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政房往决字[2015]7号

汉政发〔2015〕7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汉中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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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发〔2015〕7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文件
汉政发〔2015〕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省决策部署,积极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大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为三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环境影响,我市房地产业存在住宅滞销、产品结构布局不合理、开发品质不高等阶段性、结构性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产业转型,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调整各类住房土地供应比例
  市县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场需求研判,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逐步消化库存。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每年由政府合理确定并下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陕南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比例和计划。今后三年内从严控制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审批。
  二、科学规划建设宜居小区
  根据土地面积、配套设施、环境绿化、容积率等要素,科学规划建设一批体现城市特色、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宜居小区。汉中行政区域内,按照三类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宜居小区。一类标准:容积率在1.8以下,小区配套有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商业超市、酒店餐饮服务、一定的绿化水系、娱乐健身活动场所、公厕、垃圾站点等,物业服务标准为一类,房价遵循市场规律,不受限制;二类标准:容积率在1.8—2.5之间,小区建设有一定的绿化水系环境,有适当的娱乐、健身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标准为二类,房价最高不超过一类小区房价的平均价;三类标准:容积率在2.5以上,有与之相适应的绿化和基本公共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标准为三类,房价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价执行。以上三类小区由规划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有计划地确定指标,以推动实施。
  三、着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重组,壮大实力、抱团取暖,从商品房预售制逐渐向现房销售制过渡发展。引导企业积极探索向商业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养老地产、园区地产等领域发展。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生态环境好、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精品、高端、改善性商品房和精装修商品房。
  建立政府房地产信息月公布制度,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渠道,增加市场的透明度,积极主动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汉中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制度,继续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严格违规建设、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创建“和谐、文明、安全”宜居小区。促进物业服务向“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发展,逐步建立物业企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推行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修等专业化服务,不断满足业主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业主满意度。结合一类、二类、三类城市宜居小区规划建设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随意涨价等违规行为。
  五、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
  (一)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对不符合中、省各类收费规定的一律停止。凡新设立、提高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在没有中省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凡没有经听证会通过的,不得设立、提高收费标准。
  (二)缓征缓缴减免相关规费
  1.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次开工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城市配套建设费在开工前缴纳总额的10%,即可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半年内缴足50%,一年内缴清。凡未在缓缴期限内缴清配套费的,可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划转,并停止办理后期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同时按欠费总额每年1%征缴滞纳金。
  2.缓缴供电配套费。在供电设施建设开工前,缴纳供电配套费总额的50%,正式供电施工完毕后再缴纳35%,剩余款项在正式通电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3.凡代建城市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经政府同意后,在相关部门监管下,按照公建项目进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审计决算,并全程管理。相关部门在企业缴纳项目建设配套费时给予相应冲抵减免。
  (三)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放开政策,允许开发企业将已办理预售但尚未销售的房屋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减轻开发企业房产开发周转资金压力。
  六、积极促进个人住房消费
  (一)税务、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按照现有法规,让购房人享受最大优惠政策。今后房产主管部门不再为购房人出具首套房证明手续。凡享受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凡首套房还清贷款的购房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商业银行仍按首套房利率办理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时,由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购房人,再次购房时,住房公积金中心均按首套房贷款利率办理贷款手续。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严格限制保障性住房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面积比例,利用保障房划拨用地建设的经营性门面房出售后,在办房产证时,开发企业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按商品房性质给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经本人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五)鼓励支持农村、外地人员来汉购房。凡购买我市商品房的农村及外地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为购房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及户口迁移手续。
  七、不断深化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利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市、县政府可出资购买存量或在售的100平米以下中小户型商品房的部分产权,形成政府与开发企业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时政府产权部分可免收或缓收租金。
  政府可通过限定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并适当减免或缓缴部分规费的方式将存量或在售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将进城务工农村户籍人员、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移民搬迁对象用搬迁安置补助资金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共有产权住房解决安置问题。
  八、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足用活政策性贷款,多方筹措资金,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快棚户区改造。
  鼓励棚户区改造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方式,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市、县政府可对实行货币化补偿并在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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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南府发〔2015〕7号
& & 南府发〔2015〕7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贵阳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被征收人:吕胜利
&&&&根据《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号)的规定,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栋1单元3层3号吕胜利户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应予征收。
&&&&经查,被征收房屋办有&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吕胜利,设计用途为办公、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87.09平方米。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该户协商,由于被征收人所提房屋征收补偿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而无法达成协议。
&&&&鉴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为保障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之规定,现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产权调换
&&&&(一)由征收部门提供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三期写字楼-R1区-贵阳都会1栋9楼24号建筑面积135.8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3.06平方米)房屋一套,与被征收人建筑面积87.09平方米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需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35.86㎡&7,350元/㎡-87.09㎡&7,384元/㎡=355,498.44元(叁拾伍万伍仟肆佰玖拾捌元肆角肆分),另征收部门需补偿被征收人搬家费87.09㎡&20元/㎡&2次=3,483.60元(叁仟肆佰捌拾叁元陆角),最终结算被征收人需补房屋征收部门人民币355,498.44元-3,483.60元=352,014.84元(叁拾伍万贰仟零壹拾肆元捌角肆分),产权调换房归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由于产权调换房是期房,现由征收部门提供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C区11栋30层22号建筑面积102.79平方米的房屋,给被征收人周转过渡,过渡期为15个月。逾期,该周转过渡房由被征收人使用至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为止。
&&&&二、货币补偿
&&&&(一)房屋货币补偿款:87.09㎡&7,384元/㎡=643,072.56元(陆拾肆万叁仟零柒拾贰元伍角陆分)。
&&&&(二)搬迁费:87.09㎡&20元/㎡&1次=1,741.80元(壹仟柒佰肆拾壹元捌角)。
&&&&(三)临时安置费:87.09㎡&20元/㎡&3个月=5,225.40元(伍仟贰佰贰拾伍元肆角)。
&&&&征收部门应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金额共计:人民币650,039.76元(陆拾伍万零叁拾玖元柒角陆分)。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涉及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将根据实际测量结果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标准据实计算进行补偿。
&&&&三、根据《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日至日)内未签约,所以被征收人不能获得《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费用。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日
&&&&南府发〔2015〕8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贵阳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被征收人:吕胜利
&&&&根据《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号)的规定,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栋1单元3层8号吕胜利户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应予征收。
&&&&经查,被征收房屋办有&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吕胜利,设计用途为办公、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91.24平方米。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该户协商,由于被征收人所提房屋征收补偿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而无法达成协议。
&&&&鉴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为保障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之规定,现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产权调换
&&&&(一)由征收部门提供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三期写字楼-R1区-贵阳都会1栋10楼11号建筑面积135.8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3.06平方米)房屋一套,与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1.24平方米办公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需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35.86㎡&7,350元/㎡-91.24㎡&7,384元/㎡=324,854.84元(叁拾贰万肆仟捌佰伍拾肆元捌角肆分),另征收部门需补被征收人搬迁费91.24㎡&20元/㎡&2次=3,649.60元(叁仟陆佰肆拾玖元陆角),最终结算被征收人需补房屋征收部门人民币324,854.84元-3,649.60元=321,205.24元(叁拾贰万壹仟贰佰零伍元贰角肆分),产权调换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由于产权调换房是期房,现由征收部门提供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C区10栋26层13号建筑面积103.09平方米的房屋,给被征收人周转过渡,过渡期为15个月。逾期,该周转过渡房由被征收人使用至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为止。
&&&&二、货币补偿
&&&&(一)房屋货币补偿款:91.24㎡&7,384元/㎡=673,716.16元(陆拾柒万叁仟柒佰壹拾陆元壹角陆分)。
&&&&(二)搬迁费:91.24㎡&20元/㎡&1次=1,824.80元(壹仟捌佰贰拾肆元捌角)。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91.24㎡&20元/㎡&3个月=5,474.40元(伍仟肆佰柒拾肆元肆角)。
&&&&征收部门应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金额共计:人民币681,015.36元(陆拾捌万壹仟零壹拾伍元叁角陆分)。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涉及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将根据实际测量结果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标准据实计算进行补偿。
&&&&三、根据《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日至日)内未签约,所以被征收人不能获得《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费用。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日
&&&&南府发〔2015〕13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贵阳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被征收人:肖星如
&&&&根据《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号)的规定,南明区朝阳洞路沁苑商务公寓1栋1单元3层4号肖星如户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应予征收。
&&&&经查,被征收房屋办有&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肖星如,设计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为87.09平方米。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该户协商,由于被征收人所提房屋征收补偿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而无法达成协议。
&&&&鉴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为保障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之规定,现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产权调换
&&&&(一)由征收部门提供贵阳市花果园三期写字楼-R1区-贵阳都会1栋9楼11号、建筑总面积135.8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93.06平方米)房屋一套,与被征收人建筑面积87.09平方米办公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需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35.86㎡&7,350元/㎡-87.09㎡&7384元/㎡=355,498.44元(叁拾伍万伍仟肆佰玖拾捌元肆角肆分),另征收部门需补被征收人搬迁费87.09㎡&20元/㎡&次&2次=3,483.60元(叁仟肆佰捌拾叁元陆角)。最终结算被征收人需补房屋征收部门人民币355,498.44元-3,483.60元=352,014.84元(叁拾伍万贰仟零壹拾肆元捌角肆分),产权调换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由于产权调换房是期房,现由征收部门提供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项目C区10栋16层13号建筑面积103.09平方米的房屋,给被征收人周转过渡,过渡期为15个月。逾期,该周转过渡房由被征收人使用至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为止。
&&&&二、货币补偿
&&&&(一)房屋货币补偿款:87.09㎡&7,384元/㎡=643,072.56元(陆拾肆万叁仟零柒拾贰元伍角陆分)。
&&&&(二)搬迁费:87.09㎡&20元/㎡&次&1次=1,741.80元(壹仟柒佰肆拾壹元捌角)。
&&&&(三)临时安置费:87.09㎡&20元/㎡&月&3个月=5,225.40元(伍仟贰佰贰拾伍元肆角)。
&&&&征收部门应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金额共计:人民币650,039.76元(陆拾伍万零叁拾玖元柒角陆分)。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涉及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将根据实际测量结果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标准据实计算进行补偿。
&&&&三、根据《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日至日)内未签约,所以被征收人不能获得《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区间段(南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费用。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明区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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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延)政地征〔2015〕7号
京(延)政地征〔2015〕7号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延庆县分中心实施的延庆县张山营镇水峪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4〕10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日起,到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 延北京市整理储备中心延庆县分中心 &
建设项目: 延庆县张山营镇水峪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 旅游设施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 延庆县张山营镇姚家营村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张山营镇姚家营村集体土地 0.2116公顷(3.17&&&&&& 亩),具体情况如下:
征地面积(公顷)
征地面积(亩)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总计人民币 31.70万元。其中,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 31.70万元。
&&&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 2015年3月30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主办
北京市延庆区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号
公安备案编号: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株荷征决字〔2015〕1号_政策公告_荷塘区上月塘、南岳岭征拆项目_专题2015_专题频道_株洲新闻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株荷征决字〔2015〕1号
因南岳岭、上月塘片区棚改一、二期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房屋征收决定:
一、决定征收南岳岭、上月塘片区棚改一、二期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
三、征收范围:合泰大街以北,新华西路以南,铁路沿线以东,规划铁东路两厢区域(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四、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六、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岳岭、上月塘片区棚改一、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责任编辑:徐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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