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校内申诉制度能对申诉人公平对待吗?因为申诉委员会是由本校老师组成的,会公平对待申诉人吗?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提要: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
更多精品源自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 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配合调查和取证的义务。根据复查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学生就同级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期间可原处理单位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员名单: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学生代表2人。
更多精品源自
上一篇资讯:
下一篇资讯: 没有了
没有相关资讯
百度中搜索:
>>>||||||||
资讯分类:|
&[]&[]&[]&[]&[]&[]&[]&[]&[]
&[]&[]&[]&[]&[]&[]&[]&[]&[]
&[]&[]&[]&[]&[]&[]&[]&[]&[]
&&&&&&&&&&&&&&&&&&&&&&&&&&&&&&&&&&&&&&&&&&&&&&&&&&&&&&&&&&&&&&&&&&&&&&&&&&&&&&&&&&&&&&&&&&&&&&&&&&&&&&&&&&&&&&&&&&&&&&&&&&&&&&&&&&&&&&&&&&&&&&&&&&&&&&&&&&&&&&&&&&&&&&&&&&&&&&&&&&&&&&&
站务邮箱: Copyright 2008 & 房地产E网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2
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资源来自网络及会员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请勿作商业用途,如存在异议,请来函告之。&星论文网:致力于各类论文代写、论文发表、代写代发论文服务
> >>查看论文
高等学校校内申诉制度可操作性研究
本站编辑:admin
  摘要: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在解决校方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与纠纷中,与诉讼制度相比较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其具体规则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着巨大缺陷,因而影响了其实效性。本文从分析其缺陷着手,进而提出提升其可操作性之对策,完善高校校内申诉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缺陷;操作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1)-12-0-02
  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出台后,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此,各高校开始制定与之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规则。与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相比较,高校学生校内申诉途径,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它成本低、效率高、快捷且更能体现大学对每一个学生的人文关怀。但目前,《规定》中的申诉规则过于宽泛笼统,各个高校与之相应而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也存在着各不相同的欠缺,均不够完善。因此,进一步细化、完善高校学生申诉规则,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实为重要。现就甘肃部分高校的学生申诉规范进行剖析,以求为构建更为完善、高效的高等学校校内学生申诉规范有所帮助。
  一、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在解决双方的争议与纠纷中,诉讼制度因中立性和独立性保障了其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因而始终担当着主角。然在解决高校与高校学生的纠纷方面,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却有着巨大的优势。
  (一)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更加快捷高效。《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即从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请求到做出复查决定书,在一个月内即可完成。倘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整个诉讼期间要数月。从花费来讲,提起行政诉讼要支付必要的诉讼费,而申诉是免费的,这对于经济尚不能独立或不能完全独立的大学生来讲,申诉无疑是更理想的权益救济途径。在基本没有经济支出的情况下,便可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双方的争议与纠纷,申诉制度其效率远远高出诉讼制度。
  (二)能更好地体现大学的人文精神。申诉制度使得高校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侵犯其权益的决定,有了一个校内诉求的途径,学生不必走出校门,便可完成他的诉求,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学生要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但不盲从于学校,他们可以通过校内申诉去争取其权益的最大化。这无疑体现了大学的“以人为本”,对每一个具体“人”的人文关怀。
  二、高校校内申诉制度的可操作性缺陷
  现就甘肃5所高校(其中4所本科院校,1所专科院校)的申诉制度做一分析比较,得出以下结论: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有限
  几所高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在受理范围上基本秉承《规定》,仅限于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及取消入学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本规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在校期间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改变学生受教育权身份的处理决定不服。”;“本校学生对学校已经生效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据本规则提出申诉”。这几所高校在申诉的受理范围上没有涉及到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其他权益的。
  (二)各校制定的具体申诉规则,程序细化程度不一
  有些学校的申诉规则较为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就申诉提起和审查来讲:天水师范学院的申诉规较为详细,第一步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第二步申委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限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充材料之决定,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而有些学校的申诉规则较为笼统概论,未对审查期限做具体要求。
  (三)申诉委会成员的组成不尽合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中,虽有学生代表、教师代表,但未对其具体人数和所占比例做相应的规定,因而基本以学校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兰州交通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及有关人员列席。”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分别由学校办公室、纪委、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保卫处、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甘肃政法学院“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如此行政化的审委会,如何在申诉程序中保持中立和独立?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决定如何在学生中取得良好公信力?而学生对申诉委员会产生质疑时,申诉制度将很难在实践中展开。
  三、提升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可操作性对策
  (一)将申诉制度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序列,扩大其影响力
  调查发现,学生对申诉权以及学校申诉处理办法的了解很有限。“对《规定》明确赋予学生申诉权‘很了解’的占5.4%;‘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内容’的占35.7%;‘完全不知道’的高达58.9%。”笔者随机浏览了甘肃省13所高校(其中11所本科院校,2所专科院校)的网页,5所高校的主页挂有本校制定的学生申诉规则,占38%;8所高校主页没有此项内容,占62%。当今无纸化办公环境下,高校学生、教师对校内的各项规则制度、动态新闻等主要通过学校的网站来了解,它是高校主要的信息通道。这进一步说明,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做得非常有限。法治社会成长起来的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很强,但他们不了解申诉制度,当然就无从选择这条权利救济途径了。因此,将申诉制度纳入新生的入学教育系列,使学生充分了解申诉制度,为他们未来的维权做好准备。
  (二)进一步规范申诉程序
  现代法治强调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程序正义的诸多问题渗透在现代社会中。它们发生在家庭作出的集体决定、分配家务劳动及惩罚孩子的时候。教育领域也充满了程序正义的问题,从录取学生到评分再到学生资格审查,无不如此。”进一步细化、规范申诉程序,是提升申诉制度可操作性的必要举措,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确定申诉审查时限。当申诉人提出申诉后,审委会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如果不予受理,一定要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引入听证程序。申委会对提起申诉的案件审查完毕,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的,同时书面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公开的听证程序更能达到公正实效。
  (三)合理规划申诉委员会的组成
  如前所述,目前,我省高校申委会的行政化程度颇高,这不利于申委会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和美国高校的做法。“台湾高校‘申评会’的人员组成充分照顾了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比例,而且特别规定教师代表必须是‘未兼行政职务’的。可见,台湾地区的申诉制度非常注重‘申评会’人员构成的正当性、中立性,通过合理的人员构成来保证这一机构的公正和合理。”“在美国,高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行政色彩很淡,普遍以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各校之间的差异主要在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的偏重幅度上。”因此,在审委会成员的构成上,要明确规定教师和学生代表要达到合理的比例。此外,教师代表除本校教师外还可聘请有经验的外校教师担任,因外校教师与本校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更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他们同为高校教师,对学校的整个环节及状况是熟知的,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能够提出恰当的意见和决定。唯有合理的申诉委员会组成,方可保障申委会与学校行政部门之间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进而在中立的立场上处理校方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强化其公信力。
  总之,进一步完善、细化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切实提升其可操作性,使高校校内申诉制度的实效最大化。既是高校依法治校的要求,也是减轻行政诉讼负担的途径。同时,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借助申诉制度以微小的成本、快捷的方式得到救济,无疑会提升学校在学生心目中公正无私的形象,更体现了大学对每一个学生的个体关怀。这必然有助于形成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教育环境。
  参考文献:
  [1]周丽娜.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状况分析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9,(13).
  [2]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3]张学亮,任广志.海峡两岸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比较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7,(4).
  [4]韩兵,陈纯柱.中美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8,(10).
本文出自:http://www.starlunwen.net/gaodengjiaoyu/152557.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高等教育论文:
Copyright &
www.starlunwe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星论文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号&|&主营:、&|&服务热线:400-080-8380&|&企业QQ:&|&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文档简介
总评分5.0|
浏览量128450
&&中​学​,​小​学​,​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2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实施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思考
实施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思考
四川省教育法制研究会理事、中共宜宾市翠屏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耀学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中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是指教师对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向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的申诉权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实施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学校主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教师申诉权的一项具体措施。2003年7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2003年11月,教育部又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作为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一条验收标准。在上述文件的推动下,很多学校都相继建立了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综观各校建立的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
第一,界定了申诉范围。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价值取向趋向于使教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权益和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权利获得保护。主要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辞职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当教师认为上述权益受到学校及校内其他成员侵犯或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时,都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明确了申诉条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只要从主观上认为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只要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就有权提出申诉,而不论侵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或学校的处理是否不当。当然,教师也不能不顾客观事实滥用申诉权,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成立了专门机构。各校为落实教师申诉制度,相应地成立了教师申诉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教师申诉委员会通过教代会选举产生,一般由学校党政工各机构代表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教师申诉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机构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第四,规定了申诉程序。教师申诉的程序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教师申诉委员会必须遵循行政程序的效率性原则,按规定时限受理、调查、处理教师申诉案件,保障处理结果的执行。当申诉人对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再申诉。
第五,规范了申诉管理。确定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专门职能,避免了学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教师“申诉无门”的现象。参照《教师法》关于教师申诉的规定,教师申诉委员会要在接到教师申诉的三十日内,对申诉案件作出处理。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还规定了妨碍教师申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措施确保了教师申诉制度的规范实施。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实施教师全员聘任制后,学校与教师在人事任用、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劳动争议增多的情况下,该制度的实施有效调节了学校劳动人事关系,推进了学校的依法治校进程。
实施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由于法理不顺、制度缺失和实践障碍,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方面,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建立缺乏法理支撑。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条有效的法律途径。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其出发点是让教师合法权益在校内得到维护。但在校内建立申诉制度缺乏法理支撑。
首先,受理机构不符合《教师法》规定。《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一规定为教师申诉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受理机关是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确定的教师申诉受理部门是由学校党政工各机构代表和教师代表等校内人员组成的教师申诉委员会,不属《教师法》规定的范围。
其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性质不明。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它旨在通过学校自身的力量使教师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这一制度应该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畴。而《教师法》把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单列处理,混淆了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使教师在遭遇侵权需要法律救助时,难以作出恰当的选择。
另一方面,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实施存在制度缺失。《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和确立教师申诉制度已有十余年。但时至今日,教师申诉制度尚未得到充分实施,有效的申诉秩序还未真正建立,其主要原因是教师申诉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教师申诉制度依然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上,没有在技术操作上建立起成熟的制度规范体系,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申诉处理机关。学校或行政机关在处理教师申诉案件时,因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依据而经常出现较大的随意性。多数学校制定的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对教师申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简明规定,但规范的程序要求缺乏,已经成为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重要瑕疵。例如缺少举证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处理结果执行制度等程序制度。尤其是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时说明理由程序的缺失和处理结果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教师申诉制度实效性的主要问题。
第三方面,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的落实存在实践障碍。将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作为落实教师申诉权的措施,虽然打通了校内救济通道,但教师在申诉过程中,由于教师与学校之间实际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任用与被任用的不平等关系,使教师因得不到申诉制度内在力量的支持而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地位。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中,教师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缺乏公信力,这就导致了学校党政(被申诉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的发生,使申诉处理的公正性缺乏监督保障。即便教师申诉委员会中有相当数量的教师代表,但在处理申诉案件时,教师代表往往有表达障碍,这就容易使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动摇教师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校内申诉制度获得有效救济的信心。上述情况的客观存在,影响了教师申诉的主动性。因此,部分教师宁愿使用信访或举报的方式反映问题,也不愿使用专门性权利救济的申诉权。
针对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一专门性的教师合法权利救济制度进行改进。笔者认为,教师合法权利的及时救济,亟待建立完善的教师维权体系。
第一,强化法制意识。学校要将普法工作纳入依法治校范畴,加强教师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帮助教师树立权利法定的认识和依法维权的信心,改变教师依附学校的关系的传统观念,明确教师与学校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要使教师在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且能从维护合法权利的途径中作出正确选择,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第二,突破制度瓶颈。要以《教师法》为基准,完善教师管理的“三个制度”,即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相关部门和学校应尽快建立规范的教师聘任办法,为教师队伍的规范管理和教师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要建立教师与学校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纠纷。制定全国性的教师申诉条例,兼顾教师申诉与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保留教师的诉讼权利,赋予教师申诉制度以法律效力。
第三,落实维权机构。成立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取代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吸收具有较强法律素养和德高望重的教师代表参加,以增强校内人事调解机构的公信力。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教师申诉案件。在当地法律服务部门设立教师申诉代理机构,为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申诉提供中介服务。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为保证教师申诉处理结果的公正、及时与合理,还必须建立完善的人事调解和教师申诉处理的监督机制。人事调解和教师申诉处理监督,可通过学校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外部监督实现,但应以外部监督为主。人事调解和教师申诉处理监督,要确保教师与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地位平等,调解和处理程序合法;确保调解机构和申诉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使争议双方违规人员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需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可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担任。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政治处,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申诉的受理、处理决定书的审核和送达工作。&&& 第五条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六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八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龙城小学负责解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