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 路面污染之中的污染平方米怎么算的

路政制止路面作业污染行为
发布日期:来源:省公路局
&巡查路上发现工程车占路驳载混凝土,路面遭受严重污染,江都路政大队立即制止教育,使怀有对抗情绪的当事人最终认识并纠正了错误。该大队近日在新淮江公路巡查时,发现车道内有辆搅拌车正在卸驳混凝土,路面洒落物延绵20多米,呈现分散型条块状,既污染了路面环境又影响公路通行安全。路政执法人员立即制止了这种违法作业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方起初不以为然,一再狡辩称路面洒落的混凝土并非其造成。随后在路政人员的循循劝导下,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立即进行清除。为了防止混凝土凝固后难以清除,路政人员也拿起铁锹协助当事人将洒落的混凝土清理干净。(李登旸&吴爱昌)&视频网址:/show/pNRZH0DUtdzkc_js.html
驾车在陕西境内行驶,车辆万一出现事故或者是因为故障抛锚,司机们最害怕的莫过于遇到路政。陕西路政漫天要价,勒索天价的路损赔偿费的行径让许多司机领教过。事故司机遇到这样的敲诈却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既是获利者又当“裁判”员&&&《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由省价格认证中心或其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认定”。尽管这样的规定写在纸上,但是在陕西境内,对路产损失的认定核算,历来都是路政机构自己说了算,物价部门从不参与。路政机构想说多少就说多少,越是模糊的项目就越望大了算。 路损赔偿,本来无可非议,按实际损失合理赔偿理所应当,但是陕西的路政却借机敛财,趁火打劫。他们常因车辆事故运载的灰渣震动颠簸落下而收数千元“污染”费;车玻璃破碎落到路面就要收2400元“污染”费。有许多按造价赔偿的过物件,基本是原件重新安装照样使用,比那些“碰瓷”者还节省成本。 一般的交通事故,收取公路设施赔偿费,几万元乃至十几万比比皆是。在商洛高速公路上一起普通车辆侧翻,路政部门收取赔赔偿费高达8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到实地察看,只认定4万余元,巨额的差价保险公司拒赔,让车主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强制签字暗含 “玄机”, 陕西路政裁定“路损”的随意性触目惊心,他门在公路上照张照片,只要照片上的路面有杂物,无论清扫之后留不留痕,都要收取数千元“污染”费。 在摄像监视范围以外,路政人员都是让司机在空白的法律文书或者单据上签名按指印,事后他们再去随意填写。   如果不按他们的要求在空白文书上签名按指印,你就休想拿回被扣留的证件,也不放车。让你两手空空无法告状,无限期地等待。   当你无奈就范,在空白文书上签名按指印后,他们再去随意夸大事实,多要赔偿。轻而易举就避免了夸大事实的违法风险,司机浑身是嘴也无法说清。   在榆林,只是车辆挡风玻璃破碎,路政凭几张照片,事后让司机在空白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收取数千元。12月18日凌晨,在蓝田一车故障,路政不由分说,指使施救把车辆拖走,让司机分别在空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赔偿收费通知书》和《赔偿收费决定书》签名。然后,凭这些捏造“证据”在没有路产损失情况下,收取污染路面15600元。   上级公路局的玩“法”   凡在陕西有“路损赔偿”经历的司机都知道,公路赔偿决定书是陕西省公路局作出的。而且还在决定书上假腥腥地告知“不服可以在15天向陕西省公路局复核。”他们自己作决定,自己来复核,可想而知,有何监督力?纯粹是骗人的招牌。  &&&2009年至今,陕西省公路局受理的复核和投诉,都在暗箱操作,从不调查从不核实,全部是维持原赔偿决定,掩护下属路政部门对事故司机的趁火打劫。   对媒体的披露装聋作哑   陕西境内,路政部门对事故司机和车辆漫天索要路损赔偿的行为,不断受到司机投诉,媒体接连报道。而陕西公路局充耳不闻,装聋作哑。   如果投诉路政部门弄虚作假让司机在空白纸上签名按指印,公路局竟称:“事后确认……有当事人签字、证据确凿……”多么滑稽的谎言!   这就是陕西路政将高速公路作为其敛财之路的高招。      链接:  /article/4071330.html  /article/3149756.html  /article/3051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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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年5月16日在蓝田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事故现场
  收费票据
  陕西省公路局作出的收费票据
  向陕西省交通厅公路局提出的公路赔偿收费复核申请书   收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 1982年 4月出生,住*****************,系豫R45856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驾驶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男 生于19**年*月**日。住河南省************号。(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邮编:474500  联系方式:电话:1383898***5。传真:**9。  电子信箱:   交通维权网:   被申请人:陕西省交通厅公路局。  
事实经过:  
日23时许,申请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挂,途经沪陕高速蓝田境内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  
日,被申请人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坏路产”费用14760元,费用缴纳后归还车辆证件。  
复核理由:  
一、收费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申请人主观臆断,凭借职权不缴纳赔偿费用不归还车辆手续。   二、赔偿费与事实不符: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人损坏的公路设施应先修复后赔偿,对修复不了的进行更换。而被申请人全部按照更换收取赔偿费用,且没有扣除残值价格,申请人赔偿了公路损坏物品,而退换物品仍有市场价值的。特别是,被申请人的收费随意性之大,在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中,收取“遗撒滴漏污染路面”,在收费面积和收费依据上随心所欲。申请人当初就提出,车辆只遗撒少量碎煤,自行一个小时即可清理。但是,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清除遗撒物品没有安全标志为由,予以拒绝。在收费时竟收取100平方米及每平方米60元的收费价格,那么,在清除路面遗撒物品,并不是多么高科技之技术,一个老百姓一个小时就能完成,被申请人竟收费6000元,依据何在?  
三、收费无具体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中,收取“遗撒滴漏污染路面”没有具体的事实依据,该项目应分三种具体行为,申请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油箱、水箱完好无损,没有漏水漏油现象,仅凭车辆发生震动后公路遗撒少量碎煤灰,就作出与其无关系的收取滴漏、污染路面,既无事实行为,也无事实现象。请问,被申请人收取的滴漏、污染路面的依据何在?  
被申请人离谱的收费让申请人难易接受,仅凭遗撒公路上少量煤灰就收取高额费用。那么,请问,被申请人收取的100平方米费用,折合多少立方米或者多少吨位?即便是整车35吨煤遗撒在公路上该收费多少呢?按照当前陕西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整车货物遗撒公路也应在数百元乃至千元,被申请人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四、收费决定书弄虚作假:  
被申请人已于5月16日已作出了具体的收费清单,而5月19日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执法单位为:“陕西省公路局”。分明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却将早已盖章的上级行政部门公章,送达给申请人。如果,按其告知理解,即公路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其本单位申请复核,有何意义,依据何在?有何监督机制来体现收费的公正、公平原则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利用职权,提高和变相高额收费,在收费中存在收费程序错误,赔偿费与事实不符,收费无具体事实依据,收费决定书弄虚作假。因此,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收费具体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复核要求:  
1、对收费具体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2、退回多收取的费用。  
3、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请将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的收费行为的证据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收到本申请书15日内,邮寄给委托代理人查阅。  
此致    陕西省公路局  
委托代理人:  
   二OO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   1、申请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收费票据。(复印件)   3、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陕西省交通厅公路局作出的事故复核照片              
  蓝田收费赔偿后的实况
  看看能回不
  上次看到一个揭露西安旅游陷阱的,现在又来个陕西高速路政,怕怕怕~
  关注 @cdp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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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财有道~
  /show/pNRZH0DUtdzkc_js.html  
  彻查追责,肯定有利益挂钩,没有上级的的安排路政没有那么大胆。
  不是在收费,在抢劫啊,司机的悲哀。
  日在榆林境内高速 公路一起简单的碰撞事故,造成车辆玻璃破碎,路政人员弄虚作假,收取2400元污染费的录像截图
  路政部门已填写好的空白现场勘验笔录和空白送达回执让司机签名,否则不放行车辆。
  一块挡风玻璃收取2400元路面污染费票据
  12月18日凌晨在蓝天车辆故障的路面照片
  生财有道,很给力!
  何时取消路政,司机朋友们翘首以盼
  12月18日,蓝田路政让司机在空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赔偿收费通知书》和《赔偿收费决定书》签名,将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扣留,没有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收取15600元污染路面费用的票据。
  我们的社会现实的一个缩影
  向陕西省公路局提出的收费复核申请书原文   收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男 19**年 2月16日出生,住**********号。系*********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驾驶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男 生于19**年2月**日。住河*****************号。(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邮编:47***  联系方式:电话:138********5。传真:0377-6********。  电子信箱:   交通维权网:   被申请人:陕西省公路局。  
事实经过:  
日6时许,申请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途经靖王高速境内公路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因发生事故等候的车辆发生刮擦,本人驾驶的车辆玻璃破碎,洒落路面。  
日,被申请人收费2400元后,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费行为和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不服,特委托代理人,由其全权负责相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现正式提出复核申请,理由如下:     
一、收费行为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的收费行为,不符合事实,作出的40平方米“污染路面”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的车辆只有玻璃破碎,不能造成40平方米的面积。被申请人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为“公路路面造成污染”行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认定的事实,损坏项目“沥青混凝土路面”损坏情况为“抛洒污染”,两者相互之间相互矛盾。申请人的车辆油箱、水箱没有滴漏的现象,单一的玻璃破碎,只造成抛洒路面,既没有损坏“沥青混凝土路面”的事实,也没有污染路面的事实。被申请人收费行为,不符合事实情况,没有事实依据。  
二、收费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申请人主观臆断,凭借职权,先收费,后作出的法律文书,不缴纳赔偿费用不归还车辆手续。   三、收费行为弄虚作假 态度蛮横:  
被申请人先收费后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现场勘验和讯问笔录均在作出收费行为之后,声称为了程序,让申请人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出具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也是格式化,是被申请人的具体乱收费行为,利用已经盖陕西省公路局章的格式《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掩盖了乱收费行为。既然是陕西省公路局作出的收费行为,告知向其本单位申请复核,有何意义,依据何在?有何监督机制来体现收费的公正、公平原则呢?  
被申请人的乱收费行为,申请人质问收费依据时,态度蛮横,让申请人“想到那里告,去那里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收费行为提出收费过高,单一的玻璃破碎,一个人几分钟就可以清扫完毕,只是事故发生后,急于处理事故现场和抢救受伤人员,没来得及清扫,对于收费没有那么多面积时,被申请人竟说,就是一秒钟清扫完,就是一纸团也照样收那么多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利用职权,提高和变相高额收费,在收费中存在收费行为与事实不符,收费程序错误,收费行为虚作假 态度蛮横。因此,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收费具体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复核要求:  
1、对收费具体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2、退回多收取的费用。  
3、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请将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的收费行为的证据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收到本申请书15日内,邮寄给委托代理人查阅。  
此致    陕西省公路局  
委托代理人: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1、申请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收费票据。(复印件)   3、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媒体的批评报道  网址:/article/4071330.html  榆林“路损赔偿”猫腻在哪?  陕西公路局受理复核,只依价格,不问事实。  岱岩  去年5月,在陕西蓝田曾发生路政夸大事实情节套取“路损”高额赔偿之事。媒体刊发了《在“模糊”项上要高价》的报道。事主要求复核,陕西公路局只依价格,不查事实,维持了蓝田路政的处理决定。事过3个月后,“路损赔偿”猫腻又在陕西榆林上演。事主与上一案的事主还是同乡。告状的结果如出一辄。    日凌晨,榆林境内的靖王高速路(图1)上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未及时处理;也没有警示措施,致使三小时后发生与事故车追尾的“二次事故”。后车前挡风玻璃破碎洒落路面。被靖王高速路政人员扣了车。  第二天,车主从河南赶到,目睹并摄录了路政收费过程。  空白笔录先签字  在办公地点,路政人员告知,因损坏路面,要“罚款”2400元,交了钱才能放车。直到这时,车主和司机都没见到处理决定书。但被扣的车如果不经过路政处理这一关,交警对事故就不作下一步处理。  司机到另外一处去交钱的同时,这边路政人员拿出尚未填写内容的《现场勘验笔录》让车主在下边写“情况属实”4字,并要车主把名字签上。车主斗胆提出质问:“这不是做假吗?”,路政人员说;“这是为了‘程序’。”(图2)。  碎撒面积随意定  之后,车主和司机才拿到《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上写:“车碎片、玻璃抛洒污染路面长8米宽5米,共计40平方米。”按每平米60元赔偿2400元。  据司机讲,当时碰撞没有位移,两车都在原地,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有40平方米的散落。司机指出;“掉落的那点玻璃,一个人几分钟就可以扫干净。只是当时急于抢救伤员,没来得及清扫。你们这不是‘乘人之危’吗?”  路政人员“就是一团纸、一秒钟扫完也得赔么多。你想到哪告,就去哪告!”  复核只依价格,不问事实  路政人员说的果然应验。  当事人不服路政的高额收费,提出了复核请求。日,陕西省公路局给当事人回了复核意见的函。函称:根据《陕西省高速公路损坏赔偿、占用补偿收费标准》损坏项目二2所列内容,在高速公路上抛洒玻璃等物,属于路面抛洒污染,所以污染路面的定性并无不当。复函还称,赔偿数额,是依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厅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的。  关于实际情节,复函称:所确认的路面污染面积,是经过执法单位现场测量和调查取证后确定的,有事实依据。复函结论是: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程序合法。  当事人对路政人员扩大事实情节、弄虚作假、违反程序的举报和全程录音录像,全然未起作用。  ■记者点评  路政人员行为谁来监督?  在陕西省《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规定:  “公路损坏赔偿应按照先修复后赔偿的原则进行。即对损坏行为人有条件修复或更换的,应先由损坏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不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再进行赔偿处理。”  对上面这个规定,谁来监督?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陕西省公路局自己作出的赔偿收费决定,又告知向自己提出复核,自己又维持了收费行为的复核函
  媒体批评报道  网址:/papers/xdsjb/.shtml    掉落碎煤,要赔“路损”6000元——看蓝田路政是如何计算的  司驾热线:010- 主持人:岱岩 E-mail:.cn ■ 岱岩   5月16日,河南半挂车在陕西蓝田发生单方事故,陕西高速路政蓝田中队强制扣车索赔“路损”,向事故车收取了14760元。车主和司机认为,路方人员对“路损”的情节肆意夸大,勒索事故车主和司机。    事故现场路面的情形如图1,路方人员开出的赔偿费如图2。      赔偿清单中序号1填写的是“遗撒滴漏污染路面”100平方米,每平方米60元,赔偿金额6000元。该清单下方非填写的备注上印有“1-2项是依据工程造价做出……”的文字。      据司机说,当时在现场,路方人员要的不是这个价,而是每平方米300元,仅这一项就要上万元。司机与“路勘”人员争执,“路勘”人员说有燃油遗撒。司机说,车子油箱水箱都完好,让他们睁大眼睛看看,路面哪有一滴燃油?“路勘”人员这才把每平方米降为60元。      司机认为,这是被严重夸大的情节。事实上,颠落在路面上的只有零星煤块(如图1),很容易清扫,且清扫后不会留有任何硬伤,也不会对路面造成任何潜在损伤。至于其他可见损伤,都列在了清单中,另有赔偿价格。但路方人员列出的赔偿项目中,“遗撒滴漏污染”这项是赔付数额最高的。      事故车当事人查阅了陕西省《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现了问题。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定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工作,其出具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赔偿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的依据。”而蓝田路政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而是凭借职权,不赔偿就不还车。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公路损坏赔偿应按照先修复后赔偿的原则进行。即对损坏行为人有条件修复或更换的,应先由损坏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不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再进行赔偿处理。”而蓝田路政即使是全部按照实物更新,也没有扣除可复用零件的残值价格。 图片说明:      事故现场路面掉落碎煤的情形  路方人员开出的赔偿费两个清单(上一个清单中的合计金额是6260元)  网址:/article/3051219.html  掉落碎煤赔付“路损”6000元  陕西公路局是怎样回复的     《掉落碎煤赔“路损”6000元》报道发出之后,当事河南司机吴韶恒为夸大的“路损”支了付赔偿,日,他向陕西公路局提交了复核申请。7月13日,陕西公路局给吴先生复函,支持蓝田路政的处理决定。  吴先生在复核申请中提出:蓝田路政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观臆断,强行扣车索赔,属程序错误。  公路局对此答复是:“我省目前公路赔(补)偿费用价格认证依照《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进行。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本案中,涉案财物套用依据明确,不存在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不需要鉴定。”  吴先生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当事车辆发生事故后,没有漏水漏油,仅仅撒落少量碎煤就收取滴漏、污染赔偿金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在收费面积和收费依据上随心所欲地计算面积。  公路局对此没有再次进行现场勘察和重新认定,而是说:“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附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佐证。”  吴先生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司机当时提出,自行一个小时即可清理碎煤。但被路政人员以没有安全标志为由拒绝司机自行清理。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损坏的公路设施应先修复后赔偿,对修复不了的进行更换”的规定  公路局对此答复是:“本案处理过程中,路政管理部门已向你告知了享有自行修复的权利,但你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愿意照价赔偿,不存在处理程序有误。”对吴先生提出事实没有认可。  吴先生在复核申请中提出:他拿到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上,盖的执法单位章是“陕西省公路局”,且《决定书》中载明“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陕西省公路局申请复核。这岂不是由谁作出的决定,还向谁申请复核,有何意义,如何监督呢?  公路局对此答复是:“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为省公路局派驻机构,以陕西省公路局名义执法,不存在执法文书弄虚作假。”  在“模糊”项目上要高价  河南司机吴韶恒的车在陕西蓝田发生单方事故后,被陕西蓝田高速路政索要“路损”赔偿14760元。赔偿清单中最高的一笔6000元是“遗撒滴漏污染路面”,所指的是车辆颠簸掉落的煤块儿。  司机认为,路方对此情节肆意夸大,要求复核。陕西公路局却列举《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并以此认为:本案财物套用依据明确,不存在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不需要鉴定。  在他们看来,“套用依据明确”就可以不再对现场的路面再进行鉴定了,“不存在价格不明”就可以不再考证事实了。  如果,赔偿单中列出的那100平方米路面并未进行修补,且仍然完好,那么,6000元的赔偿公平吗?  赔偿要体现公平,公平就要实事求是,即使是行政主体也应如此。不应该在“模糊”项目上要高价。
(岱岩)  
  媒体批评报道  网址:/article/3149756.html  蓝田路政太贪婪  司机赔了一万四,修复实用多少钱?——蓝田“路损”追踪报道     日,河南半挂车在陕西蓝田呼沱隧道口发生单方事故后,陕西高速路政蓝田中队强制扣车索赔“路损”,收取了14760元。其中掉落碎煤被他们按“遗撒滴漏污染路面”100平方米,强收6000元。车主和司机认为,路方对“路损”的情节肆意夸大进行勒索。司机投诉后,陕公路局复核认为“涉案财物套用依据明确,不需要鉴定”,因而支持蓝田路政的“定损”金额。那么,事情过去了四个多月了,事故受损的路面到底做了哪些修复,实际花了多少钱?  车主和当事司机想看看他们被索要的14760元钱到底是怎么用的,日,他们专程来到曾出事故的地点(图1)实地观察发现,被定损的物件,仅有少许修复。  当时被压掉棱角的水泥路肩重新抹了水泥、刷了黄漆(图5)。而这项损坏当时是按3个项目定“损”的。其中路肩按4平方米计算,收了400元,实际新抹了水泥路肩不到10米;其中盖板按2块计算,收了400元,实际只有残痕,未见更换;其中人行道按23平方米计算,收了2300元,现在未见变化。对这3个项目项目的实际修复只是新抹了薄薄的一窄条水泥、重新刷黄漆,长度不到10米。  当时被刮变形的护栏也是按3个项目定“损”的。其中波形护栏1节1400元,而现在的波形护栏(如图1、2)并非新件;护栏钢柱2根1200元,当时是一根变形(如图3)另一根侧倾无变形。现在现场的钢柱一根新旧难辩,另一根只是扶正而已。当时还收了2个立柱连接件120元,不知指的是什么。  车主和司机还发现,当时索赔额最高的项目是“遗撒滴漏污染路面100平方米”6000元,当时只是掉落在路面一些煤块(如图4),而现在还是原来的路面,并未修补,也看不到任何污染痕迹。  按陕西省《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路损坏赔偿应按照先修复后赔偿的原则进行。即对损坏行为人有条件修复或更换的,应先由损坏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不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再进行赔偿处理。”  而四个多月后,事主回现场看到的“修复”或“更换”情节,很难与他们赔付的金额划等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路损赔偿不是行政罚款,因而并不纳入政府财政收入,而是属于路政部门自收自用的钱。不知蓝田路政拿这14760元钱干什么了?  
  你有车说明你已经很有尊严的活着了
  司机联名向国务院纠风办投诉信件  情况反映书      反映人:***
男 19**年 4月出生,住********************村,系*********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反映人)   反映人:***
男 19**年 2月16日出生,住*******************号。系*********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反映人)   委托代理人:*** 男 生于19**年2月**日。住*******************号。(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邮编:474500  联系方式:电话:138389****5。传真:*****9。  电子信箱:   交通维权网:/  被反映人:陕西省公路局。  反映主要事由:  
高速路政弄虚作假
公路局袒护滥收费  反映事实经过与理由:  
日23时许,反映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途经沪陕高速蓝田境内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护栏损坏。  
日,高速路政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要求反映人赔偿“损坏路产”费用14760元,费用缴纳后归还车辆证件。  
日6时许,反映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途经靖王高速境内公路时,与前方因发生事故等候的车辆发生刮擦,反映人驾驶的车辆玻璃破碎,洒落路面。  
日,高速路政收费2400元后,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   上述反映人共同对高速路政支队对收费存在事实不清,扩大收费范围,程序错误和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核定等行为不服,先后向被反映人提出书面反映,并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提供当初收费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被反映人至作出答复书时,既没有向反映人调查核实,也没有提供当初作出收费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反映人对高速路政收费和公路局袒护行为强烈不满,特向贵机关反映,理由如下:   一、收费无具体事实依据:  
高速路政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中,收取“遗撒滴漏污染路面”没有具体的事实依据,该项目应分三种具体行为,反映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油箱、水箱完好无损,没有漏水漏油现象,仅凭车辆发生震动后公路遗撒少量碎煤灰和玻璃碎片,就作出与其无关系的收取滴漏、污染路面,既无事实行为,也无事实现象,被反映人收取的滴漏、污染路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事实情况。  
高速路政离谱的收费让反映人难易接受,仅凭遗撒公路上少量煤灰就收取6000元,烂块玻璃收取2400元的高额费用。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为“公路路面造成污染”行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认定的事实,损坏项目“沥青混凝土路面”损坏情况为“抛洒污染”,两者相互之间相互矛盾反映人的车辆油箱、水箱没有滴漏的现象,单一的遗撒公路上少量煤灰和玻璃破碎,只造成抛洒路面,既没有损坏“沥青混凝土路面”的事实,也没有污染路面的事实。  
二、收费程序错误:   高速路政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观臆断,凭借职权,先收费,后作出的法律文书,不缴纳赔偿费用不归还车辆手续。上述收费行为根本没有通过物价部门鉴定,全靠自己的照片,就收取巨额费用。   三、收费行为弄虚作假 态度蛮横:   日,委托代理人亲自到事故现场查看并拍照了当时赔偿设施修复情况,高速路政只对公路路肩进行水泥修复和防护栏矫正,花费数百元乃至千元即可。   日,委托代理人目睹并暗中录像高速路政先收费后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现场勘验和讯问笔录均在作出收费行为之后,声称为了程序,让反映人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出具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也是格式化,是高速路政的具体乱收费行为,利用已经盖陕西省公路局章的格式《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掩盖了乱收费行为。既然是陕西省公路局作出的收费行为,告知向其本单位申请复核,有何意义,依据何在?有何监督机制来体现收费的公正、公平原则呢?  
高速路政的乱收费行为,反映人质问收费依据时,态度蛮横,让反映人“想到那里告,去那里告”;反映人对高速路政的收费行为提出收费过高,单一的玻璃破碎,一个人几分钟就可以清扫完毕,只是事故发生后,急于处理事故现场和抢救受伤人员,没来得及清扫,对于收费没有那么多面积时,高速路政竟说,就是一秒钟清扫完,就是一纸团也照样收那么多费。   四、公路局违法行政
袒护滥收费行为继续发生  
上述反映人对高速路政收取费用不服,向被反映人提出书面材料反映,并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高速路政当初作出收费依据和证据材料。然而,被反映人直至作出答复至今,既没有向反映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复核,也没有提供只字片语地当初作出收费地证据材料。而作出的答复函中,竟称告知了反映人作出收费的依据。那么,既然有此证据为何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道理何在?公平何在?  
被反映人作出的答复函中,竟称:“套用依据明确”就可以不再对现场的路面再进行鉴定了,“不存在价格不明”就可以不再考证事实了。”   被反映人作出的陕公路函【号答复函中称:“其赔偿标准经过了物价部门鉴定,不存在违反《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和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程序合法”。真无法理解,高速路政利用职权,扩大收费事实,弄虚作假,违反程序的事实,有全程录音录像,被反映人不调查核实,凭空捏造事实,百般袒护高速路政乱收费。   特别是,高速路政乱收费和公路局违法行政的事情,被《现代司机报》先后以《掉落碎煤,要赔“路损”6000元》和蓝田“路损”追踪报道《司机赔偿1.4万元,修复实用多少钱?》和维权网给予报道。被反映人并没有接受媒体的批评监督,依法行政,监督高速路政合理合法收费。事隔数月,高速路政弄虚作假乱收费的行为仍然存在。正因为被反映人的袒护,才助长了高速路政乱收费行为继续发生。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依法行政;高速路政依法行使职权,合理收费。可是,被反映人致高速路政乱收费的事实不顾,袒护助长了高速路政乱收费。   高速路政利用职权,提高和变相高额收费,在收费中存在收费行为与事实不符,收费程序错误,收费行为弄虚作假,态度蛮横。   反映要求:   1、确认被反映人违法行政和高速路政乱收费行为。   2、要求倾听反映人的意见查阅高速路政录音录像。   3、退回多收取不符合事实多费用。   4、追究相关人员多违法违纪责任。   为了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向贵机关反映,请调查核实。   此致  
反映人:*** ****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陕西省纠风办对司机向国务院纠风办投诉网上回复信件内容  陕纠办信字[2010]12号  关于举报高速路政弄虚作假  公路局袒护乱收费问题的调查报告    国务院纠风办:  收到贵办发来关于“反映沪陕、靖王高速路政弄虚作假,公路局袒护乱收费问题(信件编号号)”的来信后。我们对投诉的问题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纠风办调查核实,省交通运输厅及时安排机关人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事由:  高速路政弄虚作假,公路局袒护滥收费。  二、核查的事实情况:  (一)吴韶恒反映的问题: 日吴韶恒驾驶豫R45856的重型半挂车途经沪陕高速蓝田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路面污染。日,西商路政大队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路产损失赔偿费为14760元。  经调查:日23:30分,巡查员彭柯维、王磊、张科三人巡查至沪陕高速夏家村隧道处,发现豫R45856号红色半挂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立即与高速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并保护现场。在确认无人员伤亡后,彭柯维、王磊、张科根据《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草图》、《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和拍摄现场照片,按照《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算豫R45856半挂车共造成路产损失14760元,吴韶恒现场进行了签字确认且没有提出异议。随后向吴韶恒下发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告知单》。  陕西省公路局于日收到吴韶恒关于该案件的《收费复核申请书》。省公路局对此案进行反复调查核实,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佐证清晰,且有吴韶恒亲笔签名并认可,省公路局并将复核意见及时送达了投诉人吴韶恒,所以不存在路政人员弄虚作假,公路局袒护滥收费问题。  (二)袁新建反映的问题:袁新建日6时许驾驶豫R48559的重型半挂车,途经青银高速靖王段时,与前方因发生事故等候的车辆宁C91080发生刮擦,袁新建驾驶的车辆玻璃破碎,洒落路面。日,高速路政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收取赔偿“损坏路产”费用2400元。  经调查:日6:30分左右,靖边路政中队巡查员郭程、李苗2人在处理完一起特大交通肇事案件后和高速交警共同疏导滞留车辆。在通行过程中,豫R48559号红色半挂车与宁C91080因抢道在靖王高速公路发生双方交通事故,高速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勘察中无人员伤亡,事故车辆碎片和玻璃碎片抛洒污染公路。经靖边路政中队路政员郭程、李苗共同对公路污染进行勘验,污染路面(长8米×宽5米)共计40平方米。依据《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9〕30号)附表所列内容:玻璃、铁屑、煤、石灰、渣土、污泥、砂石、垃圾、柴草等污染水泥、沥青路面属于污染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由此计算路产赔偿费2400元。经路政员完善“路政现场勘验草图”、“路政管理询问笔录”后,袁新建在路政管理勘验笔录上予以签字确认。  陕西省公路局于日收到反映人袁新建关于该案件的《收费复核申请书》,对此案调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附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佐证,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并向袁新建作出《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袁新建污染路面复核意见的函》。  三、核查结论:  路政部门在处理吴韶恒、袁新建的两期路政案件时,严格按照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和执行《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并建立了完整的公路路政执法案卷。高速路政管理部门对吴韶恒、袁新建因车辆交通事故造成损坏高速公路路产行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高速路政弄虚作假,公路局袒护滥收费等问题,举报人王金伍代理吴韶恒、袁新建反映的问题失实。  陕西省政府纠风办经研究,建议结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全国一盘棋,都差不多,没有哪个省能好到哪儿去。
  真正的车匪路霸
  生财有道,很给力!很黑,黑强大
  中国的社会就这样 中国建设这个那个的
有谁关心过货车司机的苦
有谁问过火车司机的收入
我们要联合起来 团结起来
不要在被这些疯狗欺负
  面对这些乱罚款的部门,上级袒护,我们真的很无奈啊!!!难道非要到国务院才有人管吗?
  陕西省的公路局可以更名为土匪局,路政可以更名为抢劫队。
  不顶不是司机
  陕西路政的眼是出气的吗?我们还有人权吗?
  陕西的交通厅领导看看你下属的德性,你自个去自杀了
  路政是借机敲诈有证的土匪,社会的祸根。
  路政在哪里都是与匪无异,是时候撤销路政了,理由有:1.没有给国家给社会创造财富。2.纯粹的养闲人。一帮土狗3.增加民愤、民怨,有碍社会和谐,社会稳定。
  全国各地的高速也差不多,只量有的太狠,有的没那么狠。还有拖车吊车,也好离谱。
  中国一个从里到外都有一股腐臭味  关注此事
  老王,已转发微博。
  没事就要去找事,你们的视频就没看见那个女工作人员漫不经心的样子,上班还是上网聊天呢?什么单位就那样的素质吗?现在的公务员真是闲的蛋疼。没事就当单位是个散心赚钱的地方。有事就去坑害老百姓。赶快让他家人经营车子,感受一下是什么滋味。  老王:你就不观察他们其他的不规范之处吗?一起检举揭发。  
  强烈建议投诉国务院纠风办
  陕西省交通厅的领导你真的不知道还是装聋作哑?  
  好心我培养你给支持一下,这是代表我们众多司机的心声,这年头有几个人在为司机说话呢?
  现代版的山大王,可恶又可恨!顶顶顶!
  楼主只讲了现象未讲本质,呵呵。本质未改,现象不可能消失
  12月18日,车辆出现故障后蓝田,路政立即打电话让施救车吧车辆拖到收费站院内,收取1600元费用的票据(白条)。
  把车拖到蓝田收费站院内,不掏钱不放车
  蓝田收费站也叫葛牌收费站
  榆林高速路政
  发改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三、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并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四、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并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  五、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全面清理规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新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办法,并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收费透明”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各地高速公路及其他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 通 运 输 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深受其害,西安是全国的交通枢纽,每天经过的车辆不计其数,出事故的也是数只有数,可以说在这些出事的车辆中,做一个调差,哪个不是怨声载道呢,本来出事了,都已经是负担累累,再加上这些乱收乱罚,更是雪上加霜,恳请有关领导出来治理一下这种现象,减少车主们的疾苦,人民群众都将感激不尽。。。
  一群混蛋
  删帖前 先留个名
  太给力了
  陕西交通的领导,难道你们的眼睛是用来出气的,看看你们的下级,这样残害老百姓,你们不会有好下场的
  日,陕西路政部门收取公路污染路面费用票据
  不服收费行为,像国务院纠风办投诉信件  情况反映书     反映人:***
男 19**年 4月出生,住*************,系*****重型
半挂牵引车、****挂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反映人)  委托代理人:*** 男 生于19**年2月**日。住****************号。(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邮编:474500  联系方式:电话:13838*****5。传真:**9。  电子信箱:   交通维权网:http:///   被反映人:陕西省公路路政总队高速路政二支队商漫大队。(以下简称:被反映人)  
反映主要事由:  
滥用职权 乱收费
  反映事实经过与理由:  
日23时许,反映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途经商漫高速下行K1549闫村境内公路时,因汽车油路故障,停靠在收费站匝道内排除,被反映人以“污染路面”为由,将车辆扣留指定的停车场内。  
1月18日,反映人被迫缴纳10200元后,被反映人放行车辆。   反映人对被反映人的收费行为不服,特向贵机关反映,理由如下:  
一、收费无具体事实依据:  
被反映人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中,损坏项目栏收取“污染路面”34平方米没有事实依据,反映人的车辆油路故障漏油,是在行使过程中油路出现漏油后,即到匝道内排除故障,所漏油只是线状,根本不能形成34平方米的面积,收取的费用脱离了实际,违背了事实。   滥用职权: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公路损坏赔偿实行价格鉴定制度。依据《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定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工作,其出具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赔偿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的依据。  
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由省价格认证中心或其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认定;一级及以下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按公路隶属关系由市、县价格认证中心或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认可。   依据该规定,被反映人不属于“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定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机构,”认定的“污染路面”没有法定依据,收取的费用也没有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收取的费用即没有依据。   同时,被反映人以“污染路面”为由扣留车辆,没有法定执法依据。  
三、收费程序错误:   被反映人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观臆断;扣留车辆没有开具任何法律文书,直至收费后也没出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严重的侵犯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依法行使职权。然而,被反映人利用职权,越权作出的收取的费用错误。   反映要求:   1、确认被反映人违法行政收取的费用错误。   2、退回多收取不符合事实多费用。   3、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为了维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向贵机关反映,请调查核实。   此致  国务院纠风办    
反映人:***
委托代理人:***   二O一O九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纠风办像国务院纠风办的答复  陕纠办信字[2010]17号  关于陕西高速路政二支队商漫大队  滥用职权乱收费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国务院纠风办:  收到贵办发来关于“反映陕西高速路政二支队商漫大队滥用职权乱收费等问题(信件编号号)”的来信后。我们督促商洛市纠风办对投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商洛市纠风办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实经过  
日23时35分,***驾驶豫R****蓝色东风牌货车(挂车牌号为:豫R8593挂),由西安向武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商漫高速下行K1549闫村收费站匝道处时,由于汽车油路故障致柴油泄漏造成部分路面污染。当商漫路政大队山阳中队接到他人举报赶至事故现场时,事故车辆已驶出闫村收费站并停放在收费站站前广场,当时车辆漏油仍没有停止。经商漫路政大队山阳中队负责人梁磊(现已调离)、巡查员史建、郭振兴询问,驾驶员王俊伟承认污染路面是他的车辆造成的。随后经商漫路政大队山阳中队路政人员梁磊、史建与车辆驾驶员王俊伟对事故污染现场丈量勘验,并经王俊伟签字确认,漏油污染道路面积为34平方米。  二、反映问题调查情况  (一)关于收费无具体事实依据的问题  反映人称,车辆漏油,是在行驶中油路出现漏油问题后,即到匝道内排除故障,所漏油只是线状,根本不能形成34平方米的面积,收取的费用脱离了实际,违背了事实。  经查,当晚由王俊伟所驾驶的****蓝色东风牌货车共造成100多米长、平均宽度0.34米的路面漏油污染(有事故现场照片为证),经路政工作人员梁磊、史建与王俊伟共同勘验丈量和协商,最终以最小面积确定为34平方米。王俊伟本人并未就核定面积提出任何异议,而且分别在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草图和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随即山阳路政中队就向当事人王俊伟发出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明确指出王俊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4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由当事人王俊伟在48小时内按照技术标准修复、恢复原状;或由当事人赔偿路面损失费壹万零贰佰元(¥10200.00)的处理决定。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王俊伟:1、可在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陈述申辩;2、个人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提出听证要求;3、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将依法做出处理的内容,但王俊伟在日由山阳路政中队所下发的告知单上明确选择了照价赔偿的意见。因此,在面积认定和费用收取上,商漫路政大队山阳中队面积核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适当。  (二)关于滥用职权的问题  反映人称,依据《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定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机构,其出具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赔偿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的依据。被反映人不属于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指定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机构;认定的“污染路面”没有法定依据,收取的费用也没有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收取的费用即没有依据。  经查,在本起公路路行政管理违法行为处理中,商漫路政大队山阳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9]30号)规定,汽、柴、机油或其他油类、工业废水、酸、碱等化学物质污染水泥、沥青路面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赔偿之规定执行的。做为当事人王俊伟在接到《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后,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也没有做出申请复核的申请,而是采取了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义务和照价赔偿的态度,同时商漫大队山阳中队在执法中坚持原则,做到了程序规范,执法严格,引用法律、法规得当,并无滥用职权行为发生。  (三)关于被反映人以“污染路面”为由扣留车辆,没有法定执法依据,直至收费后也没有出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严重地侵犯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经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王俊伟自己将车辆停放在闫村收费站站前广场排除车辆故障,当山阳路政中队路政人员赶到并确认了事故主体责任之后,双方就积极协商事故处理情况,山阳路政中队并无扣压和强制滞留事故车辆的行为发生,而是由当时山阳路政中队负责人梁磊口头告知驾驶员王俊伟,在路面损失没有协商赔偿到位前,当事车辆不能离开事故现场,王俊伟表示同意此意见,所以并不存在山阳路政中队扣留事故车辆行为,而是体现了双方积极协商处理事故的一种自觉态度。同时,在日,山阳路政中队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王俊伟出具了《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而并非反映人所说的直至收费后也没有出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的事实,而是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充分尊重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结论  经过对反映人王俊伟反映问题的认真调查核实,认为举报人王金吾代理当事人王俊伟在反映问题中部分内容上失实,与当时事故处理情况,陕西省公路路政总队高速路政二支队《公路路政执法案卷》留存历史档案有出入,故反映要求难以支持。而陕西高速路政二支队山阳中队在事故执法中,执法严格、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适当,认定事实依据充分,并无滥用职权、乱收费、违法扣留车辆行为发生。  陕西省政府纠风办经研究,同意商洛市纠风办的调查处理意见,建议结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陕西交通的领导 我不知道你们说的什么玻璃能有40平方?陕西省公路局跟路政同流和污
  趁火打劫
  顶你楼主     声援楼主
  只有拿起枪来!!!
  生财有道,专业可靠!
  拉出去枪毙了
  陕西路政天价赔偿收费、收费站的天价过路费,交警和路政联手天价施救,把陕西省的形象丢尽了
  强烈要求追究混蛋公路局领导责任。
  西安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拥有一级的告诉公路,更是中国的交通枢纽,在中国公路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关领导怎么会放任这种事情发生????
  陕西铜川一起事故中,路政安排施救十方3000元,收取赔偿费17200元,其中污染路面收费6000元,仅凭此照片收费
  陕西路政漫天要价,勒索天价的路损赔偿费的行径让许多司机领教过。事故司机遇到这样的敲诈却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
  真是穷疯了!地球人都知道:陕西的路是金子铺的。某位仁兄拉了一车货从福建到新疆,一路罚款7000多元,其中陕西境内5600元。
  楼上说的对
那里太乱了
就是没人管
不知道领导吃什么的
  现在的车像唐僧肉,上路的部门谁都想吃一口,手中有权就想欺负老百姓,害民扰民是她们的本领。
  路是国民的钱修的。。出门上路就收费。。路上出了事没说积极救援帮着路上遇到困难的司机解决燃眉之急反倒掏出罚单落井下石!这世道不是人吃人豺狼当道是什么??
  强烈要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理,给予公开事实,纳税人的钱不能养一群混蛋。
我顶的帖子被和谐了吗?
  告诉你们一个特大的好消息,太格尔-雅格电子老板赔了4千元,息平吕金生只上一天班的诉状。         要用4万亿,干什么?删除一切网络负面新闻,帖子,言论,信息。         然后用4千万亿,干吗?凭雄厚实力招聘全球顶尖科学家研制自动消除人脑全部有关雅格负面记忆的产品。         最后再用4万万亿美金,干啥?绝对永久性废除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
  蓝田路政太贪婪  说的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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