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工程建设中国务院研究决定移民建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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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日 国调委发[200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后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方案一旦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通告,严格控制在工程征地范围内迁入人口、新增建设项目、新建住房、新栽树木等。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影响和各种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项目法人还应商有关部门对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和文物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应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余土地不能保证该组织恢复原有生产水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规划,就近调剂土地或开垦新的耕地;如就近难以调剂土地或者开垦新的耕地,应规划移民外迁安置。
第八条 受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规划,并对新址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文物调查评估和保护。
第九条 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文物,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保护方案,并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 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根据安置责任书和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八条 实施阶段的农村移民安置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迁建、库区防护工程的设计,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文物保护方案的设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单位。上述设计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和移民任务,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法人编制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建的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按照下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和军队所属工业企业和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宅基地布置,应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村组织实施。农村移民住房可根据规划由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要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将被占地农户和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落实到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迁建和库区防护工程的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并根据计划安排及相应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城(集)镇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省级或省级以下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库区防护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协议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方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计划并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定期报送给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资料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县级主管部门按照一户一卡建立移民户卡档案。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应将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设计、实施、验收等报告及时提交给与其签订迁建协议的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存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建立考古发掘和文物迁建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农村移民按照规划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低于搬迁前水平的,应通过后期扶持,使其达到搬迁前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察。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情况实施监理、监测。
第三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总体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汉江中下游有关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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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外迁移民安置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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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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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工作,如期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总体目标任务,确保我市移民安置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颁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移民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农村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认真总结试点移民新村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工作。  移民新村建设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点新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移民房屋等。  第三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作实行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人民政府配合、移民迁安委员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在征得移民同意后,接受移民迁安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移民新村建设。  移民户应与移民迁安委员会签订《委托建房协议》。移民迁安委员会应与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委托建房协议》。  第四条 移民新村建设坚持“六统一”和“三结合”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移民新村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相结合。整合新农村建设和支农惠农资金,全力提高建设水平,把移民新村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品工程。  第二章  规划与户型确定  第五条 移民新村规划设计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审查全市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工作;县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移民新村规划及移民房屋施工详图设计工作。  第六条 移民新村规划要布局合理、简洁明快、美观统一(包括房屋、主支街道、给排水、供电、路灯、绿化、中心学校、幼儿园、村部、卫生室、人口与计生指导室、沼气、养殖小区、文化大院、游园广场等);移民庭院规划要满足现代农村功能需求;移民户型规划要经济实用、功能完善、美观大方。  第七条 移民新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确定,由移民新村迁安委员会在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两个规划方案中选择其中一个,并在选择的规划设计图上签字确认后,作为移民新村实施规划方案。  第八条 移民房屋户型、层数的确定,由移民一次选择确定到位,实施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移民户宅基地位置的确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建房开工前或房屋基础施工完成后确定到户。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迁安委员会参与。  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施工企业,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移办〔2008〕75号文)进行确定。  移民新村建设施工企业的确定工作应在迁入地县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房屋建设招标前应完成房屋户型的确定和房屋施工图的设计等工作。  移民房屋建设招标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建设规模合理划分标段,1000人以下安置点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标段,1000人以上的安置点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标段。原则上应以标段为单元组织招投标,对每个标段施工建设实行中标企业总承包制。  第十二条 移民新村建房施工企业确定前,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由迁入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标书。监理招标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的基本条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参加移民房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每个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则上最多只能承揽2个标段的施工任务,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则上最多只能承揽4个标段的施工任务,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原则上最多只能承揽6个标段的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 标底确定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与移民迁安委员共同商定,施工企业投标价原则上只能在标底0和-3之间浮动。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移民代表。原则上不超过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移民迁安委员会推荐或抽取。  (二)迁入地和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参加一人。  (三)其余人员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各中标企业要认真组织施工和监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四章  建设质量及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移民新村建设单位,对移民新村建设负总责。  第十九条 市移民安置指挥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移民新村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移民新村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一条 移民新村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督查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移民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建设等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移民迁安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由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验收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等主要分部工程。  第二十五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形成书面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使用。未经工程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交付使用。  移民新村房屋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建设等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移民迁安委员会等有关单位逐户对房屋进行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移民户。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和移民个人自筹资金。  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和基础设施规划费等。  第二十八条 移民建房资金应在征得移民同意后,由移民户户主出具委托书,委托村移民迁安委员会负责建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迁入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户型中标的建房造价,结合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计算出每户移民建房自筹资金。  移民建房自筹资金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一次收齐,交迁入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存入移民户建房资金专户。迁入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建房进度,及时将建房资金拨入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商业银行所设的移民建房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  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建房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移民新村建设工作,应接受移民村迁安委员会的监督。移民村迁安委员会应当分阶段及时向移民户出示资金明白卡,公示建房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接受移民户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迁入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建房施工形象进度,由监理单位和移民迁安委员会共同核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分期支付移民建房承包合同价款。具体可按开工兑付工程预付款20%,地基与基础工程完成兑付20%,主体封顶兑付30%,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付20%,搬迁入住后兑付5%执行,预留5%质量保修金。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移民新村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在移民新村建设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移民个人确定户型后,必须及时缴纳建房自筹资金,不得借故拖延缴纳和拒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碍移民新村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七)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八)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移民新村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及时交接给移民村管理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接管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管;逾期仍不接管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设施毁损或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借用资质或挂靠施工企业,参与移民新村建设的施工企业依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新村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或修改移民新村建设规划设计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新村建设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三)挪用移民新村建设资金或造成移民新村建设资金重大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拨付移民新村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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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职能。日,公布数据,2011年三公经费支出379万余元。文&&&&号国办发〔2013〕65号经费支出379万余元(2011)
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挂牌,开始履行其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2]11号),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国办发〔2013〕65号:[1]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成人员如下: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院副总理)
(水利部部长)
(科技部部长)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
(财政部部长)
(国土资源部部长)
(环境保护部部长)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交通运输部部长)
(铁道部部长)
(人民银行行长)
(审计署)
(南水北调办主任)
(国务院副秘书长)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国资委副主任)
(林业局局长)
(法制办主任)
  王禹民
(副主席)
(文物局局长)
(开发银行董事长)
  王安顺
(北京市市长)
(天津市市长)
(河北省省长)
(江苏省省长)
(山东省省长)
(河南省省长)
(湖北省省长)
(陕西省省长)
(一)研究提出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草案;负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措施。
(二)负责监督控制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总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参与、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汇总南水北调工程年度开工项目及并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并指导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建设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并提出项目和中央投资结余使用计划的建议;提出因政策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建议;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
(三)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方案;参与研究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价方案。
(四)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五)参与协调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六)组织制定南水北调工程移民迁建的管理办法;指导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监督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
(七)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枢纽和干线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察工作;具体承办南水北调工程阶段性验收工作。
(八)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宣传、信访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和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内设6个职能机构。组织起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草案和会议文件;组织研究、拟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和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宣传,协调重大宣传活动;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有关方面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引进资金和技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工资和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外事和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监督控制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总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汇总南水北调工程年度开工项目及并提出建议;承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直属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具体工作;协调、平衡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专题研究;审查并提出项目和中央投资结余使用计划的建议;提出因政策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建议;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组织项目建设评价工作,管理基建投资统计工作;参与工程建设期间水量调度方案的编制和水量调度。协调、落实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方案和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审查并提出年度建设,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投资控制风险分析;参与南水北调工程经济运行机制和供水水价方案的研究;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科研工作,拟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殊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承办协调落实“先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的有关措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研究拟订南水北调工程有关移民政策;参与审核南水北调治污工程、移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治污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协调南水北调工程调水区、受水区水资源、生态环境和监测工作;协调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南水北调枢纽和干线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察,提出监督检查报告,督促监督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承办南水北调工程阶段性验收的组织协调及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姓名职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2]根据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京调委[2006]2号),经北京市政府批准,2006年5月,北京市调整了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调增后的名单如下:
主 任: 市长
副主任:张 茅 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赵 义 市民政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安家盛 市国土局局长
陈 刚 市规划委主任
市建委主任
市市政管理委主任
市交通委主任
市农委主任
市审计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水务局局长
市文物局局长
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市信访办主任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
陈 刚 区长
祁 红 房山区区长
林克庆 大兴区区长
徐维浩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总经理日,以津政人[2003]57号文发出通知,成立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崔士光 市农委
任雨来 市规划和
方伯敬 市文物局
邢振纲 市环保局
周树饵 市铁路集团
王树行 市公路局
李森阳 市林业局
市电力公司
王以鸿 人民政府
大港区人民政府
刘树起 人民政府
张桂祥 北辰区人民政府
袁桐利 人民政府
高永志 宝诋区人民政府
刘宝忠 人民政府
边仁权 人民政府
王怀仁 人民政府
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决定我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日批准设立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三定方案规定,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正厅级),为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办事机构,挂靠。
河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落实国家、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措施。
(二)配合国家组织南水北调河北段主体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
(三)负责监督控制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投资总量牞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规划、、以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汇总年度开工项目及并提出建议;组织、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建设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并提出项目和投资结余使用计划的建议;提出因政策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建议;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
(四)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南水北调工程河北省基金方案和实施细则;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河北省配套工程筹资方案;参与研究南水北调工程省用户供水水价方案。
(五)负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参与协调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拟订省南水北调主体和配套工程占地、拆迁、安置移民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
(七)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河北段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工作;负责省配套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工作牷具体承办省配套工程阶段性验收工作。
(八)负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宣传、信访工作;负责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与外省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调工程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内设5个职能机构:综合处、投资计划处、经济与财务处、建设管理处、设计与环境处。
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35名。依照管理,其中主任l名(省水利厅厅长兼)、副主任3名(副厅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14名。组 长:  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组长: 徐  鸣 副省长
朱 民 徐州市代市长   连云港市市长
 淮安市代市长   盐城市市长
 扬州市代市长 
 泰州市市长
 宿迁市市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省监察厅厅长
 省财政厅厅长  夏 鸣 省厅长
 省环保厅厅长  周 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省农委主任
 省水利厅厅长   省文化厅厅长
 省审计厅厅长   省国资委主任
周学东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  夏 冰 省科技厅副厅长
 省局长  单业才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邓东升 江苏水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吕振霖兼任办公室主任。[3]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三公经费”情况。据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南水北调办“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全年支出决算数379.04万元。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191.57万元,占50.54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44.9万元,占38.23%;支出决算42.57万元,占11.23%。
根据通报,南水北调办安排的2012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313.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131.53万元;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31.04元;公务接待费预算50.48万元。2012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1年预算持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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