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通管件,这个名字是厂子名,行不

提交日期:&&&&&&&&
法定代表人:刘荣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君,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赵瓦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华清,厂长。委托代理人:徐成,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君,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的委托代理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生产瓷砖的厂家,为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我公司对生产的墙裙砖进行了外观设计,将墙裙砖的外观设计为黑胡桃木纹状,于2007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了第763972号专利证书。今年以来,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由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生产的仿冒原告专利墙裙砖的产品,我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生产,被告置之不理。日,我公司在公证处公证下,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取得了相关证据。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黑胡桃木纹9024)墙裙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律师费10 600.00元,公证费1 800.00元,购买费231.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厂生产墙裙砖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我厂生产的产品墙裙砖与原告专利权所保护的产品墙裙砖不同,不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我厂有其他的外观设计利权人的授权,有权生产该授权的墙裙砖。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的墙裙砖,也就是我厂型号为9929号墙裙砖,生产日期是在2006年底生产的,日期是在原告专利权的申请日之前,如果9929号墙裙砖与原告的产品相同也是在其专利权受保护的日期之前生产的,且我厂生产的数量很少,只生产了一千几百件,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证书号为第763972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名称为墙裙砖(黑胡桃木纹9024),专利号为ZL5344.0,以证明原告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证据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2008)淄淄川证民字第920号及该公证书所附的购买的墙裙砖,以证明被告生产的墙裙砖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证据三、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2008)淄淄川证民字第1638号及该公证书所附的购买的墙裙砖,以证明被告生产的墙裙砖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产品相同,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证据四、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作刚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春天,原告既已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侵犯原告外观专利权的行为,被告一直没有停止生产。证据五、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编号为和的收款收据各一张,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公证费1 800.00元。证据六、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2008)淄淄川证民字第920号所附的购买费为231.00元的二联单,证明原告维权所支出的费用231.00元。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对一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二、三号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公证书本身无异议,但该两份公证书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只能证明从这两个地方买过墙裙砖。该墙裙砖虽系被告生产,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比,颜色深浅,纹路粗细明显不同,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不是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对四号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人与本案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其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对五号、六号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南海恒发建陶厂在2006年以前宣传其生产产品的图片,证明被告2006 年底生产的被控侵权瓷砖是根据其他人的设计图案生产的,与原告的专利权没有关系。证据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人为王燕玉,外观设计名称为墙裙砖(一)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单据。证明被告的产品是根据申请人王燕玉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生产的。证据三、被告2007年元月十日售与王建东的瓷砖一组的四联单,淄川区杨寨镇董家新星建材门市部开具的日购进9929号墙裙砖的证明。证明被告在2006年底生产的被控侵权墙裙砖。原告对被告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为:南海恒发建陶厂的宣传图片,没有日期,也无法证明南海恒发建陶厂在原告取得专利前生产过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是福建省讯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申请人王燕玉的外观设计的申请,与本案无关,同时也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销售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一致的墙裙砖。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如下: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于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产品名称为“墙裙砖(黑胡桃木纹9024)”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5344.0,专利权人为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在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陈述本外观设计主要创作要点为其主视图。日,日,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的公证员分别在淄川区杨寨镇董家新星建材门市部,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厂内分别购买了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生产的墙裙砖七箱与八箱,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共收取原告公证费1 800.00元。原告为购买侵权产品共支出231.00元。在本案庭审调查阶段,对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比对。被告认为,与原告专利产品的主视图相比,其生产的颜色深浅,纹路粗细明显不同。二者存在明显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通过比对,原告的专利产品为深棕红色墙裙砖,其中心图案为木纹状图案,两侧饰以几何状图案、花卉及花纹状图案。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颜色和个别花纹纹路方面微有不同。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公证书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产品名称为“墙裙砖(黑胡桃木纹9024)”专利号为ZL5344.00的外观设计专利依法具有专利权,应当依法对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告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对于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其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本案中,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墙裙砖,应当认定为同类产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以是否对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引起混淆为判断标准。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通过对原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所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两者在图案颜色、纹理的分布及走向、两侧装饰图案分布特征以及总体表现手法均存在类似之处,特别是被告的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比,其差异极其微小,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误认。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告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故被告关于其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的专利产品不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是已有设计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专利诉讼中,已有设计可以成为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已有设计亦即公知设计,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单独的设计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设计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而成的设计方案。被告提交的南海恒发建陶厂生产产品的图片,并未能表明该产品的产品设计公开的时间。被告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人为王燕玉,外观设计名称为墙裙砖(一)的专利申请,因未提供其专利权利证书以及该申请专利的图案。因此,被告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已有设计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先用权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提供的2007年元月十日售与王建东的瓷砖一组的四联单和淄川区杨寨镇董家新星建材门市部开具的日购进9929号墙裙砖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即已经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且在原告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后,被告依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因此,被告先用权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损失的或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的证据;同时,原告也没有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证明,故对本案的赔偿数额,本院立足于依法保护专利权,结合原告主张专利权为外观设计权专利的性质,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可能获得的侵权利益、原告为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判令被告淄博华德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 000.00元。对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对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 800.00元,购买费23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其未提供有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5344.0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墙裙砖;二、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赔偿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 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赔偿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 031.00元;四、驳回原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89.00元,由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 989.00元,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负担3 000.00元。诉讼保全费2 020.00元,由淄博市淄川华奥建材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及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李居滨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文书原文导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孟村回族自治县华奥弯头厂
孟村回族自治县华奥弯头厂孟村回族自治县以钢铁闻名,2008年孟村回族自治县被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评定命名为“中国弯头管件之都。这是继孟村在1996年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学会和中国特产报联合评选命名为“中国弯头管件之乡”之后,获得的又一殊荣,标志着孟村弯头管件业在群体规模、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创新能力、产品品牌、市场占有率等各方面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孟村回族自治县华奥弯头厂是以对焊弯头、大小头、三通异径管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公司总部设在孟村北肖庄子市场, 孟村是全国最大的中低压弯头管件的生产基地.在这激烈的环境中 本公司依靠着质量 价格 服务全优生存发展。 公司主要经营弯头型号 Φ426-Φ1820 以及异径弯头 三通 , 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孟村回族自治县华奥弯头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孟村回族自治县华奥弯头厂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工商局档案
工商档案源自悉知:
暂无工商档案
热门推荐:
产品推荐: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世界工厂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世界工厂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友情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
联系方式: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世界工厂网的关注与支持!免责申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中国建材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为保障您的利益,我们建议您选择中国建材网的
友情提醒:请新老用户加强对信息真实性及其发布者身份与资质的甄别,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造成损失!
加盟华奥仪器箱厂品牌
投资金额: *
代理区域: *
您的称呼: *
您的手机: *香港华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香港华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拥世界各地进囗商.依托培育高级管理人才.面向大陆市场主销PA66.PA6.聚乙烯.TPU,TPE.TPV不同工程塑.希届时工厂人员前来采购.
工商局档案
工商档案源自悉知:
暂无工商档案
热门推荐:
产品推荐: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世界工厂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世界工厂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友情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
联系方式: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世界工厂网的关注与支持!天津市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电梯,扶梯,电梯配件等产品。作为经营电梯,扶梯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公司是在湖南省,如果有湖南省的朋友欢迎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具体的地址是: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12号。&&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
工商局档案
工商档案源自悉知:
暂无工商档案
热门推荐:
产品推荐: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世界工厂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世界工厂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友情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
联系方式: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世界工厂网的关注与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华奥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