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娇 15929722310请问是西安砍人事件那的人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21申请执行人张娇与被执行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未公开关联公司: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号申请执行人张娇,女。被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人张娇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4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分红款6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在秦农银行枣园支行的账户中扣划案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881元后,将执行标的65400元交至申请执行人处。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4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曲 倩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张娇与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张娇与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26次
此裁判文书仅用于崇法认证律师参考学习
如需查看详情请下载崇法APP进行律师认证
已有崇法账号?直接登录查看详情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1民终7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冶金厂小区6栋30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淑贤,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新莹,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
负责人张晓峰,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爱华,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正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原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委会(以下称杨家围墙居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张秀梅与安徽省砀山县农民张全立结婚,婚后张秀梅户口未迁走,日生育张X,日生育张鹏,张X、张鹏户口均为杨家围墙村第一村民小组。日,张秀梅与张全立离婚。
日,杨家围墙村第一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从2002年元月起,本村农村户口的姑娘与非本村农民结婚的,不应享受村民待遇和年终分配。日,杨家围墙村召开村委会、小组长、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关于本村姑娘嫁给外村农民的,户口属于应转而不转的,在村里不能享受任何村民待遇,年终一律不得参加分配。第一村民小组及村委会虽形成上述决议,但张X之母张秀梅作为嫁农女一直享有村民待遇。改股份制后,日,正秦公司向张X之母张秀梅签发了城中村股份经济组织股权证书。2009年杨家围墙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时,张秀梅、张鹏、张X每人安置65平方米。
日张秀梅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其享受村民待遇后,其子女不参加任何分配。除此之外,张秀梅还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必须一次付清张秀梅、张鹏、张X地价款以及年终分配款,终生不再分一分钱,张鹏、张X的户口都在村里,如果有别人的也应该有张秀梅的。张秀梅认可上述保证及证明是其书写,但称如不写保证,正秦公司、杨家围墙居委会威胁任何分配款都不发放,迫于无奈写了子女不参加分配的内容。
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以莲政发【2012】35号文同意撤销杨家围墙村行政村,以原区域规模设立杨家围墙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日,杨家围墙村委会发布关于股东资格基准日公示,决定股东资格基准日仍为日24时止,基准日坚持”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原则。《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村村民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第七条第(二)项对资产处置形式为,采取直接将集体净资产分别折股量化到村集体、村民个人的方式,以股权的形式明确集体、村民(股东)在改革后的新经济组织中所应占有的经济份额,并作为今后享有股份分红的依据。撤村建居后,日,原杨家围墙村经济组织成立正秦公司,原杨家围墙村集体资产转为正秦公司资产,原杨家围墙村村民转公司股东。
2013年张X诉至法院,要求正秦公司、杨家围墙居委会向其发放2005年至2012年期间的年终分红款。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莲民三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张X出生后户口落在杨家围墙村,系杨家围墙村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张秀梅作为张X法定监护人,其放弃张X村民待遇的权利损害了张X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正秦公司及杨家围墙居委会支付张X2005年至2011年期间分配款57500元,2012年分红款12000元因系股份改制后的股东权利,告知张X另案处理。2014年张X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正秦公司依法享有与本公司其他股民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并要求正秦公司向其核发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股份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张X与正秦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同时驳回张X其余诉讼请求。正秦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正秦公司对(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再审,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4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民申12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正秦公司再审申请。本案恢复审理。
另查明,正秦公司日向每位股东发放红利12000元,日向每位股东发放红利19000元,日,正秦公司向每位股东发放生活补贴13000元,日向每位股东发放红利20000元。
张X诉称,其系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日,杨家围墙村民委员会改制成立杨家围墙社区居委会,同时以社区居民为股东成立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之后,正秦公司、杨家围墙居委会给具有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发放”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股民经济组织股权证书”,陆续给每个股民发放分红款,但从未给张X发放。后张X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主张相关权利,经法院判决,确认张X与正秦公司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正秦公司、杨家围墙居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判决。自2013年至今正秦公司、杨家围墙居委会给每个股民发放分红款共计64000元,却从未向张X支付。现张X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正秦公司、杨家围墙居委会支付张X分红款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正秦公司、杨家围墙居委会承担。
正秦公司及杨家围墙居委会辩称,张X并非股东,不具有分配正秦公司股金分红的权益,且主张64000元分红款缺乏依据,杨家围墙居委会亦无分配分红款的责任。同时称已对(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张X与正秦公司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现张X起诉要求正秦公司支付分红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但自日起,原杨家围墙村经济组织成立正秦公司,原杨家围墙村集体资产已转为正秦公司资产,杨家围墙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承担管理与服务职能,故自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分红款64000元应由正秦公司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X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分红款64000元;二、驳回原告张X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正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在认定案由上与判决结论互相矛盾,所作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系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但在判决时却作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张X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分红款64000元”。在股份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分红款实际上也就是股东获得分红款,意味着原审法院变相认定了张X的股东资格。这显然与前面认定的”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相矛盾。因此,原审法院支持张X获得分红款的判决实质上就是认定了股东资格,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认定张X与正秦公司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等同于认定张X具有获得分红款的权利,原审判决犯了严重的概念性错误,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认定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的确认混为一谈。正秦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股份制经济组织形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是股权,不是集体成员,原审判决认定张X与正秦公司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等同于认定张X具有获得分红款的权利,此为概念偷换。原审法院错误的认为张X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就当然享有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分红权,于法不符,于理不通。正秦公司作为公司法人,一方面未经法定理由和程序,无权赋予任何人股东身份,另一方面也无法在确认股东身份之前给予任何人分红权。原审法院无视《公司法》等法律强制规定,在未确立股东资格之前直接赋予了张X的分红权,并限定分红日期为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此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正秦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原审判决”被告正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X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分红款64000元”,其中13000元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原审判决依据的莲湖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存款利息清单,无法显示该笔存款的来源及性质,更无法证明是正秦公司向股东发放的分红款。其次,即使正秦公司证明上述13000元系正秦公司发放,也无法证明上述13000元是分红款。根据张X提供的第三组证据《西安市莲花区城中村股份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的分配红利记录,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只发放过三次分红款,分别为12000元、19000元、20000元,并没有单笔发放13000元的记录。最后,张X认为13000元属于正秦公司向每位股东发放的生活补贴,而非分红款,根据张X一审只要求支付分红款的诉讼请求,该笔13000元生活补贴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请求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莲民初字第04521号民事判决,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2、张X承担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张X辩称,一、上述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案由符合法律,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案由确定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中张X的请求是要求正秦公司发放分红款,实际是作为集体成员要求按照其他集体成员对待,享有同等权利,本质上是要求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权。案由应该认定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判决结果也是给付分红款,符合法律规定。二、正秦公司的第二条理由不能成立。正秦公司虽然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财产是由原杨家围墙村集体资产转化而来,正秦公司并非由股东出资注册成立,而且给其他股民发放分红款时,实际是按照户籍地和出生日期来确定是否享受分红权,而张X也完全具备获得分红款的权利。另外,获得分红款的其他股民也并没有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所谓的股民证书只是正秦公司核发的,并非《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证书。因此,本案不需要先确定股东资格,也不是股东权益纠纷。三、一审已经查明,张X于日向每位股东发放生活补贴13000元,判决该笔款项给张X支付并无不当。无论生活补贴还是别的,本质上也是分红的一种。人民法院只应查清楚是否有该笔款项的依据即可,发放的款项属于集体财产,张X显然也有权获得,因此一审予以支持是恰当的。其曾起诉要求确认与正秦公司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该诉讼请求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正秦公司申请再审后,也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在多次诉讼中,正秦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也有提到过,人民法院均未采信。本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杨家围墙居委会辩称,杨家围墙社区是新建社区,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仅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不是经济实体,没有对外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不具有股民红利分配职责,没有给张X分配红利的义务。因此,杨家围墙社区不是经济实体,不具有股民分配的职责,故没有给张X分配红利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张X与正秦公司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同等标准获得分配款的权利,现张X起诉要求正秦公司支付分红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日正秦公司向每位股东发放生活补贴13000元事实清楚,综上,正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海林
审判员  朱利安
审判员  李美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妍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一支盛开的太阳花――高陵区张娇小朋友荣获2017年西安市“美德少年”称号
由西安市文明办、西安市教育局、共青团西安市委、西安市妇联、西安市关工委联合开展的“寻找美德少年 学习美德少年 争做美德少年”活动中,我区张卜中心小学四年级一班张娇小朋友荣获2017年西安市“美德少年”称号。
丨2017年陕西省美德少年榜丨
丨颁奖现场丨
丨手握证书和奖杯丨
丨阳光开朗 多才多艺丨
丨孝顺父母 热爱劳动丨
丨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丨
来源:区文明办
i高陵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西安砍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