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备案时的项目总投资包括哪些购地款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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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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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
  设定依据:《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兰政办发〔号)第三条:&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兰政发〔2013〕37号):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县区备案权限现由现在的5000万元增加到2亿元,即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备案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的项目除外)。
  申请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
  办理材料:
  1.备案申请;
  2.填写《兰州市城关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土地使用权证或土预审意见等;
  4.商业银行的资金证明;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0号百安购物中心8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   
  办理程序:项目单位申报,投资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符合相关政策等规定后审批,项目单位领取项目批文
主办: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承办:兰州市城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地址:兰州市武都路480号技术支持:备案:陇ICP备更多法律知识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以及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填写《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拟选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总投资及主要资金来源等。项目单位可到发展改革部门领醛?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通过“天津投资网”下载《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项目单位还要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预审报告》;项目须有开发资质证书;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同意进行备案。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备案,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予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办理。国家及外省市在津项目、市属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县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其他区县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办理,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区域内投资项目,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计算机联网,对项目备案代码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项目单位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和项目备案代码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备案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以及申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备案。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申报材料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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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讯近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办法》明确提出:全部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事项进行备案审查,所有审查要件与报请核准事项一致。对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书面提示。
  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成府发〔2016〕28号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
  (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实施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将项目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境外投资项目(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公司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以及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政府性项目除外);
  (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
  (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八)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管理,对于重大投融资事项,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
  第九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
  (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投资监管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发展,原则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非政府项目投资规模(按合并报表口径)的10%,其中境外投资原则上应全部为主业投资;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非政府性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内非政府性项目总投资规模的20%。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市国资委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他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企业须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企业在未取得市国资委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政府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非政府性投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投资项目和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境内投资项目的整套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可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
  (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
  (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
  (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
  (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市国资委。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市国资委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形成后评价报告,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委对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项目后评价。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市国资委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融资监管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要严格执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20%。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
  (二)年度偿债计划。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认为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境外融资项目;
  (二)不需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须备案的其他融资项目。
  第三十条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融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和投向;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7.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情况统计,并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的其他融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
  第五章借款和担保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集团内部企业(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之间的借款和担保事项,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国资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项目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意见。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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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申报一个项目。申报系统里有这样的勾稽关系:项目总投资=建设投资+铺底流动资金但是我们公司在项目备案文件上时这样写的:项目总投资为1872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1755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1170万元。不知道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是不是同一个指标?在《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书上是这么讲的”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组成。我想论坛里有许多专门干会计的朋友,请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最美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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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建设投资就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两项1、固定资产投资,2、流动资产投资(铺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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