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暗管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网污染物什么罪

污染环境 企业工程师下令暗管排污获刑【】【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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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承德市双桥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因犯污染环境罪,该被告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负责生产的技术工程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剧毒物质六价铬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因接收该公司生产废水的处理厂停产,负责生产的技术工程师马某指使员工私设暗管,几天之内将工业废水偷偷排入滦河,严重污染环境。经法院审理,该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秦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被判处相应刑罚。(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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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今天()27日请到演播厅的嘉宾是翔安区人民法院的林良生法官。林法官,欢迎你。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起有关环境保护的案例。号,正在翔安区进行环保检查的工作人员忽然发现,当天早上,翔安区的市政管网内流入了一股暗绿色的污水。经过检测,这些污水当中含有酸性氯化铜蚀刻子液,其中的总铜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的一万多倍。那么,这种有毒的污水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又为什么会流进了市政管网呢?
  环保工作人员经过排查,很快锁定了污染的源头是位于翔安辖区内的一家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在这家公司的排污口上,有人偷偷接上了一条软管,而有毒污染物正是从这条软管排进了市政管网。为了查清情况,工作人员找到了这家公司负责这一设备的主管汪某。
  被告人 汪某:(那你对这个设备你熟悉)我熟悉 (它是一个什么原理 这个机器是做什么用的)这个机器就是把蚀刻液 它子液的话进蚀刻机里面 把那个板的铜给它吃掉 然后我们做的就是把蚀刻液里的铜给它提取出来 提取出来再给蚀刻机用(循环使用)对 一个循环
  经过检测,大约有300升的蚀刻子液通过这条软管流出了工厂的排污口。这种用于溶解铜的化学制剂竟然进入了市政管网,其危害性不言而喻。那么,到底是什么人偷偷接了这条软管呢?公安机关迅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而就在这个时候,意识到事态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名嫌疑人,竟然就是公司的部门主管汪某。
  公诉人 张少琦:日4时50分许 被告人汪某 +在其被派驻的厦门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私自将一根塑料管连接至其负责的蚀刻子液循环设备机台的管道阀门 将约300升的蚀刻子液 直接排放到市政管道
  汪某说,他当时把蚀刻子液偷偷排放到市政管网的时候,完全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被告人 汪某:(你知道那个液体它有污染吗)这个因为那个里面的铜含量应该就很低 我们做这个我们也 大概就不到10克(铜)每升(蚀刻子液) 我们就以为没什么事 因为量也很少 我当时就没想到是这样子 是说有污染 但我没想到还是要再处理一次的 倒到市政管道里还是要处理一次的 因为这个 我当时就没想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然而,就是汪某这轻描淡写的每升蚀刻子液10克的铜,已经导致市政管网的含铜量污染超标一万多倍。
  公诉人 张少琦:排放300升的蚀刻子液 对于环境 就是市政管道吧 应该说是造成比较大的污染 因为我们知道企业排放污水 都要经过特定环保(处理)的一个过程
  那么,作为公司部门主管的汪某,为什么要把有毒的蚀刻子液排进市政管网呢?
  被告人 汪某:我们是做那个提(炼)铜的 就药水提(炼)铜 3月10号以后 可能是有一个员工偷铜 偷铜然后就(被)抓到了 抓到之后送派出所去了 送派出所去然后公司就 我也不知道派出所是怎么样处理的 +然后公司就说 是我管得不好 然后就扣掉我的绩效 我说那工人偷铜 我不可能24小时监管得到 我只是代管运营设备 人家偷铜我也不清楚 (就是跟公司有这样一些矛盾 对不对)对呀 然后公司扣掉我1千块钱
  原来,汪某对公司的处罚心怀不满,所以一直想进行报复。思前想后,汪某决定将公司设备里的蚀刻子液排放掉,他说,这样就可以达到破坏公司生产的目的。
  被告人 汪某:它那个子液是 如果排掉的话会停掉它生产 就让它不要运行了 就这样 ?(那具体是怎么做的)因为等到那个 我们也是等到四月份发工资 才知道是扣掉是1千多块钱 然后到4月的话 那天晚上就给它排掉200多升
  就这样,汪某这个报复公司的举动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号,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诉。3月13号,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公诉人 张少琦:在这个案件当中 这个被告人他是作为这个 深圳的一家叫某环保公司 被派驻在翔安区的某公司的一个工厂 那他在被派到这个公司的过程中 是负责管理蚀刻子液这个循环机器的运作 那么在工作当中 他被他所在的这个公司某公司 因为某些行为被处罚过 所以他就心怀不满 所以他就通过这种私设暗管的这种方式 自己偷偷接了一个管子 在这个机台上 然后把这个蚀刻子液通过私自排放的方式 排放到市政管道里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汪某:我现在想就是说 我已经错了 我就不知道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但是就争取从宽 现在也没办法 (那你现在对检察院指控你污染环境罪 你有什么意见)我就是说 我自己的主观意识 根本就不是污染环境 我就说看看 法官能不能(判)轻一点
  主持人 吴国明:那么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厅的林法官就是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林法官,据我们了解今天的这起案件是我们翔安区的第一起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案件,是这样吗?
  主持人 吴国明:对于污染环境罪这样一个罪名,我们的观众朋友还是比较陌生的,您能不能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叫做污染环境罪?
  主持人 吴国明:林法官,我们刚才在短片当中也看到了,这个被告人汪某是一再表示他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也不了解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那么我们相关法律对于污染环境罪定罪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汪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犯罪呢?
  号,翔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定:被告人汪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主持人 吴国明:林法官,刚才我们也听您介绍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现在这个汪某被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算是从轻处罚了对吧?您能给我们简单解读一下这个判决吗?
  主持人 吴国明:林法官,现在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关注,就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如果我们发现身边存在污染环境的现象,影响到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甚至伤害身体健康的,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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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内私设暗管 偷排有毒废液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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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河北省法院召开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指出,自今年8月5日全省法院系统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共审判20多起案件,还有十几起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环节。同时,昨天还集中宣判了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其中有3起系在居民区内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均依法进行了从重处罚。
  据介绍,从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我省污染环境犯罪主要表现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等。
  馆陶:电镀水直接排入渗坑
  被告人馆陶县徐村乡的王欣强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2013年6月份至9月上旬,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王欣强不经任何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欣强在居民区排放有毒物质,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仍然排放,应当从重处罚。最后认定被告人王欣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泊头:私排有毒炼制沥青废液
  被告人泊头市的张学军于2011年年底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的加工点,至2013年7月期间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泊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
  泊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军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后认定:被告人张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有毒电镀污水私排渗井
  2013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雄县昝岗镇赵岗村杨振才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中。经检测,电镀槽内水样及排放到渗井内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井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最后认定:被告人杨振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雄县:电镀污水直排院外渗坑
  2013年8月初,被告人黑龙江省桦南县的王永平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平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坑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最后认定:被告人王永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关键词:有毒,废液,处罚
稿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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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暗管偷排废水至长江 启东一公司副总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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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下旬,市环保部门对外通报了一起“私接暗管偷排废水至长江”的环境违法案件。该案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前后持续3年,最终该企业相关负责人锒铛入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1月14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判处潘某某(副总经理)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周某某(原总经理)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吴某某(环保处理车间主任)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通讯员李婷 本报记者冯启榕
  一根排污暗管直通长江!
  被环保部门查处后仅3个月就“故伎重演”
  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位于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江精细化工园内。
  早在2011年11月底,该公司副总潘某某就请专业公司从企业开挖铺设了直通长江的暗管,并多次指使他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污水直接偷排至长江。日,该公司被启东市环保局查处;7月8日,被启东市环保局行政处罚10万元,并责令拆除暗管。
  然而,仅仅过了3个月,潘某某再次“故伎重演”。 2012年10月,潘某某向周某某(时任公司总经理)提议接通已被挖断的暗管并得到同意,施工过程中周某某亦到现场查看。暗管接通后,潘某某定期指使吴某某(环保处理车间主任)夜间开闸通过暗管向长江偷排高浓度污水,在正常生产期间,每月偷排约4次。
  一年后,日凌晨4时,在偷排污水时,因暗管发生爆裂污染了滨江河的部分水面,被启东市环境保护局发现、查获。
  在侦查阶段,该公司再次拆除暗管。
  排污却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监测结果铁证如山,一切狡辩都苍白无力
  经调查,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PS系列紫外线吸收剂、阻燃剂(D88)等;生产原料为邻硝基苯胺、邻硝基对氯苯胺、甲苯、氯苯等;生产流程中产生污水(含挥发酚、氯苯、甲苯、硝基苯等物质)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该公司及三名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虽然废水含挥发酚、氯苯、甲苯、硝基苯可能污染环境,但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此类污染物质的有毒有害性,故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对于暗管排放污水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成为争议的焦点。
  案发后,启东市环境监测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对爆管内残留的污水进行多次监测,污水中含有苯、甲苯、氯苯、硝基苯、挥发酚等物质的浓度严重超标。同时,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污水中所含有的苯已列入环保部发布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污染物严重超标,且暗管内废水收纳水体为长江,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法律条文不可能列举所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故列举两类后加“等”字,应当是不限于这两类,故认定污染物具有毒性有据的。
  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向低成本环境违法说“再见”
  多重教训告诫企业切勿私设暗管偷排
  企业为什么要私设暗管偷排?一名业内人士指出,主要原因在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如果企业按照规范正常处理污染物需要一定的物力和人力成本,但如果偷排了,还可以“省”好多开支。
  然而,随着环保法治的健全,违法成本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南通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刘华军介绍,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比《两高司法解释》更具体,除了私设暗管排污外,还增设了其他三种情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治安拘留;治安处罚比刑事追责门槛低、范围宽、程序少,公安部门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实施者可直接采取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这对及时制止环境污染、打击违法行为意义重大,也将会成为常态化的环境管理手段和措施。”
  “除私设暗管偷排要被严惩之外,本案的第二个教训,就是责任追究制,甚至这个追究是终身的。”刘华军强调。原来,本案当事人周某某从2005年10月至日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但案发时间为日,周某某不在该公司,但其任职期间没有否决、制止犯罪,反而同意、认可或允许私设暗管偷排污水,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且单位犯罪行为延续至案发,故依法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并不区分主犯、从犯。刘华军指出,周某某与潘某某作为公司正副总经理,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决策作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作为环保车间主任,在副总潘某某的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冯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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