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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章思统与被告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2505号,承办人:郭丙丽
2、&原告徐祥元与被告俞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307号,承办人:俞奇明
3、&原告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浙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172号,承办人:郭丙丽
4、&原告金光满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2441号,承办人:王凯
5、&原告宁波高新区亿点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聪明等劳动争议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号,承办人:张敏
原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0号,承办人:龚媛媛
原告宁波市鄞州毅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福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187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宁波市泰泰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平山惠家电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245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上海复中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阳,詹群锋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217号,承办人:俞P
原告王夫康诉被告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号,承办人:孙丽丽
1、原告宁波森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研发园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70、573号,承办人:黄文娟。
2、原告宁波攸品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69号,承办人:凌碧波。
3、原告宁波森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研发园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13: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74、575号,承办人:黄文娟。
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畅享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本院于日14:0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754号等,承办人:周伟平。
5、原告翁清真与被告邬萍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13:45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9号,承办人:邝荣。
1、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石建云、宁波慧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宁波云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飞云、石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216号,承办人:刘志刚
2、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刘道素、孙小林、包计撬、戚光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30号,承办人:张梦琬
3、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赖立芳、吴碧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34号,承办人:张梦琬
4、原告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戴良方、吕翠红、张全东、王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36号,承办人:张梦琬
5、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思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曾会琴、杨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01号,承办人:陈超明
6、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蔡引龙、陶晓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495号,承办人:陈超明
7、原告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思派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曾会琴、杨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00号,承办人:陈超明
本周暂无审监庭信息
少年及家事审判庭
3、&原告高洁与被告章菲菲离婚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175号,承办人:李胜利。
4、&原告王俊与被告曹燕离婚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2483号,承办人:范津。
5、&原告金俊与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2501号,承办人:范津。
1、原告金志花与被告焦向阳、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400号,承办人:沈勇
2、原告谢雪云与被告郭盛彬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667号,承办人:李建宏
1、原告柳宗义与被告郑定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8号,承办人:郭敬波。
1、原告陈浩诉被告史瑾瑾民间借贷纠纷于日8时45分本院邱隘人民法庭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437号,承办人:卢宁
2、原告赵丽艳诉被告陈泽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移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66号,承办人:张红卫
3、原告绍兴小而美灯饰厂诉被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70号,承办人:张红卫
4、原告毛华诉被告董海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70号,承办人:张红卫
原告余燕与被告翁吉平离婚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11号,承办人:徐漪波&
原告宁波市江北水表厂与被告李家栋、吴永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5)甬鄞望商初字518号,承办人:石银山
原告宁波市镇海兴业缝纫机零件厂诉宁波市众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08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汪信康与被告包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48号,承办人:汪鹏
原告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宜铭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756号,承办人:汪鹏
原告钱忠与被告金从挺、毛意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53号,承办人:徐漪波&
原告胡云波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03号,承办人:何正伟
1、原告缪世杰与被告陈维&&离婚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333号,承办人:沈功素
2、原告万彩霞与徐召辉&&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272号,承办人:施梦雅
东钱湖法庭
周二:1、原告宁波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峰、宁波正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470号,承办人:陈文生;
2、原告韩光剑与被告林辉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423号,承办人:陈文生;
1、被告人顾晨鸣交通肇事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296号;承办人:张建昌
2、被告人夏云佳贩卖毒品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226号;承办人:张建昌
3、被告人陈溪夺&邱继羽污染环境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91号;承办人:舒杰
4、被告人姚林冲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271号;承办人:陈亚飞
1、&原告强健与被告宁波市春禾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20号,承办人:郑燕
2、&原告朱天秀与被告陈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2497号,承办人:张敏
3、&原告杨兴祥与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2309号,承办人:张敏
原告耿加勇诉被告沈军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298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毛兴棠诉被告吕海明,陈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38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杨勇诉被告王国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1608号,承办人:薛海蓉
原告宁波市鄞州琪隆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宏通合金材料厂,王国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405号,承办人:王立华
原告叶秀统诉被告姚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251号,承办人:孙丽丽
原告王姣燕诉被告李得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249号,承办人:陈建军
原告陆忠良诉被告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493号,承办人:薛海蓉
1、申请人应丹丹与被申请人宁波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5)甬鄞立预字第130号,承办人:黄文娟。
1、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海曙泰辉贸易有限公司、郑流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274号,承办人:谢海波
2、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蒲秀珍、杜永林、蒲宗义、敬晓玉、宁波名阳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46号,承办人:张梦琬
3、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忻戚华、闻新春、丁国芳、唐丽娜、胡敏雅、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42号,承办人:张梦琬
4、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雅容、李景淋、邓玉房、温彩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44号,承办人:张梦琬
5、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57号,承办人:陈超明
6、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58号,承办人:陈超明
7、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59号,承办人:陈超明
8、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60号,承办人:陈超明
9、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61号,承办人:陈超明
10、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郁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65号,承办人:陈超明
11、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郁能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66号,承办人:陈超明
12、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67号,承办人:陈超明
13、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68号,承办人:陈超明
14、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670号,承办人:陈超明
原告林董芬诉被告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日08:45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浙0212行初00009号,承办人:寿涛。
原告王苏莲诉被告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日10: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浙0212行初00010号,承办人:寿涛。
原告梁光奏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宁波市华晟保温器皿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日14: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浙0212行初00001号,承办人:徐小娟。
本周暂无审监庭信息
少年及家事审判庭:
3、&原告高洁与被告章菲菲离婚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175号,承办人:李胜利。
4、&原告王俊与被告曹燕离婚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2483号,承办人:范津。
5、&原告金俊与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2501号,承办人:范津。
1、原告曾威与被告何啸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67号,承办人:沈勇
2、原告苏明冲与被告黄静夫、陆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389号,承办人:李建宏
1、原告林海燕与被告王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61号,承办人:缪建飞。
2、原告韩金海与被告赵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310号,承办人:郭敬波。
3、原告汤衡与被告周洁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2号,承办人:缪建飞。
1、原告潘孝锐诉被告陈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08号,承办人:厉国平
2、原告汪惠民诉被告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21号,承办人:厉国平
3、原告余姚市低塘街道杨洋五金工具厂诉被告宁波华美洛加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44号,承办人:张红卫
原告付远会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富达印刷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415号,承办人:徐漪波
原告宁波子跃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市众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09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与被告汪益锋、柳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浙0212民初498号,承办人:石银山
1、原告周兰仙与被告任红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80号,承办人:施梦雅
2、原告上海元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太航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74号,承办人:黄佳荣
3、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蒲洋佛像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鄞州天井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118号,承办人:徐望霞
东钱湖法庭:
周三、1、原告郑志层与应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123号,承办人:陈文生
2、原告罗伟明与应海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自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427号,承办人:王刚
1、被告人刘志勇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214号;承办人:张慧
2、被告人王万宏等13人开设赌场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5)甬鄞刑初字第1716号;承办人:张慧
1、&原告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龙良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7.9号,承办人:郭丙丽
2、&原告王江平与被告吴钱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128号,承办人:俞奇明
3、&原告于海林与被告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2491号,承办人:王凯
4、&原告何福平等与被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号,承办人:张敏
原告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德祥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119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曹海光诉被告肖海,杨国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355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宁波鹰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尚滋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经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541号,承办人:丁洁蓉
原告宁波高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易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200号,承办人:孙丽丽
原告宁波南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40号,承办人:薛海蓉
1、原告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438号,承办人:徐旭霞。
2、原告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亚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439号,承办人:徐旭霞。
3、原告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447号,承办人:徐旭霞。
4、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鑫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057号,承办人:凌碧波。
1、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诉被告陈金光、胡姣萍、宁波市海曙银翔担保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348号,承办人:刘志刚
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96号,承办人:陈超明
3、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王良军、俞青飞、周根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27号,承办人:陈超明
4、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李武英、楼伟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31号,承办人:陈超明
本周暂无审监庭信息
少年及家事审判庭:
9、&原告李伟年、李国年与被告李万年、李亚君、李千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重字第2号,承办人:俞露烟。
1、原告俞成菊与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397号&,承办人:沈勇
2、原告宁波市鄞州百思特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佳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0时0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52号,承办人:沈勇
3、原告洪泽县华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1332号,承办人:李建宏
4、原告陈洪良与被告杜利民、杜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4时5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36号,承办人:李建宏
1、原告张红军与被告李家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61号,承办人:缪建飞。
2、原告蔡杏英与被告王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112号,承办人:戎绒。
3、原告张龙方与被告王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161号,承办人:戎绒。
4、原告盛焕昌与被告方芍琪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7号,承办人:缪建飞。
5、原告郑志君与被告张元芬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87号,承办人:戎绒。
1、原告江巧美诉被告李嘉昊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移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88号,承办人:张红卫
2、原告宁波市鄞州佳恩针织厂诉被告阮成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222号,承办人:厉国平
3、原告陈素梅诉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719号,承办人:张红卫
原告邵奇光与被告王芳离婚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43号,承办人:韩涛
原告宁波市鄞州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宏泰印花厂、宁波克罗姿进出口有限公司、钟强、邬幼瑾、王天国、周苏岳、张卫兵、王亚斌、钟绿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33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宁波市鄞州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昊日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盛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沈幼飞、刘文华、吴锡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34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孜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25号,承办人:汪鹏
原告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孜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33号,承办人:汪鹏
原告董旗与被告方桂花、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79号,承办人:徐漪波&
原告王明财与被告余益彪、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5)甬鄞望民初字第547号,承办人:周文君
原告王颖峰与被告水巧燕离婚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53号,承办人:韩涛
原告戴明华、王金娥诉戴惠君、戴惠萍赡养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06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宁波中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利丰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浙0212民初639号,承办人:石银山
1、原告北京巨龙三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72号,承办人:徐望霞
2、原告宁波长丰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欣涌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073号,承办人:黄佳荣
东钱湖法庭:
周四:1、原告赖雪君与沈永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45号,承办人:王刚;
2、原告孙静波与钱宏离婚纠纷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52号,承办人:陈文生;
1、被告人王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6号;承办人:张慧
2、被告人史记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0号;承办人:李卓臻
3、被告人刘乐交通肇事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16号;承办人:李卓臻
4、被告人王明祥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4号;承办人:马晓
5、被告人李永松、皮从顺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2号;承办人:马晓
6、被告人乔克国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7号;承办人:周继君
7、被告人依巴达提.阿布都卡迪尔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289号;承办人:周继君
8、被告人郑鹏鹏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6号;承办人:张建昌
9、被告人朱小方、马凤霞盗窃一案于日上午10时15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3号;承办人:张建昌
10、被告人张维抢劫一案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18号;承办人:马晓
11、被告人王正华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5号;承办人:舒杰
12、被告人钱智福&吴伟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5号;承办人:舒杰
13、被告人桂颖颖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8号;承办人:张慧
14、被告人程加龙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2号;承办人:李卓臻
15、被告人杨业祝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3号;承办人:陈亚飞
16、被告人汪云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45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1号;承办人:陈亚飞
17、被告人王金达贩卖毒品一案于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9号;承办人:陈亚飞
1、&原告王启阔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惠福工艺用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053号,承办人:郑燕
2、&原告张清达与被告宁波市江东新世家门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444号,承办人:郭丙丽
原告苏州金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星星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191号,承办人:龚媛媛
原告象山易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皓誉国际有限公司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1145号,承办人:薛海蓉
原告张功永诉被告孙晴,汪文定,宁波市江北甬发制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752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1896号,承办人:孙丽丽
1、原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奥利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511号,承办人:凌碧波。
2、原告冯德将与被告宁波泰丰亚联投资有限公司、陈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日13: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57号,承办人:徐旭霞。
3、原告周翔与被告宁波联拓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13:45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48号,承办人:邝荣。
1、原告应海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51号,承办人:刘志刚
2、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鲍挺、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121号,承办人:张梦琬
本周暂无审监庭信息
少年及家事审判庭:
10、&原告陈健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高桥新成浴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57号,承办人:范津。
1、原告叶忠辉与被告陈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656号,承办人:沈勇
1、原告唐兆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部、陶增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89号,承办人:戎绒。
2、原告陈亨明与被告王召山、宁波市旭阳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望春监狱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59号,承办人:郭敬波。
1、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承办人:厉国平
2、原告李晓峰诉被告庄利敏、银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01号,承办人:厉国平
3、原告董钢剑诉被告钱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90号,承办人:厉国平
4、原告金百千诉被告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移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86号,承办人:张红卫
5、原告严建飞诉被告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邱隘移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049号,承办人:张红卫
原告毛林光与被告严亚芳离婚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705,承办人:韩涛
原告杨华与被告干璐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60号,承办人:徐漪波
原告闻堂侠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佰亨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089号,承办人:汪鹏
原告宁波美家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豪立追偿权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浙0212民初498号,承办人:石银山
1、原告周江杰与被告方敏&&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0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338号,承办人:黄佳荣
东钱湖法庭:
周五:1、原告忻元芬与戎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于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1060号,承办人:陈文生;
周一至周五
8:30―16:45(冬令)
8:30―17:15(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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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诉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公定力并不及于权属的真实性。&&二、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力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案例索引】&&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6)甬鄞民一初字第294号(日)&&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156号(日)&&再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再字第14号(日)&&【案情】&&原告: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法定代表人应伟国,厂长。&&被告: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法定代表人牟纪法,经理。&&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法定代表人吴纪芳,社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被告同原鄞县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同年4月,原告也与原鄞县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两份协议书约定:原鄞县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将其所有的土地分别租赁给原、被告双方使用,租赁期限均自日起到2005年9月底;租期届满后,原鄞县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将原告租赁的土地4.04亩及被告租赁的土地3.78亩均按15万元/亩出让给原、被告,并约定了租赁费支付方式、金额等事项。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各自在该租赁的地块上建造了厂房。同年10月,以原告名义与原鄞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原告受让上述两地块的国有土地,但原告受让的该两块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由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原、被告双方仍按原协议继续履行各自的租金支付等义务。&&原告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诉称:鄞州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发放有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租期已经届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使用的土地归还原告使用。被告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辩称:当时因土地审批需要,以原告名义与原鄞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所有出让金以及其他费用由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支付,该土地实际归藕池经济合作社所有。原告对该土地不享有使用权。&&第三人藕池村经济合作社诉称:以原告名义与原鄞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因土地审批需要,所有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费用由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不享有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请求确认原、被告实际使用的两地块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所有。&&【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原鄞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适用民商法律,故该土地使用权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内部仍应根据事实确认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因原告并非讼争的土地实际使用权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土地归原告使用缺乏依据。争议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由第三人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支付,故第三人藕池村经济合作社系争议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第三人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原、被告争议的3.78亩土地使用权以及原告向第三人租赁的4.04亩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所有。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上诉称:上诉人通过合法途径受让争议之国有土地,并获得了相应的权利证书,一审判决无视该权利证书不妥,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答辩支持一审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各方争议的土地系上诉人通过国家出让的方式取得。从被上诉人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的陈述来看,其认为以上诉人的名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即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是否允许存在隐名代理?如果不允许,那么不论本案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进行受让的行为,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均应依照土地权属证书的登记确定归上诉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中是否允许存在隐名代理,要看国家出让土地是否根据相对人的情况而定,从国家土地出让程序看,土地的出让是经过立项,到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国土部门的出让,由此可知国家出让土地是考虑了受让人的身份,因而在土地的出让过程中不存在隐名代理的情形。而且,被上诉人宁波市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认为其是以上诉人名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该事实应由被上诉人宁波市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足够证据来推翻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故应当根据土地的登记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被上诉人宁波市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所支付的出让金,只能认定为代为支付,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是债权关系,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6)甬鄞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应将占用的属于鄞国用(2003)字第08-3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土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给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二审判决生效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和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称:1、争议土地出让金是由申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支付,被申诉人只是名义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才是真正的使用权人;2、二审判决认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不允许存在隐名代理,法律并无此禁止性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诉人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答辩支持二审判决。&&再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与对方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及另一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土地出让金由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其继续按协议约定向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租赁费,因此,本案所涉及土地是以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的名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实清楚。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虽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其只是名义的权利人,而非真实的权利人,根据当事人之间内部协议的约定,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租赁的3.78亩土地使用权以及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租赁的4.04亩土地使用权,仍属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因借用名义进行土地权属登记的事实存在,形成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此借用名义行为如违反了法律、法规,应由有关部门处罚,但并不能使对方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由名义的权利人变成真实的权利人。故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要求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光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腾退土地归其使用,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申请再审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确认诉争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二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6)甬鄞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评析】&&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二审与一审、再审的观点分歧反映了对土地使用权属登记行政行为性质以及该登记在私法上效力的认识差异。&&一、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终结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争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作为民事合同纳入《解释》调整的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它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2、合同主体的标的物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标的物只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有偿性和期限性。期限性就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受到出让年限的限制。有偿性表现在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的内容实际包括一定年限的地租、出让前国家对土地开发成本及有关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4、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九条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登记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只能说明在当事人之间还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无关。&&由于过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不完善,采用协议出让土地是主要方式。在协议出让中市场的主宰因素被弱化,地方政府处于招商引资的决策考虑,往往在土地出让金上与“一定年限的地租、出让前国家对土地开发成本及有关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并不对价,而是制定一些地方性规定,用低价土地出让金来吸引较大规模的企业或较大的项目使用土地。比如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促进企业上规模上等级,要求“企业审批土地必须在5亩以上”。三方当事人为了规避当地政府的规定,借用原告宁波市鄞州南光印花织品厂的名义与原鄞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为合同的对价义务即土地出让金是由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经济合作社履行的,这就造成合同名义主体与实际主体不一致的情形,也进一步导致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因为规避的对象是地方性土地使用政策的规定,尚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必然导致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国家在土地管理上具有双重身份,除以与土地受让人平等的身份出让土地外,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回收土地,或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强制回收等。这是国家在土地出让合同关系之外依法行使的土地利用监督管理职权,属行政权的一部分。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市、县人民政府在拟出让某地块时,必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将土地用途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土地用途进行约定,但不得与批准的土地用途发生冲突。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立法精神来看,国家对国有土地受让主体并不实行管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此借用名义行为如违反了法律、法规,应由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与处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二、土地出让合同与权属登记之间的关系&&行政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审核并将该事实记载于相关簿册的行为。行政登记行为有以观念表示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有意思表示方式做出的行政行为。意思表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把进行某一行政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而观念表示行为是行政主体就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观念的行为,这种表态并不为相对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而要依赖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以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登记属于强制性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以观念表示方式作出的登记属于不产生强制效力的宣示性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性质的行政登记属于对既有的法律关系的记载,登记行为只不过是以原有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一个附加行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的变化,只有加强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得到国家的认可,或者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公示公信效力等。&&在土地使用权登记中,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方主体重合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作为登记机关,还要先作出“同意登记”的意思表示,尔后办理登记。实践中,登记机关同意登记往往是因为物权合意的结果,但是同意登记与物权合意有本质的区别,同意登记是一个纯粹的程序行为,不能适用实体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所以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同意登记以及此后办理登记均是以原有的物权合意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为基础的一个附加行为,使原有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公示公信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从这些特征来分析,土地使用权登记显然属于行政确认类登记。&&而事实上,与一般物权变动相比,土地使用权出让要复杂得多。其复杂性不但表现在程序上,还表现在实体上对受让人身份的审查,正如二审裁判中所说的“国家土地出让是考虑到了受让人身份”的。特别是在过去协议出让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带有“政策优惠”的性质,对受让人身份的审查更为严格。这种严格的身份选择,在行政法上使土地使用权登记带有一定的“赋权性”,从而使这种登记也符合行政许可登记的表征。行政许可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行政主体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并且这种重视“身份考虑”之后的“资格确定”,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是不能让与的,所以,行政许可类登记申请人不应存在“隐名代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平等性与实践中地方政府对受让主体身份选择的严格性,以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理论上是行政确认登记,实践中却带有一定的行政许可性,造成了本案二审与一审、再审裁判意见的分歧。但实践操作层面的规定与作法,不应作为裁决依据,所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三、土地使用权属登记真实性公定力审视&&对于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案件,往往产生民事与行政争议的交织状态。一方面是表面上对登记机关给予登记行为而颁发的权利凭证中所显示的权利状态存有争议,另一方面,也就是在本质上,是对权利形成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存有争议。&&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运行呈私权-行政权-司法权模式展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通过释明让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登记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土地权属登记错误的,通过撤销土地权属登记,使土地使用权属回到待定状态,然后由人民政府确定权属。&&但实际上这种形式很难达到对当事人的救济效果。因为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确认登记时,只负形式审查的义务,即是否给予相对人行政登记取决于相对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的职责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法提交了申请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申请登记事项有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申请材料的内容之间是否一致等。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即应该依法予以登记。至于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在实质上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机关行政确认的审查范围之内。另外,基于国家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权属登记中主体地位的重合,让国家来审查土地出让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显然也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一规则。基于“同意登记”与“物权合意”的一致性,国家也不可能在受让主体确定上在“物权合意”和“同意登记”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断。&&因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确认登记采用形式性审查为标准,司法权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同样应当遵循形式性审查的标准。倘若法院以登记情况与实际权属不符为理由撤销已经存在的行政登记行为,违反了形式审查的原则。这样,对于形式合法但实质不符的这类行政登记行为的审查就陷入一种僵局,即民事诉讼中不对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价,但行政诉讼只囿于对该行为行政合法性意义上的判定,无法通过撤销行政登记行为以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实际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就成了一大难题。&&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在于土地权属登记在行政法上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而在私法上土地权属登记的效力主要是推定力与公信力,实质只是一种证据效力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对土地权属登记是否具有公定力重新审视。公定力来源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运用,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意志对某一事项的注入,因此,公定力的限度和范围取决于行政权运用的范围以及行政机关意志渗透的程度。在以观念表示作出的土地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作出形式审查登记行为时只是对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进行审查,并没有对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对于材料是否真实行政机关并未运用行政权进行鉴别,也没有注入其意志进行评判。因此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真实性并不具有公定力。四、权属登记推定、公信力对确权的影响&&为保护交易安全,使物权变动的事实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晓,必借助于国家登记机关通过一定行为将权利记载于法定的登记簿,向社会展示,并颁发权利证书作为权利行使的合法凭证。基于物权公示,使被登记的权利产生社会公信力,形成推定该权利存在的客观效果,善意第三人基于此种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进行的合法交易不因登记错误而丧失效力,不动产真正权利人也不能因实际权利与登记权利不符而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其物权。所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产生权利公示的效应,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其制度价值。事实的权利状态通常在做出登记前就已存在,登记只不过是使该权利状态公开、透明。这种效果的根源与意义并不在于行政法上,而在于民法当中。因此,尽管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但其制度价值却主要不在于行政管理上,而是通过登记建立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民法意义上的效果。&&民法上的安全分为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所谓静的安全,是法律对于主体本来享有的权益予以保护,不使其他人任意侵夺。主要包括:一是未发生变更的法律关系中的利益;二是新法律关系通过变动而获得的利益;三是法律关系变动中的法律明确保护的可移动利益及变动后法律关系的利益主体可期待利益。动的安全,又称交易安全,限于主体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之加以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所以交易安全是“交易主体合理期待利益的安全”。&&&&&&&&&&&&&&&&&&&&&&&&&&&&&&&&&&土地权属登记的公定力不及于权利的真实性,那么,应不应该用“登记的公信力”制度,来保障土地权属稳定于登记权利人名下呢?登记公信力的实践价值,在于当登记出现错误而且登记权利人又进行无权处分时,如何保护第三人利益,也就是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而不是静态安全。&&登记的公信力来源于登记的推定力,推定力是公信力生成的契机和连接点。在不发生交易的不动产初始登记中,考量登记的公信力并没有的实际价值,但登记的推定力仍然存在。&&登记的推定力规范属于证明责任规范。从证明法理上来说,可以反驳的推定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不可反驳的推定事实上直接导致法律后果。因为土地权属登记的公定力不及于权利的真实性,登记有可能不能反映不动产物权的真实归属,所以,实际权利人可以提出反驳。《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这也表明不动产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但在举证责任负担上,应当由提出异议的一方举证来证明其主张,如果异议一方提出了足以证明真实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采纳其证据,确认其权利,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在实践中还要处理好在土地使用权确认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这涉及《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问题,对于没有经过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是必经程序,这也符合我国对土地使用权保护先行政权后司法权的顺序。而对于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鉴于登记部门与土地纠纷行政处理部门的主体重合性,所以再让土地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无任何必要。且登记行为虽然是行政机关以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但仍然是国家对物权合意作出肯定的外在表现,因此登记行为本身就可以看作是行政权对土地权属的处理行为,再让人民政府作出处理也有实际意义。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权,基于司法权的终决性,实际权利人可以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判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予以变更,并为其颁发权利证书。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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