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东庄镇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层继去哪办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欢迎光临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当前位置:----
关于拍卖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马厂村新世界工业城内的房地产
委托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公告时间:
参考价:1610(万元)
联系电话: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适用于房地产拍卖)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8月17日10时至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延时规则详见《竞买人须知》)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马厂村新世界工业城内的房地产。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至2045年11月10日止,面积为20000.03m2。现建有8幢建筑物,己确权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1132.01m2(其中有证的建筑面积为5940m2,无证的建筑面积合计为5192.01m2。)具体如下:a、车间:为一幢地上单层框架结构生产性用房,于2003年建成,主要用途为工业厂房,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积为5940m2,层高约为6m,外墙为水泥漆粉刷,入户为大铁门,铝合金窗;装修均为:地面为水泥浆磨平,内墙面为水泥漆粉刷,顶棚为钢结构;水电设施齐全。b、锅炉房:为一幢地上1层框架结构生产性用房,于2003年建成,实测建筑面积为439.7m2,层高约为8m。外墙为水泥漆粉刷,入户为大铁门,铝合金窗;装修均为:地面为水泥浆磨平,内墙面为水泥漆粉刷,顶棚为钢结构;水电设施齐全。c、仓库:为一幢地上1层砖混结构非生产性用房,于2003年建成,实测建筑面积为153.1m2,层高约为5m。外墙为水泥漆粉刷,入户为大铁门,铝合金窗;装修均为:地面为水泥浆磨平,内墙面为水泥漆粉刷;水电设施齐全。d、车间:为一幢地上1层框架结构生产性用房,于2003年建成,实测建筑面积为2128.81m2,层高约为5m。外墙为水泥漆粉刷,入户为大铁门,铝合金窗;装修均为:地面为水泥浆磨平,内墙面为水泥漆粉刷,顶棚为钢结构;水电设施齐全。e、办公楼:为一幢地上1层框架结构非生产性用房,于2003年建成,实测建筑面积为725.72m2,层高约为4.5m。外墙为水泥漆粉刷,入户为玻璃门,铝合金窗;装修均为:地面为磁砖贴面,内墙面及顶棚为水泥漆粉刷;水电设施齐全。f、宿舍楼:为一幢地上1层框架结构非生产性用房,于2003年建成,实测建筑面积为620.43m2,层高约为5m。外墙为水泥漆粉刷,入户为木门,铝合金窗;装修均为:地面为水泥浆磨平,内墙面及顶棚为水泥漆粉刷;水电设施齐全。g、仓库:为一幢地上1层框架结构非生产性用房,于2003年建成,实测建筑面积为:152.00,层高约为10m。外墙为水泥漆粉刷,入户为木门,铝合金窗;装修均为:地面为水泥浆磨平,内墙面及顶棚为水泥漆粉刷;水电设施齐全。h、厂房:为一幢地上1层框架结构生产性用房,实测面积为972.25m2,层高约为5m。外墙为水泥漆粉刷,入户为铁门,铝合金窗;装修均为:地面为水泥浆磨平,顶棚为钢结构;水电设施齐全。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以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拍卖,竞买人出价未达到保留价不成交。
起拍价:161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保证金:180万元。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8月2日至8月16日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受咨询;2015年8月14日9时至11时为现场展示看样时间,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亦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15年8月14日16时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15年8月27日17时前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通过银行转账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秀屿支行,账号:<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0)。
八、买受人应在2015年9月3日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靖安路)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书、(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的时间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法院负责办理标的物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
九、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土地出让金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拍卖公告》及《竞买人须知》。
业务咨询电话:0594-5863223,,承办人: 李慜法官(执行员)。
举报监督电话:0594-
5863102 。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上查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标的物介绍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ICP备案号:京ICP备号-2共5309个阅读者,0条回复 |
发表时间: 09:15
莆田东庄镇政府失职渎职反映书[原创] &&
flylong85 发表在
华声论坛 .cn/forum-212-1.html
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政府不依法执法,以主观手段执纪,不以客观事实说话,随意开出周边数镇历史最高社会抚养费罚单是严重的渎职行为,陷我一家于水深火热。为此,特具此反映,恳请上级领导重视并依法责令纠正,为反映人主持公道!
本人在外务工糊口,14年初回家将计划外生育的小孩落户,并做了绝育手术。本人已知违反国家政策,多次找干部解决问题,因家庭贫困要求分期缴纳罚款。不知为何,镇政府一纸决定书便是要求二十万的社会抚养费,但未给出任何征收此金额的理由或数额计算方式。家里母亲不计其数地央求,工作人员不管不问还大声呵斥:“你以后也不要过来了,看见就讨厌。”我们的行为已是在哀求了。父母老实木讷,我亦无能,尚住在破土坯房中,何以要缴纳如此高额罚款?此罚款为周边数镇史上最高金额,听者莫不惊奇,此数额为苏田村全村的缴纳指标.
在5月份左右,家中向亲戚借得三万元送往镇政府,碰见村支书阿芳,随即阿芳打电话给片区计生工作人员国辉说:“苏飞龙家拿了三万元过来,你们敢不敢收啊。”这就是强盗行为,要钱信口胡诌即可。如此妄为,实在令人震惊。有知情人士好心提醒,这都是片区计生员吴世清与镇长黄少敏所为,你应该去央求它们。望上级领导重视并彻查事实,还我公道。
9月12日,父苏银泉因宅基地受人欺骗,上门理论,遭苏国忠一家四人蓄意毒打,住院一月,医药费不支,强忍伤痛出院,反致伤情加重,返院治疗至今,费用皆由亲戚凑齐。遇此人祸,镇政府反而漫天要价,并称你们可以找苏国忠家拿钱!这是何逻辑?是何居心?2014年10月左右,镇长黄少敏亲赴广州,接受本镇某富豪捐赠汽车一辆 ,传言就是苏国忠家族所送。我听说家庭贫困,遇上天灾人祸,国家政策是体恤民情。今我违反计生国策,也应从宽处理,为何镇政府步步进逼,令我一家绝望如此,望上级领导重视并彻查事实,还我公道。
日,家中老母亲因此事心中不平,欲上省政府上访,却被镇长黄少敏指使夺去身份证,语带威胁:你再上访就抓你儿子。青天在上,镇政府失职渎职并抢夺身份证拦截上访,难道不能显示其心中有鬼?以上皆有录音及人证。15年初,本人向13家亲属哭诉凑得抚养费上交。写下借条,字字泣血,尽是贪官污吏欺压之血证。而今,镇政府对苏国忠打人一案竟直接干预,出动数名要员称,你要钱就说!这是何天理??
如有清官,为我伸冤!给东庄镇党委、政府的一封信-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
您的位置:&&>&&&&>&&诉求件详细页
给东庄镇党委、政府的一封信
诉求编号:
诉求标题:
给东庄镇党委、政府的一封信
诉求内容:
我曽电话、网络举报秀屿区东庄镇芳店村下后井1组陈金象。违法占用耕地盖房。致使村道被堵、水道被堵。邻居通风、采光受阻;厕所、粪池、厨房等所有废水直接排放邻居基脚。致使空气污染,直接影响着我家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可我们的政府视若无睹。而我在自家的埕地上盖柴火间。经邻居一举报,马上就有人员到现场进行阻拦。
我不禁要问: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专为那些有钱人服务的吗?
想我家人们曾为保卫祖国这个大家庭站岗执勤尽义务。(儿子还被部队评为优秀士兵。)可当我这个小家的权利受侵犯,需要我们的党、政府主持公道时。我们的党、政府在哪里?
如果我们的镇党委、政府不能为我主持公道的话,我将求助于上一级政府。
办理状态:
转办意见:
莆田市12345热线管理中心&1、请&秀屿区效能办&在& 08:17&前批转。&( 08:17)
秀屿区效能办
1、请&东庄镇&在& 08:49&前回复。&( 08:49)
市领导批示:
区(市)县 领导批示:
回复意见:
关于反映东庄镇芳店村陈金象非法建房信访事项的调查情况反馈
关于村民反映芳店村民陈金象非法占地建房,我镇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反映问题
反映芳店村村民陈金象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致使村道被堵、排水受堵、采光受阻。
二、调查情况
经过现场核实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陈金象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致使村道被堵、排水受堵、采光受阻”与事实不符。
经调查,建房当事人为陈金象、陈金龙、陈金涛三兄弟。该三户新建房于2010年11月开始拆除旧房动工基建,坐落在东庄镇芳店村1组集体土地(土地性质:宅基地)。镇驻村工作片、村干部曾多次通知停建,东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也于日,到现场制止,发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1年5月该当事人已建好四层。2012年已装修好。
2013年年初,陈玉清(陈金象邻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公共排水道新建下间,导致陈金象与陈玉清双方间的排水通道受堵,镇驻村工作片、村两委干部多次到场制止陈玉清的新建房行为。东庄城建中队也于日到场制止陈玉清的建房行为。随后,陈玉清专门挑在周末等放假时间建房,躲避镇村的巡视,目前进度为层砌砖。同时,陈玉清的配偶吴玉莺开始信访举报其邻居陈金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三、处理意见
针对陈金象户与邻居陈玉清户的纠纷,镇政府组织专门工作小组介入,继续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协调工作。
东庄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东庄镇于& 10:22回复)
诉&求&人:
事件地点:
诉求时间:
截止日期:
[只有诉求人可凭验证码发表评论]
基本满意&&&
选择评论部门:
-----所有-----
评论内容:
(还剩2000字可输入,如果内容超过两千字,建议Word附件方式提交)
上传附件: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才可添加附件
福建省信访局、福建省效能办、福建省数字办指导 莆田市人民政府主办 莆田市效能办、莆田市数字办、莆田市12345热线管理中心承办
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版权所有 创意制作&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ICP备案序号:林德芳、林福林与秀屿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林德芳、林福林与秀屿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案
福 建 省 莆 田 市 秀 屿 区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3)秀行初字第013号
  原告林德芳,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东庄村五组。身份证号:601。  原告林福林,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东庄村五组。身份证号:607。  委托代理人陈建兴,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国进,区长。  委托代理人方永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干部。  第三人林玉香,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东庄村五组。  第三人苏美香,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东庄村五组(系林庆冰、林庆勇母亲)。  第三人林庆冰,男,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东庄村五组。  第三人林庆勇,男,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东庄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郑长山,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德芳、林德林不服原莆田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林国柱已故,其法定继承人林玉香、苏美香、林庆冰、林庆勇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德芳、林德林、委托代理人陈建兴,被告之委托代理人方永辉,第三人之委托代理人郑长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原莆田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林国柱颁发荔集建(1996)字第25457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告诉称:两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屋相邻,原告房屋在南,第三人房屋在北,双方相隔一块杂地和一条水沟约长6.4米。原告房屋北向杂地隶属原告林德芳自留地。几年以来,双方一直相安无事。日,第三人向贵院起诉与原告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时,发现原莆田县人民政府、莆田县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5月将原告房屋北向的杂地和水沟确权给第三人作为建设用地。因莆田县拆县分区,讼争土地属被告管辖,故两原告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水沟通水权。依法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荔集建(1996)字第254579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被告的颁证行为据第三人的土地权属具结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的申请,经调查、核实后颁证。因区域调整,原莆田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由被告承担,秀屿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应诉主体适格,并愿意接受法庭裁决。  第三人述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一,两原告对讼争的土地不具有权属,且讼争的土地没有妨碍到原告的相邻权利。所以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合格。第二,第三人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因为第三人对1974年旧房依法申请登记,并且出具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土地来源权属是合法的,有村委会证明可以证实。作为被告事后有进行勘查、调查和审核。所以认定土地权属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第三,原告诉讼超过诉讼期限。因原告与第三人的土地证是1996年5月同时间同一批颁的,原告自1996年5月应当知道被告的颁证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未提出答辩状并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荔政土(1996)63号文件一份。关于同意给秀屿镇东庄等7个村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的批复。原告、第三人认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花名册一份。证明该宗地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3,土地登记审批表一份。证明该宗地已经批准登记。4,土地登记卡一份。证明该宗地已经注册登记。5,野外勘丈草图一份。6,权属界址调查表一份,证明该宗地及相邻宗地的相关权利人在本调查表上签名盖章,体现该宗地的权属界线。7,地籍调查表一份。证明对土地权属来源界线是清楚的。8,土地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该宗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9,土地权属来源县结书一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告认为,被告在调查中建筑占地面积与事实不符。对四邻关系中南向登记的是界外邻通道,实际是临水沟和杂地。西向和南向两块地至今还没有盖房子,但在图中勘查为已建房。各种调查表中没有勘查人、审查人、负责人签名,没有公章。被告未能向法庭说明相邻四方的指界人是谁。被告没有提供公告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为相邻权利人的原告没有在该调查表中签名。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9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在接受第三人申请和调查的各种表格中对土地来源、面积、相邻四至是否明确无异议等有法定义务查清事实,并按法定程序公告确认无异议后审批。但本案被告在审查过程中未能查清事实,在各种调查表中没有调查人、负责人签名,没有公章,也没有提供公告程序的证据材料。故视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告提供的证据2—9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  原告提出的证据有:1,荔集建(1996)字第2545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证明北面是一块杂地,而非第三人的土地。2,秀屿区东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讼争的土地至今由原告使用。原告房屋与第三人房屋间有一条公共水沟,且沟两边是杂地。3,秀屿区东庄镇东庄村委会“关于我村林德芳厝后余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房屋与第三人房屋之间的水沟是全村公共的排水沟;证明讼争的土地使用权是由原告管理使用至今,现状已由原告围成鸡棚。4,证人、证言四份。即林光族(原第五生产小组组长)、林文联(原第四生产小组组长)、林元耀(原第十七生产小组组长)、林天宗(原第五生产小组副组长)。以上证人证言同样证实原告厝后的杂地一直是由原告使用管理至今。厝后有一条公共水沟且水量较大。该地是由原告管理使用的。5,现场照片9张。证明第三人厝南向和西向至今没有盖房子,但被告在勘丈调查时确认为已盖房子(两直双层)。被告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有异议,认为调解委员会证明是在土地颁证之后,并不能说明当时的颁证行为是非法的。证据3中的水沟是公用的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在杂地上盖鸡棚并不能说明宗地是原告所有的。证据4有异议,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中“一直使用”是如何使用的,没有说明清楚。证据5没有异议。第三人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该土地证载明的讼争地段属杂地及通道,所以原告主张讼争地段属原告自留地及水沟是不能成立的。另外,证据1与第三人的土地证是不相冲突的。在第三人的建设用地与原告的建设用地存在着村集体的杂地。证据2、3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明的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土地证里所载明的讼争地段的土地性质是相冲突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土地证为准。证据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没有提供身份证件,而且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四人的身份是生产小组组长。因此该四位证人的身份真实性不能确认。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同样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只能证实第三人使用土地现状,不能证实被告进行土地登记时第三人使用土地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是有权机关颁发的产权证,被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是东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对本村的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管理使用的权利,其证明本案讼争土地使用权为原告所享有具有证明力。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证据。证据4,即四份证人证言。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四份证人证言的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第三人主张是合法的。该四份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即9张照片。因被告和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日,被告原莆田县人民政府据第三人林国柱(已故)提供的土地来源具结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受理后,即进行野外勘查、权属界址调查、地籍调查等核实工作后造册登记审批。但在调查、勘查过程中,没有调查人、审查人、复核人、负责人签名。权属界址调查未能说明审批宗地相邻四至所有权人签名指认的具体情况。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审批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必经的公告证据材料。日向第三人颁发荔集建(1996)字第25457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3年原告与第三人因相邻纠纷诉讼时,发现被告将原告管理使用的自留地及公用水沟确权给第三人作为建设用地而引起讼争。  本院认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原莆田县人民政府所作,因区域调整,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给秀屿区人民政府行使。讼争不动产所在地属本辖区管辖。故本案被告主体为秀屿区人民政府适格。被告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未能按照先调查取证后颁证的程序。各种调查、勘查、勘验表中没有调查人、审查人、复核人、负责人签名。未经公告程序确认无异议后上报审批。视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原告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讼争土地使用权有基层村委会证明证实由其享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两原告认为被告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水沟通水权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合法权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两原告依法享有诉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林国柱已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林玉香、妻子苏美香、儿子林庆冰、林庆勇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第三人主体适格。被告未能提供有关公告程序的证据材料,可视为原告不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被告颁证涉及不动产,原告的诉讼期限应为20年。故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期限。第三人认为原告不享有诉权及超过诉讼期限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原莆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荔集建(1996)字第25457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秀屿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玉林&&   审 判 员 叶锦荔&&   代理审判员 李国洪&&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国龙&&   &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秀屿区东庄镇锦山村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发展促进和谐
】【发布时间:】 【作者:/来源:】 【阅读: 次】
  村民间有了纠纷怎么解决?群众的安全如何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如何落实?这些是农村工作中常常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秀屿区东庄镇锦山村立足实际,勇于探索,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获得了村民们的点赞。
  ■ 讲规矩化解矛盾纠纷
  2015年10月,锦山村大路底自然村村民吴某家翻建房屋时,未留出足够的道路用地,导致邻居无路可以通行,因而发生纠纷。村调解员吴玉树了解情况后,认为吴某未遵守村规民约中&翻建房屋前,必须与四邻就道路扩宽问题谈妥,先开路后翻建&的约定,劝说吴某将超出自家宅基地部分拆除,并发动村&两委&干部、其亲朋好友共同调解。吴某最终接受调解结果,与邻居握手言和。
  这一矛盾得以迎刃而解的关键,正是锦山村村规民约的编修实行。
  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之时,原本在外打拼的民营企业家吴金城回村参选,当上了村党支部书记。上任之初,由于部分村民法治观念淡薄,常常矛盾纠纷不断,这让吴金城很是头疼。为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他召集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村规民约&。
  &严格按村规民约办事,不偏权贵,不偏亲&是吴金城对村民做出的承诺。他说:&纠纷并不可怕,关键是要解决好。这也正是村规民约的作用所在。&
  记者看到,这份村规民约对村民中容易产生的各种问题都制定了详细的解决方案,包括土地管理、道路规划、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美丽乡村建设等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一系列矛盾纠纷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做到矛盾纠纷&不出村&。在2012年,该村还被评为年度全省人民调解先进集体。
  同时,该村&两委&还每月召开一次党员、村民代表及村监会会议,商讨村内事务,并及时梳理包括邻里纠纷及各种影响邻里关系的大小事,对现有村规民约进行及时补充和修改。规定每月公开账目明细、建房批复、计生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共同监督,让老百姓及时了解村务工作,看清政策动向。
  ■ 树新风倡导移风易俗
  每年的正月初十是锦山村闹元宵的时间。往年的这一天,村里的烟花鞭炮声总是不绝于耳,菩萨要连续几天在全村巡游,家家户户还要烧香、烧贡银迎接。
  而今年,走在锦山村,一股文明新风扑面而来。锦山村村委会主任林国泰介绍说,为了倡导新文明、新风尚,锦山村村委会提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讨论,决定从今年起移风易俗过元宵,反对铺张浪费,把节约下来的钱用于公益事业。今年正月初十,锦山村新兴府剧院大厅内,几张供桌整齐摆放,全村老少在此统一行动,还统一设置了贡银焚烧点和鞭炮燃放点,由安全员引导村民进行定点焚烧、燃放。
  &统一闹元宵不仅省去了我们的麻烦,而且环保、文明。全村聚在一起过元宵,可热闹了!&这一元宵改革,获得了村民们的一致称赞,还纷纷呼吁以后每年都实行。
  这是锦山村运用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锦山村积极培育文明乡风,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倡导移风易俗,组织村干部、老协会成员等进行入户宣传,发放文明倡议书,大力倡导文明的婚恋观,加强对婚丧嫁娶等传统习俗的引导,摒弃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的陋习,提倡环保过节。
  一件又一件的好事、新事也在锦山村陆续涌现。
  2013年底,锦山村后江仔自然村的民营企业家林德明节不办元宵宴,拿出3万元钱给村里的十几个贫困户送去慰问金。2014年,村中企业家先后捐资400多万元兴建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农家书屋,如今,村里的老人有了休闲娱乐的好去处。2015年,返乡企业家又捐资300多万元,用于拓宽村道以及其他公共项目的建设。
  在创建文明城市、倡导新风的热潮中,这些新风尚、新气象得到村民们的拥护和支持。
  ■ 齐出力保障安居乐业
  4月6日,记者在锦山村看到,由村民捐资、占地300多亩的锦山公园正有序建设,水渠和一侧的绿化带开始动工修整,在不远处还将修建一个凉亭,建成后,村民可以在这里看水、赏花。
  &过去,这里还不是公园,周边就是一个小垃圾场,环境卫生没人管,常常能闻到一阵阵臭味。&回忆起锦山公园以前情况,住在附近的村民陈文喜皱起了眉头。说到如今的变化,陈文喜认为这还要从制定美丽乡村建设、整治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说起。
  2015年,锦山村被列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首先就是要改善村容村貌。为了加强村内环境卫生管理,锦山村委会制定了《锦山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村民组长的作用,并设置农村环境卫生监督员,定期督查,确保村容村貌的长效管理;还制定了《锦山村卫生公约》并发放到每个村民手中,呼吁村民共同参与美丽乡村的建设。与此同时,后江仔自然村、东坂自然村的村道扩宽改造方案和金山寺休闲广场的建设方案,也于去年十一月通过村民大会的表决,目前正按计划建设。
  此外,为了提升治安,保护村民的安全,吴金城带头和村&两委&成员一起组成了治安巡逻队,定时对村主要地段、路口进行巡逻。建立了治安监控系统,在村口、主要通道以及房前屋后安装了电子监控探头,确保村民们安居乐业。
  一系列村规民约的落实,让锦山村村容村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每年春节,都有返乡的村民感叹:&我们锦山村真是一年一个样,越变越好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秀屿区东庄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