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51周是几号遵民初字第04781号

提交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2014)合法民初字第0116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14)合法民初字第01166号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大春,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按性质分类
按单位分类
按地域分类中国裁判文书网
&&/&&&&/&&&&/&&
01253判决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府民初字第01253号
原告韩某某,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府谷县府谷镇盐业大厦。
被告靳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电石厂家属房。
被告王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电石厂家属房,系靳某某之妻。
被告曹某某,男,56岁,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后十字街。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曹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被告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初,被告靳某某称有生意可做,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万元。日,原告借款给被告靳某某8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个月,连带责任担保人为被告曹某某,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5分,到2013年10月,被告靳某某给付原告利息12万元和价值1.5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后再未支付利息。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总是推诿,不予给付,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月利息2.5分,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靳某某于日向原告韩某某借款80万元,期限10个月,保人为被告曹某某。
被告靳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款是我借的,也愿意由我来进行偿还,首先暂时先把利息付了,就按约定利息2.5分结算。别人欠我款,等我收回欠款再偿还本金或者把煤炭、房屋拍卖再偿还,我自己有储煤厂、房子,把以上东西拍卖就可以给原告进行偿还。
被告靳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曹某某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辩称,靳某某与韩某某发生借贷关系后,原告韩某某拿上借条走时半路拦住他让他签了一个字。双方发生借贷根本没有和他商量担保,他不知道,靳某某与韩某某他们是诈骗。原告韩某某出借款时就应该考察被告靳某某有无偿还能力。且现在靳某某给韩某某还款着了,且已付过13万元,借条上并没有利息,现产生月利息2.5%,他只担保没有利息的条子,产生高利的条子就不担保,声明作废。韩某某作为放款人应该考察借款人的实力能否偿还,既有偿还能力,为什么要追诉保人。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靳某某称有生意可做,需要资金周转,日,被告靳某某向原告韩某某借款80万元,原告通过两次银行转账给被告靳某某打款8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个月,保人为被告曹某某,被告靳某某给原告韩某某出具借据一支,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5&。2013年10月,被告靳某某给付原告利息12万元和价值1.5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利息结至日。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再未给付。
另查明,被告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案于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靳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但后来原告韩某某反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靳某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三忻路电石厂家属房6号楼6幢2单元502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58776号)、靳某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牌号为陕KF2473)和奇瑞牌(车牌号为陕K86290)两辆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于日作出(2014)府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告靳某某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三忻路电石厂家属房6号楼6幢2单元502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58776号)。二、查封被告靳某某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车牌号为陕KF2473)和奇瑞牌(车牌号为陕K86290)两辆小型轿车。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也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被告王某某应对该笔借款及相关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在该借款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曹某某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个月,即日。保证期间为日至日,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保证期间,但本案中债权人韩某某与债务人靳某某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保证人曹某某并不知情,故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曹某某给付借款本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5%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曹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曹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靳某某、王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靳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秀梅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长顺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93号2014长民初字第1542号案件查询_百度知道
2014长民初字第1542号案件查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其他类似问题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4第58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