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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小贴士
驾校里学不到的大技巧
余姚市凯达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介绍,好多技巧都是驾校里学不来的,只要你有心,我们还是可以知道驾校里学不到的10大技巧滴。
1. 如何拐弯进窄门?首先目测是否能够进得去,不要紧贴着门边的障碍物拐弯,尽量减小转弯的夹角。
2.上坡、上桥怎样防止旁车“插入”?坚持“走自己的道”,不要理会别人。若在中间一根道,则保持车辆居中;若在里车道,则居中偏外,这样别的车辆就不容易插入。还要注意车距,一定要保持相当的车距,防止前车溜车。
3.怎样把车“嵌入”一排车的中间?采用倒车停车方法。通过反光镜,以车位前方车辆车头的中线为参照物,当后车轮的一半过了这条线时,开始打足方向盘倒车,待车辆进入2/3以后,再回方向盘 。
4.要不要放空挡?不建议经常放空挡。在速度不快、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空档滑行,但省油效果不明显。下坡时切勿放空挡,不仅容易导致刹车失灵,而且一旦熄火,车辆可能失控。
5.如何超车和变道?要坚决、果断,尽量贴近前车,尤其是双向车道,可以节省超车的时间。变道时一定要通过反光镜仔细观察隔壁车道的车流情况,不仅要判断距离,而且要判断后车的速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变道,否则一旦发生碰撞,变道车要负全责。
6.绿灯闪烁,是否可以继续往前开?按照新的交通法规,不建议绿灯闪烁的时候过,最好绿灯一闪就停车,避免闯黄灯。并且尽量避免停在斑马线上。
7.怎样换挡最有效率?换挡的诀窍在于学会听发动机声音。车速快、挡位低、拖挡的时候,会发出嗡嗡的声音;反之,低速高挡的时候,声音也会异常,会很响,同时还会发生车身抖动的现象。一般来说,起步后,车子开动之后放2挡,40码左右就可以换3挡了。
8.怎样把速度保持在60-80码?很多路段超过80码会被电子警察揪住,但开得太慢又会影响交通顺畅,因此60-80码是最安全的行车速度。首先,一定要养成不猛踩油门的习惯,至于踩油门的最佳力度,每一辆车都不一样,要尽快熟悉自己车子的油门轻重。
9.遇到红灯,如何把车停得稳一点?提前从油门收脚,刹车不要猛踩,第一脚踩得略深一点,让速度迅速降下来,待车辆停之前,微放刹车,汽车就不会向前“冲”了。
10.如何把车开到上街沿?一般不主张把车硬生生开到上街沿,容易损坏车辆。有的地方停车紧张,实在需要把车开到上街沿,也要放慢车速,一个轮子一个轮子地上去,千万不要两个轮子一起冲上去,这样很容易造成系统的损坏。下来的时候,也最好从侧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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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明与余姚市公安局朗霞派出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浙甬行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德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公安局朗霞派出所。代表人张海文。委托代理人王元。委托代理人郑利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凤英。委托代理人蔡国权。上诉人吴德明因诉被上诉人余姚市公安局朗霞派出所(以下简称朗霞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4)甬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吴德明,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元、郑利权,被上诉人吴凤英的委托代理人蔡国权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对被上诉人吴凤英作出余公(朗)行罚决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2013年4月下旬,被上诉人吴凤英因对上诉人吴德明不满,先后两次将尿液泼在余姚市朗霞街道镇西村延陵42号上诉人吴德明住宅一楼厨房东首窗户。该违法行为造成上诉人吴德明的损害已经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吴凤英也已向上诉人吴德明履行了赔偿义务。被上诉人吴凤英实施该违法行为前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上诉人吴凤英罚款400元的处罚。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吴德明与第三人吴凤英系邻居,双方因相邻纠纷产生积怨。日,余姚市公安局曾因第三人在原告住宅一楼厨房东首窗户泼尿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2天的行政处罚。2013年4月,第三人吴凤英又先后两次向原告住宅泼尿。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就原告起诉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3)甬余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认定2013年4月吴凤英先后两次将尿液泼在吴德明家窗户上,吴德明患高血压症状加重与吴凤英的泼尿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令吴凤英赔偿吴德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6116.30元,(该款吴凤英已于日履行)。日,被告受理原告报案,经立案调查并向第三人吴凤英进行了处罚告知后,于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和第三人。第三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即交纳了400元的罚款。原告不服,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余姚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余行复决字(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认定第三人吴凤英于2013年4月份先后两次将尿液泼在原告住宅一楼厨房东首窗户的事实,已由余姚市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该事实清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条规定的拘留与罚款系自由裁量范围内并列、可选择的两个罚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虽然第三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系邻居,矛盾起于相邻纠纷,第三人对其违法行为已经赔偿弥补了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三人吴凤英在调查笔录中也承认了错误并作了保证。从减少双方积怨、促进邻里和谐及社会稳定角度,被告对第三人吴凤英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并无不当。被告受理案件后,经查明事实,并向当事人进行处罚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后送达相关当事人,该处罚程序合法。被诉处罚决定应予维持。原告认为被诉处罚决定量罚偏轻,要求撤销重作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德明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吴德明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对被上诉人吴凤英处以400元罚款,明显偏轻,适用法律裁量不当。二、涉案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上诉人当即多次报警,民警也及时到现场拍照,但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迟迟未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直至上诉人就涉案违法行为对被上诉人吴凤英提起民事诉讼,经民事判决认定涉案违法行为存在后,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于日才进行立案,并于日才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未及时立案,也未及时作出处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时辩称:一、经综合考虑邻里关系、社会和谐,被上诉人吴凤英身体状况以及其已民事赔偿上诉人有关损害等因素,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对被上诉人吴凤英处以400元罚款,合法合理。二、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于2013年4月已受理了上诉人的报案,因证据不足以及走访、做调解工作等,故延长了办案期限,程序并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吴凤英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时辩称,被诉处罚决定裁量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根据随卷证据及询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上诉人吴凤英实施泼尿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且在实施该行为前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的事实清楚。但本案纠纷源于上诉人吴德明与被上诉人吴凤英邻里纠纷,被上诉人吴凤英在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向上诉人吴德明赔偿了因涉案违法行为对其导致的民事损害,加之被上诉人吴凤英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且被上诉人吴凤英在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下次不发生类似行为,综合上述因素,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基于减少双方积怨、促进邻里和谐及社会稳定等考虑,对被上诉人吴凤英处以罚款400元,裁量并未显失公正。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吴德明称,2013年4月涉案行为发生后,其当即多次报警,民警也及时到现场拍照。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也明确其接到上诉人吴德明报案后就予以受理。对此,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在2013年4月已经受理上诉人吴德明的报案后,于日再次受理其同一报案,该重复受理行为应为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被上诉人朗霞派出所于2013年4月受案后,直至日才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存在瑕疵,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但该程序瑕疵对上诉人吴德明的实体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不足以否定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德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玉珍代理审判员  孙 雪代理审判员  秦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袁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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