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退役工龄到新单位自我介绍可以连续计算吗

劳动者因个人行为到新单位工作,其工龄原则上不能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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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个人行为到新单位工作,其工龄原则上不能连续计算
劳动者因个人行为到新单位工作,其工龄原则上不能连续计算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刘某于1991年6月在北京大学新技术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参加工作,经多次变更工作单位后进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简称方正电子公司)。2000年9月,刘某进入正在筹备期的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数码公司)工作。刘某到方正数码公司工作后,未与方正数码公司就是否延续其在方正电子公司的待遇问题作出书面约定,亦未向电子公司提出劳动争议。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期间,方正数码公司按其在方正电子公司时月工资15 650元的标准为刘某发放工资。日,方正数码公司向刘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内容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已于4月19日通过EMAIL公告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及具体时间表。您已于4月24日准时出席了公司安排的关于劳动合同的培训。公司希望与您在5月20日前签署完毕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公司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同您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接到上述通知后,对劳动合同内容有异议,并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和签订劳动合同。方正数码公司于日向刘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工资截止至日,其中含年休假工资,并在离职手续转单中注明不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刘某申请仲裁,要求方正数码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报销有关费用。仲裁委员会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因不能协商一致,方正数码公司解除其与刘某劳动关系,刘某要求发给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故裁决:1.方正数码公司支付刘某移动电话费383.70元;2.驳回刘某的其他申诉请求。刘某不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正数码公司与方正电子公司系关联企业。方正数码公司不同意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其作为新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刘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就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刘某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并按刘某服务期10年计算。故判决:1.方正数码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156 500元;2.方正数码公司支付刘某2001年5月报销费用1144.97元;3.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1]&[2]&[3]&下一页&&
一审判决后,方正数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正电子公司与方正数码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刘某由方正电子公司进入方正数码公司工作,不属于两公司经协商而形成的人事调动关系,不能认定方正数码公司对刘某的劳动关系是刘某在方正电子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刘某到方正数码公司工作后,其与方正电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与方正数码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方正数码公司与刘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方正数码公司在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15 650元。因方正数码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刘某经济补偿,故还须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78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1、2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3项;3.方正数码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15 65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825元;4.方正数码公司支付刘某移动电话费383.70元;5.驳回方正数码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刘某从方正电子公司到方正数码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延续,工龄应否连续计算,是确定本案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关键。
我们认为,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原则上工龄不应连续计算。用人单位作为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的权益和责任,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方面原则上并无承继关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着例外,即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其工龄应连续计算。
第一,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后,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般应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工龄亦应延续。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
第二,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着人事调动关系,劳动上一页&&[1]&[2]&[3]&下一页&&
者的工龄也应连续计算。因在人事调动情况下,实际上是产生了劳动关系的概括转移,即在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这种转移一般包括工龄在内,从而表现为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到新的用人单位后连续计算。
第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作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
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的,其工龄原则上不连续计算。通常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公司组织上的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但这种出资或公司组织上的密切联系显然并不影响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个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本案中,方正电子公司、方正数码公司为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两公司间无合并与分立关系。刘某从方正电子公司到方正数码公司,从人事手续上既无人事调动关系,也无派遣关系,其到方正数码公司工作属个人行为。同时,刘某与方正数码公司就是否延续其在方正电子公司的待遇问题亦未作出书面约定。因此,他与方正数码公司的劳动关系和他与方正电子公司的劳动关系之间并无延续关系,其工龄应重新计算。其在方正数码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未满1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只能获得按1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方正数码公司亦须支付刘某额外经济补偿金。
综上,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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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的回答
1、工作经历属实的话,能计算连续工龄(病假的两年根据长病假的算法会扣除这两年工龄)。 2、证明具有一定的效力,由于证明开的时间比较早,1992年,可信度很大,另外,你可以再有要求原单位出具相关档案材料遗失的情况说明,并且原证明属实,两网友2的回答
1、按理说档案应该是密封在信封里的,如果直接散着给你了,这么做很不专业。一般档案里包括成绩表和考生鉴定表等东西,应该就是你说的成绩和评语什么的,你需要将这部分自考的档案和以前的所有档案存到一起。如果你丢失了,请找自考本科时候报名网友3的回答
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证明,档案有关入职记录,工资等级记录等能够证明。网友4的回答
你的这个情况,建议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如何操作更合适。正常来说,B权威专家:龚慧祥劳动仲裁员网友5的回答
劳动合同你自己应当有一份啊,丢啦? 1、劳动合同一般是不入个人档案的,但是档案中应当有你的工作及任职记录,新单位给你核工龄时凭此即可; 2、单位只能为你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和在此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新单位也可凭此证明为你核工龄),不能网友6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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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单位的工龄,能计算到新单位吗? &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的,应当计算;但是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外。 &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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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请咨询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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