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挂靠与职称挂钩

在此,谢谢无私贡献的各位考友,希望你们在2012年都能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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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信息举报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真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对于它们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方可保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是行政主体和执行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不同,但它们都是行政责任的主体。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这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产生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职责人不是一种政治上或者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8)履行职务;
  9)纠正不当;
  10)行政赔偿。
  2.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退赔、恢复原状;
  4)停止违法行为;
  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6)赔偿损失;
  7)行政处分;
  8)罢免。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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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7年考试还有天
2017年考试时间预计:
 预计2017年4月开始
 考前半个月左右(各省不同)
 预计、18日
 2014年查分开始
 一般为成绩公布2个月后
网校通过率
单科:150元/科
初次报考或基础薄弱,希望高校全面复习备考的学员
全科:1630元/套
单科:600元/套
考试不过全额退费
首次报考或基础薄弱学员,对考试信心不足,需要技巧方法指导与系统学习
全科:1430元/套单科:500元/科
考试不过2016年免费重学
有一定基础,巩固基础知识,顺利通过考试
学员:顾宪成(河北)
考后感言:看书加网校听课,感觉今年分数比预估的高。老师真给力,网校不错!!
学员:魏宏强(辽宁)
考后感言:老师讲得很不错,紧扣考点,本就基础不好,没想到跟着老师学,一次过了四科,太激动了,感谢考试吧!
学员:邵广(湖北)
考后感言:老师都很专业,在线模考、还有网校提供的考试信息、备考资料都不错,省 钱、省事、省时间。
学员:王晓虹(广东)
考后感言: 成绩出了,考得还不错,网校课程很实用,专门针对考试,针对性很强。
学员:鲁锦江(江苏)
考后感言:一次过四科,真不敢想呢,之前也才过两次,总是过不了,多亏了网校的课程,很给力
学员:闫永刚(福建)
考后感言:平时上班比较忙,复习时间很少,还好老师只讲重点课程,而且讲得很透彻,节省了不少时间,顺利通过了
学员:张伟(江西)
考后感言:谢谢网校!谢谢各位老师!一切尽在不言中。
学员:戴明(广东)
考后感言:感谢,是网校老师很牛啊,跟喜欢上他们的课,讲的很有趣味,对人力产生了兴趣,特别轻松的通过!
学员:张自成(山东)
考后感言:感谢各位老师,是他们把枯燥繁琐的知识点讲的很生动,简单易懂,所以我才能顺利通过。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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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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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土地登记代理人、高级土地登记代理人2个级别。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土地登记代理人英文译为:Land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条 通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中,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独立、公正地代理登记业务。
  第十五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代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指界、地籍和房屋、林木等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协助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人办理权属纠纷相关手续;
  (四)依法查询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产权;
  (六)提供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代理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土地登记代理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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