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劳2015煤炭行业前景(133)号文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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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煤三矿工会“三心”关爱劳模
鹤煤三矿工会&三心&关爱劳模
本报讯 4月17日,笔者从河南能源集团鹤煤公司三矿工会获悉,为弘扬新时代劳模精神,该矿工会针对劳模的特点和要求,着力唱响&真心关爱劳模、热心关怀劳模、细心关注劳模&三部曲,让劳模立新功,使劳模有新作为,为生产作贡献。
真心关爱劳模。该矿工会坚持把劳模放在心里,注重把劳模挂在心上,时时刻刻把劳模当做&宝&,不仅在生产工作上照顾劳模,而在生活上关爱劳模。另外,该矿工会还建立健全了各级劳模档案,认真积极落实劳模政策、福利待遇,定期组织劳模体检,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困难劳模的帮扶和救济。同时,积极组织劳模到外地学习考察或疗休养,让劳模真正感受到党和企业的关爱。
热心关怀劳模。该矿工会经常鼓励和引导劳模要珍惜荣誉,切实发挥好劳模的骨干作用、标兵作用和示范作用,为大家带好头,引好路,真正成为大家的榜样和标杆。另外,该矿工会还以开展&劳模创新工作室&活动为载体,激励劳模不断创新,积极革新。并且采取拜师学艺、劳模精神到一线、党员劳模一对一帮扶等多种形式,从组织上保证劳模&传、授、帮、带&作用的发挥,使每个劳模都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明星&。
细心关注劳模。该矿工会通过召开劳模座谈会、制作劳模宣传图版、编纂劳模风采录,在《河南能源报》、《鹤煤快讯》大力宣扬劳模的典型事迹,并在广播站开辟了《劳模风采》专题栏目,集中宣传推介劳模的先进事迹,真正唱响&劳动光荣、知识崇尚、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主旋律,努力在全矿形成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时代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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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花顺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焦花顺,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润鹏,男,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
负责人刘伟,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女,日出生,汉族,该矿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原告焦花顺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六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本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花顺的委托代理人李润鹏,鹤煤六矿的委托代理人赵玉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花顺诉称:2005年7月至日,其在鹤煤六矿工作,日,双方办理了离矿手续,鹤煤六矿向其支付了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未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鹤煤六矿应当向其支付用工期间的加班工资,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鹤煤六矿向焦花顺支付用工期间的公休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工资及50%&100%的赔偿金;2、鹤煤六矿向焦花顺支付日至日期间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赔偿金。
被告鹤煤六矿辩称:公休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工资已经支付,因此焦花顺的第一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原告请求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焦花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鹤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1份;
2、《终止劳动合同书证明书》1份;
3、原告自己保存的工资台账7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鹤煤六矿对原告提交的第1、2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其认为首先,仲裁委员会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对案件的审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被告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系合同到期终止,并无过错,因此不存在支付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赔偿金;第3份证据系复印件,且有涂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焦花顺提交的第1、2份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确认;第3份证据系复印件,无法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依法不予确认。
被告鹤煤六矿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工资台账1套(日至日)。
经庭审质证,原告焦花顺对被告鹤煤六矿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其认为应当以原始台账计算标准为准。
本院认为,鹤煤六矿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日至日,原告焦花顺在被告鹤煤六矿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日,经被告鹤煤六矿决定,双方于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鹤煤六矿已向原告焦花顺支付了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
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前两年(日&日)中,2011年7月&2012年7月,原告焦花顺的日工资标准为60.0元/天,在此期间,有75个公休加班,11个法定节假日加班;2012年8月&2012年11月,原告焦花顺的日工资标准为60.01元/天,在此期间,有25个公休加班,4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自2012年12月,鹤煤六矿在计算劳动者工资时实行内部市场化工资方案,2012年12月&2013年6月,焦花顺的岗位工资为1650元/月,其日工资为79.21元/天(1650元/月&20.83天/月=79.21元/天),在此期间,焦花顺有30个公休加班、6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被告鹤煤六矿按照焦花顺的日工资标准支付了公休加班工资、按照焦花顺的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日&日期间,焦花顺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待遇。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亦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关于原告焦花顺请求用工期间内的公休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工资及50%&100%的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已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焦花顺在鹤煤六矿工作期间存在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据此,原告焦花顺与被告鹤煤六矿之间因公休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工资产生的争议,应自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往前计算两年。
被告鹤煤六矿提交了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支付原告焦花顺各项工资的工资台账。本院依此工资台账,来计算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内被告鹤煤六矿是否向焦花顺足额支付公休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工资以及应否支付50%&100%的赔偿金。
1、公休加班工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依据鹤煤六矿所提供的工资台账,
2011年7月&2012年7月,原告焦花顺的日工资标准为60.0元/天,其有75个公休加班;2012年8月&2012年11月,原告焦花顺的日工资标准为60.01元/天,其有25个公休加班;2012年12月&2013年6月,原告焦花顺日工资为79.21元/天,其有30个公休加班。被告鹤煤六矿均按照焦花顺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公休加班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支付原告焦花顺公休加班工资均是按照原告的正常日标准工资进行支付,且被告未提供其安排焦花顺补休的相关证据,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由此,本院可以认定,被告鹤煤六矿存在未足额支付原告公休加班工资的情形。因此,被告负有补足其未予足额支付的公休加班工资的义务。故被告鹤煤六矿应当向焦花顺补足公休加班工资:60.0元/天&75天+60.01元/天&25天+79.21元/天&30天=8376.55元。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院认为,在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原告焦花顺共有21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被告鹤煤六矿已分别按照各期间正常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故对原告焦花顺要求被告鹤煤六矿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带薪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资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院认为,在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原告焦花顺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3月享受了5天带薪年休假,且被告鹤煤六矿亦按照其该阶段内的正常日工资标准支付了工资,因此,原告焦花顺要求被告鹤煤六矿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公休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工资的50%&100%赔偿金。
针对焦花顺要求的鹤煤六矿未足额支付公休加班工资而加付50%&100%赔偿金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有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在主张加付赔偿金时,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此时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根据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焦花顺就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曾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过投诉以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鹤煤六矿支付其未足额支付焦花顺的公休加班工资的事实。故本院对焦花顺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公休加班工资而加付50%&100%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被告鹤煤六矿已分别按照原告各期间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向其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故本院对原告焦花顺主张的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而加付50%&100%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原告已正常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待遇,且被告鹤煤六矿已分别按照其该期间日工资标准向原告焦花顺支付了带薪年休假工资,故本院对原告焦花顺主张的被告未足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而加付50%&100%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焦花顺请求的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焦花顺与鹤煤六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始于日,止于日。鹤煤六矿于日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焦花顺亦签字同意,双方劳动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因此,鹤煤六矿是否应向焦花顺支付日至日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院认为,鹤煤六矿未向焦花顺支付日至日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并无不当。
原告焦花顺主张被告鹤煤六矿应向其支付日至日期间的经济补偿标准的50%额外赔偿金。如前所述,鹤煤六矿因劳动合同的终止未向焦花顺支付日至日期间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并不存在不当之处。相应的亦不存在因经济补偿金未支付而产生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赔偿金的事实基础。
综上,对于焦花顺主张鹤煤六矿应向其支付日至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花顺公休加班工资8376.55元;
二、驳回原告焦花顺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逾期未付清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通过本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员  原本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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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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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煤三矿让“劳模和标兵”“亮”起来
&&近日,笔者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三矿了解到,为激发全矿干部职工争当楷模的积极性,让先模人物成为干部职工心目中的明星、标杆,该矿对2014年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安全标兵、岗位标兵的彩照安放在矿区主干道上,他们的先进 “形象”格外引人注目,让劳模和标兵真正地“亮”了起来。“当劳模和标兵可真牛啊!”该矿职工纷纷发出内心的感叹。&&该矿除了每年对选出的劳模和标兵重奖外,还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在工作上合理使用,注重在基层中培养和选树劳模和标兵,让安全生产中的佼佼者在舞台上“唱主角”,让劳模和标兵先进“当得值,值得当”。另外,该矿还利用报纸、宣传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劳模和标兵的先进事迹。矿工会号召广大职工尊重学习,让劳模和标兵成为全矿职工学习的榜样,激励职工,有效地增强了广大职工的荣誉感和对工作负责的主人翁精神。 &&“劳模和标兵是企业的功臣,我们要充分发挥他们的辐射带头作用,宣传一个、培育一批、带动一群,让他们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广为传播、深入人心,使劳模和标兵的典型真正红起来、亮起来,让劳模和标兵精神成为企业发展的旗帜和永恒动力。”该矿矿长王玉庆说道。(姜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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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煤三矿工会叫“劳模”立“新功”
鹤煤三矿工会叫&劳模&立&新功&
&老马,有的单位任务不咋样,哪采二队进尺咋恁多?&
&小牛,你不知道吧,他队长是矿劳模,你说能会
&你还别说,看来劳模就是不一样。&
3月10日上午,河南能源集团鹤煤公司三矿员工老马与小牛在更衣楼前闲谈了起来,从他们的话语中折射出该矿工会让&劳模&立&新功&的真实写照。
今年来,该矿工会对劳模百般爱护,精心呵护,关爱有加,不让&劳模&躺在&功劳薄&上休息,而是让&劳模&再立&新功&,再做新贡献,再攀新高峰。为此,他们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和手段,通过开辟专栏、事迹报告、摄影录相、墙报橱窗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展示了劳模风采,弘扬了时代精神。对去年评选出来的劳模、标兵进行重奖,让劳模、标兵既光荣又实惠,做到名利双收。另外,定期开展劳模工作、生活状况调查,解决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为劳模检查身体,建立劳模健康档案;组织劳模外出观光,让他们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该矿工会的这些举措,不仅在全矿营造出了&学劳模、赶劳模、争劳模&的浓厚氛围,而且促使&劳模&更先进,&劳模&更努力,&劳模&更尽力,&劳模&更优秀。
去年,该矿采二队队长魏海路被矿评为&劳动模范&。 今年来,面对生产的不利条件,他充分发挥劳模的先锋模范作用,细,严落实,立新功,多创效。今年前2个月,该队煤炭产量达到13万余吨,超完成生产任务,占到全矿产量的70%以上。该矿煤一队去年被集团公司、鹤煤公司评为&标杆区队&。今年来,该队面对成绩再加油,困难面前不低头,前两个月,该队煤巷进尺585米,超250米,成为全矿3个煤巷队进尺和超尺最多的单位,提前完成了一季度生产任务,为全矿树立了标杆和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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