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文体我是程序猿注定孤独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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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程序猿,我代表我自己,猜猜我是什么——模仿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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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是一猿,代表你自已的猿  图1:昆明航空男乘务员合影。
  民航资源网日消息:长期以来,因为“空姐”的存在,他们被大家习惯性地称之为“空少”。在普通旅客的眼里,年轻、帅气早已成为他们的代名词。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在日常的飞行工作中,他们不仅与空姐一样承担着繁杂的客舱服务工作,还担负着保卫空中飞行安全的艰巨任务。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KunmingAirlinesLtd.,简称“昆航”)乘务部就有着这样一群年轻充满活力的小伙子,他们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工作理念,奋战在每一个既平凡又特殊的岗位上,为公司的航班运行安全保驾护航。
须眉不让巾帼独美
  当旅客登机步入客舱后,首先进入视线的人往往是所乘航班的乘务长。在人们眼里,乘务长理应是那些微笑甜美、话语亲切、服务体贴的靓丽空姐。殊不知,随着民航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男乘务长出现在了各航空公司的航班上。他们帅气的笑容、魁伟的身材和极具安全感的形象,给人们带来一种别样的乘机感受。他们同样可以用良好的综合素质、娴熟的服务技能征服每一位旅客,用实际行动诠释着“须眉不让巾帼独美”的才华与风采。谢思明,便是昆航男乘务长队伍中的一员。
  谢思明,出生在广西贵港一个小城镇,了解谢思明的朋友都知道,他从小就是一个多才多艺的积极分子。谈起儿时,谢思明似乎有很多故事想要诉说。小时候的他,热衷于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是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十三岁那年,他曾以贵港市青少年游泳队队长的身份参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少年游泳锦标赛,取得了全区第四名和自由泳全能第四名的好成绩。
  2000年,谢思明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广西警官学校,就读特警专业。警校学习期间,谢思明苦练基本功,十二公里越野跑是每天必有的训练科目。为了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了学校的散打队,并成功摘得全校75公斤级散打比赛亚军称号。
  2002年,在朋友的介绍下,谢思明在模特公司做起了兼职模特,参加了新丝路模特大赛桂滇黔赛区比赛,荣获“全国十佳模特”。此后,他便时常能接到商业演出的邀请。所以,在大学的最后一年,他不但要认真完成学业,还要奔走各地参加各类演出,忙并快乐着。
  图2:昆明航空男乘务长谢思明。
  大学毕业后,谢思明理所应当地做起了警察,但不久后他选择了辞职。一次偶然的机会,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简称“深航”)在南宁招聘乘务员,他陪朋友前去应聘。无心插柳柳成荫,他从五百位应聘者中脱颖而出,而他的朋友却落选了。2005年4月,成都安全员集训;6月,上海乘务员培训;8月,正式带飞,谢思明的飞行生涯就此开始。
  现在,谢思明已经飞行近五年时间,在这五年里,他经历过各种航班不正常情况,承担过多次中央级领导的专机保障,收到过无数次的旅客表扬,至今没有一起投诉事件。2009年4月,谢思明被选调到昆明航空公司,并通过层层考核成为昆航一名储备乘务长。
  谢思明坦言,“长期的空中工作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当飞机上出现突发情况,其实我也很紧张,但我是乘务长,我不能慌,即使紧张也不能表现出来,这就是乘务长面对危险时应具备的素质。”每次执行航班任务时,他都让自己保持愉快的心情,希望以细心周到的服务将快乐和温暖传递给旅客,在航班不正常的情况下,他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因为延误而受到责骂,但他能体会旅客的心情,所以即使有再大的委屈,他都会忍耐,微笑着面对旅客,以细致耐心的服务,赢得了旅客的谅解。
  记得一次执飞昆明——合肥——哈尔滨航班,飞机在起飞后不久因发动机故障备降郑州。一小时、两小时、四小时过去了,飞机始终无法正常起飞。由于等待时间过长,旅客们的情绪开始变得烦躁,个别旅客甚至辱骂、推拉乘务员。面对着急回家的旅客,面对母亲怀里嗷嗷待哺的婴孩,身为乘务长的谢思明心里既着急又难过。面对有怨气的旅客,他带领乘务组始终耐心地做着解释工作,为感觉到热的旅客开通风器,为口干的旅客端茶送水……最终,本应当晚十点落地的航班一直到第二天上午九点才到。乘务组细致的服务深深地打动了每一位旅客,下机时曾经辱骂乘务员旅客的一句道歉更坚定了他的信念,心中泛起阵阵感动。
  “做好自己是我努力的动力,但让更多的人一起成长、优秀是我的不懈追求。”这是谢思明前进的方向,他没有停下脚步,更没有放弃理想。他,正在努力地工作着!在昆航乘务部的大家庭里,他就像位兄长,在提高个人的同时,不忘传、帮、带。只要有谢思明在的航班,乘务组的工作心情都非常愉快,他调侃式的服务得到了大家的好评。他说,他热爱蓝天,热爱这份飞翔于蓝天的工作,因为有了这样广阔的舞台,他才有机会演绎出精彩的人生,他会无怨无悔地把青春奉献给这片蓝天。
  图3:昆明航空男士乘务员周一帆。
宝剑锋从磨砺出
  来自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的周一帆,为人热情、大方,五年的部队生活铸造了他坚毅、刚强、乐观的性格,同时也给他英俊、高大的形象赋予了沉稳、踏实的精神内涵。
  有人说,当兵后悔两年,不当兵会后悔一辈子。谈起自己在部队的五年生活,周一帆会有许多感慨。五年,在一个人漫漫的人生道路上,也许只是短短的一瞬。但是,对于每一个像周一帆一样当过兵的人来说,这1800多个日日夜夜却是一个充满坎坷和收获喜悦的过程。
  人们对三军仪仗队的印象往往来自于电视新闻,每当外国首脑来华访问,三军仪仗队刚毅肃整、英姿勃发的整体形象都会深深地吸引着每一个人,当然周一帆也不例外。2002年,刚满十八岁的周一帆在得知三军仪仗队在安徽招募新兵的消息后,第一时间报了名。后来,他凭借一米八六的个头、挺拔的身姿、端正的相貌、过硬的政治条件,被三军仪仗队录取。
  “当站着人民大会堂下面,国歌奏起,礼炮响起,我们就是祖国的形象!”为了能让国家领导人检阅,仪仗兵们日复一日地进行训练。周一帆说,仪仗兵训练最多的科目就是军姿、正步、表情和军刀。在三军仪仗队中,每一个仪仗兵的站姿都要求挺拔、自然,并能在炎炎烈日和凛冽寒风中纹丝不动地站立三个小时以上。同时,还要在迎风迎光的条件下训练眼神,三十秒不能眨眼、不能流泪,要透过目光体现出中国军人的精、气、神。
  让周一帆最难以忘怀的是正步训练,正步是仪仗队的基本步伐,也是仪仗兵最基本的训练。为了能从练兵场走向阅兵场,他们每个人每年平均要穿破七双皮鞋,每一个士兵脚上都留有伤痕。周一帆笑着说,正步伴随他走完自己的军旅生涯,有人统计每一个仪仗兵在服役期间走出的正步相当于一个两万五千里长征。
  入伍后不久,鉴于周一帆为部队做出的突出贡献,他很快便担任了班长,并于200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五年的军营生活很快就结束了。2007年,在周一帆退伍前,深圳航空来部队招聘,这次幸运之神再次降临,他成功变身为一名男乘务员。
  由于空中安全工作的特殊性,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体能水平是每一位男乘务员必备的条件。为此,他们不但要向女乘务员一样参加严格的客舱乘务培训,还要进行体技能训练,体能、擒拿格斗、犯罪心理、排爆防爆、武器使用、法律法规、谈判技巧等,都是必修课程。
  进入公司后,周一帆始终保持部队的优良作风,时刻不忘军人本色,积极维护集体荣誉,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自觉完成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没有强健的体魄,拿什么去处理突发事件,拿什么去保护我们的旅客。”从他那几句简单的话语中真切地流露出他对这份工作的热爱。正是因为这份热爱,周一帆已在乘务员的岗位上崭露头角,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连续数月绩效排名第一。
  2009年2月,在昆明航空公司开航之初,周一帆便被选调到昆明,成为昆明航空首批男乘务员。宝剑锋从磨砺出,周一帆和他的同事们正在以熟练的业务知识、过硬的专业技能、优良的身体素质、严格的组织纪律、优质真诚的服务,为旅客营造安全、温馨的乘机氛围,用他们的双手在蓝天白云间架起一条与旅客心心相通的桥梁。
  图4:昆明航空男士乘务员张科。
白云深处的微笑
  提起张科,大家总会把“热情、真诚、勤快”等赞美的词语联系在他的身上,他的脸上时刻都洋溢着灿烂的笑容,从那招牌式的笑容里可以感受到他特有的魅力与气质。
  张科出生在新疆乌鲁木齐,十二岁那年跟随父母来到广东东莞生活,所以他同时具有北方人的豪爽和南方人的细腻两种性格。也正是由于这种性格,使他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上表现得游刃有余。
  图:昆明航空男士乘务员张科
  张科是全国第一批空乘专业本科生,报考大学那年,张科在老师的推荐下选择了南昌航空大学,并顺利考取该校空乘专业。谈起自己的大学生活,张科露出了幸福甜蜜的笑容。众所周知,空乘专业是一个俊男靓女云集的专业。而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使得他们专业有一百多名女生,男生却只有十八个。因此,老师和同学都对他爱护有加。
  在校期间,张科对乘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飞行原理、客舱服务、仪表礼仪、气象地理、乘务英语、民航历史、旅客心理、机上急救、法律法规、野外求生、突发事件处置都是他的必修课程。大二那年,深圳航空来校招聘,张科顺利通过各项考核,成为班上率先与航空公司签约的男生之一。
  2007年,张科正式开始自己的飞行生涯。他坦言工作后的自己变化很大,“以前我是个随性散漫的人,上学时经常会穿着睡衣拖鞋去食堂吃饭,飞行后因为工作的特殊性,我不得不改掉很多生活上的坏习惯,争做一个组织纪律性强、时刻高标准要求自己的人。”
  张科刚飞不久便开始带徒弟,在带飞期间他不仅要教徒弟如何做好工作,还要教他们如何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何尽快地融入集体。现在张科还会经常打听徒弟们的飞行情况,当听到他们被称赞时,张科的喜悦与自豪也会油然而生。
  两年半的飞行生活,张科真正地体会到了工作中的劳苦辛酸,明白了乘务员的生活并不是当初想象的那般绚丽多彩。飞行中的大多数日子是平淡的,但就是在这平淡的飞行中,张科用他的真诚和热情赢得了同事和旅客的尊重与赞美。
  “越是逢年过节,我们就越忙碌。”这是乘务员的真实生活写照。张科说,自从参加工作以后,就再没有回家过过一次春节。每年的除夕夜,当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在团聚吃饭看春晚的时候,张科和他的同事们却还要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张科是个孝顺的孩子,以前每到年根他都会主动承担大量的家务活,帮母亲打扫房间,帮父亲购置年货,然而现在连一顿简单的年夜饭都吃不上……从眼神里可以看出他对家的思念。
  虽然节假日张科都无法与家人团聚,但他把更多的人送到了亲人身边,让更多的家庭团圆充满欢笑,让更多的父母见到了日夜思念的孩子。他希望每一位期待团圆的旅客,都能够带着愉悦的心情平安回家,这就是对他辛勤工作的最好回报。
  在飞机上工作每天都迎送四海朋友,面对五湖旅客。无论是表扬还是批评,张科都能做到以客为尊,微笑着面对每一位旅客。张科选择了蓝天,选择了这份职业,他把自己最真诚的微笑留给了五湖四海的旅客朋友,同时也把最灿烂的笑容留在了蓝天白云深处。
  图5:昆明航空男士乘务员朱俊良。
伴着音乐翱翔
  有一首原创歌曲叫《陌生的依靠》,歌曲为吉他弹唱,旋律优美,它的作者及演唱是昆明航空的一名男乘务员。日,孔雀振翅高飞,昆明航空正式开航,在首航乘务组里我们见到了这位男乘务员。这位个性鲜明却不张扬的帅气小伙,便是朱俊良。
  在朱俊良摆满各种音乐设备的工作室里,我们聊起了在他追求音乐梦想过程中所经历的点点滴滴……
  图:昆明航空男士乘务员朱俊良
  朱俊良,出生在江南水乡扬州,从小他就表现出了与众不同的音乐天赋,与音乐结下不解之缘。在他眼里,自己就是为音乐而生,母亲常对他说,小时候他在摇篮里哭,什么玩具都哄不了他,但是当录音机里的音乐响起时,他就不哭不闹了。
  朱俊良的父母很早便发现了他对音乐的兴趣,从小就让他学习声乐,练习唱歌和各种乐器。在繁重的学业压力之下,音乐成了他最好的消遣方式。
  报考大学那年,朱俊良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声乐。在面试考场上,他带来了精心准备的意大利歌剧咏叹调。当时,著名表演艺术家、时任西南民族大学艺术学院院长的孙敏老师刚好在声乐考场监考,听朱俊良演唱完一段之后,拿出一段诗歌让他朗诵,慷慨激昂、满怀豪情的朗诵得到了考评老师的肯定。最后,孙老师又让朱俊良任意模仿一种动物,他不加思索地学着大猩猩撅起嘴绕着考场傻呼呼地走了一圈。老师们被逗乐了,他却疑惑了,心想报考声乐跟朗诵模仿有何关系。“小伙子,我觉得你应该来我们表演系。”就这样,一个音乐考生阴差阳错地进了表演系。
  大学期间,虽然所学专业是表演,但朱俊良依旧没有放弃自己的音乐梦想。刚上大学时,朱俊良每月的生活费只有五百,他硬是吃了一个月的馒头攒下了四百块钱买了把吉他,也正是用这把吉他,他征服了身边的每一个同学。
  他曾背着吉他走遍所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当看到社会上那些可怜的人和一些不公正现象后,他觉得应该写首歌告诉人们,世界上还有一群生活在城市边缘的人需要我们去关心,还有一些孩子上不了学,还有一些老人露宿街头,生活其实并不完美……于是,他创作了那首《陌生的依靠》,陌生的人们也能相互依靠、相互关心。
  2007年,朱俊良进入深圳航空,现在的他从事飞行工作已经两年多了。“我从事的是一个制度非常严明且具有程序化与标准化特点的工作,我感到很受约束,这使我的内心曾经产生过很强烈的碰撞,因为我喜爱的音乐是随性不受约束的,而工作恰恰相反,这让我有些难以适应。”朱俊良笑着说。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他不但适应了现在的工作,还将工作做得有声有色。他可以将音乐带给他的快乐带上航班,传递给每一位旅客和同事;还可以用音乐来充实单调枯燥的业余生活。他开始频繁地出现在公司的各类晚会上,朱俊良这个名字也让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
  随昆航一同起飞的还有“阿诗玛”特色乘务组,每逢大小节日,“阿诗玛”特色乘务组都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机上活动。2009年2月,朱俊良被选调到昆航,因为他的多才多艺,朱俊良经常以“阿诗玛”特色乘务组组员的身份出现在航班上,用自己的才艺为旅客带来欢乐。
  现在,朱俊良与有着同样梦想的四个小伙子,组建了一支名为“同名漫画”的乐队,他们一起排练、一起唱歌、一起出去参加公益演出。“其实,我一直觉得自己很幸福,因为我穿上制服能够翱翔于蓝天,脱下制服,可以背上吉他在舞台上纵情歌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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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摘]知识产权视野下的滑稽模仿初探
作者:钱华兵
出处:中原律师论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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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视野下的滑稽模仿初探 & 摘&&要&& 本文讨论了滑稽模仿的定义、渊源、文学特征。通过对其进行法经济学分析,作者认为必须界定滑稽模仿与原作品之间界限。就当前世界立法而言,美国关于滑稽模仿的立法相对宽松,而欧洲各国对其要求比较严格,当前我国没有关于滑稽模仿的相关立法设计,由此造成了许多矛盾。作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应该明确将滑稽模仿列入立法内容,并且应该放宽对其的限制,以益于其发展。 关键词:滑稽模仿&&知识产权&&渊源&&立法模式 &&&&& 一、滑稽模仿的含义、渊源、文学特征以及经济学分析 &&&& (一)&&&&滑稽模仿的含义 滑稽模仿(parody),又称戏仿、戏拟或者戏讽。关于滑稽模仿的定义最早见于1598年英国文人撒缪尔&#8226;约翰逊的《牛津英语辞典》:“模仿使之变得比原来更荒谬”。19世纪50年代法国出版的鲍威列特的《科学及文学艺术词典》对“滑稽模仿”的解释是:“滑稽模仿是一种诗文体裁,它用戏谑的态度模仿严肃作品,通过变形或改变作品原有的意义,使之成为笑柄。”&而在《西方文学术语词典》中介绍,“滑稽模仿”英文表述有多个,以parody最为常见,其基本含义为“一种不协调的模仿。亦即模仿某严肃的文学作品&(&或文学体式)的内容或风格,&通过其形式、风格与其荒谬的题材、主题彼此不协调而产生一种喜剧效果。”&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parody”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另一种解释为“对作品具有特色的风格加以模仿,以达到滑稽或嘲讽效果”&仅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迄今为止对滑稽模仿著作权侵权方面最为权威的判例―――1994年的&campbell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这样指出:“在版权法意义上,&对滑稽模仿各种定义的核心是使用原先作者的创作成份创作出新作品,该新作品至少有部分构成了对原先作者作品的评论”。& &&&& 在中国古代,“滑稽模仿”是先秦俳优们的能事,所谓“优孟衣冠”就是指一则关于“滑稽模仿”的典故,关于“滑稽”的最早记载出现于《史记&#8226;滑稽列传》中,滑稽乃言辞流利,正言若反,思维敏捷,没有阻难之意,在这一层面上,滑稽具有现在我们所称的“滑稽模仿”的意思。&&&&&&(二)滑稽模仿的历史渊源 &&&&& 1.西方文学中滑稽模仿的渊源。&滑稽模仿在西方文学史上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在亚里士多德的《诗学》里有关于其的描述。亚里士多德认为荷马就写过滑稽诗,他在《诗学》&第四章中说“荷马以前,讽刺诗人大概很多,我们却举不出讽刺诗来;从荷马起,就有这种诗了,例如荷马的《马耳癸忒斯》和同类的作品。荷马从他的严肃的诗来说,是个真正的诗人……并且因为他最先勾画出喜剧的形式,写出戏剧化的滑稽诗,而不是讽刺诗……”,此外,亚里士多德在第二章中写道:“募仿者所募仿的对象既然是在行动中的人,而这种人又必然是好人或坏人……因此他们募仿的不是比一般人好,就是比一般人坏……首创戏拟诗的塔索斯人赫革蒙和《得利阿斯》的作者尼科卡写的人物却比一般人坏”,&在这里将人物描写的比一般人坏就具有了滑稽模仿的意味。古罗马诗人尤维纳利斯(Decimus&J.Juvenalis)被公认为属于基于愤世嫉俗而进行滑稽模仿的,他公开亮出的招牌标语就是“愤怒出诗句”,而作为其前辈的贺拉斯(FlaccusQ1Horatius)则属于流于戏谑滑稽的,例如他在讽刺诗第一首《女巫卡尼蒂娅――普里阿普斯》的述说里,竟然不顾猥亵之讥公然让男根发言、以响屁成章,字里行间充满了大众娱乐狂欢的轻松情趣&。 &&&& 而英文parody真正具有滑稽之义始于文艺复兴时期。1516年,斯卡利格尔&描写Parody的基本含义时,用了该词来描述滑稽的意思。&斯卡利格尔的这一定义,由于强调其“可笑”的方面,使其与burlesque(滑稽剧)相混淆,很多的英国批评家都把parody定为嘲弄严肃主题或夸张琐碎小事的滑稽讽刺作品。这使“许多20世纪的批评著作不仅将parody界定为burlesque,而且还将更古老的parody形式之历史和某些特点归咎于burlesque”&很长一段时间,滑稽模仿被认为是不严肃的低劣文学形式,直到20世纪后半期,文学批评家才试图重新评价parody,将之与burlesque相区别,视之为严肃的文学形式。琼森&在《人人高兴》(Every&Man&in&His&Humor)中说道A&Parodied!A&Parodied&with&a&kind&of&miraculous&gift&to&make&it&more&absurd&than&it&was.”琼森在使用这个词时,并没有加以解释,这意味着当时的部分观众已经理解这一词了。约翰&#8226;德莱顿&在《讽刺的序言》中解释到“戏仿是作者为了忽略作品的某个错误而模仿其他诗歌。”但是,此时德莱顿的解释已经和前人的解释不同了,因为在强调了其中讽刺成分的同时,他把这个大家尚未熟悉的词运用在当时没有命名的一个文学亚文类――模仿英雄诗中。乔纳森&#8226;斯威夫特&是第一位把“‘戏仿’这个词用在叙事散文中的英语作家,这个术语用来指模仿嘲弄一种文体风格,在《澡盆传奇》(A&Tale&of&a&Tub)的序言中,斯威夫特说到,戏仿是模仿自己想要揭露的作家。到了18世纪,滑稽模仿成了一些英国小说家最主要的创作手法,如劳伦斯&#8226;斯泰因最具影响力的作品《香迪传》,它以情节零散化、版面设计新奇化、人物行为戏剽化等写作手法受到普遍关注。尽管如此,戏仿在18、19世纪仍被当作“拙劣表演”(burlesque)的同义词,而以这种手法构造的作品也被视为一种低劣的文学形式。& &&& 除了英国之外,在中世纪欧洲的其他国家滑稽模仿也很多,塞万提斯的《堂&#8226;吉诃德》是就体裁模式进行反讽模仿的经典之作。它模仿的对象是15世纪至16世纪在西欧各国早已销声匿迹却风靡西班牙的骑士小说。作者借堂&#8226;吉诃德的骑士形象和冒险经历嘲讽了脱离现实、耽于幻想、矫揉造作的骑士小说,暴露了丑恶社会现实中的种种矛盾,讽刺批判了上层统治者的残暴昏聩,对下层劳动人民水深火热的艰难处境则寄予了深切的同情。进入20世纪,戏仿滑稽模仿在文学、音乐、绘画等所有文艺领域非常普遍。譬如爱尔兰作家詹姆斯&#8226;乔伊斯&的杰作《尤利西斯》堪称小说戏拟的经典范例。它主要戏仿的是荷马史诗《奥德赛》,不仅书名直指于此(尤利西斯即史诗中的英雄奥德修斯),在情节结构上也与之平行发展,形成对应关系。而人物形象的塑造则恰与英雄形象形成反讽:卑微渺小的布鲁姆和顶天立地的奥德修斯,内心空虚的斯蒂芬和英勇无畏的特莱默克斯,轻佻偷闲的莫莉和坚守贞节的珀涅罗珀都形成了反讽性的对照。&另外比较著名的滑稽模仿行为如1919年马赛尔&#8226;杜尚对达芬奇《蒙娜丽莎》的放肆“恶搞”――给名画复制品中的象娜丽莎画上两撒小山羊胡子,杜尚以此来揭示现代世界中传统的虚假化.提倡一种后现代的先锋性等等。 &&&&& 2.中国文学中滑稽模仿的渊源。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强调修身、治国、平天下,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讲求规则,处世严肃,但是在这种文化下面也蕴含着滑稽幽默的文化渊源。早在战国时代,庄子为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和批评,就模仿孔子和颜回的对话,在这里孔子不再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高高在上的圣人形象,而是一个处事练达、看透人世、明哲保身的俗人,可谓颠覆了传统意义上孔子的圣人形象。&这基本上可以看作我国古代文化中关于滑稽模仿的最早渊源。而在西汉《史记&#8226;滑稽列传》中,太史公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滑稽俳优们作传,滑稽一词也首次出现。《太史公自序》曰:“不流世俗,不争势利,上下无所凝滞,人莫之害,以道之用。作《滑稽列传》”。此篇的主旨是颂扬淳于髡、优孟、优旃一类滑稽人物的非凡讽谏才能,他们虽然出身微贱,但却机智聪敏,能言多辩,善于缘理设喻,察情取譬,借事托讽,因而其言其行起到了与“六艺于治一也”的重要作用。在东汉时期,&“见天下承平日久,自王侯以下,莫不逾侈”&,为针砭时弊,张衡模仿班固《两都赋》而作《两京赋》,在结构谋篇方面完全模仿前者,更在赋中说“夫水所以载舟,亦所以覆舟”&,该句流传千古,即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原型。中国古代文学强调拈用、戏仿等文学手法以及典故的运用,对于典故运用强调的典型莫过于“八股文”,讲究言必有出处,这种传统文化的要求必然造就模仿的普遍性,当然滑稽模仿也会在其中悄然生长。譬如唐代李商隐的七律《杜工部蜀中离席》,一方面暗示要追求杜甫诗篇那种心事沉重、忧国恤民的警醒而崇高的境界,另一方面又使之与座中醉客那种“美酒成都堪送老,当垆仍是卓文君”的日常生活谐趣以及自己的艳羡、留恋形成对照和嘲弄,就很得滑稽模仿的个中三昧。&如果说李商隐用词还有些婉转的话,那么清朝的王士稹就明书《戏效元遗山论诗绝句》计32首,以戏仿发露禅机,毫不避讳地模仿前人。而进入20世纪以来,我国现当代文学中颠覆经典的滑稽模仿更是数不胜数,比较著名的有原北大教授辜鸿铭,他的一系列作品均充满了滑稽模仿式的狡黠。余华的《一个地主的死》是对抗日题材文学作品的戏谑,其以滑稽模仿的方式嘲讽和瓦解了正统意义上同类题材作品的艺术形式和思想意旨,促使人们思索我们遵奉的以阶级作为划分人的好坏善恶的判断标准之荒谬性,从而进一步认识与思考人性。而刘震云的《新兵连》则以弘扬军人崇高形象和英雄气概的军事文学的滑稽模仿对象,它重新描述军营生活以及重新塑造军人形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都梁的《亮剑》亦是如此,他笔下的李云龙不再是一个高大全式的英雄人物,而是一个有着优点和缺点的普通人。北村的《张生的婚姻》是对《西厢记》这一古典爱情文本典范的滑稽模仿。北村借此滑稽模仿性文本在瓦解古典爱情观的同时,也拉开了历史与现实的时间距离,昭示了理想与生活现实之间的鸿沟,让人们深刻洞悉了生活的非理想化状态的本原面目。如此等等。 &&&& (三)滑稽模仿的文学特征 &&&&& 滑稽模仿既包含了滑稽的一面,还包含了互文的一面。但自文艺复兴开始到&19世纪,受启蒙主义和浪漫主义文艺思潮的影响,它被当作“拙劣表演”(burlesque)的同义词,被视为一种低劣的文学形式。而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现代主义时期,它又成为一种“形式革命”,&其互文性的一面被大加赞扬。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后现代主义时期,它不仅保留了互文性的一面,而且还恢复了其原有的滑稽性的一面。至此,滑稽模仿这一双重编码“既编进了现代的又编进了古代的含义。”&后现代的滑稽模仿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滑稽性。古希腊时期,滑稽模仿(parody)指对史诗的模仿与改造。后来其所指范围扩大,但主要侧重于模仿。文艺复兴时期,parody开始具有了滑稽的意味,但由于强调了其可笑的方面,正如前文中提到的,这使得厚实的文学批评家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其归为不严肃的低劣文学形式。而后现代的滑稽模仿超越了低劣的滑稽性,其不再是由主体的错误或者丑怪所引起,相反,创作者以一种轻松愉快的态度,&通过在模仿原作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或颠覆其内容,造成仿作和原作似曾相识却产生截然不同的滑稽和幽默效果,以达到批评原作或表达其他更丰富的含义。 &&&& 2.讽刺性。仿作与原作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一般是对原作的颠覆和改造,用来批评原作或对社会表达不同的意见。譬如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对原作《无极》的一种批评,以一种辛辣的手法批判原作导演的创作水准。再例如最近网上流传的《黎叔版性命呼叫转移》,里面大量引用《天下无贼》以及其他一些电影和娱乐节目的画面,再配以仿作者自己编制的台词,借以表现房地产开发商和被拆迁居民之间的矛盾,讽刺了我国转型时期这一畸形的社会现象。还有我校学生制作的《四级英雄传》也是大量引用某著名影片的许多片段,来表达学生对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讽刺和不满。 &&&& 3.互文性。互文性(intertextuality)由Kristeva于1969年在《符号学》一书中提出&,指话语或文本与其他话语或文本之间的关系。符号学认为语言就是符号,组合在一起可形成文本,文本是语言的构成物。而70年代兴起的解构主义超越了符号学,它提出能指与所指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意义有不确定性。文本仿佛是个织品,同时被编织和被拆散,这个织品不是由统一的料子做成,而是由其他文本的遗迹构成。滑稽模仿依赖于模仿和改造,其通过借用原作的某些特征以唤起或建立两者的“互文”关系,&达到对原作的记忆、重复、对比和修正,&但是又与原作有着本质的差别,使作者和读者在感受两种文本差异的急速心理落差中领会滑稽模仿的戏谑和狂欢,因此其互文性是显而易见的。在现代文学与后现代文学的滑稽模仿中这种互文性表现的更加明显。 &&&&& 4.形式性。滑稽模仿往往依托多个经典文本,拼贴众多文献资源,以夸张和超乎常理的叙事方式来表现一种简单的但是却可能被忽略或被歪曲的意义或浅显主题,&其场面化、形式化的表现非常明显,但是在读者或观众在享受由滑稽带来的狂欢时对其内涵进行思考&。譬如胡戈的《鸟笼山剿匪记》,就是对电视剧《乌龙山剿匪记》的模仿,同时其故事中的人物配以傻大木、小不是等名字,来影射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同时引发人们对该战争的思考。滑稽模仿在形式上还可能打破情节的连贯,&在各个片断中“嵌入他人语录、广告词、新闻报告、典故、外语、菜单和图画等等”(胡全生,2002:P143) &&&& 5.无厘头性。“无厘头(without&culture)是指故意将一些毫无联系的事物现象等进行莫名其妙地组合串联或歪曲,&以达到搞笑或讽刺目的的方式。”&,后现代的滑稽模仿无厘头性更加突出。滑稽模仿的颠覆与批判姿态,深得后现代文化的浸润,但它并非纯形式的舞蹈,而是通过对原文看似不经意的裁剪拼接后,形成“有意味的形式”。譬如《大话西游》,主要是对古典名著《西游记》的滑稽模仿,不过可以说其故事的内涵已经与原著没有任何联系,而且如果我们要找寻该剧本身的意义恐怕也比较困难,借用央视节目第十放映室对该剧中人物唐僧这一角色的评价我们就可对其无厘头性进行比较深入的了解,即“说他是一位虔诚的取经者吧,不是……只能说他的存在使得原本没有意义的东西更加没有意义”,或许没有意义本身就是它的意义。 &&&& (四)滑稽模仿的法经济学分析 &&&&&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滑稽模仿作为一种古老而且极具生命力的艺术形式,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内涵,之所以能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保持活力,自然有其存在的道理。各国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一例外地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而在西方,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8226;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证券办法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在著作权制度出现之前,当然不存在滑稽模仿的合法性问题,但是著作权制度出现之后,尤其是该制度日益发展完善的今天,由于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必须将二者的界限界定清楚,否则将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本质规定决定了其适用于使用经济分析工具”&,而滑稽模仿也属于该种问题之一,因此,用法经济学这种工具分析滑稽模仿有着天然的优势。界定滑稽模仿与原作之间的界限,本质在于讨论滑稽模仿对于原作的模仿在何种情况下是被允许的、不必经原作者同意的,也不需要向原作者支付费用,即属于合理使用,而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经过原作者允许。只要将两者之间的产权界定清楚,就能够在模仿者与原作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 &&&& 第一,法经济学的研究有两种进路,即实证的法经济学和规范的法经济学,简言之,前者的内涵是通过实证研究说明法律是有效率的,后者是说明制定的法律应该是有效率的。总而言之,法经济学讨论的是法律的效率问题,其促进效率的方式之一就是明晰产权。根据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从科斯定理中也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如果交易成本为正,财产权利的法律安排就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法律应当将产权界定给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一方,否则应当界定给另一方。基于此,法律必须界定滑稽模仿与原作之间的产权关系,而其判断的标准就应该是如何界定产权会最大化社会效率。滑稽模仿一般是通过其幽默滑稽的形式对原作进行批判和讽刺(当然,也有一些滑稽模仿是通过对原作模仿讽刺原作以外的对象,下文将进行讨论),在给社会带来幽默欢乐的同时也通过对原作的讽刺促进原作者的进步,以促使其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但是如果将滑稽模仿作品的产权界定给原作者,滑稽模仿者若想进行滑稽模仿,必须与原作者进行谈判以取得使用许可,这本身需要花费一定的谈判成本,何况,滑稽模仿本身是对原作的批评与讽刺,很少有原作者愿意滑稽模仿者的行为成为现实,这使得滑稽模仿者与原作者之间的谈判成本更高以至几不可能。这时候,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财产权利的法律安排将对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即滑稽模仿作品的产权属于原作者的情况下,滑稽模仿者必须在成本极高甚至趋于无穷大的情况下与原作者进行谈判,这显然是法律在强人所难,结果是势必会引起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成本极高,以至不能进行,也使得该种作品的供应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从原作者的角度来讲,拒绝将产权授予滑稽模仿者使用为自己带来的实际收益很难使人认为其大到了足以弥补所损失的社会收益的地步,况且由于没有了滑稽模仿这种文学批评形式,也会使得原创作者怠于努力,不能更好地发现自己作品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也不能更好地进行作品的创作。而法律将滑稽模仿作品的产权界定给滑稽模仿者,虽然有可能会使得原作的评价被降低,但是未必会减少原作的市场价值,因为滑稽模仿作品本身就具有对原作的广告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原作的知名度,读者或者观众很可能是由于读(看)过滑稽模仿作品才去看原作的;另一方面,滑稽模仿者带给社会的收益以及对原作者将来创作的促进应足以弥补该种评价降低带来的损失,从整体来讲收益大于损失,是有效率的。波斯纳也认为如果被滑稽模仿的对象是滑稽模仿的目标,就应允许合理使用,因为即使允许滑稽模仿而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成本,这种方式的使用也不可能从原创作者那里获得自愿的许可&。 &&&& 再就是说,滑稽模仿作品也是作品,因此其具有作品的共性,即是一种公共物品(如灯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前者是指当增加一个人消费某产品时,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后者是指只要某一社会存在公共产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任何人消费该种产品,从而任一消费者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产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以上两种特点,如果由私人提供的话会导致无效率,但是由于纯正的公共物品非常少,所以必须由私人或者团体来提供公共物品来弥补公共物品的不足,而国家采取补贴或者赋予该产品垄断权的方式来弥补提供者的损失。滑稽模仿作品能够为公众提供欢乐和更深层次的东西,该种作品由私人提供,但是公众在获取收益时却不必支付费用,体现出公共产品的属性,如果将滑稽模仿作品的产权界定给原作者或者不予界定,那么其产生的外部性成本无法内部化,使得创作者的创作成本很高,也导致该种作品生产的无效率。 &&&&& 以上讨论的是,当滑稽模仿作品讽刺的对象是被模仿作品本身时,产权为什么应当界定给滑稽模仿者。而当滑稽模仿作品讽刺的对象不是被模仿作品本身时,产权能否界定给滑稽模仿者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滑稽模仿者借助原作对原作以外的对象进行滑稽模仿,从本质上来讲,模仿者只是将原作作为武器,而不是攻击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产权界定给滑稽模仿者,则其进行滑稽模仿者不必取得原作者的许可,这会使得原作的垄断权受到侵犯,进一步讲,原作之外的可攻击对象很多,则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以这种理由侵犯原作垄断权的情况会频繁地发生,而当这种侵犯成为常态时,原作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尽管此种滑稽模仿作品同上面谈到的滑稽模仿作品一样能给社会带来很大的收益,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原作者们的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亦非是和公共利益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少数,因为当这些原作者们的利益不以个体出现时亦是一种公众利益,我们不能为了一种公众利益而损害另一种公众利益,因为这只是一种社会价值的转移而不是创造,其不符合“帕累托效率”&,亦不符合“卡尔多――希科斯效率”&。另一方面,对原作之外的对象进行攻击的武器很多,滑稽模仿者亦非必须选择原作作为滑稽模仿对象来进行此种攻击。而如果把滑稽模仿作品的产权界定给原作者,滑稽模仿者进行创作必须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因此他会与原作进行谈判,尽管会产生一定的成本,但是很显然,谈判成本不会太高。因为,正如上文提到的,滑稽模仿者对原作进行滑稽模仿,在客观上是为原作做了广告,提高了原作的知名度,另外,其攻击对象不是原作本身,不会降低社会对原作的评价,而且滑稽模仿作品也能够为社会带来公共收益,总之,原作者不会从他人对原作的滑稽模仿中遭受损失,相反,还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 最后,当滑稽模仿作品是原作的替代品(不同品种但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例如羊肉和牛肉)时,其产权亦不能界定给滑稽模仿者,因为该种作品对原作具有替代作用,它的出现会导致原作的市场份额减少,这会侵犯原作者的垄断权,而当滑稽模仿作品是原作的互补品(互相搭配使用效果更好的物品,例如牙刷和牙膏)时,产权可以界定给滑稽模仿作品,因为它的传播同样会促进原作的传播,在事实上,大部分滑稽模仿作品都属于后者。 &&&&&& 二、滑稽模仿在各国的法律定位 &&&&& 关于滑稽模仿的知识产权立法,在世界上主要存在价值取向区别比较明显的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对滑稽模仿采取较为宽松的立法的美国模式,另一种是施之以严的欧洲立法模式,以下我们简要介绍一下。 &&&& (一)&美国法中对滑稽模仿的法律定位 &&&& “合理使用”(fair&use)是美国著作权法的基本特色,无论从其立法(1976年美国版权法)还是从其判例我们都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该原则的设计是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的。而对于滑稽模仿如何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的Campbell&v.&Acuff&rose&Music,&Inc.&案中有了比较明确详细的阐述。以下我们结合该案以美国1976年版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四因素”标准来分析其关于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 &&&& 1.使用作品的目的和属性,包括是商业性使用还是以非营利的教育为宗旨的使用。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项著作之商业或是非营利之教育目的之使用仅仅是第一项因素调查的一项元素,根据著作权法第107条,法条中“包括”一词是独立子句的开始,其中提及商业用途,而主要子句所陈述的是更广义对“目的与特性”的调查。仅仅是教育与非营利之使用不能否定其为侵权行为,而越具有商业特性的使用,越可能阻碍合理事实之认定。如果商业性真的就可以被推定“否定合理事实的认定”,这种推定将会吞没几乎所有列在第107条前言所显示的使用方式,包括新闻报导、评论、批判、教学、研究,因为这些活动总是会有营利的行为。最高法院强调“利益上的权衡”,其认为应避免以严格的,界线明确的方式对待合理使用,因此其认为著作之商业或是非营利教育特性的使用并非一项结论,仅仅是与其他因素一并权衡以决定合理使用判决的一项事实,即商业目的之发表与非营利的两种事实,在权衡否定合理使用之判决时,是独立的因素。总之,其含义是说,就滑稽模仿而言,其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还是非营利的教育为宗旨的使用不是划定其是否侵权的决定因素,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这仅仅是一种判断的因素,决定其是否侵权要由法院综合利益上的权衡来判定。 &&&&& 2.著作权对象(作品)的性质。最高法院认为就该因素而言,对于判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权没有意义,因为对于滑稽模仿作品而言,它们必须复制众所周知的作品。 &&&&& 3.在著作权对象整体中被使用部分所占的量和质的比重。在对该项理由的判定上,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一致认为,在发现取用不超越其所需要时,主张合理使用可能不会不恰当,纵使复制在数量上是庞大的。法官认定取用原创作之核心作为新著作之核心,是一种盗取原创作本质主要部份的行为。且认为此项因素之判定,不仅要考虑取用的数量,也需要考虑品质与重要性。另外,新著作主要部份是否为逐字翻译原著作也是一项需要考虑的问题,果真如此,其将缺乏第一项因素中之变化性;也在第四项因素上更有可能危害市场价值,因为新著作仅是原著作的主要部份,尤其重制其核心部份,在极少的附加或改变下,更有可能替代原著作。同时,最高法院也指出,滑稽模仿作品(即案中的口水歌)显示了难以判定的窘境。滑稽模仿作品的幽默,或是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评论,皆需要藉由扭曲式的模仿而提出他的目的,通常是介于已知的原创作与模仿歌曲之间。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是针对某一作品,他至少需要和原创作有所关联以达到他批判的目的。当创造这种认知上的关联时,通常会取用原创作最能反映其特点的部份。如果可以确保读者知道是在批判哪部作品。一旦充分取用而获得认知时,取用多少是合理的尚需视作品的目的与特性而定,但无论如何,使用原著作的特征是不可避免的。即是认为,滑稽模仿作品为了模仿原作,复制原作的核心部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因为不取用其核心部分不足以表明模仿作品与原作之间的关联,也不足以表达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的讽刺和调侃,但是在复制了原作的核心部分之后,滑稽模仿作品又增加了明显与原作不协调的部分(譬如案中口水歌中增加的刮刀的声音)以示区别和讽刺,这不能否定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的合理使用,亦不能当然地表明其引用过度。 &&&& 4.著作权对象的市场潜力或价格在使用之后受到什么样的影响。最高法院认为,当具有商业性质而对原著作大量的复制时,非常清楚是市场上的取代行为,对于原著作之可认知的市场损害就发生了。而当情况不是如此,后者的使用是具有变化性的,市场替代性至少就不会这么容易被确认,市场损害也就不会立刻被推定。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口水歌)而言就比较单纯,新著作在次项因素上之判断,将不会因市场之替代性而被推论出具有市场损害,这也因为滑稽模仿作品与原著作通常行销于不同的市场。后续的著作可能含有更复杂的特性,其影响可能不仅仅是在于批判,也可以对可保护之衍生著作产生影响。对此种情况,法院需要考察批判之外的其他元素。对于何谓批判之外的其他因素,最高法院也举例说明,其发现在2&Live&Crew录制“Oh,&Pretty&Woman”之饶舌音乐口水歌时,有另外一个饶舌音乐团体也打算授权改编这首歌,这表示没有证据可以显示2&Live&Crew之行为影响潜在的饶舌音乐市场。即不能由此当然地认定由于滑稽模仿者的模仿行为影响了原作的市场。& &&&&& 综合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美国式的合理使用评价标准主要专注于作品,而非作者,所谓的利益衡量也主要专注于有形的市场价值,而非作者的精神价值。另外,也可以看出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给予了很大的宽容,这从2001年以“The&Wind&Done&Gone”滑稽模仿名著“Gone&with&the&Wind”(飘)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认为前者合理使用后者中的材料,即便是其进行了整体性的滑稽模仿,但是其意图是整体反驳。这种宽松的标准有可能在一定损害原作者潜在的市场利益,但是也有利于文学批评的发展和整个科学技术市场的繁荣,契合于美国著作权法的宗旨,即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二)&&&&主要欧洲国家对滑稽模仿的法律定位 与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注重对公民物质利益的保护以及对滑稽模仿的宽容相对,欧洲国家对滑稽模仿更加注重对原作者人格权的保护,同样也对滑稽模仿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立法例。 &&&&& 在欧洲,英国的滑稽模仿文学最为繁荣,但是在现代知识产权立法中,其对滑稽模仿的限制也极为严格。“英国现行法里,合法的戏仿首先只限于对原作的意念、思想进行带有创造性的使用,即使用的对象不是表达形式而是思想,使用的方式必须添加新的技能和工夫。其次,也不能在对原作加以改窜后再使用它来戏仿,也就说必须保持原作的同一性(牵扯到作者的人格完整)。另外,戏仿还不能复制原作内容的实质性部分。”&滑稽模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讽刺性,通过对原作扭曲型的模仿,产生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的不协调性,以达到对原作批判的目的,这其中难免涉及到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出现使得原作品和原作者的声望和社会评价降低,但是《英国版权法》第80条将此归为损害性处理,即“(1)享有版权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及享有版权之影片的导演,有权利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使其作品免受损害性处理……(b)如果对作品的处理达到了歪曲、割裂作品的程度,或者在其他方面有损于作者或导演的声望成名誉,这种处理即是损害性处理。”这种规定将滑稽模仿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之内,是相当严厉的,因为著作权仅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英国著作权法将滑稽模仿的范围界定在对原作思想的模仿上,已经完全否定了对于滑稽模仿的宽容。 &&&& “在德国法中,讽刺性文学或讽刺性题材写出的东西属于嘲讽作品,为达到这种可笑之效果,模仿者也需要使用原作中的某些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并不取决于准备创作的讽刺性作品在多大程度上有无必要使用原作或其片断,而是取决于新作和原作之间的差别有多大。人们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的相关规定(表达自由)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来判断。”& &&&& 讽刺是法国人的传统,已成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并受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护。欧洲人权法庭反复指出,《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不仅适用于人们喜欢接受的或视为无害或无关紧要的信息或思想,而且适用于那些冒犯、震惊或干扰国家或任何社会阶层的信息或思想。国内法院享有一定的鉴定权,具体评估震惊和干扰。但是,各种类型的幽默原则上都可以接受。幽默允许夸张、丑化和讽刺的表现,其中的美感由个人来感受。这种表达形式得到《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条第5款第4项的明确认可,即“作品发表之后,作者不得禁止……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讽刺模仿及漫画”。依据这条规定,不能根据可适用的法律禁止作者创作模仿滑稽作品、模仿画或讽刺画。法国法律历来规定,模仿滑稽作品适用于音乐作品、模仿画,也适用于文学作品,还适用于讽刺画和艺术作品。在任何情况下,要得到法国法律的认可,模仿滑稽作品必须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即精神部分和物质部分。精神部分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幽默意图成立,才能对模仿滑稽作品实施豁免。模仿滑稽作品引发笑声的意图决不能损害艺术家的人格或声誉。这体现出法国对作者人格权以及个性的保护。至于物质部分,借用的程度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滑稽模仿作者不能引起公众的混乱或者不能有盗用原作的意图。滑稽模仿作品必须暗示,其创作的具体借用将表明与原作的关系,但是为了避免与原作形成竞争,滑稽模仿作品必须与原作有很大的不同。&模仿滑稽作品原则上主要以批评原作为目的,不在此列的有些作品是以一部作品为背景,对社会或者时事作一般的批评,过去已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容忍。&& &&&& 总之,与美国法相比,欧洲各国更侧重于保护原作品作者的人格权利益,而对滑稽模仿作品多加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 &&&& 三、当前我国滑稽模仿法律制度设计的困惑与未来立法思路的选择 &&& (一)我国法律滑稽模仿法律制度设计的困惑 &&& 从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西方主要国家不同,均没有对滑稽模仿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定位。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无极》的滑稽模仿却将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暴露无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滑稽模仿,毫无疑问,是一种表达自己言论的一种方式,并且,无论创作水平如何,滑稽模仿作品亦是作品,因此滑稽模仿者理应享有创作的自由。但是,显然,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同样是保护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原作品作者的创作自由也应当受到宪法的根本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一般是对原作的讽刺和批评、颠覆,从而产生不协调的效果,或者是借助于原作,通过对原作的扭曲以达到对某种社会现象的批评,就不免会对原作的某些自由和利益有所侵犯,这样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即产生了基本权利冲突&。同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基本权利冲突,冲突的前提是相互冲突的两个或数个权利必须均为合法,否则就是非法权利侵犯合法权利,无所谓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是说,无论原作品还是滑稽模仿作品,只要不违法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在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里面,没有任何细分的权利涉及到滑稽模仿。虽然从宪法的内涵上可以推导出公民具有滑稽模仿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宪法不具有可司法性,如果在具体的部门法中不规定相应的权利归属,公民的这种宪法权利依然形同虚设。另外,仔细研读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文,就可以发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基本上将滑稽模仿作品的生存空间压缩殆尽,或者说,在当初设计著作权法时,根本没有给滑稽模仿作品预留任何生存空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对滑稽模仿的一系列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特点符合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主要是评论原作,另外,滑稽模仿的特征之一是互文性,强调不直接指明模仿对象,但是却通过与原作的若干联系使得读者或观众想到原作,从而产生不协调性,引发读者或观众发笑和思考,但是该条指出,若要归为合理使用以免责,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与滑稽模仿的主要特征根本相悖,此为为滑稽模仿设置的第一道障碍。其次,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进行模仿,对原作的内容加以引用,引用多少不一而足,或少部或大部,甚至全部,何谓适当,当前著作权法没有任何解释性的语言,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则可加以参考,是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滑稽模仿的内容,因此法官很容易以量定质,这也压缩了滑稽模仿的生存空间。再次,滑稽模仿作品一般都需要对原作进行扭曲性表达,否则不足以产生颠覆性的搞笑效果,而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此为为滑稽模仿设置的第二道障碍,甚至是一个根本性的障碍,因为此所禁者为其所欲者。最后,著作权法既没有给滑稽模仿一个特赦的生存空间,也没有确立一个相对可以操作的原作以供法官酌情裁量,并且,由于目前的著作权法强调对著作权人人格权的保护,往往对滑稽模仿作品施以苛刻,这使得滑稽模仿作品的生存空间更为狭小。但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型的滑稽模仿作品,包括可预料的与不可预料的,都在以惊人的速度扩展,若不能很好的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两种作品之间的矛盾,将不仅会由此引发诸多诉讼带来的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会打击网络文化的发展与繁荣,进而堵塞信息传递的渠道,不利于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 (二)我国未来滑稽模仿立法思路的选择 &&&& 1.应在未来立法中明确滑稽模仿的法律地位。正如上文中所分析的,如果不能在法律中明确滑稽模仿的法律地位,会导致人们在进行滑稽模仿作品创作时无法把握界限,创作者时刻游走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创作活动随时都可能引起版权纠纷,这导致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成本过高,滑稽模仿作品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长此以往人们社会生活的文化丰富程度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我们应该对现有版权法的相关条文做出修改和完善,将滑稽模仿作品纳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明确其概念、构成要件等,划出其是否侵权的标准,以使这种传统的作品形式可以更加健康的发展,也使其更适应网络时代对版权法提出的新挑战。 &&&&& 2.放宽“合理使用”制度对滑稽模仿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引用他人作品,就量上来讲必须适当,还必须注明引用出处。而对于滑稽模仿作品而言,有时候会大量引用他人作品,因为如果引用很少,就不能使读者联想起原作,也就不足以达到产生不协调效果的创作目的,但如果大量引用,用目前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来考量,显然构不成合理使用。因此,在对引用量的适当标准上应对滑稽模仿作品施之以宽,这样才有利于其发展。另外,滑稽模仿作品的一个特点就是不表明讽刺对象,而使读者联想从而产生特定的讽刺效果,而“合理使用”的这一规定就根本抹杀了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空间,所以就滑稽模仿的“合理使用”来讲,应适用特殊规定。 &&&& 总之,在未来立法中,应将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形式定义出来,划出其与其他作品的界限,从而更好的规范其发展,也减少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他原作品的侵害。 参考文献: [1]邱冬梅:《也谈“戏仿”与“恶搞”》,载《社会观察》2006年第8期. [2]黄擎:《论当代小说的叙述反讽》,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3]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1期.&  [4]亚里士多德,罗念生译:《诗学》,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版. [5]季卫东:《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6]康兆春:《戏仿:再回首抑或创新的无奈》,载《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7]郭立颖:《从“互文性”谈滑稽模仿在20世纪西方文坛的发展》,载《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8]刘更祥:《戏仿在现代小说中的作用》,载《企业家天地》2006年第5期. [9]刘淑华:《论滑稽模仿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挑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0期. [10]吴汉东,刘剑文:《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 [11]William&M.&Landes&Richard&A.&Posner.An&Economic&Analysis&of&Copyright&Law,&18&J.LEGAL&STUD.&(1989)&. [12][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林毅夫校:《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版. [13]陈国富:《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版. [14][德]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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