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字上加个艹艹尼马组成的字怎么念念

拘留:上诉状只写一个字,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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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伟,深圳一无名小卒。按照我们宿迁上年纪人的话说,此人是惹祸“蒲包”。他打了官司败诉,不服上诉,上诉状居然只一个字:操!
不用说胆儿够大的。结果被一审法院司法拘留15天。复议到深圳中院被驳回。
那么,他斗胆告的谁呢,中国联通,另一个中国电信。小陈败诉,按一般老百姓常识,是没有什么悬念的事情。
撇开案件的孰是孰非不论,我试尝分析一下拘留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上诉不是告一审法院或一审法官,仍然是告的是对方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仍然是很超脱的。虽然,法官看到当事人上诉会有一丝不快。
对于那些火气大的,性子野的,好耍粗的当事人,法律已经进行了设防。14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即便是上诉人说粗话或脏话,那也是针对对方说的,除非明确指向法院或法官。法院或法官不应予以错误对号入座,往自己上拉。仅一个操!字,也未说谁和谁,应当理解是在攻击被上诉人,和法院法官无关。不应当以妨碍民事诉讼,对其拘留。
陈书伟,大胆妄为,不应当为别人效法。但是,对其拘留,实在不能不说是错误的。
很异类,但那是他权利
说是维权时发生的
瞧这上面的说法,拘留算是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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