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申请书是什么

  半岛都市报10月15日讯(记者 许乃丹) 身上背着“”,竟敢乘坐飞机去南京。在青岛安全检查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唐某被安检查扣并通知市南法院。但在市南法院执行人员赶往机场的途中,唐某趁着去卫生间的机会,擅自离开机场,不知去向。市南法院执行人通过电话联系要求他到法院接受处理时,唐某表示已离开青岛,并表示不会到法院。执行人员表示,10月20日前,唐某若仍拒不履行义务,市南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原告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市南法院于日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67666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0511元。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原告于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市南法院于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根据申请,于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以及实施其他高消费行为。
  10月15日6时许,唐某欲乘坐飞机飞往南京时,被流亭机场安全检查部协助查扣并及时通知市南法院。市南法院执行人员在赶往机场的过程中,唐某趁上卫生间的机会,未经机场安保部门和市南法院执行人员同意,将居民身份证和登机牌留在机场安保部并擅自离开机场,不知去向。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唐某,要求其到法院接受处理,唐某称已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离开青岛,拒不到法院。
  市南法院执行人员表示,鉴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唐某应于10月20前履行义务并自行到法院接受处理,否则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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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了黑名单,才交出女儿抚养费
  半岛都市报10月15日讯(记者 李保光) 夫妻离婚后,男子张某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后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最近,他在通过银行贷款时被拒。最终,张某支付了拖欠的1万元抚养费。
  据了解,苗苗(化名)两岁那年,爸爸妈妈便离婚了,后她一直和妈妈王某一起生活。由于王某收入较低,母女二人生活非常拮据。即便这样,苗苗的爸爸张某一直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
  无奈之下,2011年,王某将前夫告上法庭。经李沧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除付清所欠抚养费1万元外,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是,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张某仍迟迟不愿支付这部分钱。最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沧法院办案法官第一时间查询了张某的财产情况,其名下财产早已为零。法官多次联系张某 ,但其拒不到法院。今年3月,李沧法院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9月中旬,在贷款买房时,张某被告知因其名字已经被列入黑名单,无法进行贷款。最终,他不得不来到法院支付了所欠的抚养费。
  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 ,自从最高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该院已经将2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目前,已经有5人因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被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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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问题应该怎么样向法院咨询
主要负责人;(四)租赁高档写字楼,自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六)旅游、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构成犯罪的、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应当垫付公告费用。二○一○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扩建;(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现予公布,被限制高消费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高档装修房屋;(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裁定的行为。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列车软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拘留,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经查证属实的。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酒店;(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项目,选择飞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夜总会;情节严重。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度假、罚款,并进行审查认定,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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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道理,但是铁路部门也没有法院的限高令,我的身份证被限制购买高铁车票?还有说理的地方吗由于铁路部门的工作失误,提示不是我的名字,让我找最高法院,自己的工作失误让消费者自己解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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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限高令”限制“老赖”坐飞机购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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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限高令”,依法向张以江等62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有“限高令”中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该批62名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最高的未履行款达2000万元,最少的也有近22万元。法院责令这62名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高铁、软卧、轮船二等舱等交通工具;不得在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得外出旅游、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被执行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案件受理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3月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五批“限高令”,共对310名被执行人发布“限高令”,部分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已主动至法院协商履行义务。  在今年7月份,景源申请执行徐州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中,公司方面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徐州中院决定将其列入列入第三批次限制高消费令,于7月12日对外发布,在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同时,向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等单位送达,对其采取限制融资、限制招投标等执行联动措施。限高令发布后,该公司法人在企业融资、乘坐飞机、出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迫于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同时,由于实施限制高消费令需要公安及其他相关机关共同联手,法院呼吁社会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行为,可向法院举报,执行机关将对违反“限高令”的被执行人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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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限高令”与“黑名单”
荆楚网(湖北日报)梅华峰 冯李h
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改革执行工作体制,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这个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被形象地称为执行“黑名单”。由此,笔者不禁想起几年前推行的“限高令”。
据报道,上海静安区有对夫妇,欠银行贷款17万元,到期后拒不归还,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这对夫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这对夫妇就是说自己没有钱,而且生活都有问题,并发誓若有半点不实,法院可以查封其一切财产。无奈法院向这对夫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张贴在社区,欢迎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法官很快获得这对夫妇在某证券所炒股的线索,一举查清他们拥有时值十万元的有价证券及交易的详细情况。这对夫妇被请到法院,法官再次客气地叫他们申报财产,不料夫妇俩还是说没有任何财产。不得已,法官当场公布他们在交易所的账号和交易记录。在铁的事实面前,这对夫妇终于低下了头,第二天就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并受到了5天拘留的行政处罚。“限高令”限什么?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出租车,驾驶及乘坐小轿车;不得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的范畴。限高令的初衷是降低债务人的社会公信力,让不讲诚信的“老赖”成过街老鼠,从而降低案外人与其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风险,促使债务人主动、自觉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有人说,限高令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不错,对于一个不讲诚信的人来说,还有什么办法比限制其高消费更有办法呢!笔者曾跟踪采访一起执行案,一家广告装饰公司欠另一家公司6000元钱,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小周多次到公司送达执行意见书,不料公司员工竟当着小周的面将意见书撕毁。法院强制执行时,面对着装整齐、神情威严的法警法官,这家欠账公司照样不理不睬,拒不配合,公司负责人百般阻挠。笔者问:“区区6000元,为什么偏不还呢?”“我们有钱也不还,看他法院怎么样?”这位负责人终因妨碍公务被带走,在还清欠款后还被治安拘留15天。看来这次他想错了。
诚信待人,诚信对己。诚信是高山之巅的水,能够洗尽浮华,洗尽躁动,洗尽虚诈,留下启悟心灵的妙谛。从“限高令”到“黑名单”,见证了我国执行措施不断完善的过程。
不少专家呼吁,“黑名单”要尽快实施,既要在媒体、公共场所公布“黑名单”的姓名、住址,公布举报电话,法院将采取的措施,还要借助媒体和群众的力量,共同监督,破解执行难。当然,“黑名单”要得以有效实施,还离不开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只有达到和谐诚信的社会环境,执行难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新用户注意!在东湖社区发表评论必须]  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
  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限制被执行人的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
  从立法目的角度讲,应该对买房子的行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执行人感到痛苦,从而主动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发现违法,就会予以制裁,让其付出代价。
  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高消费”又会面临什么处罚?……
  在这项措施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超出一定界限,引发跟踪、监视,甚至发生暴力,直接上去抓现行等行为。
  这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 最高法执行局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全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银行联合限制其贷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限制融资增容等等。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查证属实,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最高法将实行悬赏举报制度,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奖励举报人,最高奖励财产价值的10%。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限制高消费令对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举措,法学专家大都表示认同。认为此举在当前有很强的针对性以及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出台《限制高消费令》的目的是什么?对欠钱不还的人实行限制消费,不让他们打手机、坐飞机,不让他们出入宾馆酒楼夜总会,其目的是为了惩罚他们。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对欠钱不还的人实行限制消费,是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但是,哪些费用属于生活必需费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债务人逃务留下了漏洞。比如,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有500元存款而欲予以冻结,而被执行人辩称这是他这个月的手机费时,该如何处理呢?难道通讯费用不是必需的生活费用吗?即便执行人员认为打手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但是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而《限制高消费令》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只保留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其他财产均属于被执行的范围”,这就明确了必需生活费用的界限。
  中国法律又规定,债务人实在无法偿还债务的,可以缓期偿还;执行人员发现债务人取得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可以随时予以追缴。但是,在人民法院未来得及追缴的时候,债务人却频频出入宾馆酒楼夜总会,将财产挥霍一空,那又该如何?中国目前的法律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还没有提出制裁的措施。对于恶意逃债的行为,债权人只能干瞪眼。而现在《限制高消费令》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被执行人一经发现有高消费的挥霍行为,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旦赖账者违背了《限令》,谁来监督、举报?当然是债权人去举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务人一旦拥有可以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即可要求其偿还债务。如果以前债权人看到债务人大肆挥霍只能干瞪眼,那么现在有了《限制高消费令》的尚方宝剑,可以去举报了。
  三、中国目前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首先是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严守信誉造成的,但是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给债务人可乘之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广州东山区法院出台《限制高消费令》,可以说是增强法律可执行性、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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