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网站关于退役复学大学生士兵本升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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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做好从本市 高校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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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鼓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进一步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有关补助待遇,规范大学生士兵退役后有关经济补助发放的办理办法,现就做好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经济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补助发放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包括从外省区市迁至上海高校集体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专科毕业班学生退役后自主就业的,以及在校生退役后复学的,比照本市自主就业城镇的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给予发放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征集地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发放程序如下:(一)提交人数。每年8月底前,市征兵办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提供两年前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的人数(含全市及各区县人数)。(二)申请预算。市民政局将市征兵办提供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人数分解下发至各区县民政局,由各区县民政局据此将有关经费预算报至各区县财政局。(三)报到登记。非上海户籍大学生士兵当年退役后于次年1月15日前(大学生转业士官为被批准退役后的当年6月底前),到入伍前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部门登记,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应对非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登记造册(样式见附件2),于次年1月31日前(大学生转业士官为被批准退役后的当年7月15日前),将名册报送至各区县民政局。(四)汇总核定。各区县民政局对名册中的人员基本信息进行补充和审核,并对经济补助金额进行核定后,将名册一式两份交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完成对其中比照生活补助标准部分的经济补助的核定,并将名册及相关材料返回各区县民政局。(五)划拨经费。各区县民政局将审定的1份名册送区县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将名册返还各区县民政局,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大学生转业士官为被批准退役后的当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的标准将发放资金划拨至各高校。(六)发放补助。各高校收到拨入经费后根据各区县民政局提供的发放明细再划拨给非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本人。征集地的区县民政局在收到部队寄交的非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做好人员信息的登记入库工作,并及时将档案移交其入伍前原就读高校。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生退役后不复学的,仍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和世博女兵退役后复学、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安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上海户籍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补助发放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班学生,退役后自主就业的,直接到原征集地的区县民政局报到(专科毕业班学生无需就读高校提供复学证明),由原征集地的区县民政局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并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12﹞12号)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助。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上海户籍的在校生退役后,仍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和世博女兵退役后复学、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安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起实施。对2013年退役士兵,可适当延长其办理经济补助发放手续的时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 &上海市民政局 &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5月12日&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86-21- 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南京君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Copyright (C) 2014沪ICP备号您的位置:&&校园公告 &2014年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说明
发布部门: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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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
近年来,为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实现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军对士兵的文化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更多高学历人才加入军营。全国各地掀起了从军热潮,不少大学生纷纷携笔从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学生个人都有着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 &男儿何不挂吴钩,收取关山五十州&,当然也有&巾帼不让须眉&。下面我简要对大学生入伍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简要介绍。
首先,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是贯彻兵役法规的具体表现。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作为大学生也有责任履行兵役义务的责任。入伍是实现大学生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献身国防的夙愿,履行法律赋予的光荣义务的最佳途径。&&&
其次,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是我军现代化建设紧迫需要。随着我军武器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往的兵源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部队建设的需要,所以随着大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学生步入军营,我军兵员素质将大幅度提升,有利于优化部队兵员的文化结构,有利于适应军队知识密集、技术先进的需要,我军战斗力也将大幅度提高。
此外,大学生入伍有利于实现个人的全面成长。军营是一所&大学校&,可以使大学生知行合一、增长才干;军营是一座&大熔炉&,可以使大学生磨炼意志、锤炼性格;军营是一个&大舞台&,可以使大学生尽展才华、建功立业,为国为家都作出不寻常的贡献。军队教育比学校书本教育更有实际效果,更能深深影响今天的大学生情感,培养我们的历史责任感,为国家民族的献身精神。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要想在千帆竞发的大潮中成就事业,除了知识与技能,钢铁意志和吃大苦、耐大劳的过人毅力是成功的关键。部队正是大学生理想的锻炼场所,通过勤学苦练外强体质、内积智能,成为现代化高素质人才,在部队,大学生能为部队建设做出贡献,将来回到地方,也会成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建设的骨干力量。
近年来军人社会地位、个人待遇都有提高。国家已经多次提高军人的福利待遇,因此部队也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就业地方,相对稳定、待遇较高,也使国家和个人达到&双赢&的局面。
如果说爱国情怀铸就了学子们的参军激情,而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更为大学生从军铺设了一条金色通道。
国家: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地方政府:为激励高素质青年踊跃参军入伍,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征兵新政策,其中包括非上海籍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毕业、在上海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落户上海、上海市每年将单独计划出部分名额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进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此外,上海市出台的新政策提高了在役士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年递增10%)。2013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62401元。与此同时,上海还提高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2013年冬季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5万元。
学校:我校非常注重大学生入伍事宜,为推动大学生入伍工作,专门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自批准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服兵役时间为两年)。接到入伍通知书时,可同时收到保留学籍的通知书。
二、对服役期间表现优秀获得部队嘉奖者,复学后学校授予&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奖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在全校范围内自由选择任一专业或专业方向继续深造;入伍前原专业所修学分,在转入新专业后依然予以认可或予以相应折算。
四、对服役期间表现优良且复学后一直表现优秀获得学校表彰或奖励的,毕业时报考本校所学专业研究生者,录取时按照学校当年免试直升名额的10%单列。&&&&
五、对服役期间表现优良且复学后一直表现优秀者,直接授予其&华东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
以上相关国家、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学校的优惠政策中第二、五条同样适用于应届大学毕业生。
相信有了这些政策的保障,大学生入伍参军的后顾之忧也将不复存在。我校自2002年起,大学生参军入伍退伍后,都有良好充分的保障。其中,很多同学被保送研究生,或者考取了上海市公务员。
2014年我校分配名额为30名左右。用扎实的文化知识武装,用坚实的报国信念支撑,带着你的爱国热忱,加入军队这个充满光荣与激情的地方!
以2013级新生入伍为例服役两年所获得的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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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在校大学生入伍
1、年龄条件:男生17-23周岁& 女生17-20周岁
2、身高条件:男生1.60米以上& 女生1.58以上
3、体重条件:男生不超过标准体重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
&&&&&&&&&&&& 女生不超过标准体重20%、不低于标准体重15%
&&&&&&&&&&&&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4、视力条件:左右眼裸眼视力达到4.5
报名办理流程:
一、(1)学生报名前,请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之后到校武装部现场报名,在核对学生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后,现场填写《入伍报名表》。
(2)填写《非上海生源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及其家属信息表》、《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情况基本信息表》
(1)原则上在校学生均可以办理参军入伍报名,在读的&专升本&、&二学位&学生报名时将做特别政策说明。
二、报名完成之后,学校将会同兵役部门对学生进行体检、政审等相关工作。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5日---2014年6月15日
报名地点:华东政法大学武装部明志楼 A-104
联系方式:陶老师&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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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东政法大学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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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upl all rights reserved. 松江校区:松江大学园区龙源路555号 邮编:201620长宁校区:万航渡路1575号  邮编:200042沪府发〔201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精神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本市接收安置的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1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
  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两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武警上海市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以下简称&世博安检女兵&),本人书面申请后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总结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根据上海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进一步完善在政府扶持下积极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受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区下达50个统筹指标任务,分别为:黄浦区20个、浦东新区20个、卢湾区10个。有统筹安置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统筹安置任务,并于2011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统筹指标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受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0〕20号)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沪民安发〔2010〕9号)规定,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新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沪教委学〔2006〕10号文件的规定,经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报考本市其它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各区县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和发放培训信息卡,鼓励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
  (三)认真做好世博安检女兵退役后的优待、安置、复学等工作。世博安检女兵忠实履行了祖国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作出了重要贡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世博安检女兵退役后的优待、安置、复学等工作。要切实落实有关专项政策文件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效应,妥善安置好每一名提前退役的世博安检女兵。提前退役的世博安检女兵服役期不满半年部分的优待金或优待补助金,参照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优待金或优待补助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各区县要将符合安置条件的世博安检退役女兵的安置作为工作重点进行专题研究。要向用人单位大力宣传世博安检女兵的优秀事迹,介绍她们的技能专长,引导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世博安检退役女兵的安置工作。此外,世博安检女兵退役后,还可享受以下优待:
  1.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学到本校学分能予互认的其它专业学习。
  2.复学的本科生毕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士兵以本科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硕士研究生,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
  3.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并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按照报考人数30%比例择优录取的优惠政策。
  4.应征入伍的非上海生源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曾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嘉奖以上奖励、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含退役后即毕业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市政府征兵办出具认定证书后,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当年落户申请评分中给予专项政策加分,达到落户标准分值的可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分值,待发生时根据实际人数提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5.世博安检女兵服兵役可抵充毕业实习环节,部队将世博安检女兵鉴定情况反馈给学校后,学校综合其所有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对世博安检女兵优待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武警上海市总队、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和单位的专项政策文件执行。
  (四)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有关区县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努力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待遇上的一体化。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对入伍前系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照规定安排就业或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系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审核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予以落实社会保障;在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五)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专门的安置方案。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含提前退役的世博安检女兵)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办理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有关手续,同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少数《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六)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接受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转业、复员士官在其任士官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按照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文件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按照《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工作的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接受单位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义务。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当前位置&&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本市接收安置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3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或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2012年冬季回沪的退役士兵,是本市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新老政策过渡衔接的第二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2010年冬季及以前入伍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对未选择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照《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安排工作或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内容,确保政策制度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扶持下积极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实现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切实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扶持。对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发〔2012〕12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6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同时,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要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经考试后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市安置部门要统一组织举办入学前高中课程强化培训班,为他们顺利接受高等教育打下良好的文化知识基础。
  (三)合理制定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12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收单位。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的5%的工作岗位,由相关区县作为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下达给该企业。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的不平衡,由黄浦区承担30个统筹指标任务,浦东新区承担20个统筹指标任务。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于2013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再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各接收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
  (四)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其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予以适当加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在本市招录警察学员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本市国有企业招收录用退役士兵的,应与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转业士官和在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个人三等功)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或工勤岗位有空额的,可以拿出合适的岗位,组织专场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后予以录用。服役期间因战(含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
  (五)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各有关区县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努力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均等化。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以及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区县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和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六)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转业士官和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安置方案。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抚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予以办理户口恢复手续。其中,未自主就业的,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七)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待遇。对安排工作的服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规定,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创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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