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会武术吗鹏云展翅

访鹏云置业集团董事长 王立占-无锡房地产门户-e房网
新闻搜索:
访鹏云置业集团董事长 王立占
时间: 12:36:33 出处:
阅读:8200次
&&&&核心提示:时光荏苒,“好得家”从创牌以来已经走过了5个春秋。最近,他来到了无锡。这个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会给我们带来新的惊喜,新的契机。
&&& 时光荏苒,“好得家”从创牌以来已经走过了5个春秋。最近,他来到了无锡。这个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会给我们带来新的惊喜,新的契机。在这里,鹏云置业集团董事长王立占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鹏云置业集团董事长 王立占
&&& 记者:王总你好,我是益房网的记者。众所周知,经营客商的命运往往同市场、消费者捆绑一起。王总,借今天这个机会,给我们讲讲好得家建材家居城的“消费者100%满意、经营者100满意”的运营服务理念,好吗?方便的话,能否透露一下与鹏云集团关系良好的1000多家优质供应商及经销商的进驻情况和目前的招商情况?
&&& 王总:从我们的经营理念来说,在前十年的实践运营当中,好得家的经营理念和华东装饰城的经营理念都是以服务客商、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以信誉为第一、以我们的推广为我们发展的前提,作为一种经营的基本定位。在原来的经营当中总结了很多市场旺势和服务的经验,然后在这个项目中运营。大家在今年的下半年就可以看到一种不同于现在城市周边建材家居商场的服务创新,这里包括我们对消费者的承诺、对社会服务的保障、对商场整体的布局和导购服务,应该说是很新意。现在商场还没有建好,很多东西还看不到,但是在今年下半年就可以呈现在大家眼前了。关于我们定位取胜的基本信念,相信由于我们所占的地理位置已经非常优越了,只要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们一定能把这个商场做成一个区域的消费中心。
&&& 记者:这个好得家相对其他一些家居来说有什么优势?
&&& 王总:我们好得家国际家居广场,有几个明显的优势。第一,我们所占的地理位置非常优越,处在江阴南侧和无锡北侧,被称为无锡北江阴南,在这个空白点上出现了惠山新城这么一个大型的新的城区,这个城区目前的商业建设基本是空白,我们来到这里就是看上了这么一个非常优越的区域位置。江阴有一百万的消费群,他们很多的购物需求仍然需要到无锡来,我们扼守在这个江阴的南侧,把江阴的一个中高端的消费有所推广,形成了一个比较特定的消费群。江阴的消费群由于以前要辗转到东面或者西面去,而无锡最靠近江阴的位置上却没有一个中高档的建材家居的一个购物中心,那么我们创建一个中高端的家具建材购物中心,弥补了这个空白,另外,我们交通的前景非常好,在我们的东侧400米左右,就是地铁西北运河站,我们的西面5公里处就是马上要开通的在前州的城铁新站。这么好的区域位置上我们发现了这块宝地,成为无锡整个家居建材行业的空白点,我们感觉非常兴奋,所以我们把整个规划定位为中高端的家居建材购物中心。另外,我们更大的一个优势就是我们的管理经验。我们在苏州占据了建材行业的头条位置,苏州的华东装饰城,苏州的好得家,苏州的东方装饰城,苏州的华东电器城都是我们成功的案例,有机会请大家到苏州去看一看,我们的这种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的水准是一流的,当然,无锡的这个行业也非常好也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希望我们的来到可以和大家共同的交流,把这个行业进行提升和发展。
&&& 记者:王总,这个商场的经营理念是什么?
&&& 王总:我们的商场是我们自己开发,是我们自己运营,我们的物业完全掌控在我们手中,是没有去分割出售我们的物业,我们这么好的一块地,如果说我们把这房子卖出去,去反租去经营,那种模式我们不赞成,我们做的就是把物业掌握在自己手上,也不对外去出售,主要吸引一些经销商有一个长期的观念,这样他会树立一个经营的信心,这是我们统一管理,统一推广的问题。我们在项目前期做了一个规划,我们今天和大家见面也就是让大家了解我们,然后我们对外统一的进行推广,帮助我们四五百家经销商统一的进行宣传和一活动的组织,那么对消费者来说这是一个可信的有信赖度的消费环境。 1
(责任编辑:顾玉婷)
本网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网站热线电话:3
>> 浏览更多房地产 ,了解更多 。
中城房网新闻联播
一周成交分析评论该主题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
作者:,欢迎留言
提示: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殷小云与被告邻水县鹏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汪小鹏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殷小云,男,汉族,生于日。委托代理人何昌全,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邻水县鹏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铖,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汪小鹏,男,汉族,生于日。原告殷小云与被告邻水县鹏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云公司)、第三人汪小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昌全、被告鹏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铖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汪小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汪小鹏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第三人汪小鹏向原告提出出资成立一个农业开发公司,以公司名义承包流转林权地,以林地抵押向国家银行贷款作事业。经原告及第三人向邻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并签订章程,并经四川全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注册资本200万元,由原告按40%股份出资80万元,第三人汪小鹏按60%股份出资120万元,日,经工商局批准成立了鹏云公司,殷小云与汪小鹏分别于日、2012年4月打款200万元在县工商行公司账号、第三人账号。但200万元注册资金到账几日后便被抽逃。日,汪小鹏与原告签订了股东协议,协议中汪小鹏确认原告投资本金50万元,汪小鹏承诺在万源市固军乡和大竹县朝阳乡有3000亩山林,原告占40%股份,第三人占60%股份,如果万源这笔款在两个月()未贷下来,就卖出此山林,按比例分配,如果贷下来就给殷小云加本金50万元,共计70万元,殷小云并同时退出股东,从此以后债权债务与殷小云无关。签订协议后,汪小鹏至今未履行约定。现经查,第三人在万源市固军乡、大竹县朝阳乡并无投资136万元承包流转山林,更无原告的山林股份。综上,虽然原告殷小云及第三人汪小鹏投资成立了普通合伙人公司,但抽逃资金后,公司并无资金,并没有从事任何活动,名存实亡,依法应当解散。资金被第三人汪小鹏占用,公司不能继续存续。原告殷小云与第三人汪小鹏实为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合伙难以继续,合伙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应当退出股份。否则,将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是,第三人汪小鹏系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原告投资,侵吞原告的投资款,原告依法应当退出合伙及退股,原告与第三人汪小鹏已签订的股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公司法人行为。第三人汪小鹏应信守承诺,依法退还支付原告的投资款及利息70万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散被告鹏云公司;2、依法判决由第三人汪小鹏退还支付原告投资款50万元,利息20万元,共计7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鹏云公司辩称,1、鹏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2、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原告殷小云占40%股份,第三人汪小鹏占60%股份,原告其余所说不实;3、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不能在一案中同时主张;4、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汪小鹏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关于殷小云诉我解散公司纠纷,我不应为本案被告,只应为第三人,其他答辩意见以鹏云公司的答辩意见为准。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殷小云与第三人汪小鹏经工商局批准共同成立了鹏云公司,汪小鹏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殷小云任监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林木的种植、肉羊的饲养销售。《邻水县鹏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约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现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原告殷小云占40%股份,第三人汪小鹏占60%股份。日,原告及第三人签订《股东协议》,内容为:邻水县鹏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汪小鹏、殷小云,全权范围在万源固军两千多亩和大竹朝阳乡一千亩,花费共计136万元(大写:壹佰叁拾陆万元整)。按汪小鹏60%,殷小云40%,如果万源这笔款在两个月内()未贷下来,就卖出此山林,按比例分配;如果贷下来就给殷小云加本金50万元,共计70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殷小云并同时退出股东,从此以后债权债务与殷小云无关。日,被告鹏云公司在邻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了年检。另查明,日原告及第三人签订《股东协议》中提到的所谓“万源固军两千多亩和大竹朝阳乡一千亩”内容虚假,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与上述林地无权属及其他任何法律关系。日被告鹏云公司作为乙方与邻水县两河乡合堂村4社、8社作为甲方签订《承包果园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所属果园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管理使用,承包期限17年,从日至日止;4社果园土地面积为92.11亩,8社为65.99亩;乙方付给甲方承包果园经营权费用为:第一、二年,每年亩价400元,第三年每亩价500元,以后每年按物价上涨因素递增;…。2013年2月,汪小鹏取得万源市白羊乡大地坪村一组、二组面积2213.24亩的林地使用权[万府林证字(2013)第00009号]。原告起诉时将汪小鹏列为本案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殷小云将汪小鹏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变更为第三人。还查明,鹏云公司已连续3年未召开股东会。为鹏云公司的成立,产生了办证、评估、手续费等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身份证明文件、银行转账凭证、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承包果园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发票及当事人部分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上列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能否在本案中得到支持?二、鹏云公司是否应该解散?一、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能否在本案中得到支持?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原告殷小云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由第三人汪小鹏退还支付原告投资款50万元,利息20万元,共计70万元”,其实质为公司解散之后的财产清算,清算之诉与公司解散之诉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则是非讼案件,本案原告殷小云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而且,即使法院判决解散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原则上仍应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只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故原告殷小云的第二项诉请,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以在公司解散后,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在公司清算时处置。二、鹏云公司是否应该解散?《邻水县鹏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约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该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公司解散原因的规定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首先,鹏云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本案中,鹏云公司仅有汪小鹏与殷小云两位股东,但已持续3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汪小鹏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殷小云作为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鹏云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处于经营状态,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其次,鹏云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由于鹏云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已失灵,殷小云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鹏云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公司经营即陷入非常态模式,在汪小鹏单方经营管理期间,公司业务虽然没有停顿,但公司经营能力已减弱,另从鹏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看,注册资本已在公司成立后转移,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三,如何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法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滥用司法解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途径解决僵局,同时也是为了使法院审慎适用强制解散公司的手段。但这并非是要求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必须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殷小云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前,日,在案外人甘文的见证下,双方形成了一份股东协议,该协议即是对如何解决股东内部矛盾的的约定。但因协议中约定的“万源固军两千多亩和大竹朝阳乡一千亩”内容虚假,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与上述林地无权属及其他任何法律关系,故该《股东协议》未能解决公司继续存续或殷小云单方退股而使公司继续存续的问题。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以认定,鹏云公司的僵局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第四,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法定要求。本案中,殷小云持有鹏云公司40%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综上,对于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公司不应解散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散被告邻水县鹏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800元,被告邻水县鹏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原告殷小云负担10,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晓波人民陪审员  包学军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峻荣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一群骗子现在在大肆让散户做多好让他们的庄家主子给他们点残羹冷炙好过年,因为这点好处就把散户卖了 。历史上我从没见过一次探底形成的底部,如果股市就此起来那么对不起,我收回今年股市会上涨到3500点的观点,因为那已经不可能了,想要健康再一次探底将是必须的,让市场来验证吧。
前一条: 后一条:
最近转发:
评论(共1条):
:现在大盘是不是在诱多。。。。以macd技术来说日线筑顶概率很大。。。60分钟macd顶部结构越来越明显。()
北京(东城区)
微博人气总榜:第225名
精彩内容推荐
和讯财经微博新鲜上架,肯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欢迎大家帮忙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全国服务热线:&&&E-mail:
官方微博:/rctong
书面授权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的任何招聘信息和文章
.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 人才服务许可证:嘉人中介0018号
人才通客服
全国电话销售中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岳云鹏 武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