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作文500字六年级关爱的作文并模仿心灵有耳

啸秋中学现场作文比赛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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啸秋中学现场作文比赛获奖名单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687&&&&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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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啸秋中学现场作文比赛已经结束,现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三(7)胡温妮&&& 二(4)苏明泓&&& 三(4)陈黎&&&&& 二(7)徐霞碧
三(2)周温和&&& 二(5)雷舒婷&&& 三(8)林悠悠&&& 三(8)许冰如&二(8)刘璨&&&&& 二(6)蓝鹏飞&&& 一(4)陈若琪&&& 二(7)孟智灵
一(2)周珠洁&&& 一(4)黄千汇&&& 三(3)吴圣坚&&& 二(3)蔡高三(3)周彬慧&&& 二(7)詹佳佳&&& 一(8)夏奕宇&&& 三(2)吴凯三(5)周艳晨&&& 二(1)林枫&&&&& 二(1)陈娇娇&&& 三(5)项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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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英语节现场作文比赛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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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英文写作能力;特在11月21日举办英语现场作文大赛,现将比赛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 高一段
&&& 第一名:一(1)季晓晓&&& 第二名:一(2)陈成群一(6)陈歆歆&&& 第三名:一(1)董梦思一(4)徐琦一(5)曹雪艳
&&& 高二段
&&& 第一名:二(1)陈茜茜&&& 第二名:二(7)高苗苗二(2)王微微&&& 第三名:二(4)章建丽二(5)苏妮二(6)陈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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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问答
&&&& 1、为什么要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 答: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等。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教师职业。
  2、为什么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社会文明进步、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首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把住教师队伍把住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法律手段。其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开放式、社会化的教师培养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有利于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从教。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调整和整顿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3、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该法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还对教师资格的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的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资格过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4、何时开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原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的授权,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并部署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教师职务并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在总结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2年9月23日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5、在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答:我省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中,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过渡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在编在职教师确认了教师资格,并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为实施开放式、社会化的教师资格制度作了过渡性的准备,是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阶段性工作。所以,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确认的教师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种类、范围、条件
  6、教师资格的种类有哪些?对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具体如下:
  (1)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有关本人思想品德方面的证明材料。
  (2)学历条件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虽未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
  (3)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
  (4)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规定的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中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学校出具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凡没有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必须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 (2)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达到合格标准
  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办法和标准,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要求
  8、什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能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它有助于认识教育教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了解教育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发展特征,从而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克服盲目性,加强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9、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哪些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木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以下三类人员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1)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2)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或委托师范院校组织举办的高校岗前培训,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3)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组织举办或委托市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每门课程32学时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关于普通会水平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10、什么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答:1994年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决定》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1997年经国家标准局审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为部颁标准。该标准把普通话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每级各设甲、乙两等,共三级六等。具体如下:
  (1)一级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2)一级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3)二级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鼻边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4)二级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fu一hu、z-zh一j、送气不送气、i一u不分、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5)三级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
  (6)三级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言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昕其说话有昕不懂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11、什么是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有哪些测评项目?
  答: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就是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定与评价,考察其是否具备当教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素质。测评项目包括试讲和面试两部分。通过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技能和教学效果。通过面试,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12、哪些申请人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答: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中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退(离)休教师之外,无论是在职教师还是社会人员,都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怎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要缴费?
  13、哪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教育局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1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只须提供由任教学校出具的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8)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否要缴费?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但学校在编正式教师、退(离)休教师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16、退(离)休教师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向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可向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毕业证书和原任教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与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方法
  17、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哪些程序?
  答: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基本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的方式考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18、具备不同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教师资格?
  答:由于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背景不同,条件各异,因此申请的要求和认定的程序有较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认定机构的选择以及认定条件等三方面。在以下的篇幅中,我们向大家介绍几位条件不同的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过程,您可以从中了解具有不同条件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不同要求和程序。
  A.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何申请教师资格
  作为一名师范教育类专业非应届毕业生,怎样申请教师资格呢?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则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
  (4)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
  上述材料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合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通知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如果是一名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根据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他可以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与非应届毕业生也略有不同,即第(2)项改为在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第(3)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提供。如果所提供的材料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那么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B、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
  (2)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则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
  (4)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原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查验后退还本人);
  (7)根据需要,提供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接受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首先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通过初步审查,将会通知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时间、地点、负责单位等有关事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方式主要是面试、笔试、试讲等。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的3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其认定的结果。
  如果是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临近毕业的学生,则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可以向其就读学校或已经决定聘任其他前往任教的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与非应届毕业生略有不同,即第(2)项改为在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第(3)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提供。初步审查合格后,也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如果符合条件,那么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受理其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C、何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这三种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要申请上述三种教师资格的,向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按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都符合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把申请材料转送到当地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因为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是由地(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通知申请人参加由其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的时间、地点、负责单位等有关事项。如果测试符合规定,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D.如何申请两种以上的教师资格
  由于教师资格只是对申请人能力、水平、条件的认定,而且是开放性的,因此一个人可以具有几种教师资格。为便于教师资格申请工作的受理和管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或以上)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年内取得两种(或以上)教师资格。取得了一种教师资格后,在申请认定另一种教师资格时,资格条件和认定程序按其申请认定的相应教师资格的要求掌握。
教师资格与教师职业、其它相关职业的关系
  19、教师资格与教师职业有何关系?
  答:教师资格虽然是一种国家资格,但它只是一种对个人是否适合担任某种教师工作在基本素质、能力水平上的认定。具有教师资格只是具备了担任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为第一,教师职业是一种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第二,教师是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国家公职人员,其正式聘用和解聘都需要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三,聘任教师还要受学校编制、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教师队伍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它的实施必须与其他的教师管理制度相衔接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在教师队伍管理中,与教师资格关系最密切的有教师聘任和教师职务制度。《教育法》《教师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法》除了对教师聘任作出了原则规定外,还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教师法》的授权,教育部将颁布《教师聘任办法》,对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如何聘任为教师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
  教师资格和教师职业的关系是:
  第一,和所有的资格一样,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具有教师资格者个人水平、能力、素质的认定,是从事教师职业的必备条件。要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第二,教师聘任应当根据教师聘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师资格只是担任教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并不是认定了教师资格就一定要聘任做教师工作。因为聘任教师还要考虑教师数量、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由于教师资格的综合性要求,今后在教师队伍管理中要强调教师资格的重要性。今后补充教师,要补充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
  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分清楚教师资格与聘任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意识到教师队伍建设中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有的教师素质低下、教师年龄、学科、地区分布不合理等等)要靠聘任、考核等其他环节解决。
  20、教师资格与其他相关职业的关系如何?
  答:教师资格作为一种由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由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F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取得教师资格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教育教学能力、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等条件,这些条件实际上是个人全面素质的一种体现。教师资格在教师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身体和健康状况、口头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是经过权威部门和法定程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对谋取其他职业是有好处的,在德国、法国等国家,录用公务员等重要行业从业人员时都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者优先。我国也有一些重要行业开始规定,在招聘员工时具有教师资格者优先,或者其中要求的部分条件免试。所以,取得教师资格不仅对担任教师工作有重要意义,对今后的就业竞争也占有一定优势。
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权限、形式和法定凭定
  2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认定权限怎样划分?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这种划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既不能认定高一级教师资格,也不能认定下一级教师资格,这是对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规定,一方面是符合哪种资格条件向哪一级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另一方面是只能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这是为便于教师资格的管理、查询等规定的。
  22、教师资格认定的形式是什么?
  答:教师资格认定要以一定的形式体现,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的主要形式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人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认定意见,加盖认定机构的公章。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要存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存以备查询、核对。教师资格认定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其中有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认定资格时间、认定教师资格种类、认定机构名称和相应的公章、与本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致的编号等详细内容,这些内容清晰地证明持证人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的过程。
  今后在教师聘任办法等涉及教师资格的法律法规中将规定检验持证人是否具有由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不但要查验起教师资格证书,而且要查验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者内容一致才能确认其所具有的教师资格。这是维护教师资格的权威性,防止伪造滥用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种措施。
  23、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什么?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两种: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作为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之一,其内容和要求是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级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申请表中涉及个人简历和申请内容部分由申请人填写,教育教学能力考察部分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填写,认定意见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认定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存,一份存入已取得教师资格者的人事档案,作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之一。取得教师资格者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中记录有颁发给申请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号码,因此持证人所持教师资格号码必须与本人档案中的号码完全一致才有效。这是防止使用假证书的一种重要措施。仅有教师资格证书,而持证人的人事档案中没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度申请表》)或者两者的号码不致,不能视为具有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收是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申请人各方面条件都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后,颁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有效证件。教师资格证书中的内容有证书的制作单位,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免冠近照、身份证号码,任教学科,证书号码,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等详细记录和公章。证书的编号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编号一致。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本人保存,这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保障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仿制、伪造教师资格证书和使用假证书均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两种法定赁证外,教师资格申请过程中,申请者要按规定提供一系列的其他的材料。申请人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申请中的所有材料,由认定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存、备查。
《教师法》与教师资格制度
  24、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答: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法》
法律法规在形式上的特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怎么做",而不阐述"为什么要这么做"、"为什么要这么规定"。与教师资格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而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当事人除了要知道"怎么做"以外,还应当了解"为什么要这么做"、"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才能更加自觉、积极地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因此,我们先从与教师资格制度关系最密切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谈起。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教师法》。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的"母法",自这部法律人颁布后,教师队伍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与《教师法》的规定相符。全面贯彻实施《教师法》,除了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高度重视外,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制定与《教师法》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要求有较多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保障《教师法》全面实施,是《教师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点。到为止,我国颁布的绝大多数法律,除法律本身外,一般再有一个实施细则就可以施行了。有的法律本身规定得非常具体,甚至不需要实施细则即可施行,由于教师是整个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对教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民族素质的提高关系重大,以教师为对象的《教师法》涉及内容,有的内容在制定《教师法》(1993年)时还不具备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某种标准的条件,因此《教师法》采取了一种比较特殊的立法形式,即对一些影响重大,内容复杂的问题,留出比较大的后续立法空间,采取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的形式保障《教师法》的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等,授权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中的有关规定,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是第一部出台的与《教师法》配套实施的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的施行除本身的作用外,对于《教师法》其他配套法规的制定和早日颁布施行具有奠基作用和推动意义。我们之所以要对《教师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形式作这样的介绍,是希望让广大读者了解《教师法》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法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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