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产品众筹网金蝌蚪互联网金融众筹更划算?

农业如何众筹--------&作者罗斯
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作为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将关注的焦点再次放在了“三农”问题之上。“一号文件”中指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社会资本如何进入农村建设,甚至如何直接进入农业开发领域,这一问题成为了农业投资社会化不可逾越的障碍。本文尝试从互联网众筹角度出发,提出一条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的新路径。
从互联网众筹说起
互联网金融是时下民间金融十分活跃的一种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间金融纷纷和互联网发生了化学反应,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及产品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将民间资本最大程度的吸收并发放到各式各样的社会发展项目中去,在银行的正规金融系统之外形成了一股更加庞大的金融力量。
众筹这个概念是舶来品,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和互联网的结合则使得众筹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使得众筹项目更容易实现。互联网众筹在当今社会有很多表现形式,真正得以运用的模式具体而言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实物众筹。
P2P网贷平台就是以债权众筹的原理设立的,债务人发布借款标的,由多个债权人共同借款给债务人,也就是债权众筹。债权众筹由于涉及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合同法就可以予以解决,所以在应用中比较广泛。
股权众筹适用性很广,但是争议也很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给股权众筹留下的发挥空间微乎其微,很多股权众筹项目从股权合同角度都表述得不明不白,留下了很多争议和隐患。虽然,最近刚判决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众筹案带给了互联网众筹一丝曙光,但是仍然还有很多无法突破的法律瓶颈。
实物众筹公益范围运用比较多,比如寺庙的修建中信徒捐赠的砖头、瓦片、门柱等,但是商业应用比较少。笔者曾参与过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卡丽来手机印‘相’站众筹项目”,即组织者欲推广100台机器,发布众筹信息由参与者每人认购一台,那么该机器的所有权在投资者,经营权由发起者保留,本台机器的盈利由所有者和发起者按比例分配,所有者可以在一年后要求发起者回购机器或者决定继续经营。实物众筹主要是受物权法的规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一直以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其中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承包经营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土地三权分置”的思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适应社会发展。
“三权分置”的目的一方面是稳定承包期,另一方面是放活经营权。具体而言,落实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原则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
虽然学术上对于土地“三权分置”有着很大的争议,认为土地经营权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的一种违背,但是从政策角度而言,在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三权分置”演化出的土地经营权无疑是对农村土地改革的一种促进。从本质上而言,土地经营权被授予了一种准物权。这也就意味着,社会资本在进入农村土地市场的时候,虽然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但是可以获得经营权,该经营权可以流转、担保,这就给了社会资本很大的腾挪空间。
农村土地开发的“互联网 ”
农村土地的开发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这个工具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方向。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假设有公司想经营100亩土地的农业开发项目,通过对比三种不同的众筹方式,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债权众筹。首先需要成立一家农业项目开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100亩地的经营权,并分别与土地承包权的村民签订合同。然后公司在农村项目开发过程中设立相关的农业土地项目。将项目资金预算以债权的形式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并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进行资金的众筹,直接利用P2P平台进行债权融资,吸纳社会资本作为债权。
现有的农业项目融资基本上是通过此类方式进行,此类方式的优点在于,融资门槛较低,无论资料审核或者放款的程序都比正规银行贷款要快,很适合农业生产这类季节性比较强的项目;但是该方式的劣势也很明显,那就是融资成本过高,容易导致资金断裂。通过债权众筹的企业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做“拆东墙补西墙”的工作,一旦项目亏损,资不抵债,那么投资者的债权很可能就收不回来。这也是一些P2P平台跑路的重要因素之一。
方案二,股权众筹。同样需要成立一家农业项目开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100亩地的经营权,并分别与土地承包权的村民签订合同。同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项目众筹信息,由投资人合伙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该农业项目开发公司(占股标准相当于前期天使投资),通过股东分红的形式分取项目的经营盈利收益,农业项目的盈利与否直接决定了众筹人是否有分红收益。
股权众筹在农业项目里面并不是一块“香饽饽”,其原因在于农业项目大多数是资金量大、收益风险高且需要专业衡量的项目,所以对于股权众筹模式的追捧者而言,不会愿意参与该类型的项目。股权众筹收益与项目盈利挂钩,这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因为农业项目的盈利情况不明,投资人在无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投入资金,很可能出现因投资失误而血本无归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项目盈利良好,投资人的分红收益也会比一般的债权投资要高,同时股权投资也更容易激发起投资人的参与热情,也可以作为一种宣传推广的好渠道。
方案三、实物众筹。同样成立一家农业项目开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100亩地的经营权,并分别与土地承包权的村民签订合同。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土地经营权的众筹项目,将承包的100亩地的经营权分别转让给100个投资人。投资人合伙将这100亩地共同交由公司开发管理,根据土地经营收益直接按比例分红。
这种方式的众筹与现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结合的模式是最新的方式,也最值得市场借鉴。根据上文的分析,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物权化,可以直接由进行流转。投资人在投资之后,获得的是经过相关部门登记的实物,而非债权或是股权,具有更高的可信性及安全性,即使公司经营不善,对于投资者而言,手中持有的土地经营权还是可以转让变现的。实物众筹在众筹过程中是最为可靠的,因为投资者通过众筹获得的是物权(准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所以出现问题之后救济起来也比较方便。
国家已经开始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改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市场将是O2O服务之外的又一资本密集涌入的领域,民间资本如何在这个潮流中占得先机,或许带有抱团取暖性质的“众筹”更加有优势。无论通过债权众筹、股权众筹或是实物众筹,通过互联网金融去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都有着可供借鉴的模式,从法律角度而言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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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大维度详解《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
6大维度详解《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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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xw217
来源:搜狐证券
  6大维度详解《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众投天地CEO王晓昕6大维度详解《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十部委于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已获国务院批准,有望近期正式公布。  伴随着该《指导意见》的出台,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模式之一,无论是从行业定位还是政府的监管及扶持态度,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已见雏形,日趋明朗。其意义不亚于大洋彼岸的美国政府于2013年出台的针对股权众筹行业标准的JOBS法案,而且我们相信针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符合中国市场特点的具体监管措施和准入标准也将陆续浮出水面。  一、股权众筹的创新性市场地位《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和肯定了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金融服务行业中的创新性市场地位。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作为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中的一员,相比起传统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比如国有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融资之间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二、消费金融,股权众筹让金融更美好消费金融是国家在2015年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和概念,依托互联网技术,股权众筹中的实体连锁店铺众筹模式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大众的视野,其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更适合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大众投资人参与,因为其更容易受大众理解;二是作为消费金融的表现形式,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确立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我们相信股权众筹,特别是偏向实体连锁品牌的众筹模式,会让消费金融的理念照进现实,在金融和大众消费之间找到结合点和创新点。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本质和核心价值《指导意见》既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又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我们认为金融的本质是对风险进行定价,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本质是提供金融服务,其核心价值在于品牌信誉。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聚焦到一个股权众筹平台,其成熟与否的标志应该是其是否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项目获取和筛选的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的流程。从项目的获取渠道和风险控制角度,我们不认为在模式发展早期就引入全国范围的分站扩张是一个可靠的决定,当平台自身的业务模型与风控体系之间还没有磨合完成之前,实现平稳发展和快速验证、调整和试错,是一个股权众筹平台的当务之急,这也是我们和业内专业的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后的共识。  四、政府监管,将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划分了负责股权众筹的监管机构 – 证监会,并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我们认为在某一行业市场形成的初期,通常会涌入众多的从业者,以众筹行业为例,其模式从外表上看和现有的团购(产品众筹)、或者中介平台(股权众筹)有一定的相似度,在碰触到其“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本质前,势必进入大量的早期玩家。在国家出台对应的监管细则之前,市场环境纷繁混乱,鱼龙混杂的情况难以避免。&&&&&&&&当然这是市场模式探索的必经之路,而且我们已经看到和我们同时期起步的众筹平台有一部分已经逐渐淡出了舞台。股权众筹行业也将符合历史规律,只有符合市场规律和消费者需求的平台才可以长久的发展和生存,而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和落实,对于股权众筹行业迎来重大的利好,将对行业的整体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  五、股权众筹平台将面临洗牌由于缺乏监管条例,互联网金融行业一边是雨后春笋般的各类平台上线,另外一边是数以百计的平台倒下,负面新闻也不断出现。伴随着《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则的出台必将加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与变局,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但也是其谋求良性与高水平发展的动力与机遇。  六、政策扶持,基础建设助力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将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我们认为这对于处于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股权众筹行业来讲是重要的“及时雨”和有力支持!无论是大数据 + 征信系统的对接,还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亦或是引入“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机构,这些都是我们在股权众筹平台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真正需要的,它们将极大的改善股权众筹平台在项目风控、投后监管、财务审计等诸多方面的实际操作的难度,将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为股权众筹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同时也将为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卷尾语:《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股权众筹行业现在和未来的长远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将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规则。尚在发展初期阶段的中的股权众筹行业得到合法肯定,也将走上更加合理、合法、合规的高速公路。  拓展阅读     希财网()是专业的投融资及理财产品导购平台,国内权威的p2p网贷平台评测机构,网站汇聚了国内权威的p2p网贷产品、个人贷款及众筹等投资理财产品,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希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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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众投&&&&
?????众筹的起源,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一种“预消费”模式,用“团购 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简单地理解就是团购 预定某一个产品??在大致上分为两类:回报式众筹和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就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对于回报众筹模式来说,各位BAT的可谓是最大的推动者和受益者。今年3月开始,百度、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大佬纷纷加入众筹行业,掀起了众筹投资热潮,同时也推动了这个行业的发展。股权众筹就是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该模式更能明确反映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现状、发展环境和融资需求,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资金的问题。回报式众筹网站点名时间 - 中国最大智能新品限时预购网站 点名时间“去众筹化”已过了两个月了,将自己彻底跟众筹划清了界限,但说点名时间放弃了众筹这条路我不赞同,点名时间还是保留其在科技产品垂直领域的原众筹功能,(用户仍可以发布自己的产品预售)只是换了个称呼,但放弃了综合众筹是真的。另外,还开始做自己的B2C商城了。追梦网-年轻人新生活众筹平台!和点名时间一样,最早开始涉足众筹的国内网站,偏向文化创意项目的综合类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放弃综合领域众筹后,名副其实地挑起了众筹大旗坚守。追梦网现今感觉是不温不火地走着小而美的发展路线。众筹网-中国综合众筹平台,为支持创业而生 后起而领先的综合类众筹网站,有很多高大上的项目,合作资源很丰富,从项目数量、筹资额度及整体质量上看,增长得很快。百度众筹-消费金融 百度金融的一个子页,目前就做过一个《黄金时代》的项目,总体感觉没诚意,绑架众筹的概念做金融,差评淘宝众筹-首页 “淘宝众筹“改名成“淘宝星愿”后,终于还是改回来了。作为淘宝的一个子页,在首页给了一个很隐秘的入口,但在众筹网站中,流量已经算是巨大了。最早为面向名人的众筹平台,现已向所有人开放项目发起。淘宝众筹项目种类很多,偏综合,但还是以预售为主,除了名人项目,火爆的项目基本都是卖东西(毕竟淘宝)。京东众筹 京东众筹在14年7月上线,最早在京东首页有“众筹”子页签入口,随着时间流逝目前已经被替换成“金融”了,众筹被归入京东金融内(跟百度一样),但在众筹网站中流量已经算很可观了的...京东众筹几乎是一个预售平台,卖啥的都有,以智能硬件、出版物、演出门票这些为主。腾讯乐捐_腾讯公益 腾讯乐捐是腾讯公益的一个子页,早在2012年就开始运营的公益众筹平台,一直不温不火。腾讯乐捐是一个纯公益的众筹平台,包括发起者也是纯公益0盈利。觉 JUE.SO 有资历的老牌众筹网站,专注预售500年,以文化创意、设计预售为主,文艺小资可以多逛逛淘梦网-最大的新媒体影视平台,专业提供众筹融资及营销发行服务!专注微电影500年!开始为项目发起者提供更多的营销发行服务。乐童音乐 - 音乐众筹及音乐人服务平台! 专注音乐500年!开始为发起者提供更多营销发行服务。摩点网 - 中国首家游戏动漫众筹平台 2014年7月上线的游戏动漫领域垂直众筹网站,从目前平台上的情况看,绝对是独立游戏开发者发起众筹项目的第一选择!希望未来能够成为有诚意的开发者与认真的玩家聚集的地方。5SING众筹-隶属于5SING中国原创音乐基地的音乐众筹 自给自足,固定用户群体中的内向众筹,渐渐正在走出去,做音乐出版、演出巡演等。青橘众筹—最大最受关注众筹平台!真正关注你的 原中国梦网,跟盛大有关系,在出版领域跟起点中文能扯上点关系。提出“递进式众筹”,将产品和项目众筹先在非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初步检验,筛选出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项目,再推到股权众筹,吸引PE、VC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艺窝 - 原创艺术生活用品设计、 生产、交易的众筹、众创和共营平台 设计预售中国第一家农业众筹平台——尝鲜众筹网 新上线的,农业众筹,本质是农产品电商,姑且其还是没有犯规的首页 - 点赞基金 这个挺有意思,项目支持者不给钱只点赞,公益项目为主。酷望网_大学生实现愿望的平台 在众筹市场无比狭窄的当下,都开始细分了...Orz互利网众筹 - 预购一个梦想 没见过更新,本身人家是做P2P的哇地带-众筹网创意项目融资平台,追梦从这里开始梦立方 - 梦开始的地方 新概念众筹网站千指禅创意产业众筹平台创意鼓 - 公益众筹平台!让公益创想成为现实!海立 - 创意产品孵化平台 海尔家的,有钱任性,只要你项目好直接给你钱,主攻硬件创新得募网 - 影视文艺类众筹平台 之前叫“百度得募”(跟百度没关系),影视类垂直众筹.凤凰金融-爱众筹葡萄架 - 葡萄架众筹网众筹科技 - 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众筹网,距离梦想最近的地方创意总动员网股权众筹网站天使汇 - 天使融资众筹平台大家投 - 天使投资众筹平台创投圈 - 专注于早期项目的创业投资平台企业号 - 股权众筹融资投资服务网人人投 - 草根天使投资放心、实体店铺融资省心的众筹平台VCHello一起投资好未来爱合投 - 专注企业股权价值,打造股权投融资服务专业平台创微网 - 微创业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中国股权众筹平台领军企业,卓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看域名就知道是众筹网旗下的了筹道股权:中国首家递进式股权众筹平台 跟青橘众筹是一家,递进式众筹参考非股权的第12条天使客 - 股权众筹-找项目找投资云筹 - 天使投资股权众筹服务平台天使街 - 专注O2O的股权众筹平台资本汇股权众筹平台享梦众投社?股权众筹平台投行圈 | 您身边唾手可得的互联网投资银行聚募众筹——聚募众筹社交众筹追梦网 - 追梦网轻松筹轻松筹 - 基于社交圈的轻众筹众筹空间 - 轻松筹 基于社交圈的轻众筹其他众筹网站创意发 - 全国首家文化创意产品预售平台好梦网 - 最具人气诚信众筹网积木 - 创意集资平台点梦时刻品秀APP - 厦门尚静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品秀众筹,域名不变,转行做别的去了(2014.04)EMIE,亿觅创意网 从做设计众筹转型到专注自己做设计。知趣 Knewbi原是雷锋网旗下创意硬件社区,性质上完全应归类于智能硬件领域的垂直众筹,现在已经转型为纯电商。创艺网 - 让设计融入生活 原专卖T恤梦想汇 - 一个让你发起和支持梦想的众筹基金平台海色网 - 实现梦想的舞台海秀众筹网 - 创业众筹融资平台Hobatop众筹网鸿元众筹 - 中国领先的众筹平台携梦网 - 发起、支持、分享和实现梦想的众筹融资平台艺米空间-最懂生活的艺术跨界体验平台 原艺术垂直领域众筹,现转型做艺术品出售中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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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宣判 众筹平台胜诉
  新浪科技讯 9月15日下午消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今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审判长殷华宣布,原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众筹平台)胜诉。并判被告方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二万五千二百元、违约金一万五千元,反诉被告(原告)返还反诉原告(被告)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款十六万七千二百元。
  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原告系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市场交易量排名第一)的公司主体,被告委托原告融资88万元,以经营一家餐馆。融资成功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即房屋权属存在权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实,故依约解除了合同,并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委托融资费4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97120元。被告就此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恶意违约,融资主体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限,融资成功后也未将融资款即使支付给被告,故反诉诉请:1、要求被反诉人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自日起计算至被反诉人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赔偿反诉人损失5万元,3、要求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此案中的《融资协议》是否有效和双方是否违约及违约责任,海淀法院判定如下:一、《融资协议》与法不悖,应为有效。首先,具体依据方面,依照《证券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海淀法院本着鼓励创新的角度,认为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其次,依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监管规范性文件层面,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并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二、合同主体之间主要是居间合同关系。
  据悉,本案系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民事案件,此前备受社会关注。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对股权众筹行业形成的交易规则进行法律评价,尤其是投资主体人数、资金托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此外,本案还涉及股权众筹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位、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是否是居间合同关系,交易内容是否全部有效等争议。在股权众筹专门性规定相对缺位的背景下,裁判结果对于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以及形成相对科学的裁判规则均具有重要意义。(李根)
  针对本案,本案法官目前暂不方便接受采访,新浪科技之前曾围绕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法律判案方面的问题采访过殷华法官,以下为访谈实录:
  新浪科技: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股权众筹领域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殷法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院的裁判依据主要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他诸如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判断交易效力和性质的参考。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整体的规范性文件即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监管原则与方式、具体金融模式的概念和基本意见以及消费者保护、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制度进行了明确。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仍然极少,仍主要靠过去的刑事和民商事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如《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此外,还有如调整第三方支付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调整互联网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调整平台金融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上述这些文件主要是从监管角度明确的意见,对于具体裁判则需法官综合加以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是第二十二条)等司法解释,对P2P与非法集资犯罪、P2P与民间借贷等问题做了少许规定,但客观上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具体到股权众筹领域,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对私募股权众筹的意见,争议较大。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之前称私募股权众筹)属于场外证券业务。这些文件实际上渗透出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交易的一些看法。
  新浪科技: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内的风险有哪些?
  殷法官:(1)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以及其他传统刑事犯罪的风险;(2)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交易模式违法违规的风险;(3)出现P2P网贷平台恶意违约、“跑路”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4)在具体交易中融资方(也可以成为项目方、借款人)恶意违约的风险等。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等新交易对现行法律提出的要求?
   殷法官: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重大作用,认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不论是对政府、行业还是对法院来讲,互联网金融都是新生事物,既需要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又需要化解纠纷、审慎裁判,从未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助力。从这个角度说,目前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对监管政策的落实和具体的司法评价都非常慎重。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去评价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显然有些困难,但应该坚持的是鼓励交易和创新原则。只有明显逾越、违背了法律规定,才会受到否定性评价。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业务的公司,有何提醒和建议?
   殷法官:(1)创新有底线,靠信誉和实力成就企业品牌;(2)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尽快规范自身经营行为;(3)为下一步发展预留空间、谋定而后动;(4)不怕诉讼,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业务的社会公众,有何提醒和建议?
  殷法官:(1)客观衡量自身风险能力,投资需谨慎,客观地说,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资风险较大;(2)选择投资平台时,注重企业信誉和实力,而非单纯看某些平台公布业务的收益率高低;(3)注重留存交易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4)仔细甄别是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还是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方面有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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