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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价值与新闻道德辩论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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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法律: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制度(法制):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②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诉讼方面的法律制度等。法规:泛称法律、条例规章等。法定:法律明文规定可行或不可行之事。法令:古代为政者所颁行的法规。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社会秩序:也称“公共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道德: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贯串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社会公德、婚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等。它通过确立一定的善恶标准和行为准则,来约束人们的相互关系和个人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并与法一起对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起保障作用。有时专指道德品质或道德行为。道德规范:一定社会或阶级用以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标准。不同时代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道德规范是五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等。道德行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具有道德意义并能对此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相对。包括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两大类。不同时代、民族、社会和阶级对这两类行为有不同的标准。一般来说,道德的行为是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反之则为不道德行为。道德评价: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他人和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正当或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评论和断定。通过赞扬、褒奖或批评、谴责,激励人们扬善弃恶。更:①改换;改变:变更;②副词。再,重,又,愈加,越发。能:用在动词前,表示可以或善于做某事。维护:维持保护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约束作用。但是,并不表示道德就高于法律,在同一问题上,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同见解的时候,总是以法律规定为准。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法外舆论、习俗和一般社会力量来保证其存在和起作用。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道德具有历史性、继承性等特点。  同时,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主要是由社会舆论确立的;那么看官们,法律表现的形式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但是呢,道德就不同,为什么不同呢?那是因为所以道德表现的是一般社会意志,是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内心信念和舆论之中。  其实,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而道德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所以,你们不要道德,只要法律,小生这心真有点凉的感觉,反映出当今社会的人们,真的很麻木,哎!法律只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而实施给社会,但是道德可是由自己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其存在和发生作用。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法律在培养人们的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是贯穿于道德的精神,培养出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反方:1、谢谢主席,大家好! 一场严肃的辩论需要我们真诚的态度,今天我们本着对真理的追求来同对方一起探讨改善社会风气的话题,我方认为改善社会风气法律比道德更重要。 社会风气是指社会上流行的爱好和习惯。我们今天辩题前提是社会风气需要改善,这就说明社会风气存在不足,需要我们去改善。特别现代社会各种文化与价值的多元化发展以及社会生活内容多样化,因此,各种价值、利益的冲突愈加显著,社会风气极需改善,而如何改善,无非两种方式――道德和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规范体系,对社会风气的改善都起重要作用。但我方主张以法为主,辅之以德,因为法律比道德能更有效、更灵活地改善社会风气。 首先,法律具有权威性。改善社会风气需要一套权威性的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制定颁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不能凌驾于其上。 “一万个读者就有一万个哈姆雷特”,是非观念的形形色色,判别标准的五花八门,若没有一套统一的权威规则,如何作到协调一致和井然有序?如果每个司机都是“我酷,我就爱这样开!”,对方辩友你还敢上街吗?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实效性。这是法律和道德同为规则,彼此效力却不同的根本所在。道德只能凭借舆论批评、良心谴责来约束越轨者,却不能对其实行强有力的制裁,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而法律却具备这些作用。改善社会风气既要扬善也要防恶,更要惩恶。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法律是网,编织善良,网络罪恶;法律是伞,保护弱小,惩治恶强;法律是剑,伸张正义,铲除妖孽。如果没有法律,如何用道德去惩治“张君”,将安宁还给重庆;如果没有法律,如何用道德去给“打官司的秋菊一个说法”。 第三,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改善社会风气需要协调一致的步伐,正是法律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同向一律的轨道,正所谓“一民之轨莫如法”。而道德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差异性,不同地域,不同年代,不同阶层,甚至不同民族都有自己不同的道德标准。当“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越来越成为新闻的时候,当我们还在悲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时候,我们依据道德谴责的最多的是那些“施救者”,而许多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不仅强调了义务,更关注着他们的“权利”啊。 当然,改善社会风气,法律与道德各司其职,相得益彰。用法律维系社会能够标本兼治,但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并非能够触及到社会的所有角落,因此社会秩序的维系,虽以法为主,但并不弃德。只有以法为主,辅之以德,才能抑恶扬善,激浊扬清,使文明的演变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对方辩友,“坐而论道,只能独善其身;行而有法,方能兼济天下!”改善社会风气,让我们高举法律的大旗 2、问:一定和能有什么区别? 一定是指百分百,能是指可以,是对一件事物的期望值.我方是说理性的欲望.人是有欲望的,但一个正常人的欲望是理性的. 一个有精神病的人他说他是上帝,这也是他的欲望,你能说这是正常的欲望吗?不是正常的,所以我们说他是有病的啊。 正方:道德模范有着丰富的伦理内涵。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他们是道德典范,具有道德威信,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杰出代表。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告诉我们,道德典范和道德威信是进行公民道德建设不可缺少的因素。道德典范是指现实中比较完备地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理想,被人们看作理想人格化身和道德选择楷模的杰出人物。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及其思想家,都比较重视道德典范的作用。我国历代统治者及其思想家,大力渲染的那些所谓“圣人”、“贤人”、“仁人”之类,就是他们在道德上提倡的典范人物。这种道德典范,既可以是无产阶级领袖,也可以是普通社会成员中的先进人物。即使成为公认的道德典范,也还是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弱点、缺点。绝大多数人都程度不同地向往和追求着某种高尚的理想人格。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中,道德典范只要选择准确,倡导得宜,就可以发挥出其他教育手段不可代替的效能,以至成为公民效仿的道德榜样。 道德威信则是指道德模范由于有良好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而引起公民对他的信任、钦佩、赞誉和效仿。一个道德模范,就是一本鲜活的教科书,使抽象的价值体系变得具体生动,看得见、摸得着,让人民群众可信、可亲、可学。树立一个道德模范,就是在社会上竖起一面旗帜、一个标杆,就是在群众中确立一种导向、一个楷模。&例子:1、“司机为救人而闯红灯,他的这种行为,任何人都不应该从道义上对他进行否定,因为他这么做,并非是对法律的熟视无睹,也不是对法律的故意挑衅,而是法律人性化本质的体现”。2、当我们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如公平、正义、仁爱,等等约束力降低的时候,社会就会在假货横行、在浮华享乐现象前表现出不该有的冷漠,就会在客观上纵容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好比儋州版,版规都没用,道德就显出了效果)。好多时候,你不做坏事,并不是因为害怕惩罚,而是因为你心理上不能接受这种行为。所以,思想道德的教育更是根本的。要说素质,品德好的才是最重要的素质。3、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拾金不昧”的问题。所谓“拾金不昧”一般是指拾得他人财物主动交公或主动交还失主的行为。这个问题往往是作为道德问题来讨论的,是作为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品德的标准。但,它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拾得之物,拾得者有归还失主或交公处理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义务承担者必须做出指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拾金不昧”不再作为良好道德的标准,而成为法律义务每个拾得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拾得者不交还失主或交公处理,而由自己占有,即构成不当得利。金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的某女拾获手机SIM卡,自己使用而被拘留,就是很好的明证。“拾金不昧”的问题就反映出,社会良俗是法律的重要渊源。3:约束网络不文明行为法律更重要4:正方则紧紧捉住不文明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与法律的滞后性来论述5、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6、.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7、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8、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9、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多样性已然于我们面前,利益的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同价值观念的涌现,正是法律这种具有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10、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11、如果将道德评价运用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它隐瞒着这样一个不言却潜在的公式,即:凡是违反道德的,也就违反法律的,因此,一切以道德为判断依据,而取消了作为法定判断标准的法律标准,这对实现法治是极其有害的。由于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念是分层次的,个体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观的、观念性的,有“高”、“低”之分的,因此,很难有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来作为评价依据。于是,对于一个有“高”道德观念要求的法官来讲,有可能将法律标准拔高为道德标准,要实际判决中会出现误判无辜,或者加重其当事人的法责或罚则,很难不出现主观性、随意性和专断性。而法律评价是一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因为本身是一种普遍性的平等性的要求。法律对待社会成员不能分层次即区别对待,即法律不能对一部分人提出一种权利和义务要求标准,而对另一部分人提出另外一种权利和义务要求标准。12、“见义勇为”是属于社会善良风俗的范畴。但到目前为止,它还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但它通常牵扯到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这是“见义勇为”者采取直接的暴力的方式时,常遇到问题。正当防卫是否为演变为防卫过当。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保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采取了一定的避险措施,造成了第三人的利益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着两个要素。第一,是否存在避险的必要。即必要性原则。第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即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有两个条件或两种情况,一是走投无路,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牺牲第三人的个人利益。二是在避险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意外的侵犯了其他人的损失。紧急避险在道德范畴内又如何界定呢?13、“关于父母的赡养问题” : 若子女自认为过得平安、幸福,才会由衷地感谢父母的生养之恩;若子女自认为过得凄苦、悲惨,恨不能自己未曾出世,他们还会觉得父母于自己有恩吗?那些被死亡威胁的人,那些被暴君奴役的人,那些被病痛折磨的人,那些被恶人欺辱的人,那些被贫穷困扰的人如果他们可以选择,愿意开始这一趟人生之旅吗?所以从道德的范畴他们很可能不会赡养自己的父母,社会秩序就会混乱动荡,但法律约束力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14、立法的目的并不是要改变人们的本性,也不可能改变,每个人由于其受教育和生活环境背景不同,性格也很有差异,立法要做的就是如何制定一部能体现大多数人意志的法标准,而不是所有的人,而大部分人所赖以生活的秩序就是社会公共秩序,所以这一秩序很大程度上就要靠法律来维护。胡渐彪历年四辩稿(辩论赛材料)
胡渐彪历年四辩稿(辩论赛材料)
胡渐彪历年四辩稿(辩论赛材料)
    来源:辩论赛
  1999年国际大专辩论赛初赛
  正方:网络使人更亲近 马来亚大学
  反方:网络使人更疏远 澳门大学
  胜方:马来亚大学
  总结陈词:
  胡渐彪:大家好!首先让我先针对对方辩友所犯下的几个错误加以纠正:
  第一,对方辩友的第一个论证是说,今天由于网络是人机交流,有了这个人机交流,人们必然忽略人面交流,因此使人更疏远。我想告诉各位,这个论点犯下两个基本错误。一是用网络难道真的忽略了人面交流吗?今天我在家也上网,难道您就能凭此论断说,从此我就隐居在室内,和电脑共在一起,我就不出来与人交往了吗?不!我一样和人交往,但是我从此用网络和全世界各地的人民有更多的交往!第二是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说,今天要非见面不可,人们的关系才会更亲近,那我就很不了解了,今天我写信给我家里人,请问一下我和家里人的关系是不是更疏远了呢?今天我们更知道的是网络是一种非见面的交流法,是一种心对心也可以交流的方法,为什么对方辩友拼命告诉我们只有面对面才叫做有交流呢?
  第二,对方辩友的第二个论点是说,由于网络上的人用匿名和人交往,因此这个使人们关系更疏远。这个论点我也感到非常奇怪,我和笔友交往,我用的是笔名,难道您就能凭此论断说,我和笔友的交往之间是越来越疏远了吗?
  第三,对方辩友的第三个论点告诉我们说,用网络者会有一点点的弊病出现,他们提出了色情网站,他们提出了一些谣言----我方完全承认这一点。但是我想举一个例子请教大家,今天飞机也会有飞机失事,也会有劫机这种流弊的出现,但是我们因为飞机有飞机失事,还有劫机事件,我们就论断说,飞机它不会使人更快到达目的地,因为它有流弊----这样的逻辑推论能够成立吗?(掌声)
  我方今天的论点是建立在一个更亲近的观念之上,更亲近是在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在质方面,人们从漠不相识到现在相识相交,是更亲近;在量方面,从以前疏于交往到今天频繁沟通,也是更亲近。
  下面我将从三个论点论证我方立场:
  第一,网际网络的出现,使人们打破国界隔阂,打破文化的这种樊篱,我们知道网络的遍布是纵横四海,不管你是在亚洲欧洲,你可以通过亚洲人环节,你可以通过欧洲联盟与举人交往,这种打破国界的隔阂是更亲近还是更疏远呢?
  第二,网络成功地唤起了人们相互援助、相互关心的心灵,印尼华侨惨遭屠宰事件,南斯拉夫科索沃惨遭轰炸事件,在网络上得到众人支持,就是一个铁证。
  第三,网络成功地打破了时间隔阂,今天不管你是身在远方,还是在地球的另一端,我可以通过网络和你瞬间交流。从以前疏于沟通到今大通过网络能够频频交往,这种关系如果不叫更亲近,是不是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叫做更疏远呢?谢谢!(掌声)
  ==============================传说中的分割线==============================================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
  正方:温莎大学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
  反方:马来亚大学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
  胜方:反 方:马来亚大学
  (反方)胡渐彪:谢谢,先指出对方辩友整个立论架构推论的错误之处,对方辩友整个立论架构是建立在四个要点之上。
  第一、他告诉我们今天全并不是一个完美齐备的概念,但是辞海明明就告诉我们,全是指完美齐备,是指没有例外的,为什么对方辩友的全是和辞海是背道而驰呢?就算对方辩友不喜欢辞海,那我们也知道,汉学家郑旋也说,全是指无暇病者,到底对方四辩待会儿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无暇病者呢?
  对方辩友第二个理论的根据是在于他告诉我们,坏的个人利益那个不叫做个人利益,但是对方一辩又告诉我们,个人利益包括的是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为什么个人的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就必然是善的呢?那坏的欲望和需求上的满足,还算不算是个人利益呢?
  第三、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今天小我其实是可以等同于大我的,如果这时候满足了大我的群体利益,那我个人其实也是满足了小我DD如果真的是这个样子的话,那我告诉大家:今天曼德拉坐牢27年,为了南非,其实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今天德丽莎修女贡献她们,浪费自己一生的青春时光,其实她是自私自利,我们更看到林觉民的《与妻书》、《七珏别书》DD为了国家与爱情分离,其实他还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许他是不喜欢他的老婆吧?(掌声、笑声)
  对方立论的第四个根据点是告诉我们,今天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是有重叠性,有重叠性又怎么样?我们姑且承认有重叠性,也不代表两者之间没有矛盾性,如果之间有矛盾性要被迫一者要做出牺牲的话,为什么这个还叫两全呢?
  对方辩友的整个理论其实只有几个:
  对方一辩提出来说,人有社会性因此可以两全,人有社会性可人也有恶的本性啊,有恶的本性不也就有时候就伤害了群体利益啊,人也有极度善的本性啊,他们会要牺牲小我,完成大我,那除了社会性之外的这两个性是不是说明了不可以两全呢?对方一辩的第二个理论是告诉我们说,其实一个人作恶,他作了恶之后,最后会给人推倒下来,因此那个不算是个人利益。那我们看看实际例子,苏哈托一开始作恶的时候,垄断了30多年来的国库,这个是个人利益,他作恶了,因此这一方面是个人得利,群体失利。到最后群体把他给推翻了,结果他个人就损失,群体就得利,不就说明了一者进一者退吗,这还叫两全吗?
  对方二辩告诉我们,今天人们需要群体,人需要群体就代表说可以两全吗,我们很多时候是需要群体,但是因为我们需要群体情形之下,我们牺牲了局部的个人利益,为什么不叫做牺牲呢?
  对方三辩则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可以两全,只是告诉我们说,我们的理论有什么不对,让我们看看他们举出了什么,他告诉我们说苏哈托只是一个个人,但是苏哈托的个人利益算不算是个人利益呢?他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东西,完美不是我们的定义,我们今天要谈的是全。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义我所予也,利亦我予也,两者所予,都是个人利益,这一点到底是不是如此呢?各位雪亮的眼睛相信看得出来。
  我方之所以认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其实我方从一辩到三辩的理论是基于我们发觉到历史发展有五个规律,没有办法解决:
  其一,群体利益的大方向和个人利益的小方向没有办法统一。群体利益的方向与众人的大部分意愿为准,但是如果个人有一些和大部分相违反的怎么办?请对方四辩帮我们解释一下。
  第二、资源有限,如果资源有限的话,我们分给谁好?集体还是个人呢?土地征用法令,就是要对方四辩解释的。
  第三、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时候,一些伟人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例如说曼德拉这些人,对方辩友是不是想告诉我们,他们是不必要存在的呢?
  第四、第五则是说明,个人的价值和欲望是多元的,在这一方面,我们没有办法达到统一,又怎么两全呢?
  今天说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能两全,不是说他们两个极度冲突,而是要告诉大家,考量现实的情况需要我们个人做出度让的时候就做出度让吧,以牺牲小我完成大我,毕竟是一个崇高的精神,有时候个人利益要得到保障的时候,那社会就承担一点社会的风险吧,这也是我们个人所应得呀,谢谢大家!
  ================================分割线再次与大家见面==========================================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初赛:
  正方:牛津大学 信息传播发展会打击本土文化
  反方:马来亚大学 信息传播发展不会打击本土文化胜方:马来亚大学
  (反方)胡渐彪: 谢谢蔡萦。很高兴今天能和对方辩友在这里进行一场唇枪舌剑,在赏心悦目的一场辩论之余,我想在继续我总结之前,先指出对方辩友在论证上的几个关键错误。
  其一,对方辩友在整个立论的时候呢是建立在这么一个前提之上,他告诉我们本土文化是封闭的,本土文化必然不能改变,那个才叫做本土文化。那这么一种信息之下,世界上还有没有本土文化呢?我们都知道,所有的文化要么自己改变,要么别人的东西加以改变,那么是不是世界上只有茹毛饮血的原始人才叫做本土文化没有受过到打击,没有经过改变呢?在这种前提之下,今天的辩题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世界上根本没有本土文化
  第二个错误是对方辩友对打击的定义。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今天所谓的打击是指一种改变,凡改变就是一种打击。那我们姑且来看看所谓的中华文化吧,姑且不看中华文化是不是一种本土文化,如果说打击就是一种改变的话,那我想告诉大家,今天中华文化被打击的最严重的时候,您知道是在什么时候吗?是在唐朝,因为唐朝它学习了胡人的音乐,它引进了胡人的胡琴,胡人的扬琴,它还学习了胡人的佛教。那照这种说法,那唐朝就不应该叫做文化盛世,应该叫做遍体鳞伤的本土文化那才对。
  因此在这种前提之下,我方绝对不能苟同对方辩友对本土文化和打击的这两重定义。今天到底要怎么去探讨信息传播发展会不会打击本土文化呢?我们首先就必须把我们的焦点集中在于到底什么是本土文化,我们怎么判断一个本土文化?要分析衡量一个本土文化,就必须关注两个方面:第一个,本土文化是否有效回应时代的挑战。其二,本土文化能否继续源远流传,传延它的文化精髓。而今天辩题就是要探讨信息传播发展的整个走向对这两个方面产生的效用,到底应该是叫做打击呢,还是不是打击?而我方今天认为它不会打击本土文化就是从这两个角度开演出来的。
  第一,在回应时代挑战上来看,我们发觉信息传播发展不但不会打击本土文化。相反的,它是这个本土文化回应时代挑战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要素。怎么说?其一,采借,我们知道,没有一个文化可以无端端,无中生有生出自己的文化,克罗伯告诉我们,今天每一个本土文化都要不断吸收外来的文化这种新元素,才能使到自己的文化百花齐放,保持活水源头。马来民族的就是通过不断吸收英文语系之中的特性,才能到她的到今天依然能够盛行,依然能够使用,依然能够有它的特性。从这点上来看,采借外来文化恰好是信息传播发展带来的效果,又怎么能够算是一种打击呢?
  其二,我们也可以看到信息传播发展提供了一种参照和借鉴的功能。因为非洲马里看到了民主化的浪潮,所以它从封建走向文明;因为博茨瓦纳本身看到了人权的重要性,它今天才会提倡女权的运动,从蛮荒走向民主人权,这一点到底是叫做打击还是成长呢?
  其二,在传延文化方面来看。中国本身就是有了信息传播发展,从文字的印刷到今天的现代电子科技。我们看得到,文化已经不再是少数几个文人阶层士大夫所拥有的了,它已经普落到平民百姓之上,这对本土文化是一种成长贡献,还是一种打击呢?我们更看得到,有许多少数民族如土族,也就是对方辩友提出的因纽特啊,今天还有非洲的一些土著的例子,本身也是因为有电子传媒把他们的口头传统流传下来,没有打击啊!谢谢!
  =================================还是我分割线================================================
  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决赛
  辩 题:正方DD钱是万恶之源 武汉大学
  反方DD钱不是万恶之源 马来亚大学
  胜方:反 方:马来亚大学
  胡渐彪:谢谢。其实刚才一连串的争议都起源于对方一辩在开展命题的时候所犯下的几个关键错误。一开始他们弄下了两个前提,用这两个前提开展他们的立论。第一,他告诉我们,今天所谓的&万&不指全部。但是对方辩友这一种用《辞海》断章取义,只看一个&万& 字,不看&万恶之源&这四个字,是不是有点离题之嫌呢?对方辩友的第二个假定是告诉我们,今天人本身是没有恶性的。这个恶是从哪里来呢?是外在诱惑我出来。然后他们就告诉我们说,钱以后怎么重要,怎么诱惑我做恶事。我想请问各位,真的是人没有恶的本性吗?请大家抚着自己的良心,人类本身的贪婪,人类本身的那种兽性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果钱是万恶之源,那钱还没有发明之前,这种兽性跟贪婪性为什么就突然间不叫作恶了呢?
  根据这两个前提,他们开展出三个论点。第一个,他告诉我们钱本身现在能够等价交换,所以钱是万恶之源。那我想请问各位,为什么钱能够有等价交换这种高尚的能力呢?是因为经济发展。按对方辩友的逻辑,是不是要告诉我们,经济发展其实真的是万恶之源呢?第二个论点,他告诉我们,今天钱能够成为一个人的精神价值。但这真的是一个必然判断吗?今天一个丈夫殴打他的老婆,本身可能是因为工作上不满意,可能因为情绪的宣泄,这和钱有什么关系呢?第三,他告诉我们,今天钱本身是一个目的,是一个工具,因此是源。对方辩友其实这个已经有点阐述错误了,目的和工具不等于一个推导的导因。我们说目的和原因有什么差别呢?一者是说从哪里来,一者是说到哪里去。如果两者是等同在一起的话,那么目的和源有什么差别?
  对方辩友又告诉我们,今天钱本身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是手段就说明它是一个中性的体,如果是中性体的话,我想请问各位,怎么还会突然间变成了万恶之源呢?(对方提出了大量的例子,告诉我们说有很多人贪钱。姑且不论贪钱不贪钱的问题,我们只要看一看,这个贪钱本身只是众恶之中的一小部分,如何构成万恶?再者,如果我们说他里面的例子是贪钱的话,那么我请问各位,是钱是恶之源,还是贪是恶之源呢?对方辩友这种只看一半,不看另一半的做法能够让我们大家信服吗?)
  而今天我们认为钱不是万恶之源,不是我们想为钱多说好话,而是想给钱一个确切的定位。我们看得到,有人为了钱确然去做恶事,有人为了钱也去做善事啊!今天我为了钱奉公守法赚钱,但是与此同时帮助国家成长,是善是恶呢?如果这个万恶之源一时会推出善,一时又会推出恶,那它怎么还会是万恶之源呢?如果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这个钱能够推导出万恶之源,又能够推导出万善之源,那就是告诉我们,它有时是万恶之源,有时突然间又不是万恶之源。那您是不是一半论证自己立场,一半论证我方立场了呢?(掌声)
  我们姑且把那善的一半掩起来不看,我们效法对方辩友,只看恶的那一部分好不好?就算在恶的那一个部分,人类学家告诉我们,在社会上出现的恶,基本上可以包含在四个层面:第一个本身所说的就是极端(时间警示)的信念带来的恶;第二个就是非理性价值的违反;第三个就是非分之情欲。像邪教啊,恐怖分子啊,塔利班毁佛事件,甚至到南京大屠杀,这些恶和钱有什么关系呢?还是对方四辩想告诉我们,由于这些恶都没有钱涉及在内,所以他们就突然间不是恶呢?那我突然间恍然大悟,原来日本人哪,他们篡改教课书是有根据的,那个不叫作恶,因为没有钱涉及在内。就算我们今天把这三个部分没有和钱有关系的恶都撇开不谈,我们只看有涉及钱的恶好不好呢?有涉及钱又怎么样?代表钱是万恶之源吗?诚如刚才所说的贪钱,钱是恶,还是贪是恶?对方辩友把&一&当作&万&的推论方式能够论证万恶之源吗?在数学上,把&一&当作&万&,本身就是一个推断错误;在逻辑上,以一当万,以偏概全,就不能够是一个有效的推论;在内容上,盖着一大部分,只看一小部分,就是以偏概全的诡辩,只看恶的那一部分,有关系到恶就当作恶(时间到)的源是来自钱,是第二重诡辩哪!(时间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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