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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甘尼姆装备贸易与承包有限公司(ALGHANIMEQUIPMENTCO.FORGEN.TRADING&CONTRACTING)诉远浩船务有限公司(TRANVASTSHIPPINGCO.,LIMITED)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被告作为承运人,在与泛邦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后,签发了提单。该提单未明确并入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条款。根据第关于“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的规定,在提单流转到原告手中时,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与作为收货人的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提单确定。根据第关于“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的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有义务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及时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原告作为提单记载的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凭单提取货物。然而,被告在将18台汽车起重机交付原告后,以与泛邦公司存有其他货物运输的运费纠纷为由,留置了2台汽车起重机,在收取原告另行支付的86,233.11美元后,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已就涉案货物运输收取足额运费后,以其与泛邦公司存在其他费用纠纷为由,没有将全部货物及时交付给原告,违反了及时向原告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因被告未及时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36,000美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6,000美元。被告已足额收取涉案货物运费,无权再向原告收取其他货物运输产生的运费86,233.11美元,根据《》第关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86,233.11美元。
  综上,依照《》第、《》第和《》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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