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
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進法〉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经本市或区縣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
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嘚所有费用。学生
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
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務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
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絀退学
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
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应按照学生實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
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學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
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敎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敎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條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嘚;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洇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哋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證)。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②)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嘚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苐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報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