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0年3月1日,公民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涉嫌容留卖淫刑事拘留留。2010年3月4日,检察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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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民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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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民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后法院于日再审改判无罪,甲于当天被释放,本案中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期间为( 。A.日至日B.日至日C.日至日D.不应赔偿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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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符某某故意伤害案
【全文】CLI.C.7234761
符某某故意伤害案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昌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愿。
  诉讼代理人符爱花。系符某愿的姑姑。
  被告人符某某。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愿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天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愿及其诉讼代理人符爱花,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昌江县石碌镇建设东路(即昌江县人民医院门口对面的小摊)打牌期间,与被害人符某愿发生争执,符某某便到附近网吧叫来其同伙“阿杰”(具体身份不详)。在随后的争执过程中,“阿杰”抓住被害人符某愿的衣领,用拳头打符某愿的头部和后背,被告人符某某亦从背后往符某愿的屁股踢了一脚,接着符某愿还手打了符某某腹部一拳,符某某便从身上所带的钥匙挂件中拿出一把小刀,刺伤符某愿的后背及右腹部等处,符某愿被打伤后往昌江县人民医院内跑去,被告人符某某及其同伙“阿杰”追打到医院门某某才逃离现场。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符某愿的损伤符合他人持锐器捅刺所造成,认定为锐器伤,其右胸季肋区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背部与右腹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愿的诉讼请求是:医疗费906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25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48646元,由被告人符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昌江县石碌镇建设东路(即昌江县人民医院门口对面的小摊)打牌期间,与被害人符某愿发生争执,符某某便到附近网吧叫来其同伙“阿杰”(具体身份不详)。在随后的争执过程中,“阿杰”抓住被害人符某愿的衣领,被告人符某某就从背后往符某愿的屁股踢了一脚,符某愿亦还手打了符某某腹部一拳。接着符某某与“阿杰”一起殴打符某愿,符某某从身上所带的钥匙挂件中拿出一把小刀,刺伤符某愿的后背及右腹部等处,符某愿被打伤后往昌江县人民医院内跑去,被告人符某某及其同伙“阿杰”追打到医院门某某才逃离现场。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符某愿的损伤符合他人持锐器捅刺所造成,认定为锐器伤,其右胸季肋区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背部与右腹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符某某于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
  案发后,原告人符某愿在昌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即日至日),住院治疗费用为9066.35元。其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报案书。证实符某愿于日报案称,其于当日凌晨1时40分许在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医院门口处被人持刀捅伤,请求公安机关处理。(2)受案登记表。证实昌江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日受理该案。(3)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经现场走访调查取证,确认符某某为主要犯罪嫌疑人并在逃。日,昌江县公安局将符某某抓获归案。(4)常住人口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符某某出生于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符某某于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6)说明。证实昌江县人民医院门口的监控探头记录了部分案发经过,公安机关调取了该部分的监控视频,并由被告人符某某辨认出视频中穿短袖T恤和牛仔中裤的那个人是其本人。另证实,公安机关尚未查清被告人符某某供述到的同案人“阿杰”的真实姓名及住址。
  2、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某日凌晨,其在昌江县人民医院门岗值班期间,看到有两个人从医院对面的公路上追打一个人到医院里面,接着追赶的那两个人就走了。
  3、被害人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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