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测绘公司会测量与机械零件测绘山界林权图

鹤壁市浚县行政区域界测绘工程公司
最近被加入的企业
名片夹还没有企业信息,赶紧查看企业联系方式加入吧!
『郑州航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为,6,联系人:付先生
品牌:Mitutoyo/三丰型号:行政区域界测绘操作方式:其他分辨率:mm测量行程:7mm放大倍率:6测量精度:1加工定制:是外形尺寸:28×18mm重量:12㎏
以上是鹤壁市浚县行政区域界测绘工程公司的详细介绍,包括鹤壁市浚县行政区域界测绘工程公司的价格、型号、图片、厂家等信息!
行政区域界测绘工程公司,鹤壁市浚县行政区域界测绘产品特点:
扰问题,生产、维修效率提高数倍。另外,严密的橡胶圈防水,使得防水等级达到P55级。采用自主研发的WINDOW CE4.2中文操作系统,实现全站的电脑化彩色触摸屏地籍测量,墙角、墙...
商机库包括所有采购、招标信息的汇总
与鹤壁市浚县行政区域界测绘工程公司相关的产品信息
鹤壁市浚县行政区域界测绘工程公司产品相关搜索
最新影像测量仪产品
按排行字母分类:
我需要采购影像测量仪,请供应商联系我....
马可波罗&&全心服务
联系电话:*
允许同品类其他优质供应商联系我材料专题沙龙之一:林权争议中的档案(跟帖汇总稿)
http://www.danganj.net/UCenter/avatar.php?uid=72&size=
材料专题沙龙之一:林权争议中的档案(跟帖汇总稿)
  为便于大家了解这一沙龙争论情况,先将跟帖汇总一下,大约2万字。有兴趣的可以继续发主体跟帖阐发观点。这两天将压缩整理,先推荐《档案工作》电子期刊第8期刊载。
  李兴利: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围绕着3400亩林地的所有权问题,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已经争议了整整40年。情况大致是:1971年,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协议对山林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说明;1974年村民与林场在权属界线上开始有争议;1987年,思英屯村民向融水县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诉书,县政府未经村民认可就把这块有争议的林地办了林权证给林场;2006年10月,思英屯第二代村民代表向县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勘查核实思英屯与思英林场间三千余亩林地接壤分界线并确认争议地内土地林木所有权;2007年12月、2008年5月,县民政府两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争议面积为3470.55亩的林地权属为国家所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属国营思英林场,争议地内的林木权属属国营思英林场所有;2008年8月,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县政府处理决定;2009年2月,县法院驳回村民诉讼请求;6月,市法院驳回上诉;2011年1月,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13年2月,广西高院驳回申诉。与此同时,思英屯第三代维权代表李寿海等人对1991年盖有融水县有关部门公章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进行了司法鉴定,其中,多个现场核定人员签名为“同一人所写”。为此,日,思英屯村民向县政府递交了《听证申请书》;5月9日,听证申请被驳回;5月30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而如今,思英屯村民仍对这片林权存有疑议。另外,争议中县林业局领导表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原因是林业局水位比较低,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有丢失。网络搜索发现,类似林权争议并非个案。
  根据上述材料,从档案和档案管理的角度,谈谈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郭东升:读罢《广西融水3400亩林权存争议 三代村民40年维权无果》一贴,我们可以知道,这个问题的起因发生在1971年。对此类问题,我有以下看法:
  帖子说: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已经争议了整整40年。就是说,这个问题从上世纪70年代初就发生了。帖子说: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屯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在的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协议对山林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既然有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在的国有思英林场)经营,有协议文件,协议又对山林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说明。这林场越界经营的说法便不妥当。既然当时没人向上反映林场越界经营之事,所谓40年维权说法也是不准确的。仔细阅读帖子,我们不难看出,这争议实际是在1987年开始的。
  1987年林场和思英屯在权属界线上发生了争议。思英屯维权提供的是盖有那时永和村公所公章的申诉书和中寨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在些文件都是1987年产生的。从档案角度,要想在争议中取胜,是有困难的。争议1971年的事,一般就要拿出当时形成的档案来,即产生于1971年的相关档案。也就是说,凭1987年的这两份文件材料是很难挡住县政府为林场办理这地的林权证的。2009年后,英思屯找律师,律师说林权证颁发违法。应该说,律师的说法并不一定正确,这里问题的关键还是法院说的:《山界林权证》的颁发、变更和撤销,涉及土地权属的确认。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又回到我们上文提到的那个老话题,即拿出产生于1971年的相关档案来。关于1971年的相关档案,思英屯是立档单位,是应该有所保存的。这方面的档案,融水县档案馆也是应该保管着的。一方面,它应该保存县革委关于这方面的会议记录,这方面的县革委正式文件与附件。县民政局也应相应产生这方面的档案。这个时候也该已经进馆了。不知为何,帖子没有反映一点档案馆在这争议中的动静。
  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的争议,具有普遍性。就拿临清来说,这类事就发生过好几起。1980年代,笔者就见闻过某公社的某生产大队向一块国家已经征用的土地提出争议。当时的公社书记只给他们说了一句话:“档案馆存着这块地的征地档案,你们把你们保存的相关档案拿来,我们对一对。”争议就这样偃旗息鼓了。1997年,驻临清的聊城河务处遭遇了一场与临清一相临县乡村的林地纠纷。开始,某村向其提出其上亿林地资产的权属要求。河务处置之不理,之后,其村乡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联手,要把河务处告上法庭。河务处这才慌了神,急急地向档案求救。处长亲自坐镇档案室来查档。还好,全套档案都查到了,拿给某县看,该县立即将争议叫停。2006年,临清市某村镇向本市年盈利上亿,大发其财的国有林园提出土地所有权。市领导赶快找临清市档案馆,调出1970年代的相关国家征用土地档案。官司立即平息。
我想,对于这类历史问题,是必须由当时的档案来说话解决的。
  严永官:郭老师将主帖中发生的问题从档案的角度进行分析,使得这个讨论与档案产生了紧密的联系。但从以上论述来看,恐怕板子真的要打到档案(挨打者自然是具体的档案工作者)上也是很有难度的。且不要说目前挨打的具体人员难以找到,我们先来看以下三点分析:
  首先来分析“关于1971年的相关档案,思英屯是立档单位,是应该有所保存的”。这从档案学理论上讲确实如此,没有半点差错。但问题是据我所知,村级建档工作抓得还算较早的江、浙地区也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才开始的,武断地估计一下广西的思英屯很难保存有1971年的档案。
  其次来分析“这方面的档案,融水县档案馆也是应该保管着的”。从我国现行的档案工作体制来看,融水县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是该县下辖的各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级立档单位,而并不会直接接收思英屯的档案的。也就是说融水县档案馆要想接收思英屯的档案的话,那就必须是该村先将这份档案移交给其所在的乡(公社、镇),随后才会按照进馆要求被县档案馆接收。然而这样的假设结果又可能会落空,因为这个“说明”是由当时的融水县革委会与原所有者“思英屯”和新拥有者“县办思英采育场”之间作出的,所以有理由分析当时可能会既没有交给县档案馆留存,更不会给一份思英屯所在的乡(公社、镇)保存。于是,问题就又回到了原点:即这一事件与档案的关系到底在哪儿?这个关系到底有多大?我们应当以如何的心态来从档案的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
  再来分析“不知为何,帖子没有反映一点档案馆在这争议中的动静”。其实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从传统的档案提供利用角度来看,档案馆是以等待上门利用为主的,所以思英屯没有前来利用,便就没有了档案馆的动静;二是从目前档案馆创新利用、服务民生的角度来看,也许就像上面分析的一样,馆藏中根本就没有关于这一事件的档案,即档案馆是有做出动静的愿望也没有那个能力。当然关于这一点的分析,真的是很希望融水县档案馆的同仁能够看到这个讨论,将情况作一介绍便完全明了了。
  郭东升:严兄说我举板子打档案人。我倒更希望看到融水县档案馆人对我举板子的回应。我以为,融水县档案馆是应该保存思英屯这宗土地变更档案的。办理这起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除了林场与思英屯协议外,是必须向县有关行政部门申报,最后由县革委审批的。如此,当时的县民政局、财政局应该有其文件材料。县革委的会议记录应该有对其进行研究的会议记录。县革委也应该有这块土地变更作出具体批示的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应该进馆的。我不知道融水县的情况。在临清就是这样。文革时期的此类档案都在临清县革委、县民政局档案里,都在档案馆里存着。如果没有这些档案临清这方面的热闹不知会是什么样子。记得我在职时,有人对本市房管处的房地产提出维权,将房管处告上法庭。房产处老张跑到档案馆查到了应诉的档案。这官司涉及数千万的经济利益。我们非常高兴,要求老张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经济利益用档档案馆按利益的1%收费的标准付费。他就找市长了。市长命令我们,只能象征性的收一点,不能超过一千,否则,财政停发你工资。我们落了个干喜欢。
  讨论这个话题,这里还应该注意两点: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争议并作出决定后,即使申请人不服,也不可再想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最多不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李正平:此纠纷的谁是谁非,如果不结合历史与法律,不兼顾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利益的救济与程序等矛盾是不好解决的。但要联系档案也是有看头的。& &
  第一个问题,“1987年我还没有参加工作,我也不太清楚这个事。”做为一个政府公务员,不能用这个来回答,政府不是个人,你虽没亲自参与这事,但你可查阅档案了解当时政府是如何处理这事的。这正是档案的参考价值。
  第二个问题,“我们林业局这里水位比较低,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说明档案管理存在问题。首先,档案库房不能在底楼与顶楼。就算是不可避免,我们也要想办法把档案保护好。就算是进了水,我们也要采用保护技术把档案凉干。至于档案丢失更不能随便说的。是真的丢失吗?还是当时就没立卷归档?档案丢失了,案卷目录不可能同时也丢失了,应有相应的说法,执法部门可以查查。可能也查不清楚了,原因有很多种。目录不齐全,档案统计工作时断时续,档案人员变化时没办理交接,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及时可能导致不知是何时丢失等。
  第三个问题,“多个现场核定人员签名为同一人所写”。涉及档案内容的真伪鉴别问题,那是相当的复杂。档案内容可能伪,但伪内容也是档案,至少能证明这档案的形成过程为假。档案是由文书或业务人员立卷,然后归入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人员应当对已归档的档案忠实的履行保管责任,但如果发现档案内容有假这么办?现在迎国检、省检、执法检等相当的多,造假文件、假记录多的是,有假内容的档案多了,就真实了。文书或业务人员立卷时是否有责任审查档案的内容真伪呢?
  这个林权争议历时几十年,经过多次的行政、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排除其它因素导致处理结果与实事不符因素(因为没遵守程序或时效等,可能导致结果不一致),档案应是唯一能将此事的来龙去脉说清楚的。一个事件无论你历时多久,经过有多复杂,始终要形成相应的记录。特别是涉及信访问题的,信访部门应建立信访案件档案,没结案的可采用活页式加材料,不能即时、统一立卷的,可分别立卷,不同单位形成的同一事件材料,应复制或建立案卷的联系,使反映同一案件的材料完整齐全,全面的说明此事的起因,解决路径等。相关部门也才能彻底了解同一事件的发生、经过、发展。
  刘子芳:本案例实际上是涉及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融水县政府决定争议面积为3470.55亩的林地权属为国家所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属国营思英林场,争议地内的林木权属属国营思英林场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思英屯认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应先向融水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思英屯不服复议决定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正常的诉讼程序。如果思英屯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实体性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则问题就很难解决了。因为按照法理要求,如果人民法院对一项行政争议已经作出了实体性的判决,则行政机关不能再对该争议再次受理审查。所以,融水县政府完全可以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思英屯的行政复议申请。从本案报道的材料看,应该是出现了后一种情况。
  从思英屯的角度来说,要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是要找到能证明所争议林地权属归属的原始证据,即原始的林地权属登记档案资料,并以此档案材料作为新的证据,再次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申诉。由此可以看出,争议林地权属原始登记档案资料是本案能否出现转机的关键。
  从档案工作者的角度来考虑,本案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是“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的目标”任重而道远。建立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的一个关键因子是覆盖面的问题,覆盖率达不到,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其社会效益就不能实现最大化。本案中,原始林地权属登记档案资料无疑是本案能够得以圆满解决的关键,也正是原始林地权属登记档案资料的缺失,导致了这场林地权属争议的旷日持久。假如思英屯自身的档案保管完好,假如融水县相关行政机关文件归档和档案工作能稳步健康开展,假如融水县档案馆能及时接收到期档案…,那么,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议也就不会存在。这些假如虽然对本案来说已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但对我们档案工作者来说,则应该从中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和缺失,以便做好亡羊补牢工作。本案提示我们,“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的目标”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不仅要做好现在和将来的工作,还要对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不足和缺失进行必要的修补,加强对历史档案材料的征集、收集归档,还上历史的欠账,使档案信息资源体系更加完善,真正覆盖广大人民群众。
  二是“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的目标”要更新利用观念。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的一个关键因子是利用,没有利用,或者说不去利用,人为地为利用设置障碍,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建设也就失去了意义。从本案报道的情况看,原始林地权属登记档案资料的利用明显地存在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利用、政务信息不公开的行为。这种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利用的行为,是“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的目标”一个大忌,也许相关部门在涉及本案档案的利用上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但这种行为与“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的大目标相相背离。作为档案工作者,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要敢于履行自己合法的职责。就本案来说,是一起因林地权属争议而起的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宗教等事务,无论是思英屯或者是县政府、国营农场,都是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都有平等利用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力,都应该平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人为地进行限制。由此看来,“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不仅仅只是相关硬件的建设,也应包括档案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观念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还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
  三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目标”要常抓不懈。档案的安全保管,是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没有档案的安全,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也不会牢固。本案中,融水县林业局“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的现象,无论是对记者的搪塞语言,或是档案保管的真实情况,都可以看出其对档案安全保管的漠视,也反映出融水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不力和失职。林地权属档案,说小了,是当地档案信息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凭证;说大了,是关系一个地方政权建设、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之一。如此重要的档案,竟然出现“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的现象,这不仅仅是融水县林业局的耻辱,也是在为融水县,乃至全国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敲警钟。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不能只是墙上的制度,会上的讲话、文件中的一二三。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一定要有切合实际的监管机制、行之有效的惩处措施来保障,要动真格,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沧海一粟:刘子芳局长站在档案工作者的角度来考虑,从此次林权争议中引发了对建立健全档案三大体系建设的思考,可谓“小中见大”,站得高、看得远。
  其一,关于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问题,虽然任重而道远,但并非不可为。如何建立健全包括林权档案在内的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大问题。
  其二,关于建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问题,刘子芳局长说得好:“不仅仅只是相关硬件的建设,也应包括档案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观念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还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如何在加强相关硬件建设的同时,加强档案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观念建设;不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更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确实不是一朝一夕之事。
  其三,关于建立健全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问题,确实需要常抓不懈。如何抓经常、经常抓,又确实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这里这是借花献佛,提出了这几个问题,欢迎大家踊跃跟帖发言,阐发自己的独到看法,谢谢!
  郭东升:子芳兄说:“争议林地权属原始登记档案资料是本案能否出现转机的关键。”这是最关键的话。我想,这个案子,问题不是立场问题。站在国家立场上与站在集体立场上都没什么错。从档案人视角看也好,从法制视角上看也好,1971年相关档案,即当时产生的文件材料是关键。这方面的文件是有的。“何绍高:’采界,画界线图,我一直参加。’何绍高提供资料显示:当时的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在的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协议对山林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从这段话里看,英思屯是保存了当时的文件的。其不能赢得官司,当是这文件对其赢得官司不利。应该说既然有此文件,林场越界经营之说便不成立。因为人家有县革委的意见,有林场与生产队的协议。特殊时代背景一词是不能拿来当庭审证据的。融水县党委政府及县法院应该强化自己的档案意识,特别是原始档案唯一凭证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让全县人民都知道。档案是法官,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其改变。为什么?我想,大家都会明白。如不如此,历史不历史,备以查考成了备不必查考,档案的价值没了,档案学的危机又来了。这不是玩笑话。我们一向重视档案崇高的法的地位,连法官们都这样认识,也是全国共识。不可随意动摇的。
  刘子芳:从本案的报道来看,1971年的林地权属档案材料已经不存在了,不然,也不会争议到现在。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法院的裁决和判决,也是依据的后来的林权证和林地权属界定书,记者追问原始的依据材料是什么,林业局一直不出示或者说遭水淹了。
  另外,但从报道来看,无法来判断是谁的对错。因为报道本身并没有关键的事件发展逻辑。如,法院的第一次判决结果是什么?县政府的行政复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等,这些问题不清楚,也就很难缕清事件的来龙去脉。
原始档案很重要,但不是所有的原始档案都能安全地保管下来,尤其是文革期间的档案,这是事实,我们应该面对,一方面去用自己的努力收集,尽量弥补;另一方面,做好现在的工作,做到应归档的文件全部归档。
  郭东升:何绍高提供的资料就是1971年的林地权属档案。而且这协议对山林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其原始协议是存在的。从“特殊的时代背景,没人敢向上级反映林场越界经营”还可以看出,争议当时并没有发生。至少是报道没有拿出当时有争议的档案来。
  刘子芳:郭老师,报道说的“何绍高提供的资料显示”,那么这个资料是什么?从《档案工作》板块的链接中可以看到照片,就是一个申诉书,一个乡里的证明,并没有1971年的林地权属档案,如果有,你想,记者也不傻,能不作为主要证据登出来吗?从申诉书中可以看到,1987年争议的是成材林,不包括杂木,这也就是其所说的“部分”,因为成材林是思英屯上世纪五十年代全村育林长成的,所以,思英屯认为应该是自己的。申诉书上也说,划给育林场的林地是自愿的。这也印证了你帖子中说的不越界。从申诉书中还可以看出,这个争议,主要是由当初的一千多棵成材林引起的,逐步发展成林地、林权争议。也就是说,这一千多棵成材林是否在1971年的协议中是引起争议的导火索,而1971年的协议现在没有,记者向有关部门追问的也正是这个协议。
  至于何绍高说采界,画界线图,一直参加。只能说他参加了,知道协议的一些内容和勘界过程,并不能说明其保管有1971年的协议。
  我说思英屯没有1971年的协议,正是基于上述材料。其实,争议过程谁对谁错,对于我们来说,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如果能那么轻易地解决,事情也不会争议40多年,也会显得当地的法官、政府官员太无能了。关键是我们能从这个争议事件中感悟到什么。
  在1987年,我也参与了一起国有农场与当地村民土地争议的协调。当时有一个村的村民集体到县政府上访,说某国有农场的400多亩地是他们村的,当时没有履行划拨手续,要求农场归还村里。这个争议一直持续了一年,直到省政府批示县政府后,县政府才成立了协调小组,由县长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此事。县档案馆当时并不知道有此上访案件,也没有人到档案馆查阅相关档案。协调组成立后,档案馆局是成员单位,这才知道有此上访案件。档案局立即组织档案馆人员查找相关档案,并及时提供了当时划拨土地的文件、协议等档案,其中有该村自愿将土地划拨给农场的协议、相关材料上有公社、大队、生产队、村民代表的签字等,问题一下子解决了。
  郭东升:如果何绍高提供的资料就是一个申诉书,一个乡里的证明,我把它理解成1971年的林地权属档案,是错了。不好意思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1971年的协议。
  亓晓华:正如刘子芳老师所分析的,从本案的报道来看,1971年的林地权属档案材料已经不存在了,不然,也不会争议到现在。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法院的裁决和判决,也是依据的后来的林权证和林地权属界定书,记者追问原始的依据材料是什么,林业局一直不出示或者说遭水淹了,才使得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因林地维权案件的争议耗费40年之久,仍待解决。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立林权档案的重要性,让子孙后代不再发生或者说少发生类似此类的案件。
  首先,要明确林权档案的建档制度。林权档案实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两级建档制度。林权档案分综合档案、林权登记档案、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承包)方案档案三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综合档案和林权登记档案,乡镇政府负责建立综合档案和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承包)方案档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权档案,应当设立专门档案室由专人集中管理,乡镇林权档案要移交乡镇综合档案室设立专柜集中管理,不得分散管理或随意堆放。
  其次,要严格林权档案的收集整理。林权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和拒绝归档。林权档案中的文件类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归档整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驻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归档;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记录。已办理完毕事项应归档的材料,清理成件(册),列出移交清单,指派专人负责集中保管,保证林权档案的齐全、完整。集中保管的林权档案应按业务所属类别、产生年限进行编排目录,分类存放,以方便查询。发现拒不归档、擅自销毁、涂改、隐匿林权建档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要规范林权档案的保管利用。一是规范林权档案的保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集中保管林权档案时,应设立专用库房,并备有防火、防晒、防虫、防污染、防水、防潮、防尘、防盗等安全保护设施;及时建立档案级管理目录,具备纸质与计算机管理目录备份;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未经批准,非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集中库房,非工具、器材及其他物品不得放入档案库房,不得在档案库房内接待客人或休息,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摘录、复印、涂改档案或携带档案外出。二是规范林权档案人员管理。林权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加强管理培训,改善管理手段;要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三是规范林权档案的利用。档案室应充分利用建立的林权档案,设立独立的查阅室,向社会提供利用林权档案。查阅林权档案的,必须持有查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证件,办理查阅审批手续,认真填写查阅登记。查档人员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线、打圈和涂改、污损、撕毁档案。林权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要当面查清,如有损坏、任意涂改、丢失,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四是对林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征占用林地、流转等导致林权变更的相关文件、材料,经依法登记变更后均应纳入林权档案的归档范围,及时收集归档,保持林权档案与林权现状一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
  沧海一粟:亓晓华同志由所给材料引出建立林权档案的重要性,进而引出“首先,要明确林权档案的建档制度”、“其次,要严格林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再次,要规范林权档案的保管利用”三个问题,谈的很好!
  严永官: 一开始看到这个沙龙内容时,本人也很有想说几句的冲动,但一直没有找到如何说话的口子。原因自以为是这个案子的本身有些特殊性,即原本非常清楚的事实即:第一代维权代表何绍高讲到过“协议对山林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但由于一些并不合法的做法即:第二代维权代表李为民讲到:2007年12月,2008年5月,融水县人民政府两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争议面积为3470.55亩的林地权属为国家所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属国营思英林场,争议地内的林木权属属国营思英林场所有。2011年1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13年2月,广西高院驳回申诉。因而使情况变得异常复杂起来,甚至复杂到作为一介善良的平民只得干瞪眼却说不出话来。
  这几天看了大家的讨论之后,一是被大家的讨论打开了思路;二来是同情弱者意识的怂恿,尽管一介善良的平民并无回天之术,但站在道义的立场说上几句予以声援还是必须的。于是今天就也来说上几句。
  1、如果从档案角度来讲的话,关键是那份“说明”。第一代维权代表何绍高提供资料显示:当时的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在的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协议对山林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何绍高说,因为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没人敢向上级反映林场越界经营的事,问题一下搁置到了1987年。
  这里的根本问题就出在其中有下划线的部分。如果这个“说明”还有保存、并已经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院的话,那我想事情也许就不会发展到这一步。但在整个事件中这份证明却出现了“缺位”,即文中并没有提到这个“说明”,这就使得问题变得既简单又复杂起来。
  说简单是因为此事与档案无关,即不是法院视档案为空气,只凭着上级的意图在那里瞎说一气,于是作为我们档案人也就可以不必空生一腔怒气。
  说复杂是因为政府既然“两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加上“2011年1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13年2月,广西高院驳回申诉”;再加上已经是“三代村民40年维权”,所以我想再要得到合理(这里已经无法再用“合法”一说了)的解决,看来真是难上加难。而更为可笑的是“当村民将林权争议问题反映到当地法院时,法院说‘《山界林权证》的颁发、变更和撤销,涉及土地权属的确认,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而村民按法院说的找到当地政府时,当地政府又认为,‘问题已经过法院判决,不予受理。’所以,现在思英屯村民就陷入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这么大的车轱轳,叫村民们如何转得动?
  2、如果从思英屯村民的角度来讲的话,最为关键的是前16年(自1971年勘界至1987年)打了一个实在不改打的盹。“何绍高说,因为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没人敢向上级反映林场越界经营的事,问题一下搁置到了1987年”。这样就使得此事的解决变得十分的棘手起来,咱们先不要说“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在的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和“融水县人民政府两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争议面积为3470.55亩的林地权属为国家所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属国营思英林场,争议地内的林木权属属国营思英林场所有”的做法到底对错如何,仅仅从法律的追溯期来看都会出现不少麻烦。为了司法机关集中处理现在发生的案件,不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那些长期不能破的案件上,我国规定了法律追溯期,民法一般是两年。也就是说在过了16年后,我们的政府和法院还能为此事作出决定和开庭审理已经是网开一面了,我如果以“法律追溯期”来给你个一推六二五(方言,推得干干净净的意思),又能咋样?
  3、如果从政府和法律部门的角度来讲的话,最为关键的是如何理解和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人民政府爱人民;如何全面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政府在做出一项决定时,如何处理好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和关系?这一直是一道摆在政府官员面前无法回避的难题。而破解这道难题的答案又恰恰是无法从报纸、杯子乃至桌子中找得到的。
  我国在所有案件的审理中都会讲到“请你出示证据”,那有些事情如果确实无法取到证据(如本案中假如那一纸“说明”如果当时并未形成文字依据、或是形成了文字依据却并没有能够保存下来)那到底该怎么办?当然我们在案件审理中确实够一事同仁,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不知法官们是否能够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对这句话多给予一些活的理解和解释,给予一些从实际出发的解决?因为事实上当我们在看法制节目时,有时看到这句话都已经有点儿厌恶了,因为如果万事都是以证据来对照法律的话,那法官还需要接受那么高深的教育吗?岂不只要会识得几个字、能看懂证据、能对得上法律条文不就可以办案了吗?
   当然,这些话可能是一时兴起,说得不一定对。但我想反正是在沙龙中讨论,即使言重了也不打紧。各位说是吧。
  郭东升:严兄也说:“如果从档案角度来讲的话,关键是那份“说明”。”可见档案人的直觉是相当一致的。像这类经济案件,我们很难拿变化了的形势看待当初的。只要合法,已经形成的协议,不要说到若干年后再发反对声音,就是协议一形成,就是个难办的事。在当下这样的事几乎是天天发生的。第一时间形成的档案是不理睬以后的,说它无情。道是无晴却有晴。否则经济活动很难想象。档案的社会组织功能在这方面的表现也是非常惹人眼的。讨论这个案子,应该注意这个焦点,不能让其羞羞答答若隐若现的。
  郭东升:断案,法官在原被告面前是不持立场的。档案恰恰跟他一样,只当证据,不持立场。
  严永官:档案是死货,自然只当证据,不持立场。而法官是活物,对证据的分析和采信需要的是灵魂;在原被告面前不持立场需要的是公正!
  郭东升:是这样。档案因为不可更改,所以可信度高。
  李正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个原则。林场现在归国有,村民要拿出有力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我们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是实事,就有理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更应讲程序,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避免无休止的争论中。
  政府不能以经过了法院处理就不受理相关请求。从这案子来看法院没有从实体做出处理,只是程序上的处理,因此人政府要从实体上给予处理。这个处理决定要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与现在规定为准绳,如当时协议不违法,应做为证据。如协议没保管好,应根据现状,结合法律规定做出处理。村民才能以此实体处理请求法院变更、维持、撤销等。档案做为书证,应是最有力的证明,但仅凭此唯一证据能否说明归属要政府认定。
  王凤珍:从林权维权案深感档案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一个林地维权案件竟然耗费40年之久仍待解决,看似复杂,但从案例的叙述来看其时不然。之所以悬而未决,如从档案的角度来看与目前档案执法不力不无关系。
  据1971年参与勘界协议的村民何绍高提供的资料显示:当时的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在的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协议对山林四至均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可以说这个划界协议是处理这个案件的关键,有了它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这个协议书在哪呢?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重要的要永久保存的,那么这个本应该永久保存的协议书是早已丢失还是相关职能部门拒不提供?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有关责任人员都应该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维权过程中,做为证据材料使用盖有融水县有关部门公章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这两份材料,经司法鉴定多个现场核定人员签名为“同一人所写”,很明显这是编造伪证。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难道身为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对这一规定并不知晓?事后当事人是否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呢?
  更值得一提的是融水县林业局局长韦玉林竟然在记者面前很坦然地说:“我们林业局这里水位比较低,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好象是林业局水位低,档案就应该丢失一样,岂不知“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如情节严重要当事人要受到开除处分吗?
  窥一斑而知全豹,就目前来说档案保管不力,档案丢失、撤换现象绝非个案,所以说我们的档案执法不能流于形式只是一味地口头说教,更不能碍于面子一路绿灯放行。试想如果当地的档案行政部门平时加强档案法律法规宣传,严于执法,秉公办事,增强了社会档案意识,杜绝了档案丢失现象,这个林地维权案还会一拖40年而悬而未决吗?
  吕颜冰:像林权档案这样的民生档案,管理中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及时收集、确保齐全完整。在特定年代,档案的形成后会因历史情况受到这样或那样的破坏或丢失,有的单位不具备良好的档案保管条件,因而为了防止档案分散、丢失甚至是破坏或歪曲史实,相关林业局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及时收集分散的林权档案材料,集中保管,确保林权档案的齐全完整,以备将来查考。
  二是做好鉴定、确保真实可靠。前端鉴定:收集来的档案在具备齐全完整的条件下,林权局档案管理人员还应该做好收集入馆(室)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方法逐件逐页鉴定,认真核对档案的主题特征和内容特征,包括档案的用纸规格、笔迹、文件题名、收(签)发人、甲乙双方姓名、签订日期、具体内容等,以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入馆(室)以后,还应妥善保管,防止档案经不正当手段被篡改或盗窃。
  三是妥善保管、以备查考。档案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在以往的社会历史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原始记录下的固化信息。档案是当时当事人的真实记录,有着十分重大的参考意义,因而档案具有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在发生林权争议或法律纠纷时,档案可以作为凭证材料以助于纠纷的解决,充分发挥林权档案保管的价值,保护个人或集体的正当权益。
  郭东升:我们能从这个争议事件中感悟到什么?我想到两点:一是对法的感受。我们档案界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大概就是依法治档,档案执法难的话题。实际这个话题放到档案界之外也仍然有许多感同身受。这也包括法院这样的所谓法律强势部门。不同点只是形式的不同。比如这个案例,本来是个连程序法一关都过不了,根本不具备立案受理条件,落了一身不是的确是法院。二是档案部门的档案保管利用责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实在是举足轻重。一字九鼎啊!
  何超:档案在解决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凭证作用
  广西融水3400亩林权存争议,一个看似不太复杂的林地所有权问题,思英屯三代村民维权整整40年无果。这起林权纠纷时间长(始于1971年),且在权属界线上存在争议,属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档案管理又不完善,导致无据可寻,所以解决起来难度就比较大。从档案和档案管理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
  1、建立档案的问题。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可见档案兼具原始性和记录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档案是历史的凭证和原始的情报材料。广西融水林权存争议的报道显示,1971年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在的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协议对山林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但林场存在越界经营。1987年林场和思英屯已经在权属界线上存在争议,为此,全村村民就写了申诉书,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经过村公所盖章,中寨乡人民政府也出具了证明。后来,县政府就把这块有争议的林地办了林权证给林场……所有这些活动都直接形成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需要建立相关档案,为今后处理纠纷提供历史的凭证和原始的情报材料。
  2、伪造档案的问题。报道中,律师说林权证颁发违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林权证的申领条件为,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与实地吻合。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当地政府在向林场核发《林权证》时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首先,县政府给林场办林权证这块林地,在权属界线上存在争议。其次,办林权证时,相邻利益方的签字、认证等证据均融水县相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且做为证据材料使用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等思英屯村民并不知情,都没有谁签字。后来,思英屯第三代维权代表对1991年盖有融水县有关部门公章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进行了司法鉴定,其中,多个现场核定人员签名为“同一人所写”。 先核发《林权证》后做《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且伪造签名。上述问题均涉嫌伪造档案的问题,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们辩证地理解档案的真实性,由于档案是历史的凭证和原始的情报材料,所以人们把档案称作真实的历史记录。即使某份档案(如上述档案)内容有虚假部分或违背事实,它也反映了档案形成者的认识水平、本来意图或欺骗活动。就此而言,档案仍不失其为真实的历史记录。
  3、档案丢失的问题。档案丢失的问题,在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中,由于收集整理不及时、保管不善等原因,时有发生。就广西融水3400亩林权存争议这一事件中,也存在档案丢失的嫌疑。首先,当时的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在的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应当有相关的档案材料,在处理林权争议时,融水县政府拿不出当年的档案来,存在档案丢失的嫌疑(当时档案意识和保管条件都差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第二,当记者让提供核发林权证方面的材料,融水县林业局局长韦玉林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材料。记者接着问,现在林业局这边应该有一些档案的记录吧?韦玉林说:我们林业局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档案的丢失,对解决争议带来诸多不便,在调解纠纷中有据可寻的解决起来比较容易,如果档案丢失,无据可寻的话,解决起来难度就大,甚至无法解决,可见,档案的凭证作用多么重要。
  本人是档案战线上的一个新兵,经验不足,知识匮乏,上述观点纯属一人之见,不对、不妥这处敬请专家和同仁批评指正。
  沧海一粟:超越自我站在档案和档案管理的角度,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对“档案在解决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凭证作用”说得很透,讲得很好,但感觉意犹未尽,有些话说得还不够到位,现一一提出,与超越自我和广大网友商讨:
  其一,关于建立档案的问题。超越自我针对这场林权争议活动及其形成的材料,指出:“所有这些活动都直接形成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需要建立相关档案,为今后处理纠纷提供历史的凭证和原始的情报材料。”这里,超越自我强调了建立健全相关林权档案的必要性及其在解决纠纷中不可替代的凭证作用,对此笔者不但没有异议,而且举双手赞成,但这些档案应该由谁建立、如何建立健全、由谁保管、怎样保管、如何利用似乎还没有说到位,还需要探讨,尤其是事情发展到今天,如何亡羊补牢,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避免重蹈此类争议的覆辙,更是值得研究探讨并不断付诸于实际行动的事情。
  其二,关于伪造档案的问题。超越自我对此次林权争议中涉嫌伪造档案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后指出:“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此,笔者坚决拥护,伪造档案者理当绳之以法。同时,超越自我指出,“即使某份档案(如上述档案)内容有虚假部分或违背事实,它也反映了档案形成者的认识水平、本来意图或欺骗活动。就此而言,档案仍不失其为真实的历史记录。”这种认识又相对提高了一步,因为这些“伪造档案”正是将那些档案违法违纪人员绳之以法的铁证。但问题的关键是:处分或者处罚相关人员并非最终目的,避免同类事情再次发生方是最终目的,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思考如何避免发生类似事情,从而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其三,关于档案丢失的问题。超越自我在分析了此次林权争议中档案丢失问题后指出:“档案的丢失,对解决争议带来诸多不便,在调解纠纷中有据可寻的解决起来比较容易,如果档案丢失,无据可寻的话,解决起来难度就大,甚至无法解决,可见,档案的凭证作用多么重要。”以此来说明档案在解决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凭证作用,本来无可厚非,笔者认为,仅仅认识到这一步还很不够。还应该深入思考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以及避免此类档案丢失情况发生的问题。
  总之,超越自我的三点看法是一个很好的引子,它引导我们深入思考这些问题,从而更好地建立健全林权档案,使林权档案行之有效地发挥其在林权纠纷中不可替代的凭证作用,最大限度地解决林权纠纷,达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白桦:这起林权争议中的档案造假、档案丢失等问题,说到底,都是档案管理不善问题。这就要求对林权档案加强管理,尤其是当前信息时代林权改革的新形势下,更要适应时代形势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加强林权档案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为解决林权纠纷、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首先,要强化组织,着力推进林权档案管理专业化。具体来说,一是各级林业部门要与档案部门密切配合,安排部署骨干力量到先进地方考察学习林改档案整理经验,出台相关规范性制度文件,优化林权档案管理模式;二是要在本地抓示范单位,现场练兵,使林业干部、档案人员熟悉和掌握林权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要领,有效推进林权档案工作顺利开展;三是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查、改、补、审、收”的方式,分阶段对林权档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方面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其次,要突出规范,着力推进林权档案管理标准化。具体来说,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林权档案分成资源调查、综合、林权登记“三类”,分别收集整理;二要坚持林权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推行“四榜公示”(一榜公示调查摸底情况,二榜公示林改实施方案,三榜公示实地勘界结果,四榜公示确权登记情况),确保原始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从文、图、影、像等多方面及时、准确地将林权档案收集完整,并对林业部门保存的林权档案,一次性移交当地档案馆专柜保存。再次,要应用科技,着力推进林权档案管理信息化。具体来说,一要坚持把提升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作为林权档案管理和有效利用的方向,逐步实现纸质档案向数字档案转变,实现林权档案管理系统与OA办公系统的衔接;二要配备专门用于林权档案管理的计算机、光盘刻录机、扫描仪、林权证专用打印机等设备,将所有档案数据、信息进行科学全面的采集、归档、整理、录入,使林业部门与档案部门之间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数据信息共享,借助“电子文档管理系统”, 实现林权档案目录计算机检索;三要在为社会提供林权档案信息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林权档案信息收集、加工、贮存、检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林权档案信息中心,切实提高林权档案管理和应用的信息化水平。
  沧海一粟:白桦同志由林权争议引出加强林权档案管理,进而引出着力推进加强林权档案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问题,谈的不错。
  田润: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围绕着3400亩林地的所有权问题争议了整整40年没有结果,其症结在于1987年,思英屯村民写了申诉书,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仅仅两三个月,县政府就把这块有争议的林地办了林权证给林场。办理林权证有规范的程序,据百度搜索,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中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显然,有异议的思英屯村民并不知道这个林权证是如何办出来的。本案的关键点在于1987年办理林权证的原始依据性材料。只有找到这些材料,就可以核定当时颁发的这个林权证是否合法。从档案和档案管理角度上我谈几点看法:
  1、暴露了部分单位领导不重视档案工作。本案中归档保管该依据性材料的单位显然应该是融水县林业局,而该局局长只凭一句:我们林业局这里水位比较低,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就将记者拒之门外。那么你有什么权利让这些和其他类档案“都有丢失”?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漠视,势必影响档案的安全保管及齐全完整。
  2、暴露了部分单位不能履行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档案利用服务。本案中融水县负责处理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制调处办公室主任罗强表示,具体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很多很多次,没必要再出具相关的依据材料。也就是说法制调处有这部分依据性材料,但不予以向利用者提供。对外提供利用开放档案是档案室应该应有的一项服务项目,就因为法院审理过多次了,就不提供了,是何道理?融水县林业局长韦玉林表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原因是“丢失”。那么不管是否其档案丢失,查找本属于你们单位形成的档案你们就应该有责任帮助查找,显然法制调处的林权依据性材料是林业局提供的,林业局“丢失”了,也应该去法制调处复制一份存档才对,岂能用“丢失”这么简单的语言搪塞村民和记者。
  3、暴露了部分档案部门不作为和部分单位档案工作的不规范同时存在问题。据广西档案信息网显示,日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制、文件材料整理与归档、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和利用等内容。该文件显而易见是林业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时知悉和积极遵照执行,如果有一方积极贯彻执行,也不至于令融水县林业局每三四年进一次水,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的情况发生。档案部门无力改变林业局档案保管条件,但可以依据《档案法》将档案接收进馆。
  沧海一粟:田润同志的“三暴露”观点犀利,入木三分,很好!
  王富忠: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由于3400亩林地所有权争议一事,从法律的角度我不便多谈,仅从档案的接待说一下我的看法:&&第一、档案资料收集不齐是过去档案工作存在的通病,也是现在档案工作中十分不好解决的难题。类似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林地所有权争议的事情,我县也已有发生,早在1986年,县商业局百货大楼重建时,因地址原地根属于城关镇东街村,东关村民便以60年代土地划拨没有付款为由与商业局发生纠纷,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时任百货公司的老会计硬是凭着印象,从浩若烟海的会计凭证中,用了十几天的时间,找出了当时一张买地的单据,商业局百货公司用50元一亩的价格卖了该宗土地。正是档案的凭证作用,使一场暴风骤雨式的风波就这样无声无息的平息了。由此我联想到日常档案工作的收集不齐问题,这也是我多年的档案指导与监督当中,最难解决的问题。无论是档案工作者还是文书立卷者(也可以叫归档文件整理者),往往把带有发文字号的文件材料收集的一件不缺,而对有重要凭证作用的会议记录、各种报表、合同、协议等材料几乎没有收集到。原因可能是:当时的会议记录形成者(多是办公室主任)出于认识到会议记录的重要性或者是自己利用方便等因素。合同和协议的签署者同样的原因而存放在自己手里。当然,文、档工作人员在整理时索要不力也是一方面的原因。多年后,办公室主任升迁或者其他原因,会将一大堆的会议记录连同其他重要材料一起抱给文、档工作人员。弄得他们怎么整理都不是。试想:如果当时革委会、林业局、XX乡或者其他参与单位,能有一个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将当时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林权证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了,能有这种现象发生吗。第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指导时也曾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但都因为文、档人员要不回来,也只好是有多少文件材料指导其多少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在档案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这些问题,最多也是以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名义要求限期整改,但最终仍然是我们单位实在是找不到了而不了了之。由此看来,档案整理前的收集工作已经到好应该好好说一说的地步了。当然怎么解决,不是这里能够解决的问题,是今后学术研究或者是制度规范的问题。第三: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问题。《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都已规定,立档单位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如果融水苗族自治县各单位的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并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了基层档案室存放的应该进馆的档案的话,那么,有关林权争议的档案应该保存在档案馆了,换句话说,当时的县革委会全宗、林业局全宗、XX乡全宗以及其他参与过处理该事情单位的档案能够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进馆的话,那么,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已经争议了整整40年官司也就不会有了。由此可见,档案工作,收集整理是基础,接收是根本,只有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才能筑牢档案事业发展之基,才能更好的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本帖最后由 沧海一粟 于
17:50 编辑 ]
随意,所以真诚;随风,所以自然;随缘,所以无怨无悔。
http://www.danganj.net/UCenter/avatar.php?uid=72&size=
欢迎有兴趣的同志继续发主体跟帖阐发观点
随意,所以真诚;随风,所以自然;随缘,所以无怨无悔。
http://www.danganj.net/UCenter/avatar.php?uid=56340&size=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由于3400亩林地所有权争议一事,从法律的角度我不便多谈,仅从档案的接待说一下我的看法:&&第一、档案资料收集不齐是过去档案工作存在的通病,也是现在档案工作中十分不好解决的难题。类似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林地所有权争议的事情,我县也已有发生,早在1986年,县商业局百货大楼重建时,因地址原地根属于城关镇东街村,东关村民便以60年代土地划拨没有付款为由与商业局发生纠纷,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时任百货公司的老会计硬是凭着印象,从浩若烟海的会计凭证中,用了十几天的时间,找出了当时一张买地的单据,商业局百货公司用50元一亩的价格卖了该宗土地。正是档案的凭证作用,使一场暴风骤雨式的风波就这样无声无息的平息了。由此我联想到日常档案工作的收集不齐问题,这也是我多年的档案指导与监督当中,最难解决的问题。无论是档案工作者还是文书立卷者(也可以叫归档文件整理者),往往把带有发文字号的文件材料收集的一件不缺,而对有重要凭证作用的会议记录、各种报表、合同、协议等材料几乎没有收集到。原因可能是:当时的会议记录形成者(多是办公室主任)出于认识到会议记录的重要性或者是自己利用方便等因素。合同和协议的签署者同样的原因而存放在自己手里。当然,文、档工作人员在整理时索要不力也是一方面的原因。多年后,办公室主任升迁或者其他原因,会将一大堆的会议记录连同其他重要材料一起抱给文、档工作人员。弄得他们怎么整理都不是。试想:如果当时革委会、林业局、XX乡或者其他参与单位,能有一个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将当时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林权证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了,能有这种现象发生吗。第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指导时也曾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但都因为文、档人员要不回来,也只好是有多少文件材料指导其多少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在档案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这些问题,最多也是以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名义要求限期整改,但最终仍然是我们单位实在是找不到了而不了了之。由此看来,档案整理前的收集工作已经到好应该好好说一说的地步了。当然怎么解决,不是这里能够解决的问题,是今后学术研究或者是制度规范的问题。第三: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问题。《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都已规定,立档单位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如果融水苗族自治县各单位的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并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收了基层档案室存放的应该进馆的档案的话,那么,有关林权争议的档案应该保存在档案馆了,换句话说,当时的县革委会全宗、林业局全宗、XX乡全宗以及其他参与过处理该事情单位的档案能够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进馆的话,那么,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已经争议了整整40年官司也就不会有了。由此可见,档案工作,收集整理是基础,接收是根本,只有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才能筑牢档案事业发展之基,才能更好的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http://www.danganj.net/UCenter/avatar.php?uid=72&size=
引用:原帖由 王富忠 于
15:56 发表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由于3400亩林地所有权争议一事,从法律的角度我不便多谈,仅从档案的接待说一下我的看法:&&第一、档案资料收集不齐是过去档案工作存在的通病,也是现在档案工作中十分不好解决 ... 有剖析、有实例,见解独到,很好!
随意,所以真诚;随风,所以自然;随缘,所以无怨无悔。
http://www.danganj.net/UCenter/avatar.php?uid=7967&size=
读《总稿》小有感慨,沧海兄的编辑魅力无穷啊!
UID7967&帖子7901&精华&积分20937&阅读权限90&来自山东省临清市&在线时间2425 小时&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http://www.danganj.net/UCenter/avatar.php?uid=7967&size=
回复 3# 王富忠 的帖子
“我县也已有发生,早在1986年,县商业局百货大楼重建时,因地址原地根属于城关镇东街村,东关村民便以60年代土地划拨没有付款为由与商业局发生纠纷,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时任百货公司的老会计硬是凭着印象,从浩若烟海的会计凭证中,用了十几天的时间,找出了当时一张买地的单据,商业局百货公司用50元一亩的价格卖了该宗土地。正是档案的凭证作用,使一场暴风骤雨式的风波就这样无声无息的平息了。”
富中君以上提到的卖地单据,在七十年代初都是有的。我们临清也是如此。买卖地双方都有,甚至银行、财政局也有。那时虽是计划经济,不废买卖,货币交换。临清市建设银行会计科长就告诉过我,他说:“因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的一宗土地问题,90年代有用户来查该土地买卖银行凭证。这凭证若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我们早该销毁了,我们销毁不提供,他们也没办法。我说:“你们不销毁是对的,这样的凭证不能销毁。若销毁是错的。千万记住,销毁档案你必须与档案局通气。”我想,这样的会计档案第一不能销毁,应该定位永久价值的档案,如果立档单位会计档案未集中管理,或者保管条件差等等,不如把这会计凭证移到其买卖该宗地的文书档案中。天知道这样的事情,以后还在谁家发生。档案不拘形式啊!
UID7967&帖子7901&精华&积分20937&阅读权限90&来自山东省临清市&在线时间2425 小时&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http://www.danganj.net/UCenter/avatar.php?uid=54656&size=
编辑确实是一件需要综合能力的工作。
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西安测绘公司哪家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