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名成年男子私自梦见很多人在鱼塘游泳泳不慎溺水死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吗

一男子私自在私人鱼塘游泳意外溺水死亡,鱼塘主有责任吗?_百度知道
一男子私自在私人鱼塘游泳意外溺水死亡,鱼塘主有责任吗?
  没有主要责任,应为男子没有经过鱼塘负责人的允许,就私自游泳,他死了完全是自讨没趣,还有鱼塘负责人没有仔细看管也是个问题。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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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跑到一栋大楼顶层跳了下来,偷鱼的人碰到会。。比如为了防止偷鱼。是不是这个楼的物业也有责任啊 。那就有责任了?鱼塘主肯定没有责任,他安装了一些电器在鱼塘,当然如果鱼塘主在鱼塘里安装了什么电器就不好说了。鱼塘主人没有责任,据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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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什么什么原因,否则他不会死,人死了。如果这样有的话没有,向国家要钱
没有主要责任,应为男子没有经过鱼塘负责人的允许,就私自游泳,他死了完全是自讨没趣,还有鱼塘负责人没有仔细看管也是个问题。
又不是失足掉到鱼塘里去的
那要看具体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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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14网址导航未成年少年到山塘游泳溺水死亡
谁担责?作者:傅小林&&发布时间: 08:23:43    &  [案情]  这个暑期忽而暴雨忽而暴热,让人无奈。一豆蔻少年因抵挡不了游泳解暑的诱惑而殒命山塘。岑溪法院糯垌法庭傅法官7月30日为隔壁平炉村一林姓村民解析其亲戚14岁儿子私自到离村部较远的山塘游泳不幸溺水死亡是否可向鱼塘的经营管理者主张赔偿问题。  [答疑]  民法上的赔偿,前提是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在这类监护责任与一般安全义务并存的未成年人人身伤亡事件中,作为个案诉到法院的话,在责任份额的分配上,绝大多数法官更倾向于把监护人作为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即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对死者教管不力,致使死者脱离监护而溺水身亡,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其负担的责任份额占到了70%―90%,在有的案例中甚至达到了95%以上。这样裁判的理由主要是:监护责任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责任内容。而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只是依据先危险行为理论从德国法的判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理念,并没有显性的体现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对于江河、山塘、水库等危险地方的经营管理者,理应预见其所管护的场所对过往行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存在着危险,却不加任何措施予以防范,放任了危险后果的发生,未尽到一般的安全保护义务,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咨询案件,如果山塘是历史性存在,不加任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日常巡防,则说明该山塘对对过往行人并不存在着危险,本就是行人罕至,没有必要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如果说,该山塘或山塘附近有已经开发出的经济价值,引来了垂钓鱼者、有观光客;抑或改变了原状,如开沟、渠形成别的低洼积水等,就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加以一定的日常巡防。如果没有做到,就有过错责任。案中少年都14岁了,对有否设置一个“禁止下河游泳,否则后果自负”的牌子,区别不大,他有自知力,私自游泳造成伤亡,责任自负。而且,当前学校无论长假短假都要下发注意安全的责任书状的,家长也要签名的。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第一任老师,家长有义务教会孩子最起码的求生本能,即便这种能力的培养一时无法实现,那也要教会他们最基本的危机意识,让他们远离危险,这也是为人父母的天性所在。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只能担失子之痛。如果双方协商,对方给予一定补偿,出于社情民意,都是值得褒扬的。  [评论]  一、山塘水库成溺水高发区需多加防范。  暑期暑假也是青少年轻松快乐的时候,也是青少年脱离监管意外死亡事故多发的时期。青少年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家庭的悲剧,同样也给河道、水库、水塘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尽到警示义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排查危险河段和水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在隐患突出的重点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加强日常巡防,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在危险水域游泳、戏水。二是抓好应急管理,着力提升救援能力。政府职能部门要健全事后处置机制,做到及时介入,快速处置,共同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水库等水域面积较大的使用和管理主体要制定完善处置溺水应急预案,为应急车辆、船舶配齐救生圈、长绳等必要救护设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三是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家庭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暑期对未成年子女的看管,杜绝溺水事件发生。四是发挥职能作用,增强社会管理实效。人民法院要在强化诉讼调解,妥善化解纠纷的基础上,以案件审判促进社会管理,针对青少年溺水案件高发水域的管理和使用主体,以司法建议等形式促使其加强监管和防范;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联合司法所、村委会等部门在案件多发区域有重点地进行司法宣传,同时注重发挥法制副校长的积极作用,在暑期前有针对性走入中小学,加强安全教育,防范于未然。  二、珍惜生命,远离危险。  作为那些并不熟悉水性的少年儿童,私自或结伴贸然下水游泳,必然会有很大的风险,搞不好就会使自己失去小生命,但为什么却年年上演这些悲剧呢?究其原因,其一是在学校里,平时对学生这方面的教育不够,针对性不强,没有让少年儿童认识到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其二是家长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责任,放任孩子。特别是那些父母外出打工的孩子,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了,无力去约束孙辈,就更使孙辈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甚至孙辈都溺水身亡了,还不知晓。  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这些小生命,寄托着家庭的希望,寄托着祖国的未来。因此,无论是各基层教育部门、学校、江河、水库、池塘等管理部门,还是学生家长,大家都应共同携起手来,做个事前诸葛亮,将预防工作做在前头,不要让少年儿童因溺水身亡的悲剧一次又一次的上演了!第1页&&共1页编辑:韦文举&&&&文章出处:岑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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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鱼塘游泳被淹 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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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治网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原告陈一某、谢某之子陈二某到鱼塘游泳时溺水身亡,二原告在伤心之余,与妻子一起将游泳的未成年人王一某、王二某,鱼塘的承包人焦某夫妻及鱼塘的发包方西平县焦店乡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102.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星期六)上午,被告王一某、王二某与原告之子陈二某一块去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委毛庄西约250米处,焦一某、焦二某夫妇承包的鱼塘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陈二某溺水死亡。
  1999年11月1日,被告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焦一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将位于村委毛庄村西约250米鱼塘承包给被告焦一某,承包期限为20年,每年承包费300元人民币。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一某、王二某与二原告之子陈二某一块游泳,且均已满10周岁,相互之间有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二被告应互负连带责任,承担5%的赔偿责任;二被告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焦一某、焦二某承包的鱼塘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但距离周围村庄较近,未在鱼塘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公共安全存在潜在的危险,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将存在安全隐患的鱼塘发包给他人,且未对鱼塘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以15%为宜。陈二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周岁,水性不好,根据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具有一定的识别、预见能力,到不属于公共场所的鱼塘游泳溺水而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陈二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陈一某、谢某作为陈二某的监护人,应严格对子女的安全教育,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处被告焦某夫妇与被告西平县二郎乡焦店村民委员会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经济损失26343.87元;被告王一某的父母、王二某的父母互负连带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经济损失8781.2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河南西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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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8青少年相约广州流溪河游泳 5人不幸溺亡发布时间: 15:52:41【】【字体:
事发广州白云区;6月以来广州至少有13名儿童溺亡
文/羊城晚报记者 何伟杰 许诺
图/羊城晚报记者 汤铭明
8月1日中午,广州白云区人和镇流溪河水域发生一起溺水事件。8名青少年饭后相约到流溪河游泳,其中5人意外溺水失踪。至21时30分,5名溺水者被捞起,但证实已死亡。
5人游泳失踪
广西人覃先生当时就在流溪河边游泳,正好目睹了5人溺水全过程。中午12时许,他看到8名青少年骑着5辆自行车来到流溪河边,“孩子们相当兴奋,一路骑车还在打闹”。
当时正值中午,天气酷热,他们把自行车丢在一旁,其中5人跳入水里,另外3人则站在岸边。“他们带了一个救生圈,用嘴吹的那种,后来又在岸边拿了一个,不过玩着玩着,就都放在一旁了。”覃先生说。
约一个小时后,覃先生看到他们忽然吵闹起来。“他们找来了一只小船,其中2人爬到船上,另外3人争相向上爬。但小船承载不了他们的重量,折腾几下就翻了,5人一齐落入水中。在岸上的3人发现不妥后,赶忙去找,但几番寻找都没找到。”
救命声传到河边戏水的人们耳中,但由于之前他们就大喊大叫,所以大人们也没太在意。覃先生对此感到很遗憾:“当时有人走到岸边问他们,需不需要报警,但岸上的3个人可能吓坏了,说不用。”覃先生眼看事态不对,几度追问“几个人?”“5个!”覃先生一听吓了一跳,赶紧报警。
遗体均被捞起
14时左右,警察和救护车陆续到达,并封锁了现场。16时许,5名失踪者的家长陆续闻讯赶来,得知还没找到人,一对穿着类似环卫工制服的夫妇放声大哭。现场工作人员只好把家属安置到车里,但不少家属情绪无法缓和,趴在车窗死死盯着流溪河水。
事件发生后,白云区应急、公安、水务等部门及人和镇派出200多人赶赴现场参与搜救。记者在现场看到,救生船来回穿梭,蛙人轮番下水,但一直没有任何进展,5辆自行车仍静静地倒在岸上草丛边。
天渐渐黑了,围观的群众仍不忍散去,“估计没了,好好一个家就这么毁了。”人群中有人发出这么一声叹息,其他人默默不语。
18时30分许,有村民一声大喊,围观的人群一阵骚动,但很快希望又变成失望,医务人员用担架抬上来的是一具被白布包裹着的尸体。随后半个小时,又一具尸体被抬上来。截至21时30分,5名溺水者被打捞上岸,但均被证实死亡。
家属痛不欲生
“他不会游泳啊,怎么会跑这里来!”年过40的何先生站在岸边一动不动,眼睛死死盯着眼前水流湍急的流溪河,他14岁的儿子何阳(音译)和7个来自不同省份的伙伴跑出去玩,再也回不来了。
何先生是重庆人,来广州工作20多年了,有两个女儿两个儿子,何阳排行老三。“过完这个暑假就是初二学生了。”何先生说,何阳喜欢到处玩,父母一直为此头疼不已,“每次发现他偷偷跑出去,他母亲回来都要打他。”但严厉的家教依然没能阻止这场悲剧。
有村民感慨,这已不是他第一次见有人在此溺亡了。有围观者分析,河对岸有很多运沙厂,河床被挖出很多深坑,容易形成漩涡,而且潮起潮落时水位忽高忽低,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游泳时出意外。
但悲剧并未引起更多人的警觉,记者发现,就在出事地点不到200米处,仍有不少泳客在“大显身手”,有人还尝试横渡流溪河。记者巡查周边河道时发现,不少小孩全身湿漉漉,套着游泳圈走上岸。甚至连围观的群众都有不少是刚刚游完泳的。两个骑着摩托车、刚游完泳的男子正互相询问,“怎么回事?”“5个小孩溺水。”有人告诉他们。
5溺亡者来自3省市
羊城晚报讯 记者唐珩,通讯员白公宣、龚宣报道:广州白云警方8月1日晚向媒体通报称,当日下午在白云区人和镇流溪河水域遇溺的5名青少年,遗体均已被警方寻获并打捞上岸。目前,警方正积极联系遇难者的家属。
1日14时许,白云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在人和镇流溪河水域有5人遇溺。接报后,警方立即组织民警前往救援,并通知120救护车到场。民警在现场水域以冲锋舟搜救,水警蛙人随后亦到场下水搜救。
经初步调查,溺水的5名人员分别为王某(14岁,广西人)、刘某(19岁,湖南人)、何某(15岁,重庆人)、韦某(13岁,广西人)、廖某(17岁,湖南人),均为男性。
据现场一名溺水者的同伴称,当日10时许,他们一行8人从均禾街清湖村骑自行车到人和镇流溪河河段游泳,途经上述河段时,其中2人见河对岸有一艘小船,遂游往对岸并欲将船划回河边接其他同伴。当2人将船划到河中间时,另外3名同伴也游向该船,在上船过程中,船只发生侧翻,导致5人同时落水,岸边3人见此情形,立即找人施救并向警方报警。
至21时30分,5名溺水人员先后被搜救上岸,经现场医务人员证实死亡。
6月以来13孩童溺亡
据警方通报,今年上半年,广州水警共受理处置群众落水救助警情139件次,救起落水群众53人,较去年同期上升6%。
随着炎热夏季的来临,特别是暑假期间,儿童涉水安全问题凸显,据记者不完全统计,6月以来,广州超过13名孩童溺水身亡。
4月7日,3名儿童在番禺区市头村轮渡码头玩耍,其中1名男童不慎落水失踪。
6月19日下午,黄埔区南岗街某学校3名学生放学后到南岗街中央棉库对面沿江高速桥底游玩,一名14岁的男学生溺水身亡。
6月22日下午,某小学一名10岁的小学生与几名小伙伴到南沙广意路一个鱼塘游泳,之后溺水身亡。
6月27日,白云区钟落潭镇流溪河流域一小学生溺亡。
7月2日上午,一名10岁男童在海珠区石榴岗水闸附近的河涌溺水身亡。
7月13日,2名小学生蒋某和罗某结伴前往芳村沙洛码头玩水,在广州圆大厦对出的珠江水域失踪。
7月21日下午,在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小学刚毕业的曹炼煜、曹乐鸣两兄弟,在鱼塘划船,船翻人亡。(许琛)
教育和看管一样重要
在今年发生的多起孩童溺亡事故中,疏于看管和安全教育仍是不可回避的原因。资深撰稿人刘小刚认为,暑期安全主要针对未成年学生,一旦出了问题,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西关实验小学副校长李敏玲说,学校的安全教育形式比较单一,通常是老师平时在课堂上讲一讲,偶尔放一下宣传视频,在放暑假前再来一次暑期安全讲座。“尽管做了这些,一旦孩子出了校门,学校对孩子的安全保障就无能为力了。”
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认为,家长、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安全教育上要进行联动,多沟通和交流,避免出现安全教育真空地带,父母依然是安全教育环节最关键的角色。 (许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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