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信息发布的网站需要办理ICP开户许可证怎么办理吗

网站备案常见问题\办理ICP许可证常见问题\SP许可证办理问题\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四网合一接入代码)调整工作问题解答
常 见 问 题
 办理 ICP 许可证常见问题
 ICP备案常见问题
 SP许可证办理问题集锦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工作问题解答
 办理 ICP 许可证常见问题
1 、为什么要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为什么选择深圳市亚驰迅科技有限公司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ICP 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 ICP 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 ICP 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 ICP 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 2 )深圳市亚驰迅科技有限公司熟悉办理流程,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并有专人指导,以一对一服务方式,提供前期咨询、材料准备、初审报送及最后的许可证领取等全程跟踪服务,将最大限度保证申办成功!
2 、如何确定网站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
  根据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经营性 ICP 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 ICP 。
3 、 ICP 证和工商红盾 315 注册是什么关系?
  ICP 证由各地通信管理局发放,规定了各网站合法经营的权利;红盾 315 注册由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可以保护网站名称的合法权利。
4 、如何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
  目前北京星火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推出 ICP 经营许可证代办服务。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详细情况!
5 、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请参考:申请 ICP 申报材料清单
  请您在业务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 “ 申请 ICP (含 BBS )申报材料清单 ” 中所列出材料。
6 、是否可以由深圳市亚驰迅科技有限公司代替客户整理相关材料?
  可以。如果您对材料的整理感到麻烦,可以由深圳市亚驰迅科技有限公司帮助您整理材料,需要加收费用。
7 、申请材料中的需要的深圳市亚驰迅科技有限公司 ICP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何获得?
  请点击: ICP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 、各项手续齐全后, ICP 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发下来?如何领取证书?
  材料完善、并将填写正确的 ICP 申请表送至通信管理局后, ICP 证将在 40-60 个工作日内颁发下来。
9 、其他注意事项。
  ( 1 ) ICP 经营许可证必须到注册公司地所在通信管理局办理。如果公司所在地在深圳,而服务器在外地,需要在深圳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然后到服务器所在地办理备案。
  ( 2 )如果一个网站有多个域名,申请时必须全部填写。
  ( 3 )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网站,办理一个许可证即可,但每个网站都要出具一份材料。
  ( 4 )如果两个公司为同一网站,不能同时申请一个 ICP 许可证。
  ( 5 )如果公司域名、公司名称或注册公司资金变更,需作变更申报,如果其他日常信息(如公司电话等)变更,可在年检时变更。
  ( 6 ) ICP 许可证办理成功后,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增项,然后到红盾 315 办理备案。
  ( 7 )中外合资企业(大股东为外籍人士,占公司 51% 股权)不可以办理 ICP 证,中外合资或者外商独资都不可以。
10 、什么情况下要申请 BBS ?
  BBS 即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如果您的网站提供以上电子公告服务,就必须办理 BBS 专项申请。
11 、虚拟主机上有 BBS ,是否需要申请含 BBS 的?
  是的,但是办理 BBS 的必须是主机托管或专线接入,虚拟主机用户不能办理,所以请先办理主机托管,然后再申办 BBS 。
12 、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3 、 有限公司都属于经营性的吗?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经营性 ICP 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 ICP ,都属于经营性网站。
14 、 我们的网站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
  答:根据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经营性 ICP 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 ICP 。
  非经营性网站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届时将予以关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3 月 20 日起 施行。
15 、 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ICP )、声讯服务之间有何关系?其业务界定是什么?
  答: 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 号)第八条规定的授权,适时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行《目录》于 2003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 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 / 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因此, 原目录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ICP )业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即声讯服务)业务都包含在现行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之内。
16 、 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7 、 依据信息服务业务界定,其包含 通过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等公 众 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通过上述各种公众通信网络经营信息服务?是否需要对利用不同网络提供信息服务提出单项申请?
  企业在申请经营信息服务业务时,必须具体说明拟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并且,如拟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中还必须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规定提交的全部内容。
同时,鉴于声讯市场正在整治当中,因此目前电信监管部门暂不受理新的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申请。
18 、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须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关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具体包括: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3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此外,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包括:
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 51% 以上);
2 )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 ICP 经营者,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
19 、 企业在取得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提供新的信息服务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发证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其经营许可证中具体载明许可该企业通过何种 公众通信 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企业 如拟通过尚未批准的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必要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经批准后变更许可证相应栏目,企业方可实施。
  另外, 企业如拟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中要求须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信息服务项目,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增项手续。
20 、什么样的网站需要办理
ICP 许可证?
  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所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都需办理 ICP 许可证。又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信息的活动,如网上广告、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您的网站是需要办理经营性 ICP 许可证还是要进行非经营性 ICP 备案登记,这应该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做出界定。您也可电话或在线提交贵单位网站情况,由我们为您提出咨询建议。
21 、为什么我们必须办理
ICP 许可证?
  答:首先,办理经营性 ICP 许可证和非经营 ICP 登记是国家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其次,按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只有办理了 ICP 许可证后,才可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并才可在网站上获得红盾 315 网站颁发的认证标志(请参见本页下面的红盾标志)和官方认证。这也是所有国内商业站点在互联网上进行身份认证,获得网上用户信任的基本途径。另外,随着互联网商业应用越来越成熟和重要,出于保护您网站品牌和投资考虑,我们也建议您尽快办理相关 ICP 许可手续。
22 、我是一个个人网站,必须要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吗?
  答:个人网站不能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只需要进行非经营 ICP 备案登记 。
23 、许可证下来后,我还需要做什么?
  答:许可证下来后,您即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项及工商红盾 315 网站登记。
24 、单位的 “ 注册地址
” 是不是填写企业用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单位名称是指申请
ICP 证的企业注册的单位名称吗?
  答:注册地址就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登记地址,在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时, ICP 上的单位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25 、目前办理范围仅限在广东地区,是指企业的在广东地区注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是属于广东地区吧?而对客户的虚拟主机或者域名的地点有没有限制?
  答:目前办理范围只限于广东地区,也就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在广东地区申请的。 ICP 经营许可证 的办 理 也是按照企业注册地申请。
ICP 证最多可以办多少个网站?
  答:一个 ICP 证可以办多个网站,但是每一个网站都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一份材料。
27 、在已批准的
ICP 上加挂网站需报送材料
  答:在已批准的 ICP 上加挂网站,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 在已批准的 ICP 上加挂网站的申请书,包括已办证的 ICP 的基本资料,加挂网站的网址和服务项目、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 、 服务项目属于需前置审批的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 如无,则提供不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器械的保证书一份 ) ;
3 、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如未从事此信息内容的,需提供保证书)
4 、 全工作联系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 、 服务器接入单位、地址和联系人;主机托管协议书 ( 或自有服务器的证明书 ) 。
  ICP 备案常见问题
1 、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报备要完成哪些工作? &&
&&&& ( 1 ) & 登录 www. 网站;
&&&& ( 2 ) &ICP& 注册;
&&&& ( 3 ) & 输入手机、邮件验证码;
&&&& ( 4 ) & 录入备案信息;
&&&& ( 5 ) & 将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安放在规定的位置。
2 、 & 我的网站只有独立的 IP 地址,没有域名需要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吗? &&&
&&&& 需要。无论您的网站是通过域名方式访问或是通过 IP 地址的方式访问都要办理备案手续。
3 、 & 办理网上备案手续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纳费用吗? &&&&
&&&& 自己在网上办理的不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费。
&&&& 通过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理办理的,代理单位是否向您收取代理服务通信管理局不介入(您与代理之间的关系应是民事委托服务关系。不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
4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 未履行备案 / 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
&&&& 限期整改 / 罚款 / 关闭网站。见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国务院 292 号令
已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在网站的主页上标明编号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罚款。见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国务院 292 号令。
5 、 & 如果备案信息不准确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
&&&& 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同时在网上名单中公布。
6 、 & 如果网站未办理备案手续,接入服务单位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网站和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将受理什么样的处罚? &&&&对未办理的备案的网站,通信管理局将要求限期整改 / 关闭网站;
&&&& 对接入服务提供的单位,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7 、 & 我的主机托管用户或虚拟主机用户单位所在地不在深圳,我能在深圳为其办理备案手续码? &&&
&&&& 可以。标明主机托管用户或虚拟主机用户的主体所在省市
8 、证书发放后, ICP 用户修改原申报内容,提交后浏览察看发 & 现修改内容没变,为什么? &&&&
&&&& 理由:由于本系统分内外网两个部分,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每隔一段时间系统会将外网提交的内容同步到内网,同时删除外网内容。证书发放后, ICP 用户再次修改的内容是通过分解电子证书得到的,对于电子证书分解的内容将不会同步而是直接删除。
&&&& 原因:用户修改时间过长,或提交的时候正好与同步程序同时运行,此时修改的记录内容被同步程序删除,用户的提交操作是无用的。
&&&& 方法:用户可再次进行修改提交,一般是不会重复出现此问题了。
9 、怎样得到证书呢? &&&&
&&&&(1)& 用户收到邮件通知后登陆备案网站 , 通过验证登陆系统后 , 打开左边的树形列表,在 “ICP 备案业务管理 ” 中点击 “ 备案 / 许可证下载 ” 功能
&&&&(2)& 找到要下载证书的那条备案记录
&&&&(3)& 在 “ 下载证书 ” 栏中右键选择 “ 另存为 ” ,也可以点击右键选择下载工具下载到本地
10 、如何才能给多个网站做 icp 备案呢?是不是还需要重新注册一个用户? &&&&
&&&& 如果你有接入服务许可证或经营性的 ICP 许可证的单位,各省通信管理局将会为你授权,你即可为你的用户提供批量导入信息服务,也就是批量备案。没有导入权限的用户,只能每个用户分别注册。
11 、 & 非经营性企业和非经营性企业的区别? &&&&
&&&& 按照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国务院的 292 号令所规定内容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12 、如果我公司有两个网站,现在已经申请备案了一个,但还有一个域名未登记,是否可以通过修改已备案的信息来增加域名;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办? &&&&
&&&& 可以通过修改已备案的信息来增加域名。如果两个网站的主体都是你,你只需在原备案申请上进行修改,选项中有 “ 是否仅通过 IP 地址登陆 ” ,选择 ” 否 ” ,即可增加或修改域名。
13 、如何才能给多个网站做 icp 备案呢?是不是还需要重新注册一个用户? &&&
  如果你有接入服务许可证或经营性的 ICP 许可证的单位,各省通信管理局将会为你授权,你即可为你的用户提供批量导入信息服务,也就是批量备案。没有导入权限的用户,只能每个用户分别注册。
14 、 自行办理备案有哪些流程
1) 到 www. 注册用户
2) 填写备案资料 . 提交备案申请 .
3) 等待备案审批 ( 一般是 10-20 天 )
4) 审批后 按照要求上传 Icp 证书 . 修改首页 , 作好备案连接
15 、 网站还没有做好
, 是否需要网上备案?   
暂不需要,但要在网站开通之前 ( 即做好的网站联入互联网上之前 ) 进行备案即可。
16 、证书发放后, ICP 用户修改原申报内容,提交后浏览察看发 & 现修改内容没变,为什么? &&&&
  理由:由于本系统分内外网两个部分,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每隔一段时间系统会将外网提交的内容同步到内网,同时删除外网内容。证书发放后, ICP 用户再次修改的内容是通过分解电子证书得到的,对于电子证书分解的内容将不会同步而是直接删除。
  原因:用户修改时间过长,或提交的时候正好与同步程序同时运行,此时修改的记录内容被同步程序删除,用户的提交操作是无用的。
  方法:用户可再次进行修改提交,一般是不会重复出现此问题了。
17 、怎样安装电子备案证书
  请将备案证书文件 bazs.cert 放到网站的 cert/ 目录下。该文件必须可通过下列地址 http:// 您的域名 /cert/bazs.cert 访问。再将备案号 / 经营许可证号显示在网站首页底部的中间位置,如当地电管局另有要求, 则以当地电管局要求为准。最后,网站首页显示的备案号 / 经营许可证号必须带有超链,超链目标指向 。
18 、多个域名绑定使用同一个空间
, 怎么进行备案
  如果您一个网站空间使用了多个域名绑定 . 您可以在提交备案填写域名列表时 填写该空间所有域名和以后可能会用到的域名 .
19 、电子证书和备案编号可以不下载安装吗 ?
  不可以, 因相关机构在网上实时监控,到各个网站的规定地址去检索该网站的电子证书和备案编号。如检索不到,或检索错误,没有超级链接等,都会给信产部或信息管理中心返回信息,认为此用户是没有备案的非法用户。
  如果您提交了备案申请 . 请经常登入 www. 查看您网站备案状态 . 如果备案通过 , 请按照要求上传证书 , 不要怕麻烦
20 、请问此次审核需要多长时间,用户才能看到电子证书?
  审核部门会按照流程尽快完成审核手续。时间长短由同时报备单位数量多少而决定。您可经常浏览自己的邮箱,如审核通过后会将电子证书发送到您自己的邮箱里。一般时间在 10-20 天左右 就可以审批下来
21 、备案时怎么选择 业务范围
/ 开设栏目涉及范围
  在 ICP 备案中要填写您网站栏目涉及范围 . 请选择 & 其他 &. 否则都需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作前置性审披 . 实际是无法通过 ICP 备案 .
  SP许可证办理问题集锦
1 、办理全网 SP 各省备案材料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 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可行性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现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应当在 15 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 20 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
2 、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 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须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关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具体包括: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3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此外,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包括: 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 51% 以上); 2 )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 ICP 经营者,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
3 、 申办跨 地 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具体程序是:
  首先,申请者应准备好全部的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五份)提交(或邮政快递)给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市场处(地址:北京西长安街 13 号,联系电话 010- ,邮编 100804 )。
  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如果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齐备,将收到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再提交四份申请材料;如果申请者的申请材料不齐备,信息产业部将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待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信息产业部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信息产业部将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期间,信息产业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申请者补充和修改,申请者应当在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4 、 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哪些申请材 料 ?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
  1 、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署、并盖有公章的书面申请。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写明拟利用何种公用网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如:因特网信息服务、移动信息服务等;
  写明经营该业务拟覆盖的地域范围;
  申请电子公告业务需要按信息产业部令第 3 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专项申请;
  申请书必须要法人亲笔签署,并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写明主送单位,应为信息产业部或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需提供有效经营时限内,且盖有工商年检合格章以及本公司红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批机关根据情况有权调阅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公司概况。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写明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员工总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跨地区分支机构设置及管理模式、开展所申请的电信业务所需经营场地和相关设施情况等;
  跨地区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19 条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控股子公司 51% 以上股份、在一个地区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等。同时需要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如为子公司,还需要提交子公司公司章程)。此外,如需要申请按大区制管理方式,需要专题写明,并明确各大区分支机构设置计划。
  4 、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一年以内的;
  财务报告中必须体现有与拟开展的电信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国家批准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果涉及无形资产,还应提供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5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的有关情况。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投资者如是公司法人,必须提供其工商经营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是自然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章程必须是在工商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如章程中的股份有变更记录,还应提供有关变更的法律上认可的证明材料;
  应提供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提供股东的基本情况介绍。
  6 、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应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8 条第 6 款规定各小项,且每一项都应该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提供一个题目,参考内容如下:
  关于市场调研与分析:所要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市场情况分析;确定业务覆盖范围、业务预测;确定发展目标,预期增长率;确定具体要开展的信息服务项目;根据要开展的信息服务项目明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关于投资效益分析:依据市场调研和分析结果,按照业务覆盖范围和发展目标,对设备投资和网络建设投资进行投资估算、运营成本核算、收入效益估算、确定盈利点和回收期。
  关于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依据已确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发展目标,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以信息产业部第 19 号令第 22 条的要求为基准,将第一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分解为若干实施阶段。
  关于预期服务质量: 包括服务质量要求和为达到以上服务质量要求而必须达到的一些具体的技术标准。可以参考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业务服务质量标准》。
  关于技术方案:多点设平台、多点接入应明确平台设置地点(具体到城市),应清楚描述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功能结构,网关的设置、安全设置、实施的技术规范、服务平台与运营商和用户间的关系网络拓扑图等基本的业务实现技术方案。并提供设置信息服务平台的具体情况,包括机房地址、设备清单、联系电话等,如属于托管的情况需提交托管协议有效复印件。
  7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申办单位应根据要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根据用户服务的需求建立长期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制定相关服务和管理措施,使信息服务业务可以得到长期高质量的服务保障。
  8 、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建议从安全策略、安全组织体系(安全管理领导和执行机构及职责、专职安全人员职责)、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和人员、设备和环境、系统和操作、防病毒、备份、信息发布和交换、访问控制、日志、应急等管理)、安全技术手段(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以及信息内容审核制度等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9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信誉文件是指证明申请公司具有的某种能力或客观状况的文件,如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获得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的复印件、获得某种国家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等。如没有,则不需提供。
  10 、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建议承诺书模版附后,需要法人亲笔签名和公司盖章。
  11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5 条所规定的要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必须首先获得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中含通过互联网经营信息服务,需要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规定专题申请互联网经营信息服务,即上述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申请材料需要专门针对 ICP 准备。
5 、 获准跨地区经营信 息服务业务的公司,必须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该业务吗?经营者必须向业务覆盖范围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吗?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当地业务;且在各地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前,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同时,考虑到信息服务业务形态的特殊性,本着 “ 与时俱进、为经营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 的原则,信息产业部视情况允许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者在满足各服务器平台接入点所属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前提条件下,申请按大区制方式管理,即参照国家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将业务覆盖范围分成若干个大区,在每个大区须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即大区分支机构),负责本大区范围内各地的业务经营、 客户服务等事务 。 经批准采取大区制管理方式的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各地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前,须由大区分支机构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材料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6 、 取得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须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吗?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拟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 1 )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新增加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及理
由,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
( 2 )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各地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投资收益情况,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
( 3 )经营许可证(含附件 “ 特别规定事项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可在换发新证时提交);
( 4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为子公司,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
( 5 )各地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经营许可证备案通知书;
( 6 )近期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有效复印件;
( 7 )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工作问题解答
一、关于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编号规划
1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包括哪些代码?
答: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目前包括短消息(短信)服务接入代码和多媒体信息(彩信、彩 E )等服务接入代码。
2 、本编号规划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编号规划适用于我国境内电信网中短消息类服务的接入代码编号。
3 、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是谁?
答: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目前包括:从事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短消息类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的党政、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
4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号段是如何规划的?
答: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提供短消息类服务的,主要包括:
( 1 )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提供的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规划 1062 号段( 8 位)。
( 2 )用于为省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接入的第三方平台,规划 10630 号段( 8 位)。
( 3 )用于省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规划 10635 - 10638 号段( 12 位)。
( 4 )用于省内公益性短消息类服务,规划 10639 号段( 8 位)。
另一类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短消息类服务,主要包括:
( 1 )用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自营业务 , 规划 1065 号段( 8 位)。
( 2 )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提供的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规划 1066 号段( 8 位)。
( 3 )用于为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接入的第三方平台,规划 10690 号段( 8 位)。
( 4 )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规划 10695 - 10698 号段( 12 位)。
( 5 )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提供的公益类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规划 10699 号段( 8 位)。
二、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工作的申请、受理、核配
1 、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申请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准备阶段应做的工作?
答:自通告公布之日起,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可在信息产业部网站( “电信监管”和“专题工作”栏目)或中国通信咨询网网站 ( 主页“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和统一”专栏 ) 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者发放书面受理确认书,届时电信主管部门将按照调整时间表通知新代码申请者选取服务接入代码。
2 、申请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申请人应该具备哪些资质?
答:申请人必须事先取得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在哪些机构申请?
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提供的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为省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接入的第三方平台服务;省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省内公益性短消息类服务的提供者,向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包括( 1062 号段; 10630 号段; 10635 - 8 号段; 10639 号段)
用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自营业务;跨省或全国范围内提供的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为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接入的第三方平台;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跨省或全国范围内提供的公益类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的提供者,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包括( 1065 号段; 1066 号段; 10690 号段; 10695 - 10698 号段; 10699 号段)。
4 、申请人在申请时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 1 )申请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2 )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3 )承诺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做出书面保证)。
5 、申请材料应交到何电信主管部门?
答: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直接将申请材料交到信息产业部(北京西长安街 13 号,邮政编码: 100804 ;具体见方位图)。
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直接将申请材料交到当地通信管理局。
6 、申请材料应受理的时间段?
答:第一阶段的受理时间为: 2006 年 7 月 31 日 至 8 月 11 日 。受理对象为: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希望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后四位与原用的接入代码具有一致性的 SP 。
第二阶段的受理时间为: 2006 年 8 月 21 日 至 9 月 1 日 。受理对象为: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的 SP 。
第三阶段的受理时间为: 2006 年 9 月 11 日 以后。受理对象为:所有 SP (包括前两个阶段未申请代码的 SP 和新增 SP )。
7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公布的时间及方式?
答:第一阶段的核配接入代码时间为: 2006 年 8 月 14 日 至 8 月 18 日 。各主管部门将向社会统一公布所管辖的第一阶段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核配情况。
第二阶段的核配接入代码时间为: 2006 年 9 月 4 日 至 9 月 8 日 。各主管部门将向社会统一公布所管辖的第二阶段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核配情况。
第三阶段的核配接入代码时间为: 2006 年 9 月 11 日 以后。各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分批公布所管辖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核配情况。
8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的领取?
答:在每个阶段的新代码核配工作结束后,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并为新核配的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发放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
9 、在什么情况下,收回服务接入代码?
答: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下列情况下,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收回已分配的服务接入代码:
( 1 )服务接入代码自分配之日起一年内未在任何一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上开通,或服务代码虽已开通,但未提供或暂停提供业务一年以上的;
( 2 )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或年检未通过的;
( 3 )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者退出市场,不再经营短消息类服务业务的;
( 4 )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者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勒令停止经营或予以取缔的;
( 5 )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者申请退回代码的;
( 6 )超过规定期限使用服务接入代码的。
三、关于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调整实施框架方案
1 、调整统一服务接入代码的调整期为多长时间?
答:调整统一服务接入代码的调整时间为 15 个月,从调整正式实施起至所有服务接入代码调整结束正式启用新的代码止。统一正式启用新的代码后,设置 3 个月的拦截期。
2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代码分配的具体时间?
答:用 2 个月左右时间集中完成新服务接入代码的核配工作。具体代码分配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06 年 7 月 31 日 至 8 月 11 日 受理服务接入代码申请; 2006 年 8 月 14 日 至 8 月 18 日 核配接入代码并公布。
第二阶段: 2006 年 8 月 21 日 至 9 月 1 日 受理服务接入代码申请; 2006 年 9 月 4 日 至 9 月 8 日 核配接入代码并公布。
第三阶段: 2006 年 9 月 11 日 以后受理服务接入代码申请,并核配新接入代码。
3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代码第一阶段分配的受理对象有哪些?
答:受理对象为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希望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后四位与原用的某一接入代码具有一致性的 SP 。
4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代码第一阶段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分配原则是如果所申请的代码不与其他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产生冲突,分配其所申请的号码,如果所申请的代码和其他申请者申请的代码产生冲突,启用冲突解决机制;因所申请的代码与其他申请者申请的代码产生冲突而没有获得申请代码的,可优先在规定的号段内自行选择尚未分配的服务接入代码。
5 、什么是冲突解决机制?
答:冲突解决机制和流程:( 1 )申请者自行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功,分配机构按照“先启用先得”原则进行裁决;( 3 )如发生同时启用的情况则按照申请者的用户规模、业务收入等指标综合评定排序后裁决。
6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代码第二阶段分配的受理对象有哪些?
答:受理对象为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但未在第一阶段获得新代码的 SP 。
7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代码第二阶段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原代码先启用先选择”的原则,允许在规定的号段内尚未分配的代码中自行选择。
8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代码第三阶段分配的受理对象有哪些?
答:受理对象为所有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包括新增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一、二阶段尚未申请新服务接入代码的已有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提供者。
9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代码第三阶段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分配原则是电信监管部门按照随机分配的原则为申请者核配服务接入代码。
四、使用短消息类服务用户应注意的问题
1 、新代码调整期间用户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了方便用户记忆和使用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服务接入代码,使用短消息类服务的用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使用短消息类服务的用户应根据服务需求注意了解 SP 以及基础运营商有关新代码变化的具体宣传,使个人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业务不受影响。
( 2 )使用手机终端或智能卡中已内置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业务用户,请根据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 SP 的通知,及时进行更换智能卡或手机终端软件升级。
( 3 )如未对手机软件升级和换卡,启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后仍可通过手动方式拨新的接入代码继续使用相关业务。
( 4 )启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后,当移动用户给固定用户发送信息时,不用再使用“ 106 ”前缀,直接使用被叫电话号码,即 0 +长途区号+本地号码。
五、SP增值电信服务商的调整工作及责任
1 、 SP 增值电信服务商在代码调整期间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 1 )获得新的服务接入代码后,应尽快与基础运营商协调网上开通事宜;
( 2 )跨省或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 SP ,需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 3 ) SP 在做好普遍宣传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用户有关号码变更和具体的使用信息,保证原有短消息业务的顺利平稳过渡。
( 4) SP 要与合作的手机终端设备厂商一起协商,制定周密的方案,积极做好部分终端设备软件升级工作。
( 5) SP 应积极配合此次接入代码的调整工作,按时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新的服务接入代码,并积极配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相关网络调整、割接测试等调整准备工作。
2 、 SP 增值电信服务商在新代码使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 1 )对于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不允许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 2 )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有效期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非经营性短消息服务代码的有效期为 5 年。
六、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调整工作及责任
基础电信运营商在调整期内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了确保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在调整期内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 1 )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和 SP 要在调整过程中,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解答和解决好用户在调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妥善处理可能产生的用户争议等问题。
( 2 )各基础运营商在网络调整准备期间,应完成网络改造、割接测试、相关智能卡更换、手机终端软件升级等网络调整准备工作。
( 3 )各基础运营商应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在调整期间不发生因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与原接入代码并存可能引发的计费差错,切实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 4 )每个基础运营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有接入代码的调整,各基础运营商网络在同一个时间点启用新的接入代码。
( 5 )在拦截期,基础运营商网络直接拦截发送到原接入代码的短消息,并给用户发送改号通知。用户发送到原服务接入代码的短消息不计通信费和信息费。
( 6 )拦截期结束后,基础运营商网络拦截发送到原接入代码的短消息,并向用户回送失败响应,对此短消息不计通信费和信息费。所有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都采用新的接入代码。
七、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的调整工作及责任
1 、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在代码调整期间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 1 )各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此次接入代码的调整工作,按时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新的服务接入代码工作。
( 2 )应积极向使用短消息类服务的用户进行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安排和原代码与新代码具体变化的宣传,使个人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业务不受影响。
2 、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电话服务和短消息服务的新代码如何调整?
答:对于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在同时提供电话服务和短消息服务的情况下,已有的电话号码可以同时用作短消息服务代码。可以同时申请用作短消息服务代码的号码具体包括以下号段:
100XX 、 11183 、 11185 、 119 、 110 、 122 、 123XX 、 120 、 955XX 、 96 号段中省内公益非经营性业务的电话号码作为短消息代码时,需要经过省电信管理局审批。
八、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工作时间表
1 、新代码调整工作的总体时间进度?
答:服务代码调整的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图所示:
( 1 ) A-B ,共 40 天左右: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实施新代码分配方案,电信主管部门将所分配的服务接入代码通知各基础运营商。
( 2 ) A-C ,共一年零三个月:基础运营商和 SP 按照相应的调整实施计划,完成网络改造、新代码制作和测试、新旧代码并存和换卡等工作。
( 3 ) C-D ,共三个月:拦截期开始,向用旧代码发送短消息的用户发送改号通知。
( 4 ) D 点以后(一年零六个月之后):拦截期结束,所有在网运行的 SP 均使用新的接入代码。
2 、新代码调整工作的具体分段时间安排?
答:具体分段时间安排如下
(1) 调整的准备阶段(自通告发布之日至 2006 年 7 月 30 日 )
各 SP 在相关网站下载申请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需要填报的材料,准备相关的表格等,做好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第一阶段( 2006 年 7 月 31 日 至 8 月 18 日 ):
受理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希望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后四位与原用的接入代码具有一致性的 SP 。时间安排从 2006 年 7 月 31 日 至 8 月 11 日 。
2006 年8 月14 日 至 8 月18 日 核配接入代码并公布。
(3) 第二阶段( 2006 年 8 月 21 日 至 9 月 8 日 ):
受理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的 SP 。时间从 2006 年 8 月 21 日 至 9 月 1 日 ; 2006 年 9 月 4 日 至 9 月 8 日 核配接入代码并公布。
(4) 第三阶段( 2006 年 9 月 11 日 以后):
受理对象:所有 SP (包括前两个阶段未申请代码的 SP 和新增 SP )。
(5) 关于网络调整准备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 2007 年 10 月 31 日 )
基础电信运营商与 SP 进行网络改造、割接测试、相关智能卡更换、手机终端软件升级等网络调整准备工作。
(6) 关于新代码启用时间( 2007 年 10 月 31 日 零点)
全国新代码的统一正式启用时间为 2007 年 10 月 31 日 零点,各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在该时间点同时统一正式启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7) 新代码启用后,设置三个月拦截期( 2007 年 10 月 31 日 零点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 零点)
网络对用户发往原接入代码的短消息进行拦截,同时系统向用户发送改号通知短消息,拦截期内用户发送到原服务代码的短消息不计通信费和信息费。
九、信息产业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申请咨询方法
答:信息产业部网站: “ 电信监管 ” 和 “ 专题工作 ” 栏目
信息产业部电话: 010 -
中国通信咨询网站: 主页 “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和统一 ”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咨询中心电话: 010 -
联系电话:010-5-11996-25
9 业务QQ:
Email:icp11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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