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执字第00051历年考试真题号

& 找法网 () 版权所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新信息:
当前位置:
(2013)江中法执复字第5号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3)江中法执复字第5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X。
申请复议人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服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江鹤法执罚字第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认为,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已经为欧XX购买了社保,欧XX发生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相关的支付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鹤劳人仲案终字(2012)第413号裁决书裁决由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在知道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立即向法院说明情况,说明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已为欧XX购买社保,也正在协助其办理相关工伤赔偿手续,但鹤山市人民法院随后作出错误的罚款决定;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时,签收人是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李XX,然而该签收员工只是公司的行政人员,既非法定代表人,又非负责收件人,故鹤山市人民法院在送达文书上存在程序性违法。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人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2013)江鹤法执罚字第1号罚款决定。
经审查,欧XX与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2)第41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欧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共计元。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欧XX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同年12月27日,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鹤法执字第2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履行本案生效裁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责令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于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告知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若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年12月28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向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XX在《送达回证》签名确认。但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
另查明,李XX是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管理员工等公司行政性事务,直接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X负责。申请执行人欧XX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收取款项元,并放弃追收余款,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裁决确定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需向欧XX支付款项元,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理应直接向欧XX履行给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在知晓需要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却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鹤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予以罚款的行为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但考虑到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无故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且申请执行人欧XX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收取款项元,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规定,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的罚款金额确定为人民币五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鹤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鹤法执罚字第1号罚款决定。
二、对鹤山XXXX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限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法院交纳。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0051号-英山县人民法院
不支持Flash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0051号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0051号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吴某甲。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2月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孩子出生后,原告将孩子带回娘家,直至孩子5岁后,原告才带孩子回被告家生活。2010年6月,被告将原告打骂一顿后,原告携女儿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婚后多年来,被告不尽任何家庭义务,孩子的教育费用也分文未付。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陈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英山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吴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虽有争吵,但被告从未打过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吴某甲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陈某甲和吴某甲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吴某乙(现就读于英山县雷店中学)。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因陈某甲患有精神疾病,双方沟通存在障碍,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6月份,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某乙携女儿吴某乙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吴某甲在位于英山县杨柳湾镇老虎头村四组自己的老屋基处新建了两联两层的楼房一栋。2012年12月26日,陈某甲以吴某甲不尽家庭义务,其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经过了一段时间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生育了共同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沟通障碍,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过一些纠纷,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注意交流方式,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用2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某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某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 reserved 英山县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城南毕升大道 邮编:438700查看: 64|回复: 0
楚雄州中院最新40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台
主题帖子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3035, 距离下一级还需 9996964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3035, 距离下一级还需 9996964 积分
东阿弘景良方阿胶糕招楚雄各级代理!厂家直供!大小超市便利店、百货礼品店、微商等均可销售。详询微信: Q2177773 人无信不立
业无信不兴——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至2015年10月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 一、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号被执行人:杨定留性别:男年龄: 55身份证号: XXXX0316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楚雄大西南拍卖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克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3800元,由被告楚雄大西南拍卖有限公司承担。杨定留承担连带责任;(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楚雄大西南拍卖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良招竞买保证金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楚雄大西南拍卖有限公司承担。杨定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它规避执行 二、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1号被执行人:苏明性别:男年龄: 51身份证号: XXXX201X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500000元,并承担从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三、由李天福、苏明、严国成、邓朝军对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55300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5300元(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三、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1号被执行人:李天福 性别:男年龄:56 身份证号: XXXX0053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500000元,并承担从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三、由李天福、苏明、严国成、邓朝军对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55300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5300元(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四、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1号被执行人:严国成 年龄:38性别:男身份证号: XXXX2015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500000元,并承担从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三、由李天福、苏明、严国成、邓朝军对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55300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5300元(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五、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1号被执行人:邓朝军 性别:男年龄:51 身份证号:XXXX0050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500000元,并承担从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三、由李天福、苏明、严国成、邓朝军对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55300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5300元(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六、执行案号:(2015)楚中执字第0号被执行人:王伟性别:男年龄: 46身份证号: XXXX0516立案时间:(2015)楚中执字第0-03-17(2015)楚中执字第0-07-15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董跃银借款200万元;二、由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董跃银支付从日计算至日的借款利息20万元(按月息2%计算),日以后的利率仍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王伟承担23584元(未交)(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王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计算至日至的利息元;二、由被告王伟从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至日止按11.25%的年利率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逾期违约利息;案件受理费31956元,由被告王伟、刘晓红共同承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它规避执行 七、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8号被执行人:白正伟性别:男年龄: 37身份证号: XXXX0312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白正伟支付原告杨福借款人民币1700000 元及从日起至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408000元,合计2108000元( 2015年6 月5日前支付1200000元,余款于日前付清); 二、由被告白正伟支付原告杨福自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被告白正伟承担(于日前付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八、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4号被执行人:黎凤艳性别:女年龄: 43身份证号: XXXX4846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从2015年4月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年7.8%,贷款本金500万元)按月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如连续两期未付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可要求被告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提前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并可申请法院全部执行);二、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未支付的利息合计94772.2元,被告武定永大钛铁加工厂承诺于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4695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4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代理费3000元,合计31479.5元,由张勇、黎凤艳、武定永大钛铁矿加工厂、禄劝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九、执行案号:(2015)楚中执字第00124号被执行人:张勇性别: 男年龄: 42身份证号:XXXX0313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从2015年4月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年7.8%,贷款本金500万元)按月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如连续两期未付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可要求被告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提前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并可申请本院全部执行);二、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未支付的利息合计94772.2元,被告武定永大钛铁加工厂承诺于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4695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4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代理费3000元,合计31479.5元,由张勇、黎凤艳、武定永大钛铁矿加工厂、禄劝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十、执行案号:(2013)楚中执字第00051号被执行人:李辉性别:男年龄:31身份证号:XXXX0313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永华支付货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永华支付资金占用费445600元。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一、执行案号:(2007)楚中执字第00045号 被执行人:钱晓云性别:男年龄:36身份证号:XXXX0918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06)楚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钱晓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其交通肇事致原告刘晓云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元的50%即元,扣除其已垫支的31769.95元,还应给付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刘晓云承担。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十二、执行案号:(2014)楚中执字第00078号被执行人:胡汇方性别:男年龄:46身份证号:XXXX8356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1)楚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胡汇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违约金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原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缴纳67800元,由被告胡汇方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三、执行案号:(2014)楚中执字第00003号被执行人:宋文凤 性别:女年龄:27身份证号:XXXX1627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杨吉兴、宋文凤共同向新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利息783000元(计算至日),本金及利息合计2133000元;杨吉兴、宋文凤向新源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60000元,三项合计2193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四、执行案号:(2014)楚中执字第00003号被执行人:杨吉兴性别:男年龄:42身份证号:XXXX5152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杨吉兴、宋文凤共同向新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利息783000元(计算至日),本金及利息合计2133000元;杨吉兴、宋文凤向新源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60000元,三项合计2193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它规避执行 十五、执行案号:(2003)楚中执字第00144号被执行人:宋华性别:男年龄:49身份证号:XXXX0012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03)楚中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楚雄市鹿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45万元。二、由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楚雄市鹿城农村信用社日至日的利息元及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5060元,其他诉讼费7530元,由被告宋华负担。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履行52300元后,剩余案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部分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六、执行案号:(2013)楚中执字第00150号被执行人:周颖性别:女年龄:26身份证号:XXXX0060 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周颖偿还张浩宇借款本金3800000元;二、由周颖自日起支付张浩宇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起(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每月2.5%计算)。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卖被执行人名下商铺一间,车一辆,划拨部分银行存款,共执行到位人民币元 ,剩余部分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拒绝交出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云EE0888白色宝马车一辆。 十七、执行案号:(2013)楚中执字第00088号 被执行人:王亚斌性别:男年龄:46身份证号:XXXX5017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亚斌、元谋尹地硅铁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贾苒借款人民币640万元。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八、执行案号:(2012)楚中执字第00021号 被执行人:杨庭昆性别:男年龄:45身份证号:XXXX4398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11)楚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杨庭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元(利息从日计至日),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76167元,由杨庭昆、武定县背阴篙铅锌矿小荒田矿山、刘树葵、王菊芬共同承担(未交)。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九、执行案号:(2011)楚中执字第00039号
被执行人:刘赐映性别:男年龄:44身份证号:XXXX2855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0)楚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赵红喜、白桂萍、刘赐映给付原告成都赛力安实业有限公司及赵春联赔偿款人民币2749953元;二、由被告赵红喜、白桂萍、刘赐映给付原告成都赛力安实业有限公司及赵春联因国禧公司赔付货款产生的各项赔偿款人民币165383元;案件受理费30453元,由被告赵红喜、白桂萍、刘赐映承担3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7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二十、执行案号:(2011)楚中执字第00039号
被执行人:白桂萍性别:女年龄:41身份证号:XXXX2883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0)楚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赵红喜、白桂萍、刘赐映给付原告成都赛力安实业有限公司及赵春联赔偿款人民币2749953元;二、由被告赵红喜、白桂萍、刘赐映给付原告成都赛力安实业有限公司及赵春联因国禧公司赔付货款产生的各项赔偿款人民币165383元;案件受理费30453元,由被告赵红喜、白桂萍、刘赐映承担3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7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二十一、执行案号:(2011)楚中执字第00039号(2012)楚中执字第00118号被执行人:赵红喜性别:男年龄:41身份证号:XXXX2839立案时间:(2011)楚中执字第0-05-22(2012)楚中执字第0-11-30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1)楚中执字第00039号(2010)楚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2012)楚中执字第00118号昆仲裁【号裁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2011)楚中执字第00039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执字第00118号昆明市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楚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赵红喜、白桂萍、刘赐映给付原告成都赛力安实业有限公司及赵春联赔偿款人民币2749953元以及因国禧公司赔付货款产生的各项赔偿款人民币165383元;案件受理费30453元,由被告赵红喜、白桂萍、刘赐映承担30000元。昆仲裁【号裁决书:由被申请人赵红喜向申请人张春勇支付应返还的投资款及投资盈利共计38万元、支付赔偿金8万元、本案仲裁费16000元由由被申请人赵红喜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2011)楚中执字第00039号案件强制执行77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12)楚中执字第00118号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2011)楚中执字第00039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12)楚中执字第00118号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人失信被执行人一、执行案号:(2013)楚中执字第0号、(2015)楚中执字第00121号被执行人: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天福立案时间:(2013)楚中执字第0号(2015)楚中执字第0-06-03执行法院: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3)楚中执字第0号(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2015)楚中执字第00121号(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和计算至2013 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元,本息合计元。二、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编号为02834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和罚息计算,在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06394元,减半收取53197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日前支付完毕。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10000元和计算至 日止的利息元,本息合计 元。二、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和罚息计算,在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8523元减半收取29261. 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保全资产评估费12000元,三项合计46261. 50 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 日前支付完毕。(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偿付借款利息500000元,并承担从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5%计算);三、由李天福、苏明、严国成、邓朝军对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偿付的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55300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2013)楚中执字第0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15)楚中执字第00121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二、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090号被执行人:武定县银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义华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武定县银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水城埕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95000元;二、由被告武定县银森矿业有限公司从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年6.15%)给付原告水城埕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1104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8118元,由原告水城埕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118元(已交纳)、由被告武定县银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00元,反诉费5635元,由被告武定县银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三、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8号被执行人:南华县正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白正伟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白正伟支付原告杨福借款人民币1700000 元及从日起至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408000元,合计2108000元( 2015年6 月5日前支付1200000元,余款于日前付清); 二、由被告白正伟支付原告杨福自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华正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鑫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白正伟不能于日前履行1200000元的还款义务,原告杨福则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杨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被告白正伟承担(于日前付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四、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8号被执行人:云南鑫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白正伟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白正伟支付原告杨福借款人民币1700000 元及从日起至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408000元,合计2108000元( 2015年6 月5日前支付1200000元,余款于日前付清); 二、由被告白正伟支付原告杨福自日起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华正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鑫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白正伟不能于日前履行1200000元的还款义务,原告杨福则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杨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被告白正伟承担(于日前付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五、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4号被执行人: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张勇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从2015年4月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年7.8%,贷款本金500万元)按月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如连续两期未付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可要求被告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提前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并可申请本院全部执行);二、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未支付的利息合计94772.2元,被告武定永大钛铁加工厂承诺于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4695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4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代理费3000元,合计31479.5元,由张勇、黎凤艳、武定永大钛铁矿加工厂、禄劝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六、执行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24号被执行人:禄劝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张勇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从2015年4月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年7.8%,贷款本金500万元)按月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如连续两期未付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可要求被告武定县永大钛铁加工厂提前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并可申请本院全部执行);二、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未支付的利息合计94772.2元,被告武定永大钛铁加工厂承诺于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4695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4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代理费3000元,合计31479.5元,由张勇、黎凤艳、武定永大钛铁矿加工厂、禄劝振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未交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七、执行案号:(2014)楚中执字第00167号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古昭平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日前向原告刘金华支付资金占用费578525元,于同年4月30 日前向原告刘金华支付钢筋款1441396元。案件受理费30445元,减半收取15222.50元,由被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执行款同时履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八、执行案号:(2013)楚中执字第00088号被执行人:元谋县尹地硅铁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王亚斌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亚斌、元谋尹地硅铁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贾苒借款人民币640万元。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九、执行案号:(2012)楚中执字第00021号 被执行人:武定县背阴箐铅锌矿小荒田矿山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杨庭建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11)楚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杨庭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元(利息从日计至日),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二、由被告武定县背阴著铅锌矿小荒田矿山在担保财产的范围内对杨庭昆所欠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刘树葵、王菊芬对杨庭昆所欠借款及利息在小荒田矿山承担担保责任后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6167元,由杨庭昆、武定县背阴篙铅锌矿小荒田矿山、刘树葵、王菊芬共同承担(未交)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执行案号:(2013)楚中执字第00068号被执行人: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张建军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云南永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元谋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72053元;二、由被告云南永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元谋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一、执行案号:(2013)楚中执字第00068号 被执行人:云南永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王晓帆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云南永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元谋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72053元;二、由被告云南永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元谋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二、执行案号:(2005)楚中执字第00065号被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开发区金鹿投资发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李玉坤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05)楚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云南省楚雄开发区金鹿投资发展公司干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阮享兵借款230万元,偿付日至日的利息72450元,及偿付自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由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418元、其他诉讼费12209元,合计36627元,由云南省楚雄开发区金鹿投资发展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执行900000元,尚欠1400000元及利息等部分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三、执行案号:(2005)楚中执字第00065号被执行人: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05)楚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云南省楚雄开发区金鹿投资发展公司干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阮享兵借款230万元,偿付日至日的利息72450元,及偿付自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由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418元、其他诉讼费12209元,合计36627元,由云南省楚雄开发区金鹿投资发展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执行900000元, 尚欠1400000元及利息等部分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四、执行案号:(2008)楚中执字第00001号被执行人:云南牟定鸿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陈奇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07)楚中民二初字第11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云南牟定鸿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昆明金旺达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欠款元;二、驳回原告昆明金旺达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25元由被告云南牟定鸿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五、执行案号:(2011)楚中执字第00014号被执行人:楚雄玉颜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高玉琴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09)楚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楚雄玉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易门大椿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泥货款117617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十六、执行案号:(2011)楚中执字第00100号被执行人:云南楚雄太阳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符涛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11)楚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太阳药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建设垫资借款元,并支付从日至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元,之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日前一次性付清,款交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52924元,减半收取76462元,由原告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38231元;被告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太阳药业有限公司承担38231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清偿1000万元;未履行金额2000万元。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十七、执行案号:(2011)楚中执字第00100号被执行人: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符潇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 2011)楚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太阳药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建设垫资借款元,并支付从日至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元,之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日前一次性付清,款交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52924元,减半收取76462元,由原告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38231元;被告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太阳药业有限公司承担38231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昆明通发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清偿1000万元;未履行金额2000万元。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十八、执行案号:(2011)楚中执字第00093号(2013)楚中执字第00039号被执行人:禄丰金发矿业洗选厂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罗模钊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1)楚中执字第00093号(2011)楚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2013)楚中执字第00039号(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楚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禄丰金发矿业洗选厂尚欠原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程款元、违约金元,合计元;二、上述款项被告禄丰金发矿业洗选厂于日向原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50万元;日支付50万元;日支付50万元;日支付50万元;日支付487043元;三、原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纳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其自行承担;四、案件受理费26836元,减半收取13418元,由原告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6709元,由被告禄丰金发矿业洗选厂承担6709元。 (2012)楚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一、禄丰金发矿业洗选厂于日前向周建国支付借款526万元;二、禄丰金发矿业洗选厂向周建国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十九、执行案号:(2011)楚中执字第00033号 被执行人:安宁新晨经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邹兵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0)楚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由被告安宁新晨经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武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欠款12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交付执行;二、被告安宁新晨经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武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欠款550698元,由被告安宁新晨经贸有限公司自2011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10万元,支付时间为每月30日前,于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7406元,减半收取8703元,由被告安宁新晨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于日前支付。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楚雄法院网)鹰王350出售。落户不足一年时间。无任何明伤暗病。行驶3135公里。改了透镜,明盘16800,可接指甲刀。联系电话:。看车地点:丰盛路164号,科翔壁纸专卖店! 楚雄鹿城信息港,免费为楚雄广大网民提供发布信息与交流的平台。网址:www.cxxxg.net热线:QQ:3368993微信号:cxlcxxg长按上图二维码即可关注我们获取楚雄每天最新最热资讯!楚雄鹿城信息港网站推广中-注册就送68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00051自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