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挖孔桩计算公式静载试验前怎么处理桩头

工期顺延申请书(修好)_(2)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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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申请书(修好)_(2)|建​筑​工​程​工​期​顺​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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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市长信箱 && 正文  本信件不公开,请输入信件编号和查询码后方可查看!  【发布日期: 7:53:00】     基本信息   编号:
类型: 举报 类别:
  事件辖区:
事件地点:
7:53:00   处理情况: 已办结 邮件来源: 部门信箱--梁建勇 办理时限:
  待办单位: 无   标题: 本信件不公开,请输入信件编号和查询码后方可查看!   内容: 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上访申诉函   14:10:54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工程建设,法律论坛 | 浏览 42 次 | 评论 0 条    基本信息   编号:
类型: 投诉 类别: 城乡建设   事件辖区: 事件地点: 时间:
13:55:00   处理情况: 待审核 邮件来源: 市长信箱--梁建勇 办理时限:   待办单位: 信息科   标题: 本信件不公开,请输入信件编号和查询码后方可查看!   内容: 尊敬的市长:  莆田市建设局:  我公司于日致信“福建省长信箱”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函,于日收到莆田市涵江区建设局文件(涵建访字2010)25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我公司对处理意见书不服,特上访申诉函至莆田市建设局,请求调查核实,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及实际事实,作出处理意见书,以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涵江区建设局处理意见书各点,我公司申诉说明如下:  1. 关于施工合同推迟签订问题。我公司和莆田市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继中标承建荔涵大道石西安置房4# 5# 6# 和1 # 2# 3#楼工程,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我们即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二十页第4条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采用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对低价风险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担保。但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区委专题[(2006)25]号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要求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无疑也增加了我司资金周转的压力,极大地增加了我司资金运作的成本费用。低价中标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备料款,但建设单位并未执行该条款。同时要求签下补充条款两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由于“三通一平”等工作款完成,合同拖至日签订。  2. 关于“三通一平”未到位影响开工日期。事实是日签订施工合同时“三通一平”工作还未开始,4#和6#楼工程于日勉强开工,临时道路未铺设和硬化处理,雨天来临根本无法施工,雨天后又需待路面干后才可通行。于日建设单位在5#楼位置打个抽水井即用于施工供水,水压及供水用量根本无法满足三幢工程施工用水的要求,总建筑面积20700平方米,建筑高度约为25米,为了施工我司勉强采用每幢砌储水池,购抽水高压泵进行二次供水,费用也是我司先行支付,至今也得不到解决。由于抽水口水源只有一个,水压水量根本无法保证工程施工用水的需要,我司多次提出但均得不到解决。施工用电也是于10月后才接至施工工地。当时涵江区荔涵大道正在进行路面施工,其道路是本工程施工的主要通道,其道路的畅通直接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但于2007年元月才完成。5#楼工程更是因征地手续不全,军事电缆迁移,基础设计更改独立基础改为人工挖孔桩,挖孔桩过程地下水量极大,须采用井点降水才能确保施工,设计的重大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根据规定须上报相关部门申批后才能施工,但建设单位强行要求先行施工,至今增加工程量未确认工程造价。1#-3#的开工日期在4# 6#楼之后,1#-3#的施工单位也提出根据实际施工日期调整工程合同价款,但至今工程已验收,调整合同价款等要求至今也得不到解决,工程决算也无法完成。以上事实可根据施工记录等资料实际调查核实。  3. 关于要求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省建设厅及市,区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合同价款和主要材料及人工费价款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条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29-1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招标文件第19-2规定: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施工合同第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三段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至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工程量清单附表中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截止当月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因素:(1)地质变化和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2)劳保费用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计取;(3)主要材料价差超过10%。根据以上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延期开工责任在于建设单位,我公司要求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及相关省市有关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及赔偿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中第二条3.(2)5#楼因地质原因,原设计方案中独立基础变更为人工挖孔桩基础,该方案放工时必须同步进行井点降水。请问所有挖孔桩都需井点降水吗?显然不是行内之话,只有在施工至地下水集中水量过大的情况下才应急采取井点降水方案。从基础设计重大变更,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井点降水,人工挖孔桩静载等手续至今无法齐全。我公司从4# 6#楼开工时即要求因延期开工调整合同价款和材料费,人工费价差签定补充合同,但均得不到解决。施工单位是弱势群体,面对的是区政府项目,区建设局代表区政府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区建设局既是建设行政部门执法的管理者,又是代表区政府的建设单位,区政府的不诚信遵守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规定等,我司更是无助,只能边施工、边要求、边上访、尽量减少损失。  4. 关于工程本合同规定月支付工程款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对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共252万元进行担保,但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区委专题[(2006)25]号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要求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无疑也增加了我司资金周转的压力,极大地增加了我司资金运作的成本费用。低价中标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备料款,但建设单位并未执行该条款。)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月支付到位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可根据实际事实调查核实,申请拔款报告时间和建设单位款项支付到我司银行帐号的实际时间,便知建设单位是否违约,根据合同规定办理拔款手续齐全后十四天内工程进款必须到位,实际没有一次付款及时到位,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给我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材料费及人工费得不到解决,工程施工缓慢进行,最后被迫停工,我公司多次上访相关部门和省市区上级领导,于2009年3月区政府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先支付100万元用于确保施工进度,但款项于2009年6月支付到位,工程款项采用双控逐笔监管的方式,工程价款差价待后协调解决,我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只好先行配合为了施工进度。资金到位后5#楼工程从基础梁上开始底层施工,4#楼进行装修施工,6#楼进行六层楼面及主体砌体和装修施工。现4#楼已竣工, 5#楼已进入主体砌体和装修施工,6#楼已拆外架即将竣工。我公司反映主要问题是延期开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及主要材料市场严重上涨,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超过百分十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款项和人工费上涨根据省建设厅文件调整的人工费款项以及因地质因素,设计重大更改部分增加工程量约100万以上的工程款项,4# 5# 6#楼工程均有增加工程量项目,但至今增加工程价款无法结算认定,我司要求根据实际开工或施工日期套用定额及省市相关文件和信息价办理结算手续,但建设单位要求依据原投标报价套用2006年1月的信息价计算工程造价,存在着不同套用工程信息价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的结算方式,价差比较大。区政府也有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的会议纪要,但实际未执行。现工程处于扫尾竣工阶段,我司迫切要求及时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等尽快落实解决,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农民工及拆迁户的利益。  5. 针对处理意见,我司对处理意见不服。由于延期开工造成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严重暴涨给承包人造成具大的经济损失,投资成本增加,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主要材料价差超过原中标价材料价格的10%以上,由招标人承担。但区建设局处理意见中淡淡一句该问题在全区同期施工工程中均普遍存在,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投招标双方仍应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安置房同期施工的单位都有要求合同价款调整补差事宜,但区政府的不诚信遵守施工合同,导致至今问题得不到解决,安置房工程也拖了三四年了,无法竣工,即使竣工,价差和工程决算也无法办理)。工程建设由于招标人的“三通一平”不及时完成,征地手续不健全,军事电缆迁移,设计重大变更,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总造价10%以上,材料费和人工费严重暴涨等因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招标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也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本工程建设单位为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为涵江区政府创办的公司,工程款审批均应通过区政府财政拔付,区长批准后财政拔付城投公司后再批转拔付施工单位,区建设局为本项目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工程管理和工程款拔付都须经区建设局相关人员签证后上报区政府财政审批,区长签批后才可支付。据以上事实,涵江区建设局签发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事实和处理意见书叙述内容相违背,严重偏离事实。根据信访人享有哪些权益第六条规定: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审请回避的权利。为此我公司申请由上一级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和事实深入调查核实,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所述,我公司再次呼吁涵江区人民政府应带头讲诚信,完善社会的诚信首先要从政府做起,整顿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也应从政府应诚信遵守施工合同,树立政府诚信形象,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由于区政府工程项目存在着严重的工作效能腐败,我公司自工程刚开工时即要求根据实际开工日期依据开工日期调整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但多次反映和函告至今得不到解决,为此我公司承受着具大的经济损失。现含着血和泪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等,调查核实必要时举办听证会,公平公正作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农民工利益及拆迁户的利益,急盼尽快解决。  特此上访申诉,诚盼回复,急急急!    联系电话: 邮箱:@qqcom  莆田市涵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 5 月 30日      主送:福建省委书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 福建省信访局  福建省纪委书记 福建省政法委书记  莆田市市委书记 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  莆田市纪委书记 莆田市政法委书记 莆田市建设局  涵江区委书记 涵江区人民政府区长,邹付区长  涵江区纪委书记 涵江区政法委书记 涵江区建设局   涵江区信访局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 无   办理过程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内容:   转办过程:     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上访申诉函       附件: 无   办理过程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内容:   转办过程: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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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内容: 已于日办结   详见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莆建信访字2010(3)号)               :   莆田市建设局文件     莆建信访字[2010]3号     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     莆田市涵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我局依法受理了你司提出的《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上访申诉事项。   一、信访人诉求事项:本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延期签定,市场人工、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要求:①根据工程开工日期当月《福建工程造价信息》(莆田市)信息价调整本工程施工合同价款;②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甲方承担;③设计变更项目增加工程量价款未支付等问题。   二、涵江区建设局处理意见:   1、该工程为低价中标项目,且近期人工费和材料价格上涨确实造成中标人成本增加,该问题在全区同期施工工程项目中均普遍存在,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但投招标双方仍应按原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2、因你司不加强管理,不按投标承诺上足技术力量,导致工期延误和过渡费增加,造成政府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安定稳定。针对你司不按合同约定严重拖延工期造成不良后果行为,我局将立案查处。   3、安置房是民心工程,要按时保质保量完工交付使用。你司应以积极的态度,集中精力,合理安排劳力,加快安置房扫尾工程施工进度,争取早日完成该安置房工程建设并交付使用。   三、复查意见:   1、关于工期延误问题,请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谁的原因引起谁负责任。“三通一平”未到位影响工程开工的,甲方负全责,由此引起的材料差价可以100%调整;若乙方原因引起的,乙方负全责,由此引起的材料差价不能调整,而且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处罚。   2、主要材料补差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第19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6条规定,主要材料差价超过10%部分可以调整,调整办法按莆建管[2008]52号文执行。   3、业主主张设计变更问题,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随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   如对本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求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本处理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终结性意见。       莆田市建设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转办过程: [ 08:43][信息科]:审核通过,进入受理流程。  [ 08:44][信息科]:请 建设局 在
8:43:00 前答复。  [ 16:07][建设局]:办理完成。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版权所有@莆田市人民政府网   Copyright@2006www.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 email:mhw@   闽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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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挖孔桩静载桩头如何处理
以满足放置桩垫(厚钢板,静压试验时接触千斤顶)的要求。,桩头要细剔凿,并至设计标高。注意,  桩头凿去不密实的部分,至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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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头表面干净平整干燥即可,目的是粘住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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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上访申诉函
基本信息编号:类型:投诉类别:城乡建设事件辖区:事件地点:时间: 13:55:00处理情况:待审核邮件来源:市长信箱--梁建勇办理时限:待办单位:信息科标题:本信件不公开,请输入信件编号和查询码后方可查看!内容:尊敬的市长:莆田市建设局:我公司于日致信“福建省长信箱”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函,于日收到莆田市涵江区建设局文件(涵建访字2010)25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我公司对处理意见书不服,特上访申诉函至莆田市建设局,请求调查核实,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及实际事实,作出处理意见书,以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涵江区建设局处理意见书各点,我公司申诉说明如下:1. 关于施工合同推迟签订问题。我公司和莆田市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继中标承建荔涵大道石西安置房4# 5# 6# 和1 # 2# 3#楼工程,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我们即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二十页第4条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采用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对低价风险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担保。但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区委专题[(2006)25]号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要求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无疑也增加了我司资金周转的压力,极大地增加了我司资金运作的成本费用。低价中标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备料款,但建设单位并未执行该条款。同时要求签下补充条款两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由于“三通一平”等工作款完成,合同拖至日签订。2. 关于“三通一平”未到位影响开工日期。事实是日签订施工合同时“三通一平”工作还未开始,4#和6#楼工程于日勉强开工,临时道路未铺设和硬化处理,雨天来临根本无法施工,雨天后又需待路面干后才可通行。于日建设单位在5#楼位置打个抽水井即用于施工供水,水压及供水用量根本无法满足三幢工程施工用水的要求,总建筑面积20700平方米,建筑高度约为25米,为了施工我司勉强采用每幢砌储水池,购抽水高压泵进行二次供水,费用也是我司先行支付,至今也得不到解决。由于抽水口水源只有一个,水压水量根本无法保证工程施工用水的需要,我司多次提出但均得不到解决。施工用电也是于10月后才接至施工工地。当时涵江区荔涵大道正在进行路面施工,其道路是本工程施工的主要通道,其道路的畅通直接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但于2007年元月才完成。5#楼工程更是因征地手续不全,军事电缆迁移,基础设计更改独立基础改为人工挖孔桩,挖孔桩过程地下水量极大,须采用井点降水才能确保施工,设计的重大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根据规定须上报相关部门申批后才能施工,但建设单位强行要求先行施工,至今增加工程量未确认工程造价。1#-3#的开工日期在4# 6#楼之后,1#-3#的施工单位也提出根据实际施工日期调整工程合同价款,但至今工程已验收,调整合同价款等要求至今也得不到解决,工程决算也无法完成。以上事实可根据施工记录等资料实际调查核实。3. 关于要求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省建设厅及市,区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合同价款和主要材料及人工费价款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条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29-1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招标文件第19-2规定: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施工合同第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三段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至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工程量清单附表中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截止当月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因素:(1)地质变化和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2)劳保费用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计取;(3)主要材料价差超过10%。根据以上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延期开工责任在于建设单位,我公司要求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及相关省市有关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及赔偿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中第二条3.(2)5#楼因地质原因,原设计方案中独立基础变更为人工挖孔桩基础,该方案放工时必须同步进行井点降水。请问所有挖孔桩都需井点降水吗?显然不是行内之话,只有在施工至地下水集中水量过大的情况下才应急采取井点降水方案。从基础设计重大变更,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井点降水,人工挖孔桩静载等手续至今无法齐全。我公司从4# 6#楼开工时即要求因延期开工调整合同价款和材料费,人工费价差签定补充合同,但均得不到解决。施工单位是弱势群体,面对的是区政府项目,区建设局代表区政府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区建设局既是建设行政部门执法的管理者,又是代表区政府的建设单位,区政府的不诚信遵守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规定等,我司更是无助,只能边施工、边要求、边上访、尽量减少损失。4. 关于工程本合同规定月支付工程款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对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共252万元进行担保,但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区委专题[(2006)25]号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要求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无疑也增加了我司资金周转的压力,极大地增加了我司资金运作的成本费用。低价中标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备料款,但建设单位并未执行该条款。)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月支付到位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可根据实际事实调查核实,申请拔款报告时间和建设单位款项支付到我司银行帐号的实际时间,便知建设单位是否违约,根据合同规定办理拔款手续齐全后十四天内工程进款必须到位,实际没有一次付款及时到位,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给我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材料费及人工费得不到解决,工程施工缓慢进行,最后被迫停工,我公司多次上访相关部门和省市区上级领导,于2009年3月区政府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先支付100万元用于确保施工进度,但款项于2009年6月支付到位,工程款项采用双控逐笔监管的方式,工程价款差价待后协调解决,我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只好先行配合为了施工进度。资金到位后5#楼工程从基础梁上开始底层施工,4#楼进行装修施工,6#楼进行六层楼面及主体砌体和装修施工。现4#楼已竣工, 5#楼已进入主体砌体和装修施工,6#楼已拆外架即将竣工。我公司反映主要问题是延期开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及主要材料市场严重上涨,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超过百分十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款项和人工费上涨根据省建设厅文件调整的人工费款项以及因地质因素,设计重大更改部分增加工程量约100万以上的工程款项,4# 5# 6#楼工程均有增加工程量项目,但至今增加工程价款无法结算认定,我司要求根据实际开工或施工日期套用定额及省市相关文件和信息价办理结算手续,但建设单位要求依据原投标报价套用2006年1月的信息价计算工程造价,存在着不同套用工程信息价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的结算方式,价差比较大。区政府也有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的会议纪要,但实际未执行。现工程处于扫尾竣工阶段,我司迫切要求及时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等尽快落实解决,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农民工及拆迁户的利益。5. 针对处理意见,我司对处理意见不服。由于延期开工造成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严重暴涨给承包人造成具大的经济损失,投资成本增加,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主要材料价差超过原中标价材料价格的10%以上,由招标人承担。但区建设局处理意见中淡淡一句该问题在全区同期施工工程中均普遍存在,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投招标双方仍应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安置房同期施工的单位都有要求合同价款调整补差事宜,但区政府的不诚信遵守施工合同,导致至今问题得不到解决,安置房工程也拖了三四年了,无法竣工,即使竣工,价差和工程决算也无法办理)。工程建设由于招标人的“三通一平”不及时完成,征地手续不健全,军事电缆迁移,设计重大变更,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总造价10%以上,材料费和人工费严重暴涨等因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招标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也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本工程建设单位为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为涵江区政府创办的公司,工程款审批均应通过区政府财政拔付,区长批准后财政拔付城投公司后再批转拔付施工单位,区建设局为本项目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工程管理和工程款拔付都须经区建设局相关人员签证后上报区政府财政审批,区长签批后才可支付。据以上事实,涵江区建设局签发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事实和处理意见书叙述内容相违背,严重偏离事实。根据信访人享有哪些权益第六条规定: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审请回避的权利。为此我公司申请由上一级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和事实深入调查核实,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综合以上所述,我公司再次呼吁涵江区人民政府应带头讲诚信,完善社会的诚信首先要从政府做起,整顿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也应从政府应诚信遵守施工合同,树立政府诚信形象,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由于区政府工程项目存在着严重的工作效能腐败,我公司自工程刚开工时即要求根据实际开工日期依据开工日期调整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但多次反映和函告至今得不到解决,为此我公司承受着具大的经济损失。现含着血和泪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等,调查核实必要时举办听证会,公平公正作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农民工利益及拆迁户的利益,急盼尽快解决。特此上访申诉,诚盼回复,急急急!联系电话: 邮箱:@qqcom莆田市涵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 5 月 30日主送:福建省委书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 福建省信访局福建省纪委书记 福建省政法委书记莆田市市委书记 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莆田市纪委书记 莆田市政法委书记 莆田市建设局涵江区委书记 涵江区人民政府区长,邹付区长涵江区纪委书记 涵江区政法委书记 涵江区建设局 涵江区信访局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无办理过程市领导批示:区(市)县 领导批示:回复内容:转办过程:基本信息编号:类型:投诉类别:城乡建设事件辖区:事件地点:时间: 13:55:00处理情况:待审核邮件来源:市长信箱--梁建勇办理时限:待办单位:信息科标题:本信件不公开,请输入信件编号和查询码后方可查看!内容:尊敬的市长:莆田市建设局:我公司于日致信“福建省长信箱”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函,于日收到莆田市涵江区建设局文件(涵建访字2010)25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我公司对处理意见书不服,特上访申诉函至莆田市建设局,请求调查核实,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及实际事实,作出处理意见书,以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涵江区建设局处理意见书各点,我公司申诉说明如下:1. 关于施工合同推迟签订问题。我公司和莆田市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继中标承建荔涵大道石西安置房4# 5# 6# 和1 # 2# 3#楼工程,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我们即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二十页第4条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采用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对低价风险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担保。但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区委专题[(2006)25]号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要求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无疑也增加了我司资金周转的压力,极大地增加了我司资金运作的成本费用。低价中标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备料款,但建设单位并未执行该条款。同时要求签下补充条款两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由于“三通一平”等工作款完成,合同拖至日签订。2. 关于“三通一平”未到位影响开工日期。事实是日签订施工合同时“三通一平”工作还未开始,4#和6#楼工程于日勉强开工,临时道路未铺设和硬化处理,雨天来临根本无法施工,雨天后又需待路面干后才可通行。于日建设单位在5#楼位置打个抽水井即用于施工供水,水压及供水用量根本无法满足三幢工程施工用水的要求,总建筑面积20700平方米,建筑高度约为25米,为了施工我司勉强采用每幢砌储水池,购抽水高压泵进行二次供水,费用也是我司先行支付,至今也得不到解决。由于抽水口水源只有一个,水压水量根本无法保证工程施工用水的需要,我司多次提出但均得不到解决。施工用电也是于10月后才接至施工工地。当时涵江区荔涵大道正在进行路面施工,其道路是本工程施工的主要通道,其道路的畅通直接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但于2007年元月才完成。5#楼工程更是因征地手续不全,军事电缆迁移,基础设计更改独立基础改为人工挖孔桩,挖孔桩过程地下水量极大,须采用井点降水才能确保施工,设计的重大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根据规定须上报相关部门申批后才能施工,但建设单位强行要求先行施工,至今增加工程量未确认工程造价。1#-3#的开工日期在4# 6#楼之后,1#-3#的施工单位也提出根据实际施工日期调整工程合同价款,但至今工程已验收,调整合同价款等要求至今也得不到解决,工程决算也无法完成。以上事实可根据施工记录等资料实际调查核实。3. 关于要求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省建设厅及市,区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合同价款和主要材料及人工费价款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条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29-1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招标文件第19-2规定: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施工合同第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三段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至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工程量清单附表中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截止当月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因素:(1)地质变化和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2)劳保费用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计取;(3)主要材料价差超过10%。根据以上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延期开工责任在于建设单位,我公司要求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及相关省市有关文件调整合同价款及赔偿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中第二条3.(2)5#楼因地质原因,原设计方案中独立基础变更为人工挖孔桩基础,该方案放工时必须同步进行井点降水。请问所有挖孔桩都需井点降水吗?显然不是行内之话,只有在施工至地下水集中水量过大的情况下才应急采取井点降水方案。从基础设计重大变更,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井点降水,人工挖孔桩静载等手续至今无法齐全。我公司从4# 6#楼开工时即要求因延期开工调整合同价款和材料费,人工费价差签定补充合同,但均得不到解决。施工单位是弱势群体,面对的是区政府项目,区建设局代表区政府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区建设局既是建设行政部门执法的管理者,又是代表区政府的建设单位,区政府的不诚信遵守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规定等,我司更是无助,只能边施工、边要求、边上访、尽量减少损失。4. 关于工程本合同规定月支付工程款问题。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对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共252万元进行担保,但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区委专题[(2006)25]号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要求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无疑也增加了我司资金周转的压力,极大地增加了我司资金运作的成本费用。低价中标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备料款,但建设单位并未执行该条款。)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月支付到位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可根据实际事实调查核实,申请拔款报告时间和建设单位款项支付到我司银行帐号的实际时间,便知建设单位是否违约,根据合同规定办理拔款手续齐全后十四天内工程进款必须到位,实际没有一次付款及时到位,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给我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材料费及人工费得不到解决,工程施工缓慢进行,最后被迫停工,我公司多次上访相关部门和省市区上级领导,于2009年3月区政府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先支付100万元用于确保施工进度,但款项于2009年6月支付到位,工程款项采用双控逐笔监管的方式,工程价款差价待后协调解决,我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只好先行配合为了施工进度。资金到位后5#楼工程从基础梁上开始底层施工,4#楼进行装修施工,6#楼进行六层楼面及主体砌体和装修施工。现4#楼已竣工, 5#楼已进入主体砌体和装修施工,6#楼已拆外架即将竣工。我公司反映主要问题是延期开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及主要材料市场严重上涨,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超过百分十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款项和人工费上涨根据省建设厅文件调整的人工费款项以及因地质因素,设计重大更改部分增加工程量约100万以上的工程款项,4# 5# 6#楼工程均有增加工程量项目,但至今增加工程价款无法结算认定,我司要求根据实际开工或施工日期套用定额及省市相关文件和信息价办理结算手续,但建设单位要求依据原投标报价套用2006年1月的信息价计算工程造价,存在着不同套用工程信息价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的结算方式,价差比较大。区政府也有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的会议纪要,但实际未执行。现工程处于扫尾竣工阶段,我司迫切要求及时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等尽快落实解决,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农民工及拆迁户的利益。5. 针对处理意见,我司对处理意见不服。由于延期开工造成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严重暴涨给承包人造成具大的经济损失,投资成本增加,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主要材料价差超过原中标价材料价格的10%以上,由招标人承担。但区建设局处理意见中淡淡一句该问题在全区同期施工工程中均普遍存在,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投招标双方仍应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安置房同期施工的单位都有要求合同价款调整补差事宜,但区政府的不诚信遵守施工合同,导致至今问题得不到解决,安置房工程也拖了三四年了,无法竣工,即使竣工,价差和工程决算也无法办理)。工程建设由于招标人的“三通一平”不及时完成,征地手续不健全,军事电缆迁移,设计重大变更,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总造价10%以上,材料费和人工费严重暴涨等因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招标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也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本工程建设单位为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为涵江区政府创办的公司,工程款审批均应通过区政府财政拔付,区长批准后财政拔付城投公司后再批转拔付施工单位,区建设局为本项目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工程管理和工程款拔付都须经区建设局相关人员签证后上报区政府财政审批,区长签批后才可支付。据以上事实,涵江区建设局签发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事实和处理意见书叙述内容相违背,严重偏离事实。根据信访人享有哪些权益第六条规定: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审请回避的权利。为此我公司申请由上一级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和事实深入调查核实,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综合以上所述,我公司再次呼吁涵江区人民政府应带头讲诚信,完善社会的诚信首先要从政府做起,整顿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也应从政府应诚信遵守施工合同,树立政府诚信形象,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由于区政府工程项目存在着严重的工作效能腐败,我公司自工程刚开工时即要求根据实际开工日期依据开工日期调整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但多次反映和函告至今得不到解决,为此我公司承受着具大的经济损失。现含着血和泪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等,调查核实必要时举办听证会,公平公正作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农民工利益及拆迁户的利益,急盼尽快解决。特此上访申诉,诚盼回复,急急急!联系电话: 邮箱:@qqcom莆田市涵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 5 月 30日主送:福建省委书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 福建省信访局福建省纪委书记 福建省政法委书记莆田市市委书记 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莆田市纪委书记 莆田市政法委书记 莆田市建设局涵江区委书记 涵江区人民政府区长,邹付区长涵江区纪委书记 涵江区政法委书记 涵江区建设局 涵江区信访局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附件:无办理过程市领导批示:区(市)县 领导批示:回复内容:转办过程:呼吁涵江区政府要带头讲诚信,寻求媒体跟踪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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