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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敏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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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敏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敬敏,曾用名马明远,男,日出生。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红卫,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敬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敬敏及其辩护人张红卫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马敬敏利用临时保管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账外资金的票据、账目之机,个人擅自决定将其烧毁。10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马敬敏带着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账外资金的票据、账目,驾车窜至濮阳县柳屯镇东金堤河大堤上,用火将其全部烧毁。经查,被烧毁的票据、账目涉及金额160余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马敬敏并宣读其供述,证人张X平、谷XX、陈XX、张X亮、窦XX、丁XX、孙XX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案发经过,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教辅书回扣款开支情况表,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敬敏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敬敏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无异议,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与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马敬敏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马敬敏在办案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一贯表现及特殊的家庭状况,建议给予被告人马敬敏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马敬敏利用临时保管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账外资金票据、账目之机,为逃避纪律监察部门对该账目的依法查处,遂驾车携带该账外资金票据、账目,窜至濮阳县柳屯镇东金堤河大堤上用火将该票据、账目全部烧毁。经查,被烧毁的票据、账目涉及金额达160余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敬敏供述证实:校长王XX、会计张X平被纪委传走后,校领导安排其从谷XX主任家拿走了张X平放在那里的学校账外资金的单据和账本并进行保存。后自己考虑到学校发展到今天不容易,校长和其他领导也不容易,如果该账目被纪委的人拿走,对学校领导不利,也怕追究自己的责任,其决定将该账目销毁。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其开车到柳屯镇金堤河大堤上一玉米杆多的地方把学校“小金库”的账烧了。是装订成册的凭证,大概有五、六本,有发票、凭证、其他票据,自己烧完后开车离开。一个人去的,账本烧后没有向学校领导汇报过此事。2、证人张X平证言证实:其记得是日上午,王XX校长打电话说纪委让去一趟并安排其把学校书本回扣款有关账目和票据放到谷XX主任家里。是2004年至2009年学校教辅书回扣款支出情况的所有账目及原始票据,都是由经办人签名、主管校长和校长王XX签字后支出的,主要是烟酒、餐费等费用,没入学校的帐户。当时其将有关票据放在两个鞋盒子里用一手提袋装好放在谷主任家。 3、证人谷XX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在其生病期间,会计张X平曾将与学校有关的发票、票据等东西放到其家。后其去外地看病,马敬敏从其家把该账目拿走。4、证人陈XX证言证实:谷XX生病期间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看望时,谷提出会计张X平将学校有关票据放在他家。后谷到外地看病想找司机保管该账目,除了张X亮参加会议外,丁XX、窦XX、孙XX几人在其办公室商量工作时顺便提出此事,大家达成共识认为马敬敏是正式工,由他来保管最合适。后被告人马敬敏将会计张X平放在谷XX家的学校有关账目拿走,其并告诫马敬敏要保管好这些账本,对烧毁会计账本之事其不知情。5、证人孙XX证言证实:因其当过化学老师,被告人马敬敏曾问过自己有没有化学方法处理掉学校的有关账外资料的票据其说没有办法。学校领导班子没有召开过会议研究如何处理那些票据。6、证人张X亮证言证实:谷XX主任生病期间,校领导班子成员看望时,谷XX说会计张X平将学校有关票据放在其家。后谷提出到外地看病相找个司机保管这些票据,记得陈XX书记给其通报说大家商量让马敬敏保管账目。学校班子成员没有召开过会议研究如何处理马敬敏拿走的账本。7、证人窦XX、丁XX证言证实:谷XX提出要到外地看病会计张X平放在他家的发票、票据等东西想找个司机保管。日上午左右,其和丁XX、孙XX、在陈XX书记办公室大家商量有关问题时,一致认为马敬敏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又是王校长的司机由他保管那些票据和发票最合适,但没有研究过怎么处理该账本。8、案发经过证实日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马敬敏移交濮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当日被刑事拘留。9、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敬敏将学校账目烧毁的地点。10、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证明日前,根据濮阳市一高会计张X平、副校长谷XX、校长王XX等人交代,省纪委四室调查组掌握了马敬敏从谷令法处取走了该高中私设160余万元“账外资金”支付票据的情况。据此于同年10月29日下午对马敬敏控制谈话。另有: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年教辅书回扣款开支情况表、案件移送登记表、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濮阳市某中学教辅书回扣款“小金库”账目的设立虽为法律所禁止,但是该校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即该账目的资金仍是公款,该账目仍是国家进行监管的依据,该款项的有关会计凭证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被告人马敬敏在临时保管本校帐外资金账目时,为逃避纪律监察部门对该账目的依法查处,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且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16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符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敬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敬敏在纪检、监察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被控制谈话,如实供述,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其辩护人认为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敬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戴文顺&&&&&&&&&&&&&&&&&&&&&&&&&&&&&&&&&&&&&&&&&&&&&&&&&&审判员:后利珍&&&&&&&&&&&&&&&&&&&&&&&&&&&&&&&&&&&&&&&&&&&&&&&&&&审判员:韩晓燕&&&&&&&&&&&&&&&&&&&&&&&&&&&&&&&&&&&&&&&&&&&&&&&&&&&&&&&&&&&&&&&&&&&&&&&&&&&&&&&&&&&&&&&&&&&&&&&&&&二O一O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马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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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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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文广新局关于印发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玉文广新〔2014〕65号
玉环县文广新局关于印发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经局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网吧)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未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并处5000以上元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营业性演出)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学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并处5万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美术品)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并处2000元罚款
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警告仍未改正的
并处2000元罚款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警告仍未改正
并处2000元罚款。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警告仍未改正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经警告仍未改正
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刷企业)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著作权)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广播电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6个月以下的
&予以取缔,罚款10000元
至15000元。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6个月以上的
&予以取缔,罚款20000元
至30000元。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
告、限期整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
限期内未整改,情节较轻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至10000元。
限期内未整改,情节较重
&&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
&&& 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节目中含有反动、淫秽内容;播出违反法规规定的节目,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
告、限期整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二项
限期内未整改,情节较轻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至10000元。
限期内未整改,情节较重
&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
情节恶劣,拒不改正
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
&&& 违反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超出限期整改期限10天仍未办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超出限期整改期限20天仍未办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至15000元。
情节恶劣,拒不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5000元至20000元
&&&& 违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
限期内未整改,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限期内未整改,情节较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节目播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至30000元。
违反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限期内未整改,情节较轻的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限期内未整改,情节较严重的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至30000元。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
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未按要求整改,仍出现违规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年度内出现3次及3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未按要求改正,仍出现违规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再次未按要求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至15000元
未按要求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元至20000元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未按要求改正,仍出现违规情节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再次未按要求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至15000元
未按要求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元至20000元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至10000元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存在主观故意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0元至20000元
违规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九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个人、单位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于接收普通境外节目)
初次给个人安装一套设施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设施,并给予警告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
初次给单位安装一套设施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设施,对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的罚款。
个人、单位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普通境外节目);第一次安装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提供淫秽节目卡
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用于接收普通境外节目)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实施,对安装实施者处一千两百元的罚款,对安装单位处一万两千元的罚款
第一次安装境外卫星提供淫秽节目卡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设施,并对安装实施者处一千五百元的罚款,对安装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个人、单位第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于接收普通境外节目);第二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安装境外卫星接收设施并提供淫秽节目卡。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用于接收普通境外节目)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设施,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的罚款
安装设施并提供淫秽节目卡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设施,对施工者处三千元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的罚款。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 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警告、罚款1000元至5000元
广电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项
限期仍未改正
警告、罚款10000元至20000元
再次未按要求改正
警告、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擅自利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次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电视节目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10天以内)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播放普通节目(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擅自利
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节目
第二次以上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普通电视节目(10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以上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普通电视节目(11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三次以上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节目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倍查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传输淫秽电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次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第二次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电视节目业务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传送电视节目累计10天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千元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传送电视节目累计11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传送电视节目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传送电视节目累计10天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传送电视节目累计11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节目传送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关于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重要事项变更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关于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
第一次违法行为在10天以内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第一次违法行为在11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千元的罚款
发现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关于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
在发证机关第一次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千元的罚款
在发证机关第二次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次以上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关于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
在发证机关第三次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10天以内)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次为非法开办的节目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为非法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10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千元的罚款。
为非法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为非法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10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10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千元的罚款。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第一次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11天以上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千元的罚款。
第一次传送淫秽电视节目1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千元的罚款。
二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淫秽电视节目。
在辖区内二次以上传送境外卫星电视;传送淫秽电视节目2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开办节目的10天以内
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的罚款。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11天以上的
予以取缔,并处1.2万元的罚款。
传送淫秽电视节目1天以内的
予以取缔,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取缔,并处2.5万元的罚款。
传送淫秽电视节目2天以上的
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的罚款。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10天以下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传送淫秽电视节目,被查处者。
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开办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为非法开办节目传送淫秽电视节目1天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被查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从事视频点播业务传送淫秽电视节目2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10天以内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并处1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实施违法行为10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实施违法行为10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电视节目。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第二次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电视节目并传送淫秽电视节目,被查处者。
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传送淫秽电视节目1天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播放不符合规定的电视节目并传送淫秽电视节目,被查处者。
在辖区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被查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播放淫秽电视节目2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从事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发证机关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通知发证机关;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通知发证机关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412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第二次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通知发证机关;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通知发证机关
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从事视频点播单位重要事项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发证机关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查处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
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次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又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传送淫秽电视节目1天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无证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又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在辖区内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被查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在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业务,传播淫秽节目2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次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次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第一次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2万元的罚款。
传送淫秽电视节目1天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第一次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被查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
从事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传送淫秽节目2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次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擅自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第二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
第二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次以上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
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和侵犯《著作权法》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二次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
第二次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10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
第三次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10天以内)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
第三次未经申报,终止网络传播视频节目业务(11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
初次传播一个(集)节目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初次传播两个(集)节目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处1千罚款。
第二次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
第二次传播一个(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传播两个(集)节目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实施违法行为;传播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
已经三次传播一个(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两个(集)节目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向一家机构)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向两家以上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第二次向未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传播视听有关的业务(一家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向未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传播视听有关的业务(二家以上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
已经三次以上向未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传播视听有关的业务(一家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向未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传播视听有关的业务(二家以上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传播非法视听节目,又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第一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第二次擅自传播非法视听节目,又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第二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实施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已经三次实施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一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第二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第二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视节目1天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或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淫秽电视节目
在本辖区已经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万元的罚款。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视节目2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次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5天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千元的罚款。
第二次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淫秽电视节目
第二次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千元的罚款。
非法传送淫秽电视节目1天以内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已经三次以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淫秽电视节目
已经三次以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5万元的罚款。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淫秽广播电视节目2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的罚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个人)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2000的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限期仍未改正
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2000元至3000的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限期仍未改正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罚款。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内容违反规定,但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节目内容违反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节目内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
未按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限期仍未改正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电影)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文物)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或幅度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或幅度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或幅度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或幅度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或幅度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或幅度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或幅度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或幅度
抄送:市文广新局,县委宣传部、县府办、县法制办
玉环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索&&引&&号
&YH020-B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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