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凰网5月22号安徽省盗窃罪立案标准的人员11月犯罪的

《百家讲坛》5月22日宣城开讲 易中天等大咖轮番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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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央视《百家讲坛》,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很多人还对其中叙述妙语连珠、引人入胜、语言风格平易灵活的各位讲师印象深刻。眼下,宣城市民们也能零距离接触到百家讲坛的众位名家了,由市政府主办的“当代名家品宣城”讲座,将邀请百家讲坛名家客座宣城,共品宣城,为宣城市民奉上饕餮文化盛宴。
原标题:《百家讲坛》5月22日宣城开讲 听易中天等大咖轮番开讲
提起央视《百家讲坛》,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很多人还对其中叙述妙语连珠、引人入胜、语言风格平易灵活的各位讲师印象深刻。眼下,宣城市民们也能零距离接触到百家讲坛的众位名家了,由市政府主办的&当代名家品宣城&讲座,将邀请百家讲坛名家客座宣城,共品宣城,为宣城市民奉上饕餮文化盛宴。
说说唐诗中的宣城
&宣州太守知不知?一丈毯,千两丝!地不知寒人要暖,少夺人衣作地衣。&这是白居易《红线毯》一诗中的诗句,描述的是唐朝宣州进贡红线毯之事。&宣州自古以来就是江南经济、文化中心,《全唐诗》中约有十分之一的诗和宣城有关。& 承办方经理余雷告诉记者,首场讲座就将由唐诗入手,说一说唐诗中的时代宣城。
据了解,首场讲座定于5月22日在红星礼堂正式启幕,主讲人是五次登上百家讲坛的中央民族大学蒙曼教授。讲座主题为《唐诗说宣城&岁贡&》,蒙曼教授将从三个方面:宣城在唐朝的地位和宣城诗人、唐诗中的宣城岁贡--冶金、丝织与文玩、三足鼎立兴宣城--环境、经济与人文对唐代宣州之盛进行深入阐述。
让学子感受家乡魅力
蒙曼教授之后,另有九位名家们也将陆续客座宣城,给大家说说那些年、那些宣城人、那些宣城事。
据承办方介绍,后期讲座主题安排将是易中天--&江南粮仓的缔造者:孙权与宣城&;纪连海--&一代数算巨擘:梅文鼎&;王立群--&揭秘丹阳镜:丹阳郡治与宣城&;毛佩琦--&大明王朝与胡宗宪&;孟宪实--&韩愈与宣城轶事&;李晓--&读《梦溪笔谈》:宣城太守沈括&;胡阿祥--&谢朓楼里忆谢朓&;康震--&数不尽的唐诗:敬亭山下品李白&;袁澍--&石涛与宣城画派&。
同时,余雷还告诉记者,&为了给广大热爱历史、文化的高校学子普及宣城本土文化,将文化带进校园,将会预留200至300个名额发放给感兴趣的高校学子们。我们希望通过讲座,让唐诗走进校园,让学生感悟历史,体味家乡的文化魅力同时可以普及宣城本土文化。&
将文化与旅游穿线
据了解,《当代名家品宣城》讲座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以及市历史文化研究会协办。
&宣城的历史文化长期以来都是地方专家学者在做研究,所研究项目也因各种局限,无法拓展研究深度和广度。&余雷告诉记者。&我们希望引用《百家讲坛》主讲嘉宾来研究宣城、推介宣城,并将宣城历史文化与旅游资源串成线,打造一个独特的宣城历史文化旅游品牌。通过名家视角发掘宣城文化、畅谈宣城历史,让宣城人更了解宣城,并吸引更多人关注宣城。&
据悉,栏目后期还会出版《当代名家品宣城》书籍和影像制品,并在第七届中国(宣城)文房四宝文化旅游节期间,举办&《当代名家品宣城》新书发布会暨央视《百家讲坛》名家品宣城&文化高峰论坛。(见习记者 徐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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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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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河臣等人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河臣,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侯寨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西献,男,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侯寨村。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后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解回,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朝文,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国强,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照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金刚,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文士传,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众兴镇文圩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金东、钟勤勇,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华,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五铺乡团结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士旗,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紫阳乡紫阳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海棠,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占伟,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席庄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凌辉,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0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马金刚、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犯盗窃罪,李海棠、魏占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秀勤、李志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马金刚、李文华、吴士旗、李海棠,被告人李国强及其辩护人刘照东,被告人文士传及其辩护人姚金东、钟勤勇,被告人魏占伟及其辩护人刘凌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吴士旗、李文华窜至延津县小潭乡史良村西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730米,经鉴定,价值27535元。
2、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小潭乡史良村西地盗割2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600米,经鉴定,总价值28437元。
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小潭乡里七村与小吴村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370米,经鉴定,价值10624元。
4、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路寨乡贾村与苏庄之间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00米,经鉴定,总价值8093元。
5、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僧固乡德士村东地盗割3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150米,经鉴定,总价值10878元。
6、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盗割4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220米,经鉴定,总价值23751元。
7、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各120米,经鉴定,价值11999元。
8、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盗割两根300对通信电缆600米,经鉴定,价值31408元。
9、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20186元。
10、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马庄乡油房村东地盗割200对1120米、100对通信电缆560米,经鉴定,价值49353元。
11、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马庄乡常兴集村与油房村之间盗割4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600米,经鉴定,总价值56558元。
1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石婆固乡小渭村北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5595元。
13、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石婆固乡小渭村北地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60米,经鉴定,总价值18673元。
14、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石婆固乡小渭村北地盗割400对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价值24521元。
15、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马金刚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石婆固乡陶庄村东南地盗割300对通信电缆720米,经鉴定,价值36344元。
1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路寨乡河底铺与王村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370米,经鉴定,价值19445元。
17、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窜至原阳县路寨乡河底铺与王村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10米,经鉴定,价值15160元。
1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窜至原阳县阳阿乡小吴庄与李庄之间盗割100对通信电缆253.3米,50对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总价值4836元。
19、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靳堂乡靳堂村南地,靳堂村与姚寨之间盗割100对通信电缆180米,经鉴定,价值3705元。
2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靳堂乡姚寨与宣化堡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80米,经鉴定,总价值20420元。
2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靳堂乡明石村南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75米,经鉴定,价值6073元。
2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马金刚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包厂与娄凤鸣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610米,经鉴定,价值31931元。
2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原武镇官路毛与小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65米,经鉴定,价值19106元。
2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原武镇原武村与香王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0米,经鉴定,价值2074元。
2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原武镇原武村与香王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铝包铜)180米,经鉴定,价值9422元。
26、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祝楼乡杨庄与黄河大堤之间剪断二、三档200对通信电缆,由于被发现,剪断的通信电缆未弄走。
27、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祝楼乡杨庄与黄河大堤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7580元。
2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窜至原阳县祝楼乡胡党庄与新村之间剪断50对通信电缆900米,由于嫌通信电缆线细,剪断的通信电缆未弄走。
29、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小庄与沙岭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560米,经鉴定,价值29029元。
3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小庄与沙岭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60米,经鉴定,价值8213元。
3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小庄与尚湾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90米,经鉴定,价值20217元。
3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小庄与尚湾之间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10米,经鉴定,价值12257元。
3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太平镇郑皋与盐运寺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57米,经鉴定,价值23690元。
3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太平镇郑皋与盐运寺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价值6251元。
3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太平镇与盐运寺之间盗割400对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价值6059元。
3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齐街乡齐街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70米,经鉴定,价值6999元。
37、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齐街乡齐街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10米,经鉴定,价值11051元。
3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齐街乡齐街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70米,经鉴定,价值7753元。
39、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高明古村东边土路口盗割通信电缆时,将钢线剪断,因被人发现,未将电缆线盗走。
4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高明古村口与村头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15704元。
41、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獐鹿市乡前蒋寨与南邢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65米,经鉴定,价值5409元。
42、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獐鹿市乡小李村与南关屯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价值11474元。
4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冯村乡斑鸠寨与陈道村之间盗割5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24618元。
4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冯村乡斑鸠寨与陈道村之间盗割500对通信电缆250米,经鉴定,价值21547元。
45、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油房乡巨岗与陈家庄之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60米,经鉴定,价值5463元。
46、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藁城市南营镇杨家寨与马庄之间盗割4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00米,经鉴定,价值7941元。
47、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藁城市南营镇杨家寨与马庄之间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10458元。
48、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栾城县柳林屯乡柳林屯与故意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总长200米,经鉴定,价值14012元。
49、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赵县北王里镇轮城庄西南地盗割两根,3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165米,经鉴定,价值14891元。
50、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换马店乡北柳与黄退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9368元。
51、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换马店乡北柳与黄退村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一根,长150米,经鉴定,价值10509元。
52、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城关镇石柱与大及村之间盗割400对的、300对的电缆线两根,各50米,经鉴定,价值4721元。
5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七级镇七级村与魏町村之间盗割两根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各250米,经鉴定,价值18351元。
5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七级镇七级村与魏町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270米,经鉴定,价值20466元。
5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七级镇七级村与魏町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每根长150米,经鉴定,价值11370元。
5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七级镇七级村与魏町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140米,经鉴定,价值10612元。
57、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赵村乡东贤塔与红曲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570米,经鉴定,价值20692元。
5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北地路西沿盗割3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70米,经鉴定,价值7128元。
59、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北地路西沿的通信电缆线割断,通信电缆线未盗走。
6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98米,经鉴定,价值5260元。
6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78米,经鉴定,价值12470元。
6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56米,经鉴定,价值10929元。
6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庄村东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100米,经鉴定,价值2452元。
6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庄村东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80米,经鉴定,价值3032元。
6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葫芦村北地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300米,经鉴定,价值14770元。
6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葫芦村北地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150米,经鉴定,价值11370元。
67、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葫芦村北地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每根长250米,经鉴定,价值18950元。
6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葫芦村北地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200米,经鉴定,价值14012元。
69、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李凡村东北地的通信电缆线钢线剪断,通信电缆线未盗走。
7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第什营乡与芦头村之间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300米,经鉴定,价值19993元。
7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馆陶县柴堡镇西富庄西地盗割300对的、100对的电缆线各346米,经鉴定,价值24877元。
7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馆陶县柴堡镇西富庄北地盗割300对的、100对的电缆线各180米,经鉴定,价值13127元。
73、200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600米,经鉴定,价值32407元。
74、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600米,经鉴定,价值34858元。
75、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一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42035元。
76、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一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35029元。
77、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一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35029元。
7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岳庄与铁窗口之间盗割2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13258元。
79、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400对、200对的电缆线各370米,经鉴定,价值30334元。
80、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三根200对的电缆线各150米,经鉴定,价值17055元。
81、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三根200对的电缆线各150米,经鉴定,价值28425元。
8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窜至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金营北地盗割400对的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4259元。
83、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中牟县大孟镇六府营南地盗割两根200对的电缆线各长230米、一根50对的电缆线230米,经鉴定,价值19676元。
84、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西未庄乡西未庄西地刘军庄路口北柏油路东沿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60 米,经鉴定,价值8751元。
85、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铺上乡蔡屯与东南屯之间盗割两根3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15170元。
86、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旧治乡九里沟交换点南柏油路东沿盗割300对、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30 米,经鉴定,价值23393元。
87、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万堤镇万中村东地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400米,经鉴定,价值22002元。
88、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三十里铺村与杨洞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各130米,经鉴定,价值16174元。
89、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阴赵寨村北地路东沿盗割两根200对通信电缆各250米,经鉴定,价值6280元。
90、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王村乡木楼村与段坊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35米,经鉴定,价值6038元。
91、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王村乡王村东南地,王村与喉科之间盗割两根3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170米,经鉴定,价值13645元。
92、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三十里铺村与大庙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52米,经鉴定,价值11142元。
9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槐西与碾徐村与大庙村之间割断两根300对、一根50对通信电缆各100米,因被人发现盗走300对通信电缆50米,经鉴定,价值2528元。
94、日晚,被告人王西献、李朝文窜至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与蒋寨村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价值3141元。
9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均已判刑)四人开摩托三轮车到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王勤庄学校东200米处的田地里盗割100对通信电缆约200米,经鉴定,价值2561元。
9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等人走着到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王龙庄南地,王勤庄东地盗割11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3842元。
9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开红色昌河车到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西边,马店至大曹郑庄村南的柏油路拐弯处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5315元。
9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开摩托三轮车到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北边朱庄南地里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5829元。
99、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李安才(已判刑)四人开车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西留养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7719元。
100、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李安才四人开车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四涧村路段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80米,经鉴定,价值13894元。
10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李安才、刘中魁开车到河南省宜阳县丰李镇油坊头村南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7719元。
10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苏红旗(已判刑)、刘中魁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陈留镇大寺村南盗割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11578元。
103、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红太阳加油站西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13928元。
104、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交警中队西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18643元。
10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刘中魁、苏红旗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李庄南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18643元。
10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戚河工(已判刑)、王连民等人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大李庄村西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5776元。
107、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王连民、刘中魁、李安才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侯寺村东地盗割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200米,经鉴定,价值4191元。
10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刘中魁、李安才、苏伟(已判刑)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刘铁村东地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18643元。
10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刘中魁、李安才、王连民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镇大王村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9373元。
1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刘中魁、李安才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镇卢村村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7029元。
11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刘中魁、李安才、王连民开车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北边、刘楼乡东南梁楼到路庄的一条道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价值10778元。
1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等人开车到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刘店集南、左楼村北边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7751元。
11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等人开车到涡阳县马店镇刘店集南、左楼村北边砂礓路北盗割400对通信电缆约100米,经鉴定,价值5167元。
114、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伙同苏伟、刘中魁、李文建(已判刑)到安徽省蒙城县坛城镇芮集西团结桥北,由李文建把风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00米,价值8350元。因车撞树上,弃车逃跑。
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被告人李海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伙同其夫李朝文将李朝文参与盗割的通信电缆多次予以收购。被告人魏占伟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两次收购通信电缆约600余公斤。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戚河臣等人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价格鉴定结论书;5、刑事;6、公安机关证明、户籍证明;7、扣押物品清单、收据;8、物证菜刀、断线钳及绳子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马金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海棠、魏占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朝文辩称其参与盗窃只有十三、四起,起诉书指控次数多。另辩称其被抓获前李海棠曾打电话与其联系说过投案的事情,应按自首对待。
被告人李国强辩称其参与盗窃时间短,起诉书指控次数多。其辩护人除同意李国强上述辩解外,还认为第68、79起认定李国强参与的证据不足,李国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金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文士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文士传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开车,属于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文华辩称第一起盗窃中电缆应当是四百多米。
被告人吴士旗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海棠辩称收购电缆主要是其丈夫李朝文所为,其只是帮忙。
被告人魏占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魏占伟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吴士旗、李文华窜至延津县小潭乡史良村西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730米,经鉴定,价值2753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伟陈述,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小潭乡史良村西地盗割2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600米,经鉴定,总价值2843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伟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小潭乡里七村与小吴村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370米,经鉴定,价值1062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伟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路寨乡贾村与苏庄之间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00米,经鉴定,总价值80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董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僧固乡德士村东地盗割3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150米,经鉴定,总价值1087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陈全庆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盗割4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220米,经鉴定,总价值237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肖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盗割走600对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价值1199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正杰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8、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盗割两根300对通信电缆600米,经鉴定,价值3140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正杰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9、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司寨乡平陵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2018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学东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0、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马庄乡油房村东地盗割200对1120米、100对通信电缆560米,经鉴定,价值4935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金玲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1、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马庄乡常兴集村与油房村之间盗割400对、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600米,经鉴定,总价值5655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任尚平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石婆固乡小渭村北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55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杨同业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3、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石婆固乡小渭村北地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60米,经鉴定,总价值186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张建兵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4、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石婆固乡小渭村北地盗割400对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价值2452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张建兵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5、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马金刚伙同他人开帕拉丁车窜至延津县石婆固乡陶庄村东南地盗割300对通信电缆720米,正装车时被人发现,车陷在地里遂跳车逃跑,后给李朝文打电话由其开车把几人接走。经鉴定,被盗割的电缆价值3634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肖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马金刚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当庭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路寨乡河底铺与王村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370米,经鉴定,价值194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董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7、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窜至原阳县路寨乡河底铺与王村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10米,经鉴定,价值151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董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窜至原阳县阳阿乡小吴庄与李庄之间盗割100对通信电缆253.3米,50对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总价值483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国明陈述,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的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19、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靳堂乡靳堂村与姚寨之间盗割100对通信电缆180米,经鉴定,价值370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胜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靳堂乡姚寨与宣化堡之间盗割3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80米,经鉴定,总价值204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胜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靳堂乡明石村南地盗割200对通信电缆175米,经鉴定,价值60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亚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马金刚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包厂与娄凤鸣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610米,经鉴定,价值3193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邢波陈述,被告人戚河臣、马金刚供述,被告人戚河臣、马金刚辨认现场笔录等。
2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原武镇官路毛与小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65米,经鉴定,价值1910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杜军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原武镇原武村与香王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0米,经鉴定,价值207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楼春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原武镇原武村与香王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铝包铜)180米,因被人发现只偷走40米,经鉴定,被盗割电缆总价值942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刘楼春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6、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祝楼乡杨庄与黄河大堤之间剪断二、三档200对通信电缆,由于被发现,剪断的通信电缆未弄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徐正立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7、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祝楼乡杨庄与黄河大堤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75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正立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窜至原阳县祝楼乡胡党庄与新村之间剪断50对通信电缆900米,由于嫌通信电缆线细,剪断的通信电缆未弄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袁义文陈述,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29、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小庄与沙岭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560米,经鉴定,价值290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亚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小庄与沙岭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60米,经鉴定,价值821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亚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小庄与尚湾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90米,经鉴定,价值2021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亚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小庄与尚湾之间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10米,经鉴定,价值1225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亚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太平镇郑皋与盐运寺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457米,经鉴定,价值2369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窦喜庆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太平镇郑皋与盐运寺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价值62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窦喜庆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太平镇与盐运寺之间盗割400对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价值605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窦喜庆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齐街乡齐街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70米,经鉴定,价值699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兰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7、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齐街乡齐街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10米,经鉴定,价值110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兰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齐街乡齐街村西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70米,经鉴定,价值775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兰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39、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高明古村东边土路口盗割通信电缆时,将钢线剪断,因被人发现,未将电缆线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周亚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原阳县大宾乡高明古村口与村头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1570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周亚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1、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獐鹿市乡前蒋寨与南邢庄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65米,经鉴定,价值540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于纪彬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2、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獐鹿市乡小李村与南关屯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价值1147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于纪彬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冯村乡斑鸠寨与陈道村之间盗割5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2461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清水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冯村乡斑鸠寨与陈道村之间盗割500对通信电缆250米,经鉴定,价值2154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清水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5、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封丘县油房乡巨岗与陈家庄之间盗割600对通信电缆60米,经鉴定,价值546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张保民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6、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藁城市南营镇杨家寨与马庄之间盗割4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00米,经鉴定,价值794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温彦坡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7、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藁城市南营镇杨家寨与马庄之间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1045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温彦坡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8、200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栾城县柳林屯乡柳林屯与故意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总长200米,经鉴定,价值140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孔敏校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49、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赵县北王里镇轮城庄西南地盗割两根,3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165米,经鉴定,价值1489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魏东涛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0、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换马店乡北柳与黄退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936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曹彦宁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1、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换马店乡北柳与黄退村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一根,长150米,经鉴定,价值1050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曹彦宁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2、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宁晋县城关镇石柱与大及村之间盗割400对的、300对的电缆线两根,各50米,经鉴定,价值472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曹彦宁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七级镇七级村与魏町村之间盗割两根200对的通信电缆线,各250米,经鉴定,价值183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七级镇七级村与魏町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270米,经鉴定,价值2046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七级镇七级村与魏町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每根长150米,经鉴定,价值113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七级镇七级村与魏町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140米,经鉴定,价值106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7、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赵村乡东贤塔与红曲村之间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570米,经鉴定,价值2069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北地路西沿盗割3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70米,经鉴定,价值712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59、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北地路西沿的通信电缆线割断,因害怕报警系统报警,通信电缆线未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98米,经鉴定,价值52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78米,经鉴定,价值124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贺钊乡小营村西北地邢清公路北沿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156米,经鉴定,价值109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庄村东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100米,经鉴定,价值245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荣国仓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4、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庄村东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80米,经鉴定,价值303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荣国仓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葫芦村北地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300米,经鉴定,价值147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崔宏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葫芦村北地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各150米,经鉴定,价值113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崔宏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7、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葫芦村北地盗割2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两根,每根长250米,经鉴定,价值189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崔宏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赵葫芦村北地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200米,经鉴定,价值140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崔宏图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69、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广宗县葫芦乡李凡村东北地的通信电缆线钢线剪断,因被人发现,通信电缆线未盗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荣国仓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0、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威县第什营乡与芦头村之间盗割400对的通信电缆线一根,长300米,经鉴定,价值199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徐振安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馆陶县柴堡镇西富庄西地盗割300对的、100对的电缆线各346米,经鉴定,价值2487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建军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馆陶县柴堡镇西富庄北地盗割走300对的、100对的电缆线各180米,经鉴定,被盗割走的电缆价值1312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建军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3、200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600米,经鉴定,价值3240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4、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600米,经鉴定,价值4203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5、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一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3485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6、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一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350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7、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黄金堤一村东地与赵龙化之间盗割4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350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8、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岳庄与铁窗口之间盗割200对的电缆线500米,经鉴定,价值1325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79、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李朝文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400对、200对的电缆线各370米,经鉴定,价值3033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80、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三根200对的电缆线各150米,经鉴定,价值1705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81、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窖厂与顺道店之间盗割三根200对的电缆线各150米,经鉴定,价值1705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高士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8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窜至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金营北地盗割400对的电缆线70米,经鉴定,价值425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郭卫红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83、200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中牟县大孟镇六府营南地盗割两根200对的电缆线各长230米、一根50对的电缆线230米,经鉴定,价值196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郝建华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被告人戚河臣辨认现场笔录等。
84、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西未庄乡西未庄西地刘军庄路口北柏油路东沿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60 米,经鉴定,价值87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人马喜林证言,被害人李坤杰陈述,被告人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85、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铺上乡蔡屯与东南屯之间盗割两根3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151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振华陈述,被告人王西献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86、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旧治乡九里沟交换点南柏油路东沿盗割300对、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230 米,经鉴定,价值233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87、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北省大名县万堤镇万中村东地盗割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400米,经鉴定,价值2200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人徐继峰证言,被害人李大军、成春生陈述,被告人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88、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三十里铺村与杨洞村之间盗割两根400对通信电缆各130米,经鉴定,价值1617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吴迎春陈述,被告人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89、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阴赵寨村北地路东沿盗割一根200对通信电缆250米,经鉴定,价值62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吴迎春陈述,被告人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90、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王村乡木楼村与段坊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35米,经鉴定,价值603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何海明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91、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王村乡王村东南地,王村与喉科之间盗割两根30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170米,经鉴定,价值1364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何海明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92、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三十里铺村与大庙村之间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52米,经鉴定,价值1114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吴迎春陈述,被告人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93、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槐西与碾徐村之间割断两根300对、一根50对通信电缆各100米,因被人发现仅盗走300对通信电缆50米,经鉴定,被盗走的50米电缆价值252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鲁超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李国强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94、日晚,被告人王西献、李朝文窜至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关帝庙与蒋寨村之间盗割200对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价值314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鲁超陈述,被告人王西献供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被告人王西献辨认现场笔录等。
95、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已判刑)、刘中魁(已判刑)四人开摩托三轮车到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王勤庄学校东200米处的田地里盗割100对通信电缆约200米,经鉴定,价值256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刘中魁证言,被害人许万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96、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等人走着到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王龙庄南地,王勤庄东地盗割1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价值384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刘中魁证言,被害人许万顺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9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开红色昌河车到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西边,马店至大曹郑庄村南的柏油路拐弯处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531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刘中魁证言,被害人丁俊卿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9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开摩托三轮车到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北边朱庄南地里盗割3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价值58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刘中魁证言,被害人丁俊卿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99、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李安才(已判刑)四人开车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西留养村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771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李安才证言,被害人周红卫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00、日凌晨,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李安才四人开车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四涧村路段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80米,经鉴定,价值1389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李安才证言,被害人李会清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0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李安才、刘中魁开车到河南省宜阳县丰李镇油坊头村南盗割600对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价值771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李安才、刘中魁证言,被害人彭超伟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02、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苏红旗(已判刑)、刘中魁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陈留镇大寺村南盗割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1157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苏红旗、刘中魁证言,被害人刘洪涛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等。
103、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红太阳加油站西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1392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刘中魁证言,被害人李常伟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04、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刘中魁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交警中队西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1864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刘中魁证言,被害人李常伟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0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刘中魁、苏伟(已判刑)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蒋口镇李庄南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1864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刘中魁、苏伟证言,被害人李常伟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0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戚河工(已判刑)、王连民等人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大李庄村西盗割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57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戚河工、王连民证言,被害人王浩杰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07、日晚,被告人戚河臣伙同王连民、刘中魁、李安才开车到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侯寺村东地盗割100对、50对通信电缆各200米,经鉴定,价值419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刘中魁、李安才证言,被害人钱伍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等。
10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伙同刘中魁、李安才、苏伟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刘铁村东地盗割4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1864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刘中魁、李安才、苏伟证言,被害人陈楠陈述,被告人戚河臣供述等。
10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刘中魁、李安才、王连民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镇大王村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价值937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刘中魁、李安才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楠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刘中魁、李安才开车到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镇卢村村南盗割3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702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刘中魁、李安才证言,被害人陈楠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11、日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刘中魁、李安才、王连民开车到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北边、刘楼乡东南梁楼到路庄的一条道路上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30米,经鉴定,价值1077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刘中魁、李安才、王连民证言,被害人赵振环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等人开车到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刘店集南、左楼村北边盗割400对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价值775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证言,被害人丁俊卿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1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伙同王连民等人开车到涡阳县马店镇刘店集南、左楼村北边砂礓路北盗割400对通信电缆约100米,经鉴定,价值516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王连民证言,被害人丁俊卿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114、日凌晨,被告人王西献伙同苏伟、刘中魁、李文建(已判刑)到安徽省蒙城县坛城镇芮集西团结桥北,由李文建把风盗割300对通信电缆200米,价值8350元。因车撞树上,弃车逃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安徽省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证人苏伟、刘中魁、李文建证言,被害人陈拥军陈述,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供述等。
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李海棠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伙同其夫李朝文将李朝文参与盗割的通信电缆多次予以收购。被告人魏占伟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两次收购通信电缆约600余公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海棠公安阶段供述证实:其和李朝文在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专门租个院子为收通信电缆用,大约租了一个月,后来直接到自己家里收通信电缆。李朝文还购买剥皮机专门用来剥通信电缆外皮。魏占伟开车去其家拉过两次电缆线。
2、被告人魏占伟供述证实:其开车到巩义市回郭镇李朝文处买了两次通信电缆线,都是外面黑皮已剥掉的细铜线,每次300多公斤,共600多公斤。
3、被告人李朝文供述证实:戚河臣等人把偷的通信电缆卖给他,他又卖给长葛的魏占伟。戚河臣卖电缆,魏占伟收电缆时其妻子李海棠多次在场,有时李海棠也经手钱和参与剥电缆线皮。
另查明,被告人李海棠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朝文。被告人魏占伟、李国强案发后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马金刚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小关派出所证明证实:公安人员盘查外来人口时发现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的李海棠系网上逃犯,遂将其抓获。
2、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海棠被巩义市公安局抓获后,经对其做思想政治工作,其供述李朝文在湖北省襄樊市躲藏,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使其归案。日,在李海棠带领下延津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来到湖北省襄樊市火车站附近一个家属院李朝文住处将李朝文抓获。李海棠曾用侦查人员手机给李朝文打电话但未打通,去襄樊市之前其没与李朝文联系。
3、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大周派出所证明证实:日犯罪嫌疑人魏占伟到该所投案自首。
4、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小关派出所证明证实:日犯罪嫌疑人李国强到该所投案自首。
5、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日公安人员在巩义市将犯罪嫌疑人马金刚抓获,日在郑州市须水镇将犯罪嫌疑人戚河臣、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抓获。
认定本案的其他证据还有:
1、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马金刚、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李海棠、魏占伟的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身份情况。
⑴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刑初字第35号刑事证实:日被告人王西献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
⑵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7)涡刑初字第70号刑事证实:本案中部分犯罪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认定,同案犯王连民、刘中魁、李安才、戚河工、苏伟、苏红旗、李文建均已判刑。
3、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准予解回罪犯的函证实: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西献从河南省豫中监狱解回。
4、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收据
⑴延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戚河臣等人丢弃于作案现场的银灰色帕拉丁越野车一辆,发动机号KAY,车架号LJNMEW1G87N020828。收据证实:已将该车上缴财政。
⑵延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被告人戚河臣赃款143200元,扣押被告人文士传赃款10000元。领条证实:退还被害单位中国网通延津县分公司30000元,退还被害单位中国网通原阳县分公司20000元,上缴财政103200元。
⑶延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戚河臣等人作案工具菜刀三把,断线钳一把,绳子一条。
5、物证绳子的照片、菜刀三把、断线钳一把当庭经各被告人辨认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马金刚、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海棠、魏占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马金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李国强、马金刚、文士传、李文华、吴士旗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戚河臣、王西献、李朝文、马金刚在部分盗窃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强、魏占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棠犯罪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朝文,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西献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李朝文辩称其参与盗窃次数少的理由经查,李朝文多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戚河臣等人供述、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朝文公安阶段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其辩称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朝文系同案犯李海棠带领公安人员到其住处抓获,李海棠去襄樊市之前没与李朝文联系,李朝文也未通过李海棠向公安机关表明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故其不构成自首。
关于被告人李国强及其辩护人辩称第68、79起不应认定李国强参与的理由经查,指控李国强参与该两起犯罪的证据不足,该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辩称李国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文士传的辩护人辩称文士传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文士传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虽然分工不同,但也积极参与,应当认定为主犯。
关于被告人李文华辩称第一起盗窃电缆长度有误的理由经查,该起盗窃价值有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海棠辩称收购电缆的事情主要是李朝文所为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海棠明知通信电缆是盗窃所得,仍多次帮助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于被告人魏占伟的辩护人辩称魏占伟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河臣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西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6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李朝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四、被告人李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五、被告人马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六、被告人文士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七、被告人李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八、被告人吴士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九、被告人李海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被告人魏占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十一、作案工具菜刀三把、断线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王&&丽
&&&&&&&&&&&&&&&&&&&&&&&&&&&&&&&&&&&&&&&&&&&&&&&&&&代理审判员&&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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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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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冯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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