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备案有备案欠条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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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板不给打欠条我们到劳动局好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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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338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2 人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09:10地区:天津-河西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018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可以的。 09:13地区:天津-河东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77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申请劳动仲裁 14:13地区:天津-北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26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您好,需要看您收集的证据。 15:46老板欠我工资,给我打了欠条到期了没给,我是到劳动局还是到劳动仲裁?, 老板欠我工资,给我打了欠条到期
老板欠我工资,给我打了欠条到期了没给,我是到劳动局还是到劳动仲裁? 老板欠我工资,给我打了欠条到期了没给,我是到劳动局还是到劳动仲裁? 匿名6-30 08:51 老板欠我工资,给我打了欠条到期了没给,我是到劳动局还是到劳动仲裁?
先到仲裁问问受理不受理吧,如果不受理,再去法院起诉
6-30 08:54
可以先去劳动局,若不行再到劳动仲裁,希望你的事情能得到妥善解决。
6-30 09:04当前位置:&>&&>&
  [案情简介]  经营百货的杨某长期向李某经营的小超市供货,李某前后拖欠货款5600元,并因此向杨某出具欠条一张。杨某不慎将欠条丢失,向李某索款被拒。无奈,在李某不知的情况下偷录要账过程,并据此录音、销货清单向法院起诉。李某答辩,欠款早已还清,偷录方式不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那么,录音的证据效力如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官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法官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然而,由于视听资料特有的易修改、难鉴定等特点,容易被人为地剪接、洗擦甚至被通过仿音、叠音的方式造假,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私下录音证据的效力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录音要成为判决依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录音证据须合法取得。双方谈话时不存在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等恶意方式,是善意和必要的,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必需的。录音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二、录音中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无疑点,未被剪接或者伪造;三、录音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不侵犯他人隐私、商业机密,当必须录制他人商业秘密时,应保证不予使用和外传。四、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同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本案中,若有历次的供货记录、索要欠款时在场的证人、录音时在场的证人等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行综合判断,则可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目的。  本案中,原告杨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符合上述条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被告李某未就录音非本人声音、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其他疑点等抗辩,结合原告提供的出货记录综合判断,该录音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综上,法官判决,被告李某依法偿还原告杨某货款56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        (吴洪花)
本文相关新闻员工工资被拖欠 劳动合同书和欠条存猫腻 被拖欠200万工资讨不回_法律知识网
员工工资被拖欠 劳动合同书和欠条存猫腻 被拖欠200万工资讨不回
中新浙江网9月22日电(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西法)员工工资被拖欠,劳动合同和欠条是重要证据。杭州男子刘某因为工资被拖欠将其所在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其2046400元工资。但由于刘某提供的欠条和劳动合同里都存在猫腻,西湖法院不支持刘某诉请,并判决刘某所在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刘某工资75000元。  39岁的杭州人刘某从2004年11月起担任杭州一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没有约定。2015年4月,刘某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其从2004年起拖欠的工资共计2046400元。  刘某诉请的理由源于2014年9月份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4份,以及2014年10月份分公司向刘某出具的欠条1份,欠条中载明:2011年2月至2014年10月刘某应发工资1125000元,实发工资43400元,尚欠刘某工资1081600元,加上2004年11月至2011年1月欠刘某工资964800元,累计共欠2046400元。  建筑工程公司及分公司收到起诉材料时,看傻了眼。庭审中他们称,2003年,分公司原先的负责人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之后,该负责人雇佣了刘某。2014年,该负责人因为承建工程的对方公司破产导致没拿到工程款,就与刘某恶意串通,以拖欠工资的借口索要款项。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资单显示,分公司尚欠刘某工资75000元。  而刘某坚称,自己作为副经理兼技术负责人,如果根据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资单,每月仅有1600元的工资,实在不合理,因此该工资单仅显示自己一部分的工资。  西湖法院经过三次庭审查明,自2004年11月至2012年1月,刘某每月领取的工资为1600元,自2012年2月起至2014年10月,刘某每月领取的工资为3000元。2014年6月,刘某得知承建的项目的公司出现经营危机,9月,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10月,收到了分公司的欠条。  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刘某在分公司的任职通知、社保及相关资格证件均需通过建筑工程公司批准及对外去申请,同时,从刘某庭审陈述的“欠条及4份《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是我与分公司当时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并由该负责人上报至建筑工程公司”,能确定刘某明知其工资问题不是分公司能决定的,也需要上报建筑工程公司批准,而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欠条都没有建筑工程公司的签名和盖章。  另外,刘某多年来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工资仅是根据市场行情而定,在得知承建的项目的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后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建筑工程公司曾口头答应给他按该工程利润提成。因此,欠条和《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刘某的工资情况。  由于刘某对欠条及4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未能作出足够合理的陈述令法院信服,刘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支持刘某的部分诉请。  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正义网宜春9月22日电(通讯员 文柳 彭灿火)日前,江西省上高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情况下启动刑事和解,让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方近亲属协商达成和解,赔偿到位,达成和解协议,依法作出不捕决定,有效地化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以刑事和解为有力抓手,积极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减缓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经过司法实践,该项工作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已初步显现。所办理的和解案件实现“四无”,即无犯 文/记者廖世杰 图/记者韩长明  浔阳区是九江市的中心城区,人口密度相对较大,矛盾纠纷呈逐年上涨趋势,在浔阳区,派出所民警的“嘴累”曾经是出了名的。城区派出所接处警有近一半来自群众琐碎的矛盾纠纷,有时民警为一个纠纷“说破嘴“看病需要对症下药,办案也一样,要找到症结所在,才能实质化解。”在基层法庭的审判调解经验让我深有感悟,虽然现在在执行条线,但是办案的总体思路总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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