级新生的数据正在录入阶段,预计9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
  信息采集细致繁琐
  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已经建立,沈阳小学正在进行一年级新生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经二校教导处张主任介绍,录入信息需要一个非常细致的过程。首先,在新生家长会的时候,班主任老师会将信息采集表发给家长,并指导家长填写,审核无误后,学校将信息录入系统,系统检查准确无误后,输出信息,还需要家长、班主任、校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学校同时给学生拍摄照片,以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
  “要等到学校全部学生信息采集结束,才能统一将信息并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待系统审核结束后,自动为每名学生生成一个19位的。”张主任表示。
  辽宁以“L”开头
  辽宁学生的都以“L”开头,字母后沈河区学生的六位数为“210103”,随后八位是学生出生年月日,最后四个数字则由系统自动生成。
  记者注意到,表格内容包括72项信息,其中38项为必填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地、身份证件类型、户口所在地、健康状况等。
  沈阳早在10多年前,就已经实施了学籍管理,此前是12位的号码。此次全国实施学籍管理,沈阳早在2013年下半年,就已经为在校学生生成了学籍,并入全国网络。
  网上转学有望实现
  拥有唯一和后,学生转学将更加方便,有望实现“网上转学”。的结构全国统一,如果中途学生转学至外省,外省学校需要提交申请,省内教育部门进行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在网上直接转学。
  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包含信息非常多,除了姓名、学校等基础信息外,还包含了成长记录、学生调班、学籍异动申请等多项内容。依据教育部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将实行“籍随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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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成功,谢谢参与!武冈市2014年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的几项规定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今年我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严格执行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教育局〈武冈市城区小学招生区域调整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函[2014]30号)文件精神。
  2、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必须年满六周岁,即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满六周岁的儿童,身份证号码不能在全国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
  3、严格控制班额,一年级每班不得超过60人。如班额突破60人,将严格追究校长责任。
  4、2014年5月底,城区各小学必须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摸底工作,摸底的同时告知家长要准备好全家户口本,小孩父母的房产证及入学儿童的预防接种证。6月1日&20日完成入学登记,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校公布名单。户口与住居地不一致的,以房产证上的居住地为准。
  5、本校教师子女凭户口簿、结婚证审核,6月1日&20日登记入学,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审核资料学校复印存档。
  6、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父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作单位证明、父母和儿童的户口簿、预防接种证、房屋租赁协议到居住地所在招生学校登记,登记入学时间为日&6月20日,学校审核并发放入学通知书。所有审核资料交复印件留学校存档。
  7、在城区购买住房的非城镇居民子女凭父母和儿童的户口簿、预防接种证及小孩父母的房产证到所购房屋所在地招生学校登记,登记时间为日&6月20日,学校审核并发放入学通知书。所有审核资料交复印件留学校存档。
  8、小学一年级报名登记期间,一定要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采集好全国学籍信息,9月底要录入到全国学籍系统中。因有学籍的学生不能重新建籍,学校要坚决杜绝重读小学一年级现象。
  9、因城区各年级班额太大,原则上不得接收插班生(符合政策的异动除外)。按先接收学校同意,后转出学校同意,再由教育局签章的顺序办理转学联系单。
  10、建立督查制度,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将组织人员在开学后核查学校留存的档案材料,落实违规招生人数,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11、每超招计划1人,在2015年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扣0.1分,并按照《武冈市2014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及招生工作责任状对违规招生行为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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