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一般是按违法的性质和职业危害程度分级的不同来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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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1).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D.人民政府·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2).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三至五年·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3).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制定本法。·A.宪法和教育法·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4).到()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C.2015·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之日起开始实施。·B.日·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6).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讨论。·D.家长委员会·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7).学校要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规则。·B.集体决策·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8).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号令公布的。·B.主席令·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9).“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教师法》·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10).学校要保证学术组织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A.1/2·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11).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原则。·C.法律保留·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12).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讨论。·C.教职工代表大会·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13).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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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分为()
A.赔偿责任、补偿责任、刑事责任
B.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C.行政处分、经济补偿、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
E.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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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教育法学》参考答案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1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 填空题(每题 2分,共12分)
1、学校人身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呈现、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
2、&融资方工式是指社会资金由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转移的形式、手段、途径和渠道;根据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关系,其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3、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它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5、法律救济是 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6 、&申诉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其中,&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 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
二、&&&& 选择题(每题 2分,共12分)
1、D& 2、B 3、D &4、C& 5、A& 6、C
1、下列各项中( D )关系属于学校与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
A、物权&&&& &&&&&&&&&&&&B、债权&&&
&&& C、人身&&&&&&&&&&&&&&&& D、行政
2、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 B )进行的教育。
A、公民&&&&& &&&&& &&B、青少年和儿童学生&&
C、学生&&& &&&&&&&&&&D、青少年
3、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D )
A、行为&&&&&&&& &&& &B、心理状态&&
&C、因果关系&&&&&&&& &D、行政
4、下列各项中,( C )是我国行政处分的主要方式之一。
A、管制&&&&&& & &&&&B、拘役&
&C、降级&&&&& &&&&&& D、劳动教养
5、下列各项中,( A )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之一。
A、 相关性(权利、义务)&&&&&&&& &&B、非诉讼性
&&&C、自主性&&&&&&&&&&&&&&&&&&&&&&&& &D、特定性
6、下列各项中,( C )不是行政复议的程序之一。
A、申请&& &&&&&&&&&&&&&&B、受理&&
& C、判决&&&&&&&&&&&&&&& &D、执行
三、&&&& 简答题(每题 8分,共24分)
1、&学校捐赠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学校捐赠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对推动社会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捐赠的基本原则与注意事项
1、积极做好宣传、奖励工作。《捐赠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2、坚持&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捐赠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则分别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3、保证捐赠的合法性。学校应保证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简述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1.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会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为。
第二,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所谓行政争议,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三,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后者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第五,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这些程序与司法程序相类似,而与一般的行政程序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第六,行政复议的救济性,保护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
第七,行政复议的监督性,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
第八,行政复议的保障性,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行政。
四、&&&& 论述题(每题 12分,共36分)
1、&&&&& 请分析社会应该如何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答:(一)、社会支持学校建设& (详见课本第211页)
&&&&& 《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据此,社会各界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多个方面积极为学校提供尽可能多的物质或经济的帮助与支持,支持学校建设。国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友好人士对我国教育事业提供捐助。
(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 (详见课本第211页)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有:
(1)成立学校董事会。
(2)成立社会中介机构
(3)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
(4)成立家长委员会
2、结合实际,&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时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变相体罚学,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了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的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结合实际,谈谈学生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目前,有些学校乱收费违法违纪现象较突出。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出现,《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以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予以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学生维护自己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而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为学生及监护人提供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使学生把握人身权法律准则,做到违法必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收费、乱摊派,乱罚、侵犯学生的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学生申诉制度,增强了学校与学生对行使学生权利的责任感,清除疑虑,进而防止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威,密切了学生同学校、教师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提示:邹先生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也可以认为是不合法的,只要言之有据的,都可以。学校不录取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暨南大学也有自主选择学生的权利,并未违法,但其录取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下面的两种参考答案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同学们可从中选出你赞同的一种答案。
答:邹先生的行为不当。
暨南大学不承担邹先生提出的未予录取的侵权责任,暨南大学有权根据《教育法》第28条第23项的规定,&招收学生或者共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在案中广东经委,省学位委会对邹先生的条件进行严格审定。正式出面推举保荐,但没有推举保荐权。且又不符合暨南大学录取工作中的补充规定,&对个别未达到正常标准,但工作业绩显著,确有培养前途的国务院重点联系或者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可以破格录取,标准为面试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及总成绩高于270分。&对邹先生的推荐权应是其直接单位的人事部门,如果不是国务院重点联系或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骨干。仍然不符合暨南大学破格录取的条件。
邹先生虽然考试总成绩已超过暨南大学有关破格的分数线。但,暨南大学在招生工作中有权决定录取学生或不予录取学生,并且破格录取的考生又有少数指标的限制。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邹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1)、邹先生的行为是合法的,暨南大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通过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的机会的权利;同时也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人们能拥有相同的的机会,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因此,暨南大学应当录取邹先生。
(4)、《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招生权是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招生的的法规、规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具体招生办法,学校有权通过发布广告等形式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学校和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的学校在招生权利上有所区别。但无论何种学校所发布的的招生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否则法律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学校在享有此项权利的同时,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因此,暨南大学应根据有关的规定录取邹先生入学。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
一、&&&& 填空题(每题 2分,共12分)
1、教育法学是以 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 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三个层面。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 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 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 义务性规范,禁止规范授、权性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几种。
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等四种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活动的权利。
6、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 选择题(每题 2分,共12分)
1、C(改为黑克尔)2、B& 3、B& 4、D&& 5、A 、B& 6、D
1.1957年,德国学者( C )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高克尔&&&&&&&&&& &&&&&&&&B、约翰逊
C、黑克尔&&&&&&&&&&& &&&&&&&D、克莱因
2.比较研究法包括纵向比较和横行比较。其中,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或教育法律现象在( B )的特点进行比较。
& A.不同发展方向& &&&&&&&&&&&&&&&B.不同发展时期
& C.不同发展领域&&&&&&& &&&&&&&&&D.相同发展时期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属于( B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 D )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
A.教育法的渊源&&&&&&&&&&&&& B.教育法律关系
C.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D.教育法的体系
5、我国(A或B)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A.《教育法》&&&&&&&&&&& &&&&&&&&&&&&&B.《宪法》
&C.《义务教育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6.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从横向上一般分为三种,下列哪一个不是其中之一?
A.教育立法权& &&&&&&&&&&&&&&&&&B、教育行政权
&C.教育司法权&&&& &&&&&&&&&&&&&&D.教育执法权
三、&&&& 简答题(每题 8分,共24分)
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同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3、简述教育法权和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1. 主体不同 :教育权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分存在;受教育权的主体主要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
2. 来源不同 :&在教育权主体中,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它需要有公民承认政府的权利作为基础。国家教育权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而受教育权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
四、论述题(每题 12分,共36分)
1、&&&&&&& 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加强教育管理,将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显得越来越重要。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健全教育法制、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深入了解我国现行教育法。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国家都加快了教育立法的速度,并深入到教育法学研究领域。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也呈现出较好的景象。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认识到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教育立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随着教育立法工作的开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数量逐渐增多,并深入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调整着教育活动中的各种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学界、教育界、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领域的人士纷纷投入教育法学研究,为我国教育法学科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创造了不断发展的契机。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现行教育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教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基于此,学习教育法学、完善教育法学科更为重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学习教育法学可以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赖于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行业,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更应带头学法用法。为此,国家规定教育学法课程为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公共必修课,要求所有的教育从业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法律制度,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传统教育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生计教育,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另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3、& 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详见课本P43)
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认识已经愈来愈向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具体反映在对受教育权利的公正、正义、自由、程序,效益等价值标准的追求上
(一)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二)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展
&&&&& 1、对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 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 障
&&&&& 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 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答:1、邵校长做得对,而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妥得,李老师无权不让学生进教室学习,李老师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也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的自然人;相对方主要指国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包括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李老师不让学生进教室,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教育法》第24条: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尽管学生没有完成作业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的不够,但做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该不让学生进课堂上课,而不应该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师对教师违法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教师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义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不合法的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最后修改于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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