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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捷消防|消防中控培训 |新闻动态| 消防培训法规|为有效规范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省域经济发展,维护全省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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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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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规范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省域经济发展,维护全省社会和谐与稳定。
发表于: 16:44:05
  1.1 目的
  为有效规范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省域经济发展,维护全省社会和谐与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火灾、高炉垮塌、中毒等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省辖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预防和减少冶金、有色金属事故。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安徽省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应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加强合作,依法科学规范。建立协同机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 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意识,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良好氛围。立足防,着眼救,思谋应急需求,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监管局成立省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省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单位:
  指 挥 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冶金有色金属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协调处、事故信息统计室、监督管理二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导和协调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协调省有关部门参加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启动本预案。
  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接收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示,传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向省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市级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务;本局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综合协调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事故信息统计室:负责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送事故信息,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监督管理二处: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指挥部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提拱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联络通讯方式等信息。
省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公安、卫生、环保、质监、气象、交通、通信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处置相关职责。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及分析意见。
  (4)参与制订、修订冶金有色金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预防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3.1.1冶金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号)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3.1.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情况及时上报。
  3.2 预警行动
  3.2.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3.2.2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3.3.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灾难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
  3.3.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II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4中央驻皖企业和省属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央驻皖与省属企业总部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监管局。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冶金有色金属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上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发生重大(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及时上报并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1.2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迅速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动态信息。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4.2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故的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指挥部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省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向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5)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与协助指挥。
  (6)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及时将事故灾难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报由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政府决定。
  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金属溶融物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二氧化硫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4.4.1 一般处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4.4.2 高炉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为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焦炭、煤粉尘、高炉煤气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氧气、煤气、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5)防止因火灾、爆炸、铁水飞溅等引发周边建、构筑物倒塌,煤气、氧气等设施或管道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煤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金属熔融物(如钢水、铁水、铜水、铅水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金属熔融物(如钢水、铁水、铜水、铅水等)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金属熔融物(如钢水、铁水、铜水、铅水等)与水、煤气、氧气、密封容器等设施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
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小于100Pa(10.2mmH20)。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2)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3)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设置警戒区,加强煤气监测,防止煤气危险区域内出现车辆点火、人为用火等点火源出现,防范煤气扩散引发中毒事故。
煤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4.4.7 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4.5 信息发布
  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下,省指挥部协助地方政府适时发布事故救援进展和处置情况。发布的信息应及时、准确,要统一对外报道口径,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确认,向省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伤亡与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应急救援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值班电话落实24小时全时值守,有关人员切实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微波等通信工具保持待机状态,保证有关各方通信联络及时、有效畅通。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健全省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专家、队伍、机构通讯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有色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配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省冶金有色金属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以及冶金有色金属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建立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冶金有色金属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3)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时,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做好人员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冶金有色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资金保障。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8)社会动员保障。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冶金有色金属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保障机制。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10) 技术保障。发挥相关行业、领域机构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省冶金有色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加强技术力量储备,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冶金有色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告知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冶金有色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培训。冶金有色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3)演习。冶金有色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冶金有色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定期组织冶金有色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向省安全监管局及时提交书面总结。
  6.4 监督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对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Ⅱ级响应: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中毒,或造成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Ⅲ级响应: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Ⅳ级响应: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修订。省安全监管局对本预案定期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冶金有色金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贸:010-& 三元桥:010-& 永安里:010-&玉泉路:010-& 立水桥:010-&华威桥:010-
西客站:010-&&安定门:010-&&双&&桥:010-&木樨园:010-&&短信平台:&假日值班:
地铁:1号线-永安里站C口-工商银行楼14层(建外12号) 距离地铁口仅50米
地铁2号线建国门站、5号线东单站、10号线国贸站
换乘1站均可达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建外12号(工商银行楼上14层)
公交站点:永安里路口西/永安里路口北/日坛路公交站(距公交站100米,距离长安街50米)
[公交直达]永安里路口西:1路/9路/43路/99路/120路/126路/609路/619路/666路/668快/668/673
永安里路口北:28路/43路/120/126路/403路/639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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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教人函【2013】31号
各省属高校(附属医院)、中专学校,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机编办[号)以及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填报2013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机构编制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年度统计工作
  各省属高校(附属医院)、中专学校,厅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对年度统计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任务完成。各单位请于日前将《明确人员分工反馈表》(excel电子表格)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报送。
  二、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单位统计工作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每项数据,杜绝人为改动或编造;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统计数字总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提高效率,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一)编制年审及编制统计。各省属高校(附属医院)、中专学校,厅各直属事业单位请在日前报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格电子版请在教育厅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至教育厅212室。编制统计数据由教育厅通过厅级电子编制证生成,没有数据初始化的单位请抓紧完成数据录入及审核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
  1、资料及软件下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软件及相关说明材料请在教育厅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
  2、填报内容
  各省属高校(附属医院)、中专学校请通过软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生成上报数据前务必通过软件进行逻辑审核、合理性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要分别生成“工资福利RW”和“事业单位人员PS”两个上报数据。上报数据为rdt格式,非excel格式)。如统计人员中包含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和专技一级、部级管理人员及公务员的必须填报《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说明表》、《专技一级、管理部级(含正副职)人员及公务员说明表》。
  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填报《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统计信息采集表》excel表格(电子表格内包含在职和离退两个工作表)报送教育厅212室,由教育厅信息中心汇总分析数据并统一录入软件。
  3、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省属高校(附属医院)、中专学校于日-16日安排填表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到教育厅212室分批报送。各单位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河北北方学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承德医学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燕山大学、河北联合大学、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师范学院、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大学、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河北农业大学、河北金融学院、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工程大学、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学校、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河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河北师范大学实验中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经贸大学附属中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医科大学、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河北医科大学中医院、河北中医药研究院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城乡建设学校、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各厅直属事业单位于日前将《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统计信息采集表》excel表格报送教育厅212室。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岩
  联系电话:0
  电子邮箱:
  附件1:明确人员分工反馈表
  附件2: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软件及相关说明材料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董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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