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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参考文献相关专题推荐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号
关于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指导地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指导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必须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或线位规划,规划环评应由环境保护部召集审查,规划环评审查结论和意见作为相关项目环评受理审批的依据,规划及规划环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必须在项目环评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凡涉及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线路基本走向、敷设方式、建设时序等重大变化调整,按规定需修编或调整规划的,应重新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查。
  二、充分发挥环评优化项目选址选线方案的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选址选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和意见一致,尽量选择沿城市既有交通干线或规划交通干线敷设,与已有敏感建筑物之间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线路穿越城市建成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时,应当采用地下线敷设方式;穿越城市建成区以外非环境敏感区,可采用高架线或地面线的敷设方式。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对已有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保护,重点路段还要考虑未来规划建议的噪声敏感建筑与线路的位置关系是否合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包括噪声源强控制、传播途径阻隔及受声点防护等,涉及环保拆迁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置换措施时必须落实相应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进度安排。对预测超标的敏感路段优先采取声屏障措施,以高架、地面形式穿越规划建成区以外路段应预留安装声屏障条件。
  四、严格控制环境振动及其他影响
  尽量通过控制地下线与振动敏感点的距离、加大隧道埋深、提高运营维护水平等,降低振动源强,并根据减振量需要采取浮置板道床、减振扣件等轨道减振措施。
  合理布局风亭和冷却塔,风亭排风口的设置尽量远离敏感点,一般不应小于15米。主变电站应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对电视信号受干扰的居民进行合理补偿。
  五、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
  在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施工时,应做好基坑支护及基坑围护止水,控制地下线周边地下水位降落及地面沉降等次生环境影响。工程以地下线形式穿越大型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振动敏感建筑时,应尽量采用盾构法、悬臂掘进机法等非爆破施工法。工程以高架线桥梁形式跨越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或其他环境敏感水体时,应优化桥梁设计,不设水中墩或少设水中墩,减少施工期的水环境污染。
  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号)的有关要求,主动公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和审批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每年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评审批情况。环评文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的要求,确保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页&>&政策发布中心&>&通  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促进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按照统筹衔接、经济适用、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原则,科学编制规划,有序发展地铁,鼓励发展轻轨、有轨电车等高架或地面敷设的轨道交通制式。把握好建设节奏,确保建设规模和速度与城市交通需求、政府财力和建设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超前编制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性方案。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要求,确需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要编制线网规划,确定长远发展目标。按照前瞻性和系统性要求,线网规划应统筹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情况,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功能定位等;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换乘节点、资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实现与城市人口分布、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相协调;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主要铁路客站和机场等综合交通枢纽的衔接。  (二)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实施性方案。城市要结合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根据线网规划编制5~6年期的建设规划。拟建地铁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拟建轻轨初期负荷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40%,政府资本金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发展地铁和轻轨的城市将有轨电车纳入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其余城市有轨电车建设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衔接。  (三)明确规划审核要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城市政府申报的建设规划进行初审。我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规划实施情况受理建设规划,从线网规划、建设方案、建设规模、资金筹措、财力保障、综合衔接、环境影响、建设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为增强规划科学性,明确规划审核要求,我委制订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和评审要点》,将按此开展规划评估和审核工作。建设规划审批程序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规划调整程序。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纳入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等因素影响,基本走向、敷设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超过建设规划批准规模的15%,或提前开工规划项目,以及投资模式发生重大变化,需将规划调整方案报我委审批。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管。主动公开规划信息,发挥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建立全国轨道交通投资项目库,及时汇总项目审批、建设内容、投资安排、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等信息,实现在线监测和动态跟踪。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做好规划实施检查和稽察,及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涉及其他部门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城市实行警示、禁入等惩戒,暂停受理其建设规划。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完善项目监管制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抓紧制定项目审批和监管办法。开展项目审批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定期向我委报送项目信息。落实国家装备制造产业规划和政策,避免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按照国家对关键设备招标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为。形成项目监管的部门联动机制,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开展项目后评价。为指导各地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工作,我委制订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大纲》,供各地参照执行。  (二)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各城市要建立透明规范的政府资本金投入长效机制,均衡年度财政债务负担,确保资金到位。创新投融资体制,实施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支持企业发行债券。优化工程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证质量安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运营筹备等工作。严禁擅自开工建设规划外项目、随意压缩工期和试运行时间等行为。  (三)发挥监督服务作用。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供有关部门和企业参考。密切跟踪行业发展,建立行业发展统计监测机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和风险警示;监测跟踪招投标活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通报国家有关部门;培育关键技术装备认证机构,推动第三方认证工作;加强跨地区人才培训和交流。  四、加强安全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构建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全系统的安全评价制度。实现与运营环节的紧密衔接,确保线路和车站条件、车辆和设备配置等方面能够满足安全运营需要。深化勘察设计,开展安全源头管理,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做好建设风险管控,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监管责任。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监管政策和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量化企业安全考核指标,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和重点工程检查、抽查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安全准入。逐步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三)完善应急体系。健全城市政府各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应急救援联动制度,制定快速有效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有效整合资源,建立救援队伍,合作开展演练,加强装备建设,提升一体化应急能力。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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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三七二五二六五七 城市轨道交通(Rail Transit)具有运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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