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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管局可能由公安代管[图]-城管执法 城管队员 城管分队 公安队伍 城管部门 城管工作 城管局 协管员 呼死你 城管监察-中国新闻-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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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管局可能由公安代管[图]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周宇 袁国礼 选稿:王呈恺
  6月4日,机场城管队的执法人员对无照非法行驶的黑摩的进行查处。(资料图片)本报记者董世彪摄
  东方网7月28日消息: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王连峰表示,“目前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市政市容委代管,可能近期将调整,体制上会有很大变化,可能要由公安代管,但不是纳入公安队伍,城管的职责和公安是不同的,但具体到什么程度,还是个未知数”。
  市纪委监察局的报告中建议,城管执法局应从市政管委中独立出来,归市政府直属管理。
  目前城管管理中有一些创新的模式,例如“崇文模式”等,这些好的模式能否在全市推广?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田才巨称,“崇文模式”主要是让公安、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都参与到城管执法过程中来,有它优势的一方面。但目前因为区县的执法大队由区县自管,有的区县认为这种模式并不适合自己区县,不能强制要求他们采纳。
  由公安代管城管执法大队能否解决目前的问题?田才巨说,城管不可能成为警察,所以对城管系统体制问题不会有什么作用,但在执法问题上可能会有帮助。
  ■意义
  利于城管队伍建设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确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一位负责人担任市城管局局长一职,这有利于借助建设公安队伍的经验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昨天,一些城管队员也表示,确实有一些队员存在不文明执法的现象,队伍建设很重要。
  城管成立之初,吸纳的人员成分比较复杂,年龄结构不合理,“40、50”人员较多。目前,城管部门也开始吸纳大学毕业生。
  便于部门之间协调
  对于公安代管城管一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表示,有关部门可能是出于两个部门之间关联性的考虑。城管、公安都是管理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如果由公安代管城管,便于两个部门之间协调工作。
  一些城管队员表示,目前暴力抗法现象严重,一些商贩不配合执法工作。如果由公安代管,可减少暴力抗法现象。
  ■委员对话官员
  昨天,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视察了城管执法工作情况。座谈时,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委员提问。
  多数城管负面事件由协管员造成
  委员刘凝:目前正式城管员和协管员的比例是多少,协管员的聘用有何种条件?是否可以建议降低协管员的比例,街面上执法老百姓都看得见,执法方式太粗暴了。
  市城管局副局长王连峰:目前北京在编的城管队员6200人左右,协管员5400人左右,基本达到了1:1的比例。但各区县有所不同。有的街乡一名队员带着多名协管员执法,城八区协管少一些,基本都是城管队员。
  目前协管员的聘用有严格的要求,他们不能执法,没有执法权,只能辅助。因为协管员的聘用还承担了解决“40、50”就业的任务,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街道乡镇自行聘用,不是城管执法局管理的,今天干城管,明天干综治,后天干保安,很松散。但出了问题就是城管的责任。有一年媒体曝光的12件有关城管的负面事件中,7件都是因协管员造成的。但是暂时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正式城管队员人太少。
  “呼死你”系统并不能解决问题
  委员王佳一:针对街边小广告无法根除,且城管的权限仅限于清除小广告和处罚小广告发放者,之前曾推出的“呼死你”系统现在似乎销声匿迹,王佳一提出应加大“呼死你”系统的运用,让相关电话无法再使用。
  市城管执法局指挥中心负责人:“呼死你”系统确实还在应用,但并不能解决问题。封掉一个手机号,花几十元又再买一张手机卡。而且手机都有呼转功能,如果封号后被转移到110、119等公共报警电话很危险,也很麻烦。
  ■城管执法发展历程
  1.探索试点阶段
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成为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地区。此前的3月份,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为城管执法部门的成立提供了法规依据。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宣告成立,开始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2.扩大试点阶段
  1998年,在成立宣武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市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扩大到城八区,初步形成了一支相对集中稳定的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初步解决或遏制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全面展开阶段
  2000年,10个远郊区县也成立了城管监察大队,全市正式城管队员达到5000余人,综合执法的力度明显加强,推动了城市管理重心与执法权力的下移。
  4.健全完善阶段
  2003年1月,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标志着城管执法已经成为一支相对独立的队伍,形成了以市、区、街道(乡镇)城管队伍为基本框架,覆盖全市的城管执法体系。
  ■执法难题
  市纪委监察局课题组《关于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现状的调查》指出,目前,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容委代管,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调查报告还指出了目前城管部门的现状以及执法难题。
  对暴力抗法无有效应对手段
  城管执法之初,异军突起,迅速扭转了长期以来谁都能管、谁都不管,有些事又抢着管的被动局面。但很多问题难以从源头治理,综合执法的疲态开始显现。尤其一些流动摊贩,摸清了城管执法的底细,采取你进我退的方式与执法人员周旋,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或自伤自残,而执法人员无有效应对手段,使执法效果和力度大打折扣。
  对区县城管队伍管理无权限
  由于体制机制原因,市执法局只能对局直属的40多人的综合执法大队有直接管理权,与区县的执法大队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并没有管理队伍的权限,而容易出问题的恰恰又是区县执法大队及其所属的数百个街乡执法分队。面对5000多的城管队伍及其每天在执法中产生的问题,执法局的管理确实力不从心。
  队员年龄过高且工作强度大
  目前一线执法队员每天工作近12个小时,远远超出8小时的标准。且一线职工年龄过高,成立10余年来,40多岁的人已经超过50岁,把查抄的黑三轮、板车搬上执法车已力不从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产生,例如黑车、小广告、工地噪音等,都由城管负责,城管大队职能已扩展为13类308项,而且依旧是增事不增人。这导致城管部门为了完成城管职能而大量招用协管员。
  ■队员反应
  “可能个别队员执法方式有问题”
  从事了5年城管工作的小海(化名)称,暂时未听说公安代管城管一事。
  说到做城管工作的感受,小海说,可能是个别城管队员的执法方式存在问题,久而久之,就导致老百姓的反感。“我们有一次查一个无照商贩,旁边的一位中年男子帮商贩说话,说城管多管闲事。但仅过两天,这名中年男子就来举报,说他在小贩那买的水果出现了问题,要求城管查。”
  其他一些城管队员也表示,当老百姓对一些商贩所卖的东西有需求时,老百姓就会反对城管查。当无照商贩干扰到他们时,老百姓又会举报要求取缔。
  “这还需要政府部门进行规范,向老百姓提供便利。这样也能改善执法环境。”小海说。
  小海说,他们在拆违建、查处无照商贩、查黑车时,碰到的暴力抗法尤其严重。
  据媒体报道,农光东里社区的一个水果摊摆摊多年,居民多次举报,劲松城管分队每次去查,摊主都扬言“多年大狱出来,谁敢惹我,我要他命”等等,导致该摊位存在多年无法治理。直到今年6月份,劲松城管、街道办等多个部门联合,才将这个钉子户拔掉。这个电话是北京市哪个部门的电话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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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北京市公安局2015年深化“执法不公”整顿
原标题:市公安局今年深化“执法不公”整顿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召开全局执法办案工作会议,总结回顾了2014年全局执法办案工作,并对今年深化“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专项整顿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近年来,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了“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大整顿活动。阶段性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1月至11月,全局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比增加9.9%,群众满意度达到90.1%。同时,检法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司法文书同比下降20%,110投诉同比下降30%。
  傅政华指出,执法办案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工作,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直接影响法治公安建设。他要求,首都公安机关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绝不允许滥用执法权力,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坚持从工作细节入手,重视每一个执法办案细节,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作者:孙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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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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