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标志中心国家商标局网站打不开开,怎么进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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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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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国旅游局-中国-泉州
2012 泉州中国旅游局版权所有. 创作者 【浙ICP备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7018741】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Mining Products Safety 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
网上申办大厅
网上申办大厅
【问题1】:获证生产单位如何更换安全标志证书?
答:请进入安标国家中心网站,点击服务大厅中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办指南》,可了解变更程序及相关要求。
【问题2】:我厂生产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需要最低注册资金是多少?
答:300万元(人民币)。
【问题3】:外壳为钢制壳体,内部为铜制管束组成的空气冷却器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
答:外壳为钢制壳体,内部为铜制管束组成的空气冷却器无重要安全点,且无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4】:煤层瓦斯压力测定仪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
答:瓦斯压力测定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通常是从围岩巷道(石门或围岩钻场)向煤层打孔径为50~75mm的钻孔,孔中放测压管,将钻孔密封后,用压力表直接进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由于其构成简单(主要为压力表、测压管、连接设备、注浆泵、封孔材料等),组成设备为机械类产品,无过多安全点,且测试结果受施工工艺、测试地点的选取等的影响,目前未被明确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无需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但如果瓦斯压力测定仪采用电气设备,实现瓦斯压力的自动测定和记录,由于涉及防爆安全相关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才能在煤矿使用。
【问题5】:哪类降尘装置不需要申办安全标志?
答:由各种机械阀、喷头及水泵等机械产品组成的降尘装置,组成简单,无过多安全点,暂不需要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6】:电缆修补片(或称工业创可贴)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
答:电缆修补片是用以修复电缆及电缆护套破损的材料,因该类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其修补质量与现场施工及操作水平密切相关,电缆修复后的密封与绝缘性能无法检验验证,产品也未明确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办理安全标志。
【问题7】:矿用皮带液压调正装置是否办理安全标志?
答:矿用皮带液压调正装置以液压为动力源,产品结构简单,无任何电气设备,部件中亦无轻金属和阻燃抗静电材料,无过多的安全点。此类产品目前暂无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也未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故暂无需办理安全标志。
【问题8】:我公司新研发成功机车闯红灯柔性拦截系统,是否需要取得安全标志?
答:经初步审查,机车闯红灯柔性拦截系统主要由无源遥控矿用制动车、车速超速报警器、单元控制器、卧式柔性阻车器等组成,其中的电气部件为矿用一般型。由于矿用一般型设备目前暂未明确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无需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但无源遥控矿用制动车是在底卸式矿车上加装制动器件而成,其应符合GB/T8《底卸式矿车》、MT387-2007《煤矿窄轨矿车安全性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9】:液压驱动自移式平板车或类似产品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
答:近来,部分企业申请液压驱动平板车或类似产品的安全标志。这类产品实际为液压驱动的装置或平台,主要由平板车、千斤顶、锁紧装置、及相应的液压系统组成,用于运移随工作面推进而移动的配套设备,有有轨运移或无轨滑动等方式,不适合长距离运输。此类产品目前无可直接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也未明确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配套用千斤顶、换向阀、液压软管、平板车等已单独纳入安全标志管理,无其他安全点,暂不需办理安全标志。
配套用千斤顶、换向阀、液压软管、平板车等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安全标志。
【问题10】:环缝引射式瓦斯稀释器、环缝引射式水雾除尘器是否办理安全标志?
答:近来,部分企业申请“环缝引射式瓦斯稀释器”及“环缝引射式水雾除尘器”等产品,这类产品为圆锥形钢结构零件,利用环缝引射原理来稀释局部瓦斯或降尘。该产品无重要安全点,且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暂不需办理安全标志。
【问题11】:跑车防护装置用挡车栏是否需要办理安全标志?
答:“跑车防护装置用挡车栏”是跑车防护装置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随整车试验进行考核。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起不再受理“跑车防护装置用挡车栏”的安全标志申请。
【问题12】:关于瓦斯抽放管路用自动放水器申办安全标志的相关说明。
答:目前瓦斯抽放管路用自动放水器(以下简称自动防水器)主要有电气液位控制和浮球液位开关放水两种原理。采用电气液位控制原理的自动防水器主要由液位传感器、电控箱、电磁阀等组成,该类产品已明确纳入安全标志管理,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采用浮球液位开关放水原理的自动防水器主要采用浮球来间接控制放水,一般由纯机械部件组成,结构简单,无过多安全考核点,暂未纳入安全标志管理,不需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为保证此类产品安全,建议其外壳不采用轻金属或塑料材质。
【问题13】:“煤矿抽瓦斯用封孔管柱”是否办理安全标志?
答:近来,部分单位申办“煤矿抽瓦斯用封孔管柱”产品安全标志。该产品是“管柱法带压注浆封孔技术”的核心组件,主要由放置在钻孔内的瓦斯抽放管以及套在瓦斯抽放管外的2个可膨胀管柱(自膨胀管柱、注浆膨胀管柱)组成,封孔时通过向2个膨胀管柱、钻孔壁与瓦斯抽放管外壁间的环形封闭区间带压注入高膨胀应力胶凝剂封孔材料浆液,达到封孔目的。其封孔长度,封孔材料膨胀应力、凝结时间,适用钻孔倾角等可根据现场实际进行确定。在一些矿井使用有效提高了瓦斯抽放效果,是一种新型的实用封孔技术。该产品结构简单,尚未明确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需办理安全标志。但配套使用的瓦斯抽放管应具有有效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14】煤矿井下使用的钢管、不锈钢钢管、镀锌螺旋管是否办理安全标志?
答:根据《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号】文件规定,煤矿井下使用的钢管、不锈钢钢管、镀锌螺旋管尚未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需办理安全标志。
【问题15】我单位已有煤矿用坑道钻机安全标志,现客户要求我单位提供煤矿探放水钻机安全标志,是否需要申办?
答:目前煤矿用坑道钻机均执行MT/T 790-2006《煤矿坑道勘探用钻机》。根据该标准的规定,按该标准设计制造的坑道钻机,既可用于探放水,也可用于探测地质构造、施工瓦斯抽放钻孔等。因此,已按MT/T 790-2006取得安全标志的煤矿坑道用钻机,可以用于探放水作业,无需再按煤矿探放水钻机申办安全标志。
【问题16】纯机械机构的矿井防爆门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
答:防爆门安装在矿井主通风机所在井筒的井口,一旦井下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将防爆门冲开,从而起到保护主要通风机的作用。纯机械机构的矿井防爆门,不论是否具备快速复位等功能,其组成部件均为机械类部件,无过多安全点,目前未明确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目录,暂无需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17】我公司以风筒涂覆布为基础材料,加工成充气气垛、液压支架立柱保护套等产品,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
答:此类产品一般是根据煤矿的实际要求,对风筒涂覆布进行简单加工而成的衍生品,规格及尺寸变化较多。鉴于此类产品目前尚无可直接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所用风筒涂覆布已纳入安全标志管理,无其他安全点,暂不需办理安全标志。但所用的风筒涂覆布等高分子聚合物必须取得安全标志。
【问题1】: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技术审查?
答:申请单位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的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经安标国家中心综合部正式受理后方可进行技术审查。
【问题2】:技术审查程序分类?
答:安标国家中心根据申请单位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不同及工作安排,将技术审查程序分为两类:委托技术审查、不委托技术审查。
委托技术审查是指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检验中心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文件进行初审,安标国家中心对检测检验中心的初审结果进行终审。
不委托技术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完全由安标国家中心完成。
【问题3】:申请单位提供技术审查文件数量的要求?
答:申请单位在提交安全标志申请材料时,只需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供一份(套)技术文件(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技术审查期间需要申请单位向安标国家中心或相关检测检验中心提供技术文件时,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技术文件即可。
【问题4】:延续安标证书有效期时如何提交技术文件?
答:1、延证产品的技术文件经过安标国家中心审查确认并盖有技术审查专用章,且该延证产品的技术文件无变更的,申请单位提交延证申请时无需提交技术文件;若该延证产品的技术文件有变更的或产品执行标准的新版本已代替旧版本,申请单位提交延证申请时需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2、延证产品的技术文件经安标国家中心审查确认但未盖技术审查专用章的,申请单位提交延证申请时需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问题5】:如何查询技术审查进度?
答:自2007年起,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实行会员制。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安全标志的材料经安标国家中心综合部受理后,都会获得一个账号与密码。申请单位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首页输入账号与密码进入会员区,即可查询本单位申办产品的技术审查进度以及技术审查过程中安标国家中心发给申请单位的通知(包括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技术文件整改通知书、技术文件确认明细)。
【问题6】:技术审查整改时限要求?
答: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安标国家中心通过会员账号向申请单位发出技术文件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技术文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对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问题7】:技术审查过程中申请单位要变更申办产品(包括增加、减少或更改产品型号规格),如何办理?
答: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变更申办产品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向安标国家中心补交变更后的技术文件。委托技术审查时,应向相关的检测检验中心补交变更后的技术文件。
【问题8】:技术审查完成后,申请单位发现技术文件确认明细表中的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编号存在文字错误或疏漏,如何处理?
答:申请单位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将原邮寄给企业且存在错误的《技术文件确认明细表》一并退回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经核实后,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重新出具正确的《技术文件确认明细表》。
【问题9】:申请单位备案的技术文件丢失或损毁不能使用时,如何处理?
答: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说明情况,并提出复印在安标国家中心存档的与丢失或损毁相同的技术文件的申请;经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核实同意后,申请单位可责成专人来安标国家中心复印技术文件(复印费用由企业承担)。
【问题10】:技术审查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号】对技术审查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查询路径:安标网站—法规文件--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号】
【问题11】:安标国家中心技术咨询电话?
机械、机电、化工类产品: 010-—1
电气、仪表、监控系统类产品:010---2
【问题1】: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安排现场评审?
答:1、现场评审工作必须在技术审查完成、且申请单位完成技术文件消化后方可进行(完成技术审查的日期以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签发申办产品经审核确认的技术文件的日期为准)。
2、在评审前,申请单位应具备生产申办产品所需的技术力量、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申请产品的样品,以备抽样。
【问题2】:什么时候安排我单位申办产品的现场评审?
答:安标国家中心在每周一对上周完成技术审查的产品制定现场评审计划(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安全标志申请单位可在每周五在安标网站中查看评审计划信息,各单位申办进度在各自帐户查询。
【问题3】:现场评审计划如何执行?
答:现场评审工作由安标国家中心指派的评审组执行。
评审组由在我中心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组原则上按计划评审时间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前2或3天通知被评审单位。
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
【问题4】:申请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评审时间,如何办理?
答:评审时间的确定,是安标国家中心在与同各相关检测检验中心、评审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沟通协调后确定的,原则上不再更改。每家申办单位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情况,我中心将秉承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对所有单位一视同仁。
被评审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按计划进行现场评审的,申办企业应下载并认真填写《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计划变更申请表》(下载路径:安标网站--申办专栏--申请书下载--其他申请表下载),报我中心现场评审部。
若变更申请未得到批准,评审任务将按原计划进行,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组进行工作;若变更申请得到认可,评审部将直接通知评审组按变更后要求执行,申办单位可电话咨询我中心现场评审部或等候评审组电话。
【问题5】:申请单位将有两(或几)批产品等待评审,能否将两(或几)批评审合并?
答:申请单位希望有两(或几)批申报产品尚未进行现场评审的,我中心原则上安排合并评审,评审时间以最后一批申办产品网上公布的评审时间为准,但不得超过相关时限规定。
【问题6】:申请单位申办的同类产品已进行过现场评审,本次申办产品希望免现场评审该怎么做?
答:目前,我中心对免现场评审实施主动管理,在评审任务的制定过程中,现场评审部将参照各单位以前的评审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直接免予现场评审,无需申办单位提出免现场评审申请。
【问题7】:申请单位现场评审不合格,仍想继续申办安全标志,怎么办?
答:目前,我中心对现场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仍继续申办安全标志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1. 申请单位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组提出整改措施报告;
2.申请单位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的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提交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签字确认后将确认书、整改报告及主要整改项目的整改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审批,我中心接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整改合格的我中心安排复审工作,复审任务随每批正常评审任务下发到各评审组;
3.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将向申办单位下发安全标志中止通知书,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自下发不合格通知书之日的180日内,申请单位不得申请同种类产品的安全标志。
【问题8】:现场评审的准则有哪些?
答:现场评审根据相应产品的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进行。评审准则主要从机构、管理体系、人员、技术文件管理、供方、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和测试、产品一致性、产品标识、库房管理、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等13个方面,对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量化评审。
鉴于矿用产品的特殊性,现场评审在实施量化评审的同时,实施否决项评审制,即任一否决项不合格,则评审结论即为现场评审不合格。
目前已发布实施的评审准则可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查询。查询路径:安标国家中心网站→申办专栏→申办指南→申办需知→现场评审。
【问题1】:申办安全标志产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安排抽样检验?
答:1、技术文件审查合格(技术文件审查合格日期以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文件进行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2、申办单位完成对技术审查确认文件的消化;
3、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已形成批量生产,样品数量满足抽样基数要求;
4、现场评审合格。
【问题2】:何时安排对我单位申办产品的抽样检验?
答:安标国家中心每周一对上周完成技术审查的产品制定抽样检验计划,5个工作日完成抽样检验计划的制定,相关申办单位可在下周一登陆安全标志信息网()会员区,查看具体抽样检验计划信息。
【问题3】:抽样检验计划如何执行?
答:1、本次安全标志申办需要进行现场评审工作的,抽样检验在现场评审合格后30日内完成;
2、本次安全标志申办为监督评审的,自发出抽样检验通知书30日内完成产品的抽样。
【问题4】:安标申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日期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如何办理?
答:申办单位登陆安全标志信息网下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延期申请表》(下载路径:安标网站—申办指南—申请书下载--其他申请表下载)并认真填写,寄送至安标国家中心。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延期申请表》后,对申请延期情况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延期通知书》的形式下发至相关申办单位会员区,以便查询。
抽样延期申请批准同意的,申办单位须在审批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准备,满足抽样检验条件,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检验申请,逾期未收到检验申请书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申办。抽样检验延期申请经审批不同意的,抽样任务按原抽样计划进行;
【问题5】:申办单位同时有两(或几)批产品已满足抽样检验条件,能否将两(或几)批抽样检验合并?
答:申办单位同时有两(或几)批产品已满足抽样检验条件的,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会安排合并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时间以最后一批申办安标产品的抽样时间为准,但所有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问题6】:申请产品的同类产品在申请安全标志时,已抽样检验合格,本次的申请产品能否免产品检验,申办单位该怎么做?
答:安标国家中心针对不同种类的产品,根据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程度,制定了不同的免产品检验条件。
安标国家中心对免抽样检验工作实施主动管理,在抽样检验任务的制定过程中,将参照申办单位以前产品抽样检验情况,对符合免检验规定的产品免予抽样检验,无需申办单位申请。
【问题7】:申办安全标志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怎么办?
答:目前,我中心对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但仍继续申办安全标志的申办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安标国家中心在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向申办单位发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书》;
2.申办单位应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以后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检申请书;
3.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整改报告和复检申请书后,对整改合格可进行复检的,向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发出复检通知书,安排复检工作;
4.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安标国家中心向申办单位发出安全标志申办终止通知书,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自发出安全标志申办终止通知书之日的180日内,申办单位不得申办同种类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8】:那些产品可在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验,有何要求?
答:(1)现场检验产品目录
现场检验的产品一般是体积过大、难以运输或运输过程中易于损坏的产品,以及有关技术法规规定必须在现场进行检测的产品。现场检验产品目录由安标国家中心确认。目前需(可)进行现场检验的产品主要有煤矿用水泵、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煤矿用提升机、煤矿用绞车、提升容器(含箕斗、罐笼)、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式工矿电机车、防爆柴油机车、矿用通风机、水环真空泵、制氮机、采煤机、掘进机、束管监测系统、瓦斯抽放泵站等。
(2)现场检验程序
申请单位首先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和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现场检验申请,包括下表:
安标国家中心收到现场检验申请后,对具备产品检验能力的,将派出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工作。
【问题9】: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产品局部结构或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若产品局部结构或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生产单位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需进行检验的,检验项目为与变更相关的检验项目。
【问题1】:安标检验合格后是否可直接领证?
答:不能。根据安监管规划字[号文的精神,安标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进行综合审查。对综合审查合格并签署合格意见后才能发证。
【问题2】:综合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起算日期为申请单位会员区“申办进度”栏目下列三个日其中的最后一个日期: 1.技术文件备案明细发出日期; 2.检验报告上传日期; 3.评审整改报告上传日期。综审结论在终审进度中查询,并按要求进行下一步工作。
【问题3】:综合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综合审查包括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终审四项内容。
【问题4】:安全标志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请参见安监管规划字[号文中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审查、发证、公告细则》
【问题5】:安全标志的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以签批合格意见日期起进行计算。
【问题1】:安全标志年审工作与安全标志延续工作的区别?
答:1、安全标志年审工作是为动态掌握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单位的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年度审核,年审工作审核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有效期内安全标志产品的变化情况;第二,安全标志产品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生产、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安全标志年审工作需提交的资料为《安全标志年审登记表》;
2、安全标志延续工作是指在2~4年的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后,生产单位为取得继续使用该产品安全标志的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审核工作。安全标志延续工作需提交资料及程序详见“ 首 页 > 申办指南 > 申办程序 ”。
【问题2】:安全标志年审工作的时间?
答:安全标志年审工作的时间为每年度的4至6月份。
【问题3】:哪些单位需进行安全标志年审工作?
答:凡每年4月1日前具有效期内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含当年4月1日前新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均须参加当年的安全标志年审工作。
【问题4】:安全标志年审工作的费用?
答:目前,安全标志年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年审名义向生产单位收取费用均与我中心无关。
【问题5】:安全标志年审工作中,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或其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如何申请变更?
答:发生上述变更情况的生产单位,在如实填写安全标志年审资料的同时,须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如实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并随变更申请书提供相关变更的详细文字资料(详见“首 页 > 申办指南 > 常见问题 > 初审受理相关> 问题一获证生产单位如何更换安全标志证书?”)。
【问题6】:投诉须知?
答:1、投诉内容应当属实,不得诬告。
2、投诉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采取署实名投诉或匿名投诉。
3、投诉人应尽可能详细地写出被投诉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违规事实,包括被投诉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主要违规行为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等;对投诉内容不详或表述内容过于简单,无法核实的,不予受理。
4、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将按规定为投诉人保密,由于诬告给被投诉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投诉人承担责任。
5、鼓励投诉人实名投诉并留下联系方式,便于了解详细情况及答复处理结果。
【问题7】:安全标志投诉受理的范围?
答:1、对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违反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的投诉。
2、对矿用产品申办过程(包括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安全标志检验)的投诉。 注:对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矿用产品者,应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投诉。 或详见“ 首页 > 投诉专栏 > 投诉受理范围 ”。
【问题8】:安全标志接受投诉的方式?
答:1、信件投诉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沟路5号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监督部
邮 编: 100013
2、电话投诉
专用投诉电话 010-
3、电子邮件投诉
专用投诉邮箱 jcjy@或jdb@aqbz.org
【问题9】: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知识产权争议的处理意见?
答:1、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所有人与申办人对是否侵权存在异议的,双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行选择司法、仲裁或其他途径解决。
2、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权威机构裁定,证明其权利被侵犯后,安标国家中心将终止侵权产品的安全标志申办工作,对已取得安全标志的,撤消其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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